●武汉纺织大学会计学院 郑柏鹤 胥朝阳 吴巧玲 邓 纯 师 娜
从目前国内各地方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运作模式来看,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开展过程中已逐渐形成三种非常具有代表性的模式,即北京模式、上海浦东模式和武汉模式。这三种模式将企业、银行、政府以及中介机构等多个主体联系起来,构建了地域色彩浓重的多方联动运行机制,推动了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快速发展。
北京模式是“银行+专利权或商标权质押”的直接质押融资模式,是一种以银行创新为主导的市场化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模式;浦东模式是“银行+政府基金担保+专利权反担保”的间接质押融资模式,也是一种以政府推动为主导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模式; 武汉模式则是在综合北京和上海浦东两种模式的基础上推出的“银行+科技担保公司+专利权反担保”的混合模式,其最大的亮点是在结合直接模式和间接模式的同时,引入了专业的担保机构,即武汉科技担保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分解了银行的风险,促进了武汉市专利权质押融资的开展。这三种模式虽然各自具有许多特点和优点,但在运作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因而制约着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推广与发展。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高风险
1.法律风险。法律风险的核心风险是确权风险。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尚不健全与完善,对于知识产权的管理比较松散。由于知识产权本身存在较大的权利不稳定性,以及权利人的权属与权益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导致权属争议。就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而言,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还没系统化之前,对于专利权二次转让或变相二次转让的预防和后续监督是很困难的,这无疑会成为小微科技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阻碍。
2.评估风险。评估风险主要是价值评估的不确定性风险。知识产权本身存在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导致其财产权利在市场化过程中存在不确定性,进而影响其市场评估价值。由于其价值评估与传统意义上的有形资产估值存在较大差异,因此评估立场、技术、方法、模型、参数的选择也直接影响其市场评估价值。
3.贷款风险。贷款风险主要是银行贷款的债权风险。传统的银行贷款要求借款方提供第三方担保或有形资产担保,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往往只能以未来预期现金流作为担保,不确定性较强,银行明显感到贷款风险与收益不对称。此外,企业质押的知识产权如果发生权属争议,势必会导致知识产权价值下降,损害贷款银行的利益,不利于担保债权的实现。
4.经营风险。经营风险主要表现为企业的经营状况对其还债能力的影响。贷款企业作为债务人,其经营管理与资源配置的水平决定了企业经营绩效的高低,其知识产权能否创造应有的市场价值,是否能够给企业带来稳定的现金流,决定了企业的第一还款来源是否稳定。
5.变现风险。变现风险主要为知识产权的处置风险。知识产权质押的目的是使质权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能够处置被质押的知识产权来弥补其损失。而目前国内还没有形成成熟的、统一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知识产权的处置比较困难。另一方面,与有形资产抵押相比,知识产权的流动性相对较差,并且还受地域性、时间性、排他性的限制。金融机构为了避免高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性,一般不敢贸然放贷。
(二)缺乏专业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虽然目前我国已有专业的无形资产评估事务所十多家,从事无形资产评估工作的综合性评估事务所三千八百多家,从业人员达六万多人,其中注册评估师达两万多人。但是从业务实践看,评估业务很少涉及纯商业性的知识产权评估,许多评估机构的服务水平也达不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要求。尽管近几年来,我国已经初步培养了一批无形资产评估人才,但是总体来说,我国评估机构中的评估师知识结构还欠合理,通过统一考试获得的资质认证书并不能代表评估师的执业资格,其执业范围不受资产类型的限制,处于这种状况下的评估师很难保证有足够的经验和技巧从事专业的知识产权评估业务。不可否认,缺乏专业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和评估人才是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的一大限制因素。
(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成本高、手续复杂。据相关数据显示,如果以200 万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为例,基准利率为5.31%,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一般上浮30%,另加上相关的财务费用约8‰,评估费用1%,登记手续等费用约2.5‰,担保费用约2%,合计融资成本将达到10%至12%。而民间融资成本一般约为银行的2.66 倍,按基准利率5.31%计算,融资成本约为14.12%。可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成本接近于民间融资成本。高额的成本费用使得一般的小微科技企业难以负担,并且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手续也比较复杂、繁琐,经过评估、质权登记、担保、审核等程序,一般会花费一到两个月的时间,这对于急需资金的企业来说极不便利,而且难以充分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积极性也会大大削弱。
(四)缺少金融机构与中介机构的参与和支持。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的经营管理都遵循着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原则,利润和风险是其办理贷款或担保业务的风向标。目前,不论是银行机构,还是作为中介的担保机构,采用的评分指标体系主要是针对企业有形资产的价值,并非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价值。作为一种无形资产,知识产权质押与有形资产抵押存在着显著差异,采用传统的有形资产评分指标体系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会影响判断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由于市场竞争激烈,科技产品和技术更新换代迅速,企业知识产权的价值随时间的推移变化非常快,许多知识产权甚至在没有到期前就已经丧失了经济价值。接受知识产权质押,承担的风险一般要高于有形资产抵押物的风险。此外,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缺乏运作经验,处置知识产权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因此,经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还存在变现风险。所以,尽管政府部门大力倡导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许多金融和中介机构出于自身风险的考虑,依然不愿从事小微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
图1 知识产权集合质押融资模型
(一)小微科技企业集合体。小微科技企业集合体是整个模式的开端。由于单个小微科技企业规模小、实力弱,难以达到风险控制的要求,加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手续复杂、费用成本高,一般小微企业难以负担。因此,该模式提出由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小微科技企业通过自发联合的方式进行融资来解决这一问题。将多家实力相对较弱的小微科技企业集合打包,不仅可以形成规模优势,还能在申请融资的过程中一并办理各种手续,从时间和空间上极大的提高融资效率;而且多家企业一起办理业务,可在费用收取方面获得一定优惠,相互之间再通过合理分担融资费用达到降低融资成本的目的。在通过相关部门审核后,各小微科技企业依据自己所质押的知识产权价值以及自身的负担能力获得银行贷款,并负有到期向银行还本付息的责任。在贷款期间,各企业作为集合体中的一员有义务对该集体中的其他企业进行监督,避免其他企业出现对所质押的知识产权进行二次转让等违规行为,以充分发挥集合形式的社会监督作用。
(二)政府平台。政府平台是知识产权集合质押融资业务开展的前提,其主导与推动作用是知识产权集合质押融资顺利进行的基础。在该模式中,政府为小微科技企业的融资提供统一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和服务平台,并增加专项的资金投入为知识产权集合质押融资建立一套合理的政府补偿机制和融资风险分散机制。政府平台由知识产权局、财政部门和政府设立的专业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组成,其中,知识产权局作为整个服务平台的核心机构,除完成自身的工作外,还起到组织、协调和传达其他两部门工作任务的桥梁作用。政府平台的相关工作与职责如下:
1.知识产权局。一是对小微科技企业集合体的项目申请进行立项,将相关的申报材料送至专业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二是审核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质押融资项目的可行性。三是将审核通过的企业推荐给与政府有合作关系的民营担保公司,在担保公司同意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双方签订风险承担协议书,政府承诺在担保出现风险时为担保公司提供一定额度的专项补贴资金。四是在担保出现风险后提请财政部门为担保公司提供专项资金补贴,双方协议终止。
2.财政部门。一是设立知识产权集合质押融资专项资金,并制定具体的资金补偿机制与实施方案。二是收到知识产权局的补贴发放请求后为担保公司提供资金补贴。
3.知识产权评估机构。一是建立一套相对完善、专业的知识产权评估体系,确定具体的评估指标与评估方法。二是对知识产权局所立项目进行专业评估,针对企业的发展现状、发展前景、企业信用、知识产权预期价值等内容出具相关的评估报告,并送至知识产权局进行审核备案。
(三)民营担保公司。民营担保公司是小微科技企业融资贷款的中介机构。由于商业银行对风险控制的要求较高,为了有效分散融资过程中银行所承担的风险,使小微科技企业更容易获得贷款,政府与社会中具有一定实力的民营担保公司建立合作关系,让担保公司为小微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并且承诺在出现融资风险后为担保公司提供相应的资金补贴。担保公司在收到知识产权局的推荐后,按程序对小微科技企业集合体进行再次审核,并有权拒绝为不合格的企业集合体提供担保。对审核通过的企业集合体,担保公司与其签订担保、反担保合约,在给予一定优惠的情况下收取担保费用,而后与银行签订担保协议,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各家小微科技企业以知识产权作为反担保物,在企业到期无法偿还贷款的情况下,担保公司需向银行代偿借款,并有权处置企业质押的知识产权以及向政府申请财政补贴,以减少公司损失。
(四)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是小微科技企业贷款融资的最后一环。银行在接受民营担保公司的担保后与其签订担保协议,并在一定的工作日内按照各小微科技企业的贷款额度及时发放贷款。在到期日企业无法偿还贷款及利息的情况下,银行将依据担保协议获得担保公司的全额代偿,因而不承担贷款风险。知识产权集合质押融资作为政府对小微科技企业的扶持项目,有意愿接受业务的商业银行需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调整范围内为小微科技企业设定相对合理的贷款利率,适当延长贷款期限,以减轻企业还贷付息的压力。
(一)有利于解决企业单体融资难的问题。单个小微科技企业由于势单力薄,经营规模不足,难以得到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而且,企业想要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需要支付评估费、担保费以及银行审批费等各种费用,高额的融资成本使得贷款额度本来就不高的小微科技企业难以负担。加上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手续繁琐,对于急需资金的企业来说极其不便利。而知识产权集合质押融资则将多个小微科技企业一起打包,形成规模优势,提高了企业获得贷款资金的能力。同时,各家企业能够共同承担部分融资费用,有效地减少了融资成本。相关部门同时为审核通过的企业办理融资手续,不仅减少了经办部门的工作量,还能极大地缩短整个办理时间,充分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和工作效率的最大化。
(二)有利于解决知识产权评估难的问题。由于目前市场上十分缺乏专门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在知识产权集合质押融资中,将由政府负责组织设立专业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对企业准备质押的知识产权进行价值评估,此方式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知识产权评估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权威性,可以更好的得到担保公司、银行等参与者的认可。同时,由于知识产权评估程序复杂,政府的参与也能解决一般评估机构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所受的限制,提高评估工作的效率。政府参与的无偿性也为小微科技企业负担了相应的评估费用,减少了企业的融资成本。
(三)有利于控制融资过程中的各种风险。知识产权集合质押融资模式中将小微科技企业、政府平台、民营担保公司和商业银行紧密有效地结合起来,各方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政府为小微科技企业提供专业化的融资平台与评估服务,降低了知识产权的评估风险;民营担保公司为小微科技企业向银行提供担保,转移了银行的贷款风险;而小微科技企业向担保公司质押知识产权以及政府为担保公司提供资金补贴,降低了担保公司的变现风险;政府、担保公司、银行对小微科技企业的外部监管以及企业间的相互监督,降低了贷款企业的经营风险和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
(四)有利于吸引更多担保公司和金融机构的参与。知识产权集合质押融资拥有政府的参与和支持,保证了融资的规范性和可靠性,加上整个融资体系有效的风险控制以及政府的财政补偿机制,将大大提升一般民营担保公司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参与的积极性,为进一步推广和发展知识产权集合质押融资模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一)知识产权集合质押融资前的风险控制
图2 质押前风险控制图
1.质押前对企业的审核调查。小微科技企业集合体在向知识产权局提出项目申请后,知识产权局将会授权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对所有企业的发展状况、企业信用进行调查,并对企业用来质押的知识产权价值做出专业性评估,以确定企业的发展前景是否良好,企业信用是否达标,企业是否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以及核定企业所能贷款的限额。在通过知识产权局的审核后,民营担保公司会对企业的各项指标再次审核,这样就进一步控制了知识产权评估、贷款及法律方面的风险。
2.整个体系采用了风险分散的模式。在知识产权集合质押融资模式中,引入了具有一定经营实力的民营担保公司作为中介机构。在企业无法向银行交还贷款时,民营担保公司将会承担代偿责任,这样就将银行所要承担的风险转嫁给了担保公司,保证了金融机构的正常运作。为了有效降低民营担保公司的担保风险,保证担保公司参与的积极性,政府为担保公司设立了专项补贴资金,并在担保公司承受损失时为其提供资金补助,也一定程度上分散了知识产权的变现风险。
(二)知识产权质押后的风险控制
图3 质押后风险控制图
1.企业贷款后的监督管理。各家小微科技企业在取得银行的贷款之后,将受到知识产权局、民营担保公司、商业银行以及集合体中其他企业的监督。监督的目的主要是了解和掌握贷款企业的资信变化情况,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影响知识产权价值与权利的事件以及贷款期间借款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出现的重大变故等,便于相关部门在企业出现问题时能够及时地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把各种风险降到最低。
2.实施风险转移的办法。在小微科技企业经营失败或者无法按期向银行偿还贷款时,银行按担保协议约定将从民营担保公司获得代偿,将贷款风险转移给担保公司。此时,担保公司拥有对企业的追债权,企业无法偿还债务时,担保公司将有权处置企业质押的知识产权,将知识产权转卖变现,而且担保公司还能向政府部门申请专项资金补助,获得一定流动资金作为经营保障,弥补自身的损失。从而实现风险在银行、担保公司、小微科技企业、政府之间的分散转移,充分发挥多方机构的作用,合理有效地控制参与者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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