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全球标准看,美国公司税率太高,而由于各种扭曲经济决策的税收减免和特殊优惠,公司税基又太窄。
当前的美国公司税制度基于全球原则:美国公司的海外利润也必须遵守美国公司税法,所欠税额可以用外国司法管辖区税收减免来冲抵。其他发达国家大多采用“领地”原则,基本豁免跨国公司海外利润的母国缴税义务。
美国跨国公司在低税率的海外地区赚得的利润也必须缴纳高昂的美国公司税,而总部设在领地税收制度地区的跨国公司的这类利润只需要按当地税率纳税。
比如,一家美国企业和一家总部设在领地税收制度地区的企业在当地税率为17%的国家竞争,那么外国企业需要按所在国税率17%为其利润缴税,而美国企业的利润需要以35%的税率缴税——17%给所在国,18%给美国。其中的差别造成了巨大的成本优势,使得外国公司能承受更低的价格,从美国竞争对手中抢夺市场份额。
目前,美国应对这一竞争优势的做法是税收递延:美国跨国公司可以延迟——时限可至无限期——支付海外利润的美国公司税,直到这笔利润转给美国母公司。因此,大部分美国跨国公司都至少在一部分海外利润上利用了递延选择权。
为了召回这笔据估计可达1.7万亿美元的海外利润,参议院金融委员会建议取消税收递延。但是,这将给美国跨国公司带来竞争力威胁,许多美国跨国公司会将总部迁往公司税率更低、采取领地税收制度的国家。
美国跨国公司的全球竞争力以及它们将总部设在哪里关系到美国经济的健康。尽管海外市场快速增长,但美国跨国公司仍将大部分实际经济活动——大约65%的销售额、68%的工作岗位、70%的资本投资和84%的研发项目安排在国内。而且美国跨国公司的外国直接投资也鼓励了美国的就业、投资和研发。
税收递延对于保持美国跨国公司竞争力至关重要,但也给美国跨国公司和美国经济带来了极大的成本。美国跨国公司及其股东无法直接将留在海外的递延利润拿来用于国内。
正如参议院金融委员会的方案草案所指出的,美国应该抛弃其全球公司税原则,采用领地制度对美国跨国公司海外利润课税。基于保守假设的最新估计,在领地税收制度下,美国跨国公司每年会转回1000亿美元的新增海外利润,持续地让美国每年新增15万个工作岗位。
但领地税收制度确实有一个潜在劣势:它可能进一步促进美国跨国公司将利润转移到税率较低的司法管辖区。公司税率降低竞赛、避税港的扩张,以及容易转移的无形资本的重要性的增加,已经导致这一激励十分强大。收入转移及其对国内税基的侵蚀作用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实行领地税收制度的国家采取了严厉的反制措施。如果美国转向领地税收制度,也应该这样做。领地税收制度和充分的针对收入转移和税基破坏的保护措施相结合的现代税收制度,才是美国跨国公司海外利润税收的合理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