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琼
摘要:新型农村资金互助社作为农民自发组建的合作金融组织在实践中遇到了诸多问题,而各地农村基于专业合作社的资金互助组织却得以迅速发展,成为农民解决生产过程中临时性资金需求的重要途径。这种内生型资金互助组织是我国农村经济形态诱致变迁的产物,具有内在稳定性强、交易成本低、服务灵活、风险较小等优势,应予以扶持。培育内生型资金互助组织,要实现内生性与制度性规则的有机结合,依靠农民自主管理与国家政策扶持,积极引入民间资本,并以此为起点,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
关键词: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金融;内生型组织
中图分类号:F830.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2674(2013)11—070—05
一、引言
合作金融是我国政府为解决农村地区金融供给不足而着力推行的金融组织形态,但随着农村信用社确立了股份制原则的改革方向后,其合作金融功能不断异化,已成为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准国有商业银行,几无合作内涵可言。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呈现既缺乏正规的商业性金融,又缺乏合作金融的局面,严重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2006年中央实施了旨在发展多元化农村金融制度的“新政”,农村资金互助社得以进入正式的金融序列,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合作金融组织并受到广泛关注。多数现有研究对新型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制度创新和经济绩效进行了肯定,认为它是基于农民意愿、自发组织、自主管理的一种内生型金融组织形式,能够有效克服农村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规避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将成为农民小额融资的主要途径。但是经过几年的探索,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并没有取得预期效果,截止2012年6月末,全国经监管当局正式批准的农村资金互助社仅为49家,远远不能满足农民需要。对此,学术界从多个角度分析了其发展不顺利的原因,陈司谨等认为,由于监管制度与农村金融实际相脱离,银监会全面从严监管理念提高了市场准入门槛,政府监管不当或监管过度降低了经营的灵活性而导致其无法生存;齐书良等认为,农村资金互助社缺乏合理的融资机制,普遍面临资金不足的境况。董晓琳等通过采集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微观数据,分析后认为当前农村资金互助社呈现强烈的净贷款者利益倾向,导致其资金不足、发展缓慢,甚至偏离合作金融轨道。陈东平、周振从资金互助社内部治理结构入手探寻原因,认为合作社的治理机制使社员控制权和信贷及收益分配权不能合理的匹配,导致出现了某种程度的功能异化。这些分析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缓慢的原因,但并没有给出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解决方案。
与此同时,各地农民在专业合作社内部开展资金互助却相当普遍,形成了众多没有得到监管部门认可的资金互助组织。以往研究较少对此类资金互助组织进行系统阐述和分析,本文将深入剖析基于专业合作社的资金互助组织形式,并提出培育我国内生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建议。
二、内生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形成的制度性解析
按照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制度变迁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强制性变迁,由外力将某一制度安排导入经济体系内部以替换原有制度;另一种是诱致性制度变迁,是经济体系内部成员在面对制度不均衡所产生的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并实行,逐渐取代原有制度关系。诱致性制度变迁方式具有自下而上、由内部成员自发组织、逐渐完善等内生特征,也称为内生型制度变迁。通常我们将经由内生型制度变迁形成的组织定义为内生型组织。
1.内生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内涵及发展现状
广义上讲,农村资金互助组织都应属于内生型合作金融组织,是按照自愿互利原则,以利他(互助)换取利己(融资)的一种信用合作形式,社员自主发起、自我管理、自担风险,它的形成具有内生型制度变迁特征。目前按照建立方式和组织形式不同,我国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可以分为三种:一是经银监会批准正式挂牌营业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是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二是没有正式挂牌,但单独从事资金互助业务的农民资金互助社。它多由地方政府部门批准认可,在当地工商机关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受地方政府监管,没有金融许可证,但具有较为健全的章程和组织结构。三是专业合作社内部的资金互助社或资金互助部门,它不单独从事资金互助业务,而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基础进行社员间的资金互助和信用合作,社员之间具有紧密的生产合作基础和经济联系。银监会框架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和部分地方政府推动建立的农民资金互助社,虽然起初建立源于农民自发组织,但在发展过程中由于监管部门、政府、社会力量等外力介入干预,仍然具有比较明显的强制制度变迁特征,表现为农民认知度不高、民主管理参与不够、资金互助成本较高、合作性减弱、内部人控制等问题。实践中,这类组织或者发展缓慢,或者出现了重大经营风险。而以专业合作社为基础的资金互助组织,从各类合作经济组织逐渐发展而来,以社员投入和在生产、购销等专业合作过程中产生的资金积累在社员之间互助使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到一定阶段的自然产物。本文界定的内生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是指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开展社员间资金互助,在相似或关联生产模式的基础上农民自发进行金融合作的组织。
就发展现状而言,内生型资金互助组织虽未纳入国家正式金融序列,但据估计,在全国约60万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存在资金互助部的总数约有2万家;全国范围内的农民资金互助社,总数也超过5000家。另外,根据2009年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关于《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调查》的数据,在我国依托专业合作社成立的资金互助部,占全部资金互助组织机构总数的51%;自发成立的农民资金互助社占25%,由银监会批准成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占机构总数不足1%。从可贷资金规模角度看,资金互助部占总量的53%,自发成立的占43.7%左右。可见,无论从机构数量还是从资金规模来衡量,基于专业合作社的内生型资金互助组织是此类机构的主体,具有制度变迁的合理性。
2.内生型资金互助组织是农村经济形态诱致变迁的结果
日本、韩国的成功经验揭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通常产生于各类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经济发展的诱致性变迁结果。我国农村经济改革远远落后于城市改革,长期以来以小农经济模式为主,农业组织化程度非常低。这种农业生产经营的分散化和个体化使农民无法以平等市场主体的身份参与市场竞争,在产业链中处于弱势地位。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户小规模生产与高度统一市场之间的矛盾越发突出,农民为了维持自身生存,在竞争中争取更大的经济利益,自发地通过在技术、信息、购销、加工、运输等环节的合作来提高群体竞争力,这样,各种类型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当前已成为我国农村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新型经济组织形态。随着合作领域的扩大、合作形式的多样化和合作主体的多元化,农户间进行金融合作的需求也随之产生,出现了专门以资金为要素进行合作的资金互助社,或在专业合作社内部成立资金互助部。按照制度演进理论的解释,制度变迁的本质反映了路径依赖的关键作用。当前,农民普遍对专业合作社比较熟悉,而对专门的资金互助组织不熟悉,这可能说明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制度变迁对“从专、合作到资金合作”的模式形成了一定的路径依赖,遵循这一路径建立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更切合实际。中国农村社会对传统依赖性较大,规范性信息的作用有限,内生型资金互助组织具有典型的关系网络特征,更符合我国农村实际。尽管农村金融体系完善需要制度创新,但制度变迁的严格路径依赖使得资金互助组织不能凭外力推动形成,只能是诱致性变迁的结果。对此,有学者早就指出,只有金融合作同生产合作、购销合作紧密结合时,才能使社员农户实现个人效用最大化。…周立也认为农村资金互助属于较高层次的合作,须建立在充分的社区信任与良好的制度框架基础上,一般要经过长期的生产合作、购销合作才能最终发展到金融合作。
3.强制性制度变迁对内生型资金互助组织形成的促进
虽然内生型资金互助组织本质是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但在某些正式或非正式约束下,则可能导致诱致性变迁无法实现;另外,诱致性制度变迁的过程中容易出现的“外部性”和“搭便车”行为,也需要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来予以保障和规范。
2004年以来,政府针对“三农”问题的各项政策反映了强制性制度变迁的路径。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改革和创新农村金融体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兴办直接为‘三农服务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2006年提出“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规范民间借贷”;2007年提出要“努力形成商业金融、合作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小额贷款组织互为补充、功能齐备的农村金融体系”。为此,2006年底中国银监会出台了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2007年1月配合下发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2008年10月,在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上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正式承认了内生型资金互助组织的合法性。强制性制度变迁路径可以概括为:政策放宽、有限试点、完善规则、积极推广,本质上与中国经济各个领域的改革逻辑是一致的。将资金互助业务纳入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框架中,一方面为农民开展资金互助提供了一个低成本的准入方式和发展基础,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地方政府积极参与其中,因地制宜地探索适合本地的发展方向。
三、内生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优势及不足
1.内生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优势
(1)具有较强的内在稳定性和自我风险管理能力。合作社社员之间首先基于共同或相似的生产方式、共同的市场利益而进行自我联合和服务,在产购销等各个环节中,形成了更为紧密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彼此之间的互信程度更高。因此,在这一基础之上的资金互助,社员之间可随时进行充分的信息交流,对于个人信用情况、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风险状况能够及时掌握;对于可能的风险,便于相互监督和制约,即使偶有逾期,由于“熟人社会”压力下的违约成本较高也不易出现坏账,而且成员之间还可通过其他方式相互支持。因此该模式具有较强的内在稳定性和自我风险管理能力。
(2)信息对称降低交易成本。农村地区缺乏正规金融服务,主要原因在于农村基于熟人关系的信用评价体系为正规金融所排斥,农户难以提供合格抵押或担保,以及农业本身的弱质性、高风险性与正规金融机构的经营原则相矛盾。农户和正规金融机构之间信息非对称带来的高交易成本和监督费用使得正规金融纷纷撤离农村市场。内生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则可以有效规避这些不利因素,融资机构和借款人之间信息高度对称,专业合作社对社员的信用情况、借款用途、还款能力、担保情况等都能准确掌握并在借款过程中全程监督;另外,在专业合作过程中其他信息的交流也有助于对借款人整体信用状况的把握,信息对称降低了交易成本,使农民真正能够从金融合作中受益。
(3)便于提供集成化多功能的金融服务。日本农村合作金融组织除信用业务之外,还可兼营保险、供销等业务;韩国农协开展合作金融、人寿保险、火灾保险和农作物保险,以及对消费者的一般金融服务;中国台湾农会的业务也包括信用、供销、农业推广与保险等业务。这些实践表明基于专业合作的内生型资金互助组织经过发展可将多种金融服务集合在一起,不仅可以提高农村金融市场的服务效率,而且可以有效防止合作金融组织出现异化,实现可持续发展。
(4)便于获得批发型的外部融资。银监会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对互助社资金来源进行了严格限制,仅限于社员缴纳的股金及吸收社员存款,但人社社员多为资金需求者,互助社在吸收存款方面不具有商业银行的优势,且正规金融机构与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对接机制目前也未建立,导致后续资金严重不足。基于专业合作的内生型资金互助组织由于有组织化的农业生产作为保证,易于得到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服务,形成“农户+专业合作社+金融机构”的运作模式,为扩大社员资金互助规模提供了可能。通过农业组织化运作,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大大降低,再辅以政府一定的“贴息”政策扶持,也可吸引商业性金融重回农村金融市场。
2.内生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监管主体和政府隐性担保的缺失。内生型资金互助组织目前最大的问题在于其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目前,我国农村自我组织机构的政府管理分工主要是:银监会框架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归当地银行业监管部门审批监管;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社在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农民专业协会在民政部门注册,分别由当地的政府部门进行主管。由此可见,虽然从业务性质上这种专业合作社内部开展的资金互助业务(有些地方的此类组织已经悬挂“专业合作”和“资金互助”两块牌子)应由银行业监管部门负责监管指导,但现实中却是监管的盲区,一方面可能会带来违规经营的风险,另一方面也缺少政府监管所提供的隐性存款担保,不利于吸收社员的资金,保护其合法权益。
(2)组织边界和利益关系不清。由于合作要素和利益关系不同,理论上资金互助组织应与生产型的专业合作组织区分开来。但这种基于专业合作社的内生型资金互助组织则造成了专业合作社与资金互助社之间组织边界的交叉,两者在固定资产、政府扶持资金使用等方面高度重合,使得两种组织边界关系纠葛不清。当资金互助组织业务范围拓宽、经济实力增强、规模壮大时,其所依托的专业合作组织载体并不能对新增资产享有权益;或者资金互助组织经营出现风险,也会造成专业合作社的资产损失和其他负面影响,两者发展的促进动力可能会形成进一步发展的阻力。
(3)缺乏必要的风险分担机制。内生型资金互助组织与专业合作社存在着组织边界和资产的交叉,因此也存在风险的交叉,并有可能由于某一方面的风险而影响另一部分的业务经营,现有模式没有提供必要的风险分担机制。如专业合作中无论是种植业还是养殖业都存在重大的农业风险和价格风险等,对此还没有足够的保险分担机制,一旦发生风险将直接影响社员间的金融合作;同样,对于资金互助业务而言,由于没有存款保险制度,一旦发生违约坏账,也会影响到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4)金融服务覆盖面有限。内生型资金互助组织由于受到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制约,业务覆盖范围相对局限,对周围辐射能力不足,难以快速扩大规模。而且这类组织很难生长于农业资源剩余匮乏的地区,只有在经济相对发达、有一定组织化生产基础的农村地区才能生存、发展。它对经济环境、人员素质、金融生态等各方面的条件要求较高,一些中西部的贫困地区就不具备建立这种模式的基础条件。
四、培育我国内生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建议
1.内生性规则和制度化规则有机结合
按照哈耶克的理论:任何试图凭借理性而成功构建出比经由社会逐渐演化的规则更具效力的规则,都是不可能的;即使构建出了这样的规则,那么也只有当这些规则得到人们共同遵守时,才能真正发挥效力并有助于其目的的实现。这一理论基本可以解释为什么当前我国银监会框架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迟缓。而大量基于专业合作社或专门的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快速发展的原因。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必须遵从内生性规则,依托地缘、亲缘、业缘关系,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合作金融。同时,内生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最终能否发展成为规范的合作金融组织,还需政府制度化规则的规范和引导。一方面应尽快完善相关立法,对现有的资金互助组织在法律地位、产权安排、业务范围、运作机制等方面予以规范,从根本上同民间金融区别开来;另一方面应探索更为灵活的监管模式,可采用监管当局和地方政府的分级分类监管模式,对乡村一级的合作金融组织,主要依靠自律,以登记监管为主;对乡镇区域性小型组织,由地方政府进行主要监管,中央监管予以指导;对进入县域市场的,则由银行业监管部门进行监管。
2.建立资金互助组织与正规金融机构之间的联结机制
目前,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多家机构正在试点“银行+专业合作组织”或“银行+专业合作组织+农户”的信贷模式,一方面解决了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资金问题,另一方面构成了正规金融对资金互助组织的批发性融资,通过专业合作社内部的信息对称、信用约束、风险评估等优势切实降低信贷风险,进一步推动内生型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今后可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基础上予以推广,同时可进一步探索专业合作社的信用评级制度,建立农户、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企业、保险公司、担保机构等共同参与的风险分担机制,有效地建立起资金互助组织和正规金融机构的联接机制。
3.将内生型资金互助组织纳入正规金融体系
当前,由于内生型资金互助组织在法律地位上没有得到相应的认可,使得这些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极度受限。所以应尽快完善制度建设,将内生型资金互助组织纳入到正规金融体系,使其业务可以得到有效监管,防止出现重大风险,重蹈合作基金会的覆辙;而且纳入到正规金融体系后,国家可以提供明确的利率补贴、税收优惠、融资便利等支持性政策,真正地实现可持续发展。内生型资金互助组织可作为整个农村正规金融体系的“毛细血管”,在合理的规模内充分发挥地缘、亲缘优势,实现金融资本与农村产业的良性互动,以收益反补农民。
4.对民间资本开放,激活社会资本
农村经济发展依靠农业自身积累显然无法实现,商业银行在利益驱动下也很难转向农村市场,政策性金融机构并不面向农户和农村小微企业,因此从正规渠道进入到农村地区的金融资本十分有限,短时间内农村地区仍然处于资本输出的地位。从我国社会整体流动性看,农村真正缺少的并不是资金,而是有效引导资金流人的机制和渠道,因此可在我国农业日趋组织化的背景下,通过引导民间资本同各类专业合作社结合的方式,推动农业的产业化发展。“社会资本+专业合作社+农户”的模式可能成为资金高效利用的更为适合的形式。当然在激活社会资本时,必须要防止出现合作金融异化成为非正规金融组织,使农民的利益受到损害。
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归根结底要相信农民自我组织、自我监管和自我发展的能力。在此基础上,政府对其进行有效合理的监管,并为其发展提供制度化服务,才可能最终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合作金融模式。从日韩的发展经验来看,在我国发展基于专业合作社的内生型资金互助组织形式不失为一种积极探索。
责任编辑 蔡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