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力
摘 要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重要理论品格是与时俱进,这要求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实践的推动下不断发展,并且与社会主义法治要求相适应,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可以看出我国法治进步的水平,有利于深入认识我国法治建设状态。就目前而言,我国马克思主义法学发展得还不够充分,还无法满足我国法治建设的需要。近年来,党中央结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实践不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義法学,在这样的发展形势下,还应该进一步明确其发展动力和路径,形成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范畴,确定其基本原理,把其提升到唯物法学的高度。
关键词 马克思主义法学 发展动力与路径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指以马克思主义作为理论基础,以经典作家的法学论述作为核心,并由相关法学家进行后续补充论述而形成的法学形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核心之一,需要马克思主义法学给予支持和应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基础是唯物史观,与社会主义价值观相契合,可以揭示一般规律并将其应用到实践中来,只有马克思主义不断发展壮大,才能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的建立。本文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为目标,在唯物辩证法和唯物史观的指导下探讨适应法治建设的马克思主义发展的动力与路径,分析其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和局限性,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一定依据。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发展过程中的问题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要求下,马克思主义法学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和重视,但是由于各种内外部因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还不够充分,有待进一步深化,具体问题有以下几方面:
1、理论建构骨架化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原理没有得到明确的表述和定义,缺少相应的基本命题和原理进行支撑,只有一些模糊的对于法律的阶级性、物质制约性、法律和政策等问题的探究分析,显得较为空洞,只有基本骨架缺乏实质内容。马克思主义法学作为第一法学在对其理论和命题的构建方面尚未成熟,需要进行更为具体详尽的阐述,进行更加细致的组合。
2、缺乏法学专著
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内容复杂、难以理解,马恩全集内对于法学的阐述思维跳跃性很强,且马克思主义法学方面的著作多而分散,未能形成专著形式的理论系统,其思想材料相当丰富,并且和马克思主义中经济学、哲学、社会学、伦理学、政治学等杂糅在一起,没有独立的专门的著作进行系统阐释,例如《对民主主义者莱茵区域委员会的审判》、《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法国古典哲学的终结》等,对于作者的粗线式抽象阐述和研究方向的多元化,读者往往无法明确地理解,跟不上其思维的跳跃性,缺少细节上的法学理性。
3、没有及时完成法学的基础建设
对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和命题没有明确的表述,缺少基础建设,没有明确的指导方向。
4、无法专注于学科思考
马克思主义法学常常受到政治运动的干扰,无法做到从自身出发思考问题进行发展。
5、法学探索片面化
马克思主义法学发展初期受到无产阶级革命“革命冲淡法学”的影响,注重阶级斗争,社会合作的重要性被忽略,导致其探索片面化。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发展动力
1、自身紧迫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当前形势下的逼迫下也显现出紧迫性,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者为了开辟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必须加快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开拓更多渠道,建立著作群和研究群。
2、国家需要
为了适应市场化下的法治需要,国家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上必须有所作为,尽快找到适应经济的发展路径,以深化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3、法学需要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对于法学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需要其为解决社会实际问题而发挥作用,马克思主义法学以唯物史观作为理论基础,在解决实际问题方面更加有效率。可以从世界史的角度对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比其他法学思想更为客观。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发展路径
建立范畴系统;法学化的发展路向;提炼基本原理;创建唯物法学;理清基本命题。
四、结束语
本文站在唯物史观的角度系统分析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发展遇到的问题,总结其发展动力与路径,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提供科学合理的依据,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当前的基础上要在各方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弥补不足,实现发展目标,真正发挥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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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