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力发展四类农场 积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
——武汉市家庭农场建设

2014-01-11 06:55徐伟刘昔猛
长江蔬菜 2014年17期
关键词:武汉市农场经营

徐伟 刘昔猛

着力发展四类农场 积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
——武汉市家庭农场建设

徐伟 刘昔猛

编者按:随着我国农村农业经营主体出现的分化,除了一般的小农经营主体外,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在推动农村、农业发展,在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其中家庭农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在其发展过程中自动实现代际传承和新老交替,从而破解了我国未来农业经营主体的稳定性和持续性难题,是培养职业农民的重要途径。

导读:家庭农场作为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之一,发展势头越来越猛。武汉市家庭农场2011年初步实现规范化运作,被农业部评为全国家庭农场发展五种模式之一。文章就武汉市家庭农场的主要模式、主要做法及所取得的初步成效进行了介绍,概述了所得到的几点启示及今后的发展方向,以供相同和相似地区参考借鉴。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2009年武汉市开始探索家庭农场,并在2011年初步实现规范化运作,被农业部评为全国家庭农场发展五种模式之一。

1 主要模式及初步成效

按照中央、省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文件精神,结合武汉市现代都市农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我市着重发展四种类型家庭农场,即种植业家庭农场、水产业家庭农场、种养综合型家庭农场和循环农业家庭农场。

1.1 种植业家庭农场

即符合新农村建设和农业产业发展规划,流转土地10年以上,适度规模种植优质稻、油菜、鲜食玉米、蔬菜、西甜瓜等,蔬菜和粮油作物种植面积分别为3.3 hm2以上和6.7 hm2以上,有较稳定的技术依托单位和一定的农田基础设施,机械化作业水平达到60%以上,实行标准化生产。

1.2 水产业家庭农场

水产业家庭农场即养殖范围在城市三环以外,流转集体养殖水面10年以上,建成标准精养鱼池4 hm2以上,名特优养殖品种率70%以上,有较稳定的技术依托单位和一定的生产设施,机械化作业水平达到60%以上。

1.3 种养综合型家庭农场

即家庭农场主进行种植业、水产业等综合经营,并以种植业为主,提高土地产出率。其种植的某一项土地规模达到或超过种植产业规模标准的下限,其他产业经营达到相应土地规模标准下限的50%以上。

1.4 循环农业型家庭农场

即以家庭为单位,业已建成规模畜牧养殖农场,养殖范围在武汉市规划的外环线以外,距离村、镇居住点、集贸市场以及其他畜牧场、屠宰场1 km以上,具备固定的场地厂房和厂区围墙、消毒池,方位朝向地势较好,功能分区明显,畜禽饲养、排污等配套设施齐全,动物疫病防控和抗灾能力较强。同时,流转土地进行种植业生产,土地规模标准为种植业家庭农场某一产业的下限标准,并实行 “畜禽—沼—种植”的循环农业模式。

截至目前,武汉市共发展各类家庭农场1 962家,重点培育示范性家庭农场167家 (水产业43家,种植业66家,种养综合24家,循环农业型34家),户均年收入20万~90万元。初步估算,家庭农场户均年收入为全市农民户均年收入的3~15倍。总的来看,通过政府引导、市场培育、农户建设的模式,我市家庭农场已逐步成为一种新型农业经营模式。通过近4年的运行,我们在发展重点、认定标准和政策扶持上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从2014年开始,我们重点发展种植业、水产业和食用菌类家庭农场,市级财政补贴标准也作了相应调整。2014年全市计划发展家庭农场840家,其中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60家。

2 推进家庭农场发展的主要措施

2.1 出台文件,强化政策保障

为培育家庭农场这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研究落实各项政策,加大支持和服务力度。2010年,市经管局会同市农业局种植、水产、畜牧、两型等相关处室组成专班,对我市种养大户的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拟定从种养大户中培育一批为家庭农场的实施方案,提出了发展种植业、水产业、种养综合型和循环农业四类家庭农场,并与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武汉市家庭农场项目建设指南》,明确规定了业主申报条件和家庭农场建设标准。2011-2012年,结合实践经验,我们又不断完善《项目指南》,基本明确了我市家庭农场的发展方向。2014年,我们结合工作实际,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武政办〔2014〕92号),以市农业局名义出台了《武汉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武农文〔2014〕24号),在家庭农场的认定、管理、政策扶持等方面均提出了明确要求,其中政策性扶持就达11项。同时,在推进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方面,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市金融办、市农业局联合发文,先后出台了 《武汉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操作指引》(武农 〔2012〕9号)、《武汉市水域滩涂养殖权抵押贷款操作指引》(武银营发〔2012〕76号),为我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提供了操作规范和政策支持,目前我市土地经营权、水域滩涂养殖权、林权、生物资产、农业设施等农村产权均可实现抵押贷款。

2.2 财政扶持,提供资金帮助

近年来,市财政每年安排家庭农场专项资金,积极扶持家庭农场这一新型经营主体。市农业(经管)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武汉市家庭农场项目建设指南》指出,2010-2012年,市财政共拿出扶持资金564.7万元,对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进行了重点扶持,户均获得财政补贴3.38万元。2014年,市级财政安排资金300万元,按照每户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进行扶持,支持家庭农场开展基础设施建设。

2.3 严格管理,实行动态监测

一是严格申报。申报家庭农场所需的申报材料首先向街(乡镇)经管站提交,经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区经管部门审核,区经管部门须组织农业、水产、畜牧等部门按照“六化”(主体法人化、生产合规化、成员知识化、技术标准化、管理企业化、产品安全化)的要求进行把关,由各区经管部门审核汇总,最后报市经管局,通过层层审核,确保项目质量。二是认真检查验收。对上报到市经管局的家庭农场,首先进行实地考评,拿出初评意见,在此基础上,由市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评审、公示,对达标的家庭农场颁发“示范性家庭农场”牌匾,并拨付补贴资金。三是动态监测。对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凡被认定的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查,复查合格的可继续享受与其相关联的其他政策,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同时,明确了惩罚性措施,凡是连续二年或连续二次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或发生过重大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的,取消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并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2.4 完善服务,优化发展环境

一是加强行业指导。市农业局种植、水产、畜牧、两型等部门(单位)加强对家庭农场的技术指导,解决生产技术难题;市经管局每年对基层经管干部和农场主开展业务培训。二是做好备案管理。建立家庭农场项目库,掌握全市家庭农场建设发展状况;指导家庭农场做好经营日志,以便监测家庭农场经营动态,及时发现问题。三是做好跟踪服务。指导农场主规范土地流转合同、引导农场主参加“绿色证书”培训等,在政策性农业保险、贴息贷款等方面给予指导及跟踪服务。四是创新服务机制。鼓励创新服务机制,推广订单式、承包式、代理式等服务方式,总结推广作业对接、产销对接、银企对接、农企对接、人才对接、科技对接等新模式,提高为家庭农场服务的针对性和到位率。如在产销对接上,通过“农超对接”、“农社对接”等活动,推动农产品进入中高端市场,减少了农产品流通环节,有效提升了武汉农业品牌的知名度及市场占有率。目前,全市各类农产品批发市场达75个(其中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45家),经营农产品的超市200多家,集贸市场330多家,小区便民店850多家。

3 发展家庭农场的几点启示

3.1 各级支农惠农文件为培育家庭农场提供了发展依据

党的十八大提出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对家庭经营以及农民组织化程度提出了明确要求。2011年,《中共武汉市委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全市农业农村工作的意见》(武发〔2011〕2号)首次提出了“支持发展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模式”。2012年,市委1号文件再次提出“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流转。”更加明确了我市发展家庭农场将是今后重要的农业发展方式。

3.2 土地流转中出现的问题为培育家庭农场提供了发展契机

2007年,我市开始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推进过程中,暴露出了不少问题,一是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大规模集并土地,租金基本上是“一锤子”买卖,农民的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二是部分龙头企业流转农村土地,一味求大,未能科学评估自身经营资质和规划农业产业,导致大规模土地未能产生高效益,部分投资商还涉及“圈地”嫌疑,甚至改变土地用途,与国家、农民争利;三是农业企业流转土地在一定程度上也占用了部分种养大户发展的空间。而发展家庭农场无疑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既能调动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提高农民经营主体地位,保证农民的既得利益,又能实行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3.3 解决“谁来种田”的现实问题为培育家庭农场提供了发展空间

近年来,由于农业产业比较效益低下,农村青壮年劳动力纷纷向城镇转移,从事二、三产业,“谁来种田”将成为现实问题。据调查,虽然大部分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向城镇转移,脱离农业,但仍然有部分懂农业技术、懂经营管理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愿意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他们将是今后的“职业农场主”,可以适度流转部分转移劳动力的土地资源,发展现代农业、家庭农场这一新型农业模式。政府扶持的重心也必须转移到这一领域。

4 家庭农场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4.1 市场主体地位有待提高

家庭农场的培育在我市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在经营规模、市场竞争等方面,迫切需要我们正确的引导和扶持。

4.2 政策扶持力度有待加强

我市当前培育家庭农场的扶持政策仅限于市级财政的项目支持,且扶持政策力度不够大,从近几年看,每年对家庭农场的扶持资金为200万~300万元,而需要或者符合扶持条件的农场又很多,这样下来平均每个农场只能享受到不到5万元的补贴,这对于一个家庭农场来说只是一种鼓励,根本解决不了实质性问题。

4.3 发展规划与“适度”规模的探索仍需完善

家庭农场作为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的新型农业经营模式,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已获得广泛认同,但是发展适度规模的“适度”以及规划发展方向等均无定论,如何完整定义家庭农场还没有统一认识。目前已开展试点的上海松江家庭农场单户经营面积在6.7~10 hm2,浙江宁波在3.33 hm2以上,吉林延边在30 hm2以上、户均79.2 hm2,我市先行试点的家庭农场面积在3.3~20 hm2,探索“适度”规模、规范家庭农场发展方向还有待于完善。

4.4 融资瓶颈有待突破

随着农村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市农村金融服务已大幅改善,但融资难依然是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的瓶颈。农村资金外流严重,信贷抵押担保、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滞后,涉农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单一,运行机制不灵活,对农村的金融支持力度还无法满足新型农业经营的贷款需求。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缺乏银行认可的抵押担保物,农户贷款比较困难,特别是大额贷款和中长期贷款难的问题突出。不仅农户很难得到贷款,并且农村中小企业和农民合作社也难以得到所需的金融服务。

4.5 农业设施用地有待规范

目前我市对于整个农业设施用地没有统一规范,随意性较大。虽然国家对此有相关规定,但我们没有出台地方细则,也没有明确具体监管部门。导致用地较为混乱。

4.6 品牌意识有待加强

由于家庭农场是一个新型经营主体,各方面都处于不断探索阶段,农场主的品牌意识不够强,多是从事传统的粗放经营,需要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引导。

5 发展思路

家庭农场的总体发展思路是:围绕现代都市农业建设,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逐步建立起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家庭农场为骨干,以合作农场、产业联接为纽带,以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为保障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促进农业生产经营的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并重点推进几下几项工作。

5.1 进一步完善扶持政策

2014年,我们将积极争取项目继续培育家庭农场,并在原有项目指南的基础上继续完善《家庭农场申请财政补贴项目指南》。同时联合有关部门积极研究制定专门的财政、税收、用地、金融、保险等扶持政策;探索家庭农场抵押融资的操作细则,寻求解决发展资金的问题。

5.2 进一步规划空间布局

《武汉市现代都市农业发展空间布局规划(2012-2020年)》出台,家庭农场的布局也应该服从空间布局规划。市农业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将严格依据空间布局规划,划分家庭农场的禁止发展区、限制发展区、适宜发展区。使家庭农场的发展适应于城镇规划、土地规划、环境保护、农业产业化布局等多种因素。将更多的扶持政策投入到适合家庭农场发展的区域。

5.3 进一步提升服务意识

出台发展家庭农场的政策意见,建立家庭农场登记注册制度,明确登记办法、认定标准,引导扶持农业大户兴办家庭农场,鼓励青年农民、大学生创办家庭农场。加强对家庭农场的指导服务,对家庭农场经营者进行农业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家庭农场应用新品种、新技术,调优种养结构;鼓励和支持家庭农场建设农田基础设施、改良土壤、开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申请商标注册;引导家庭农场开展专业合作,鼓励合作组织、龙头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家庭农场提供生产和经营管理专业化服务。鼓励有一定规模的种养大户成立家庭农场,符合登记条件的可以申领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支持家庭农场引进专业种养大户或专门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发展标准化、生态化、专业化生产。

5.4 进一步完善经营模式

培育家庭农场只是培育新型农业经营模式的第一步。当家庭农场运营成熟后,市经管局还将探索“合作农场”、“公司+家庭农场+基地”等模式,一方面更充分发挥家庭农场的效益,另一方面降低家庭农场的经营风险,进一步提升家庭农场组织化程度。

[1]任明杰.农民料更大程度受益于土地增值[N].中国证券报,2013-11-13.

[2]孙中华.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N].农村实用技术,2014-05-10.

[3]武汉家庭农场年入可达上百万3个样本树立榜样[N].汉网-武汉晚报,2013-02-18.

[4]孙中华.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N].农民日报,2013-01-09.

徐伟,武汉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430000

刘昔猛,武汉市蔬菜科学研究所

201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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