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存款保险的制度设计及其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文/李 浩
我国当前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至少存在两方面意义。一是维护金融体系稳定,保障各项金融改革措施平稳推进。二是通过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促进更多商业银行成为真正的市场化经营主体。
近日,央行行长周小川在《十八届三中全会辅导读本》中发表了题为《全面深化金融业改革开放,加快完善金融市场体系》的署名文章,文中明确提到“我国将加快建立功能完善、权责统一、运作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促进形成市场化的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从各项金融改革措施推进的力度与速度来看,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已箭在弦上。本文将就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设计的背景及其可能采取的模式作一些初步分析,并针对商业银行可能受到的影响提出应对建议。
为了应对大萧条,美国于1933年首个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伴随着经济、金融日益自由化,金融风险上升,越来越多的经济体引入了此项制度,至今已有超过11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健全的存款保险体系也是我国当前金融改革的一项重点任务。
我国当前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至少存在两方面意义。一是维护金融体系稳定,保障各项金融改革措施平稳推进。存款保险制度运用兼并、重组、破产清偿等多种方式最大化问题金融机构的价值,最大限度保护了一般存款人利益,帮助问题金融机构迅速、有序地退出市场,从而有效防止了因个别机构经营不善而诱发的连锁反应。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加速推进,未来市场风险将进一步加大,银行业盈利能力很可能进入下降通道。同时,随着金融市场准入制度的改革,未来还将有更多的民营银行参与竞争,将出现更多的风险点。为了最小化风险管理能力不强、盈利不佳的银行退出市场所带来的负面效应,我国亟需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来进一步完善金融安全网。
二是通过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促进更多商业银行成为真正的市场化经营主体。存款保险制度缺失的情形下,商业银行信用因与政府信用相绑定,一旦出现问题,基本都由国家兜底。基于此种心理,多数商业银行风险经营的责任意识淡薄。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将政府信用从银行身上松绑,出现问题的参保银行都将接受市场化规则的处置,进而迫使商业银行在日常经营中真正树立管理风险、经营风险的意识和责任。
结合国情,可以对我国存款保险体系已经明确的制度设计做出背景分析,或者对尚未明确的要素做出预判。
一是采取全覆盖模式。由于采取自愿投保模式容易造成逆向选择,经营风险相对较高的银行投保意愿更强,无形中增加了整个存款保险体系的赔付风险。不少原本采取自愿模式的国家或地区都转为强制要求金融机构投保,现在强制存款性金融机构加入存款保险体系已经成为主要趋势。我国未来的存款保险体系应覆盖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等一切可以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
二是采取差别费率模式。存款保险费率制度通常有两种设计:单一费率和差别费率。单一费率简单易行,参保机构无论好坏都按同一费率缴费,但易诱发高风险机构的道德风险,形成低风险机构对高风险机构的补贴。差别费率是按参保机构的资本充足率、风险指标状况来综合确定其费率等级,资本势力较弱、风险指标不佳的银行将适用较高级别的费率。较高的费率既相当于向社会告知了银行在上述各方面的综合评定结果,也是对其承担高风险行为的一种约束。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今后实施差别费率制基本确定无疑。
三是保险赔付限额。设定存款保险限额最主要的目的在于保护小额存款人的同时,促使大额存款人积极参与对银行经营活动的监督。保险限额定得过高,对银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的存款人势必大大减少,对银行形成硬约束的效果也将大大减弱;定得过低,又失去了保障存款人利益的意义。国际上确定存款保险限额主要有两种方法。一种是按照人均GDP倍数设定。各国存款保险限额与人均GDP比值集中在2-4之间。2012年我国人均GDP为38325元,按2-4倍计算,保险限额大约是8-16万元的水平。另一种是能使90%以上存款人的存款得到全额偿付。根据国际经验,大致处于人均储蓄的5-6倍水平。2012年我国人均储蓄为29508元,如果按照5-6倍的标准,我国存款保险限额大致为15-20万元。为确保保险限额政策有一定前瞻性,考虑到人均收入和人均储蓄的增长空间,我国今后的存款保险限额可能定为20-25万元。2010年香港就曾修改存款保险计划,将保障额上限由10万港币提高至50万港币。
四是存款保险机构多重职能设置。存款保险机构作为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主体,收缴存款保险费,在投保机构出现经营问题后赔付存款人是其基本职能。同时,我国存款保险机构还应具备一定的日常和事前监督职能,或早期纠正职能,不少国家也正是通过这一制度设计来有效防范参保机构的道德风险。
首先,负债业务首当其冲。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对商业银行最明显的影响将是负债业务。存款机构倒闭后储户的存款能否得到全额保障,这在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根本无需考虑,因为有国家托底。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后,存款人势必重新评估自己存款的安全。在保险限额之内的小额个人储蓄客户由于能得到全额保障可能不会受到太大影响,超过限额的大额个人储蓄和企业存款将是各家银行关注的重点,客户可能选择分散存款,或者集中选择资质较好的大银行。一旦存户选择“用脚投票”,重新选择实力强、风险小的大型银行作为存款行,各类中小银行由于规模较小、实力较弱,存款流失将尤为严重。因此,在负债业务这一块,中小银行将面临严峻考验,而大型银行基本无需担心。
在当前严格的贷存比监管下,一些银行还是遵循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粗放式发展模式。一旦存款大量流失,加上没有建立起主动负债管理的有效模式,资产业务规模将立即萎缩,经营难以为继。
其次,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对商业银行最为深远的影响将是树立市场化经营的意识。被纳入存款保险体系后,资本充足率、风险等级、费率等级都将成为大众选择银行时的关注点。不管是出于社会效应考虑,还是为了降低财务成本,商业银行都会在资本管理、风险管理上做出努力。由于没有政府托底,一旦经营不善将由存款保险机构按市场化程序处置,这也迫使银行更加重视对自身业务的风险监控。
另外,缴纳存款保险费对商业银行财务成本的影响应该有限。根据一些研究机构的估测,即使是资本实力较弱和风险评级结果排名靠后的银行,缴纳保费对利润的影响一般也低于5个百分点。从海外商业银行经验来看,也少有银行将缴纳存款保险费看成不小的财务负担。
商业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做好存款保险制度应对,同时也是提升自身经营实力的举措:
提升资本实力。商业银行应积极完善资本补充机制,拓宽外部融资渠道,合理选择附属债券等工具,增强内生资本补充能力,加强经济资本管理,优化资本结构。通过提高资本充足率来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争取适用较低的保险费率,以此巩固存款客户对自身的信心。
提升风险管理能力。风险评级较低不仅会影响所适用保险费率等级,而且会动摇存款人对银行的信心。商业银行应对照风险评级标准,加强全面风险管理,提高资产质量,提升风险评级,在获得良好风险评级的同时,向市场昭示自身的品牌和信誉。
提升主动负债管理能力。商业银行要在巩固现有负债业务的基础上,积极提升多元化的主动负债管理能力。在管理好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期限匹配的前提下,合理拓展同业业务、发行债券和票据,进一步优化负债结构,减小对传统存款业务的依赖。
提升多元化的经营能力。商业银行要大力发展财富管理、财务咨询、投资银行等低资本消耗业务,通过打造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提高中间业务收入比重,缓解因传统存贷款业务的或有影响对整体盈利能力产生的冲击。
提升客户服务能力。商业银行完全可以通过提升服务品质,提供多样化、差异化的服务,增加客户对自己的依赖感和粘度,随之带动存款业务和其他一系列增值业务。香港地区实施存款保障计划后,不少中小商业银行正是通过全面贴心的客户服务,提高客户忠诚度,并由此衍生出各种增值业务。
(作者就职于上海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