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图书馆中文名称规范控制现状调查与分析

2014-01-13 08:01湖北工业大学图书馆武汉430068
图书馆理论与实践 2014年9期
关键词:标目查全率国家图书馆

●张 兰(湖北工业大学图书馆,武汉430068)

我国图书馆中文名称规范控制现状调查与分析

●张 兰(湖北工业大学图书馆,武汉430068)

规范控制;中文名称;编目

对我国(包括港澳台地区)图书馆的中文名称规范数据库的建设情况及中文名称规范控制的应用效果进行了调查分析,以期对国内图书馆的相关工作形成较为全面的认识和评估。

中文名称规范控制是指为确保中文文献信息目录中著录标目的唯一性和一致性而建立、维护与应用关于中文名称的规范系统的工作。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我国大陆和港澳台地区名称规范控制工作正式展开,虽然发展历史较短,但发展速度较快,各地都已建立了规模较大的个人和团体名称规范数据库,这为中文名称规范控制系统的共建共享奠定了基础。2003年,由CALⅠS管理中心、国家图书馆和香港地区大学图书馆协作咨询委员会(JULAC)联合发起成立了中文名称规范联合协调委员会,秉承“协调规划、兼容标准、合作建设、共享资源”的宗旨来“推动中国大陆、港澳台地区和海外华文图书馆的书目规范工作,推动数字图书馆规范工作进程,并最大程度地实现资源的共建共享”。[1]本文拟对我国(包括港澳台地区)图书馆的中文名称规范控制现状展开调查分析,以期对国内图书馆的相关工作形成较为全面的认识和评估。

1 调查设计说明

1.1 调查目的

了解我国图书馆中文名称规范控制现状,分析目前这项工作取得的成绩与存在的问题,为更好地开展这方面工作提供一些帮助。

1.2 调查内容

一是考察现有中文名称规范数据库的建设情况,二是考察中文名称规范控制的应用效果。

1.3 调查对象

(1)对中文名称规范数据库建置情况调查,选择国家图书馆中国名称规范数据库、中国古代著者规范数据库、CALⅠS规范数据库、HKCAN工作组共建共享香港中文名称规范数据库(HKCAN)、台湾图书馆和台湾大学图书馆合作建设的台湾名称权威资料库。

(2)对中文名称规范控制应用效果的调查,选择了能够代表国内编目水平的公共馆和高校馆,考察这些图书馆的OPAC系统对中文名称的查准率和查全率。对高校图书馆OPAC的调查,大陆以CALⅠS联合目录OPAC以及北京大学图书馆、清华大学图书馆、北京大学医学部图书馆、中国农业大学图书馆4个CALⅠS全国性文献信息中心图书馆和吉林大学图书馆、南京大学图书馆、上海交通大学图书馆、中山大学图书馆、武汉大学图书馆、西安交通大学图书馆、四川大学图书馆、哈尔滨工业大学图书馆8个地区中心图书馆为调查对象;香港地区以香港中文大学图书馆为调查对象;台湾地区以台湾大学图书馆为调查对象。对公共图书馆OPAC的调查,大陆选择CALⅠS全国中心和地方中心所在地的省级以上公共图书馆为调查对象,具体为国家图书馆、吉林省图书馆、南京图书馆(江苏省公共图书馆)、上海市中心图书馆、广东省立中山图书馆、湖北省图书馆、陕西省图书馆、四川省图书馆、黑龙江省图书馆;香港以香港公共图书馆为调查对象,台湾以台湾图书馆为调查对象。

1.4 调查方法

在对我国中文名称规范数据库内容的调查中,以《中国文献编目规则》(第二版)中22.2.4“各种类型的个人名称标目的具体规定”、23.2.3“各类型团体机构名称标目”以及24.3.2.3“各类型专著统一题名”中作为范例的个人名称、团体机构名称、统一题名为检索项,分别通过各数据库的公共检索目录,调查该数据库中是否建立了相应名称规范记录以及已建立的规范记录中的规范标目形式、记录构成、有未建立单纯参照、有未建立相关参照、有无附注项和资料来源项。

为考察中文名称规范数据库的应用效果,分别选择部分中文个人名称、中文团体名称、中文题名为检索词,调查图书馆OPAC系统中文名称的检索效率。在进行查全率的调查时,中文个人名称、中文团体名称、中文题名的选择依据是该中文名称在国家图书馆、CALⅠS、HKCAN和台湾中文名称权威资料库中都有相关记录,有一定文献保障,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进行规范控制工作后OPAC的检索效率的变化。

2 中文名称规范数据库建设情况

2.1 检索界面

大部分数据库直接提供规范名称检索,如CALⅠS联合目录规范OPAC、香港中文名称规范数据库公众检索目录(HKCAN)、台湾中文名称权威资料库,都是专门的规范中文名称检索系统,提供对中文个人名称、团体名称、统一题名的公共检索。

个别数据库不直接提供规范名称检索,如国家图书馆建设的“国家图书馆中国名称规范数据库”和“中国古代著者规范数据库”都没有提供专门的规范数据公共检索入口,非国家图书馆成员用户只能通过“著者”检索字段检索其书目数据库,再链接到规范数据,使用过程对非成员馆用户来说相对复杂。

2.2 中文名称规范款目的构成

国家图书馆中文名称规范款目的著录项目主要有系统号、名称标目(简体)、名称标目(拼音)、标目附注、单纯参照、更新标志。

CALⅠS中文名称规范款目的著录项目主要有记录控制号、母语/国籍、中文规范名称(简体)、中文规范名称(繁体)、中文规范名称(拼音)、变异标目名称、中文互见标目、附注、参考数据源以及资源链接。其中,“变异标目名称”等同于单纯参照概念;“中文互见标目”等同于相关参照概念;“参考数据源”主要是建立标目时依据的文献;“资源链接”则是关于标目介绍的一些网络资源。

HKCAN中文名称规范款目的著录项目主要有记录级别、主标目、连接款目、反见款目、参见款目和来源注。其中,“主标目”为汉语拼音或英文形式;“连接款目”为繁体汉字形式;“反见款目”和“参见款目”分别为单纯参照和相关参照。

台湾中文名称权威资料库中中文名称规范款目的著录项目主要有主要名称、国别、非主要名称和资料来源四项。

由上述可见,4个大型中文名称规范数据库中的规范标目形式存在较大差异:国家图书馆将简体汉字和汉语拼音作为名称的规范形式,其中,拼音各个字母都为小写;CALⅠS将简体汉字、繁体汉字、拼音都作为名称的规范形式,其中,姓和名的首字母都为大写,小写形式列为变异标目名称;HKCAN将名称的汉语拼音或英文名称作为名称的规范形式;台湾名称权威资料库将繁体中文作为名称的规范形式。

2.3 中文名称规范数据库的特色

(1)国家图书馆建立中文名称规范记录时比较重视标目附注,基本上每个个人名称和大部分团体名称都建立了标目附注。这一做法使用户能够清楚每个标目尤其是团体名称标目的来龙去脉,帮助用户确认标目所代表的特定责任者。

(2)CALⅠS中文名称规范数据比较重视标目形式的多样化,不仅建立了规范名称的简体汉字形式,还建立了繁体汉字形式和拼音形式。另外,CALⅠS还比较重视规范名称的来源,基本上每条规范记录都有“参考数据源”项,用来记录编制该条规范记录时参考的书目记录。

(3)HKCAN中文名称规范档的特色在于使用汉语拼音或英文名称作为主标目,繁体汉字作为连接款目,这为中文名称规范文档的相互连接以及与国际虚拟规范文档的相互连接提供了条件。除此之外,HKCAN中文名称规范档还比较重视参照和规范记录的来源,其所建立的每条规范记录基本上都包含“反见款目”即单纯参照项,且要求每条规范记录必须有“来源注”。“来源注”既包括建立规范记录时参考的书目记录,也包括中国近现代人物名称大辞典等权威工具书。

(4)台湾中文名称权威资料库的规范记录比较重视参照项的制作和权威工具书的利用,如建立“周作人”这一个人名称规范数据时,建立了“周起孟, 1885~1967.”、“萍云女士,1885~1967”等141个非主要名称,并参考了《二十世纪中国作家笔名录》《中国现代六百作家小传》《民国人物小传》3部权威工具书。

2.4 中文名称规范数据库存在的缺陷

国家图书馆中文名称规范数据和CALⅠS中文名称规范数据对相关参照根查都不够重视,在笔者所检索的109个中文个人名称中,国家图书馆都没有做相关参照,CALⅠS也仅对“弘一,1880~1943”这一名称做了3个相关参照。而且,国家图书馆中文名称规范数据库和CALⅠS中文名称规范数据库都存在对同一责任者建立多个规范标目和对同名的不同责任者区分不够的问题。如CALⅠS对“居里夫人”这一名称分别建立了“居里(夫人Curie,Marie),1867~1934”“居里夫人(Curie,Marie)”两条规范记录;国家图书馆对“杨丽萍”这一名称分别建立了“杨丽萍”、“杨丽萍(财务管理)”、“杨丽萍(俄语)”、“杨丽萍(女)”、“杨丽萍(女,金融)”、“杨丽萍(女,1954~)”、“杨丽萍(女,1959.12~)”等规范记录。显然,这些标目的附加成分区分标准并不一致,很难起到区分不同责任者的作用。此外,国家图书馆中文名称规范记录多数没有注释项和来源项,这有可能对规范数据库以后的维护造成一定影响。对于香港中文名称规范数据库,由于在建设时主要依据香港地区用户的检索习惯和图书馆工作习惯,其中,中文名称规范范围只限定于所有中外文出版物上出现的中文责任者和被研究者,而不包括外文译著中出现的外国责任者的中文名称,因此,导致如“罗曼·罗兰”、“马克·吐温”等名称在其数据库中检索不到。

总的来说,我国大陆和港澳台地区的中文名称规范数据库中的数据量已初具规模。然而,不同数据库中的数据差别较大,这对数据库的共建共享造成一定障碍。另外,各数据库都比较重视个人名称规范数据的制作,团体名称和统一题名则稍显不足。

3 中文名称规范数据库的应用效果

3.1 统计范围

由于中国农业大学和哈尔滨工业大学藏书结构的特殊性,导致使用名称样本检索得到的大部分结果均为零,这样不能真实地反映其OPAC的检索效率,因而在此不对其结果做出分析。另外,香港中文大学图书馆由于对规范数据的非规范名称进行检索与使用规范名称进行检索的检索结果大体一致,故也不对其结果做出分析。笔者统计了其他图书馆OPAC的查全率。为了减小误差,笔者在进行样本选择时,尽量将规范名称的常用非规范名称列入调查范围,也尽量排除了可能与其他责任者重名的非规范名称。因此,所计算出的查全率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各个图书馆名称规范控制工作的情况。

3.2 统计结果

除CALⅠS联合目录、清华大学图书馆、南京大学图书馆、吉林省图书馆、四川省图书馆不提供“或”检索,使得无法计算查全率外,其他各图书馆OPAC查全率计算结果见以下3个表。

表1 使用规范名称和非规范名称的总体查全率

从理论上说,如果中文名称规范数据库内容足够完善,书目数据和规范数据建立了连接,那么使用规范标目和非规范标目得到的检索结果应该是一致的。然而在实际调查中没有发现这种高度一致性的案例。

从以上统计数据看,使用规范名称进行检索时的查全率明显高于使用非规范名称进行检索时的查全率。在调查的11家公共图书馆中,除吉林省图书馆和四川省图书馆由于检索方式的限制无法统计查全率外,其余9家图书馆中有4家图书馆使用非规范名称进行检索时的查全率还不到20%,其他各馆也都不到50%,而使用规范名称来进行检索时的查全率大部分都能达到80%以上。这说明尽管建立了规范文档,在编目过程中也大部分使用了规范标目做索引,但是在规范文档和书目文档的连接方面还做得不够。

此外,从检准率角度来看,许多图书馆OPAC同名责任者的区分功能还有待改进。在调查的图书馆中,除了国家图书馆、南京图书馆、广东省立中山图书馆、台湾图书馆、北京大学图书馆、上海交通大学图书馆、清华大学图书馆、武汉大学图书馆、西安交通大学图书馆、香港中文大学图书馆、台湾大学图书馆等11家图书馆的OPAC具有区分同名责任者的功能外,其余图书馆OPAC均没有这一功能。而且能够提供这一功能的图书馆,其OPAC检索效果也有待提高,以国家图书馆为例,使用“著者”为浏览字段来进行查询,可以分别列出同名异人的责任者的文献,但是区分度不够。因此,同名责任者是否需要区分、怎样区分、区分到何种程度都是需要研究、改进的地方。

总的来说,根据调查结果可以发现:在公共图书馆中,国家图书馆和台湾图书馆的规范控制工作明显优于其他公共图书馆;在高校图书馆中,上海交通大学图书馆OPAC检索效率明显高于其他高校图书馆,尤其是对规范控制更为重视的图书馆,其OPAC的检索效率也更高。

表2 使用规范名称的查全率

表3 使用非规范名称的查全率

[1]中文名称规范联合协调委员会章程[EB/OL].[2010-11-17].http://www.cccna.org/intro.htm.

G254.3

A

1005-8214(2014)09-0055-04

张兰(1981-),女,硕士,湖北工业大学图书馆馆员,研究方向:知识组织与知识管理。

2013-09-23[责任编辑]阎秋娟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际性编目规则及其发展研究”(项目编号:11BTQ005)研究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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