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特约评论员
在当前“复杂中国”的环境里,媒体却无从选择地搭乘上了“数字化新媒体号”的高铁,记录旅程的心情和到达终点的时间都被从前无法想象的速度改变。
在新闻行业的职业化发展中,速度意味着什么?看看当下,以每个热点事件为中心,都会瞬间形成一个喧嚷的、暂时性的群体。历数今年以来发生的与媒体或媒体人相关的夏俊峰案、李某某案、央视直播死刑事件、记者违规、失实报道……一个热点盖过一个热点,一次激愤替代另一次激愤,然后,很多时候就没有了然后。
由热点事件集结而成的群体是暂时的、感性的,可是职业报道者的行为却应当是持久、理性与专业的。信息传播是一个行业、一种职业、一项专业,它的持久和成熟与速度无关,却与传播者的职业态度有无形成“共识”直接相关。
在传播价值排序原则中,国家利益、消息源诉求、民众知情或是广告商的利益,等等,都可能成为传播价值选择的内容。在国家层面的制度设计中,新闻媒体的责任是借由信息传播,维护与保障国家发展所需要的规则与秩序。在一个多利益主体、多种诉求的复杂环境里,媒体的价值衡量标准,以此为大。
可是,选择问题首先是个选择能力的问题,选择能力的养成,还是只能回到原点,回归本分。比如:律师、法官、检察官以及法律学者形成了法律职业共同体。但律师的本分,是在法律规则内,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而法官才是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者。法律领域,各具体职业分工不同,但只要各司其职,就能够组成一个法治国家赖以存在的基础。
而媒体的职业本分是什么?我认为,从职业伦理角度看,对媒体职业本分的表述应当是:在法律的框架内,以减小伤害的伦理原则,以考虑报道效果的思维角度,平衡报道。仔细地将良好的东西与那些仅具良好意愿的东西分开,也是媒体的一种伦理义务。
比如,“公众的知情权”概念,源自于“知政权”。最初仅指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后在使用中逐渐从公法领域扩大到私法领域,成为媒体报道的重要动机和明确的理由。但是,只要有人群的地方,就会有权利冲突,媒体需要对权利的边界予以确认和把握。换言之,涉及到他人隐私的事项,公众有“不知情权”;触及媒体直播可能伤害未成年人时,公众还有“不即时知情权”。类似这样的法律规范与伦理规范意识的形成,源自于媒体长期预期对短期预期的约束,同时源自于媒体自我保护与持久发展的内心期待。
因此,报道自由是在一定前提下的存在。这种自由不是“掷骰子时骰子落地哪面朝上的自由、不是走路时左脚起步或右脚起步的自由。(康德语)”而是基于理性的确定价值位阶、报道比例原则、规避报道的伦理风险、顾及报道最终效果的自由。
“快速”是今天的流行,可是中医认为“急火最易攻心”。当下的中国媒体人遇到“事件”总是先呈现出热血冲头的状态,其实遇事有章法才会做出“明心见性”的判断。章法来自于经年的认知、总结、研究。因此,别急,我们今天的媒体实践和理论研究。
无法阻挡的信息洪流、转瞬即逝的发展变化,都不是媒体人及相关职业人放弃规则的理由,只要我们坚守、前行,时来顽铁生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