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勇智 孙启明
摘要:“三农”问题始终是关乎我国经济能否科学发展的关键问题。抑制了农业信贷的供给,农业信贷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明显。但由于农业天然具有的风险特性,农业信贷资金作为农业资金中最主要的资金来源始终无法满足解决“三农”问题的需要。农村金融发展水平的提升需要金融创新的支持,也需要政府政策的保障。我国应建立土地经营收益权担保贷款模式来解决“三农”资金需求缺口,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支撑。
关键词:农业资金;金融支持;土地经营收益权担保贷款
中图分类号:17830.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2674(2013)07—072—06
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做出了统筹城乡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这对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城乡协调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更是提出要“加强国家对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扶持和引导,切实加大商业性金融支农力度,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的作用,确保持续加大涉农信贷投放规模,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优先满足农户信贷需求,加大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信贷支持力度”。由此可见,“三农”问题始终是国家关注的“重中之重”。紧贴新时期“三农”金融需求,支持农民生产经营和消费升级,落实中央强农惠农富农的政策措施,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然而,由于农业经济的高风险性抑制了农业信贷供给,涉农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也始终无法得到根本解决。本文研究了我国信贷模式创新、金融支持与农村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以期能够为我国破解“三农”资金问题提供理论支撑。
一、金融支持与农村经济发展
农村经济发展是以经济增长为基础,包括农业产出的增加、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农村经济结构转型优化等诸多方面。它是保证我国粮食安全、城乡二元结构转型,并最终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同时也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保障。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是现代化转型,即从原有的小农经济模式转变为现代化的农业生产方式和组织模式。但囿于城乡二元治理结构和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实际状况,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仍然处于小农经济模式基础上的全要素生产率提升阶段。因而,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的重点仍然是促进农户经济能力和粮食产量的提升,并逐步实现农村经济结构转型。
金融支持对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金融支持有利于增加农业投资。传统农业是劳动密集型产业,需要劳动力大量投入,而产量则受到自然条件的制约。而在现代农业生产中,资本要素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越来越大。机械化生产、化肥农药的使用、温室与节水灌溉生产技术的实施都不断提高了农业的资本化率。随着我国农业的现代化转型,农业投资需求规模日益增加。但仅仅依靠农户资本积累实现投入无法满足投资需求,这就需要借助金融支持,提高农业资本品投入;二是金融支持有利于提升农村人力资本水平。一方面,金融支持有利于农村教育水平的提升,直接促进农村人力资本存量增加。另一方面,金融支持通过提高农业的资本化率,间接地促进了农业劳动力通过“干中学”实现人力资本水平的提升;三是金融支持有利于提高农业技术水平。金融支持通过为涉农生产资料企业提供资金的方式提高了农业技术水平。更为重要的是金融支持有利于提高农业资本品投入,进而间接地实现了技术水平的提升;四是金融支持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方式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发展的趋势是集约型和组织化,即通过农业生产的组织化提高要素集约程度,在促进农业产量提升的同时,提高经济效率。金融支持有利于新型农业生产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农场等)获取资金;五是金融支持有利于农业劳动力转移。金融支持有助于发展农村二、三产业,提高农民非农就业及收入,提高农村经济结构的弹性,促进农村现代化。
众多实证研究的结果表明,金融支持与农村经济发展关系密切又比较复杂,但总体上来说金融支持对农村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例如,邓莉、冉光和(2005)对重庆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发展间关系的实证研究表明,金融规模对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这种影响更多地体现为农业信贷对农村经济增长和农民收入的促进作用,而对农村整体经济发展,特别是乡镇工业的支持仍存在不足。李学春、王家传(2009)利用山东省的数据研究后认为,农村金融对农村经济增长的积极作用通过三条途径得以实现,即信息披露揭示功能、风险管理功能和治理与调控功能。从金融发展与农民收入提高的角度来看,杨雯(2007)的研究发现农户人均储蓄存款与农民收入增长具有双向因果关系,但该结果仅反映了农村金融发展并不重要的一面。余新平等(2010)研究发现,农村存款、农业保险赔付可以促进农民收入增长,而农村贷款、农业保险收入对农民收入有负向作用。农业贷款对农民收入增加的作用有一定的滞后期。许崇正、高希武(2005)的理论分析认为,农村信贷能够促进农民收入增加,但其实证研究结果却并不支持该结论。温涛、王煜宇(2005)使用1978—2002年的数据研究结果也不支持农业贷款促进农民收入增加的结论。而刘旦(2007)的研究则认为,农村金融发展的效率指标对农民收入甚至具有显著的负向影响。方金兵等(2009)的研究细分了金融发展的规模、结构和效率等不同方面的具体影响,结果表明,规模和结构对农民收入有正向促进作用,而效率指标则与农民收入负相关。
基于上述理论与实证研究的梳理可以发现,农村金融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持效果比较复杂。金融发展虽然对农村经济发展具有理论上的促进作用,但由于传导路径长、传导机制复杂、影响因素众多而呈现出了一定的不确定性特征。
二、黑龙江省金融支持与农村经济发展
为了进一步明确金融支持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关系,本文以黑龙江省为例,选取信贷资金的投放额、农业总产值、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以及粮食产量等数据,进行他们之间关系的实证研究。
1.黑龙江省农村金融发展基本状况
黑龙江省是我国农业大省,也是粮食主产区之一,农业经济在其经济总额中所占比重较大。该省既有大规模的现代化农场,也有小农经济形态。在黑龙江省财政农业资金投入相对不足的条件下,由于省内农户自筹资金难以满足农业资金的需求速度和需求量,因此,黑龙江省金融机构的农业信贷资金就成为了金融支持农业经济的主要形式。2009—2012年间,黑龙江省全部金融机构农业信贷资金的投放量逐年增加,其在金融机构全部贷款中的比重也逐年增加。2012年,黑龙江省全部金融机构农业信贷资金余额达到3909亿元,较上年增长了18.40%。
黑龙江省全部金融机构农业信贷资金主要包括: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户贷款、农村中小企业贷款、农田基本建设贷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五类贷款。2009~2012年,黑龙江省五类农业信贷资金的投放额均逐年上升,但在全部金融机构农业贷款中的占比变动情况不一。其中,农户贷款在金融机构农业信贷资金投放额中的比重逐年下降,农户贷款的增长速度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这是近些年农户贷款难的一种表现;金融机构对农村中小企业、农田基本建设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贷款基本保持逐年上升的趋势,这说明金融支持正逐渐向收益率较高的领域倾斜。黑龙江省金融机构农业信贷资金的大力投放,有效地促进了黑龙江省农业经济的增长。随着黑龙江省加大对农业经济的信贷支持,2002~2012年黑龙江省的农业增加值、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以及粮食产量均实现了9连增。
2.黑龙江省农村金融发展与农村经济发展关系的实证分析
为了研究黑龙江省农村金融发展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关系,本文选取黑龙江省农业信贷资金的投放量(NX)作为农村金融发展水平的测度,被解释变量包括农业增加值(NZ)、农民人均纯收入(NS)和粮食产量(LC),这三个指标分别反映了农业经济增长和农民收入提高。本文选取以上指标1978—2010年的数据,通过协整分析研究变量之间统计上的因果关系。数据来源于历年《黑龙江统计年鉴》。
协整分析之前需对序列的平稳性进行检验。本文使用ADF方法对四个序列分别进行了单位根检验,由于这四个序列都具有时间趋势,本文选取具有漂移项的ADF公式进行检验。具体结果如下:
单位根检验的结果表明,四个序列的水平值都无法拒绝含有单位根的原假设,为非平稳序列。其一阶差分序列都能够在至少1%的置信水平上拒绝原假设,因而四个序列同为一阶单整序列,可以进一步进行协整检验。为检验同阶单整序列间的协整关系,本文使用Engal和Granger提出的两步法进行检验。即用普通最小二乘法估计同阶单整序列之间的平稳关系系数,然后用ADF单位根检验来检验残差。使用NX作为解释变量,分别对NZ、NS和LC进行回归,并对每个回归残差进行平稳性检验,结果如下:
检验结果表明,农业信贷规模与农业增加值(NZ)、农民人均纯收入(NS)和粮食产量(LC)之间存在着长期稳定的协整关系。协整关系表明变量间可能存在统计上的因果关系。进一步使用变量进行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结果如表3所示。检验结果表明,农业信贷规模在10%的置信水平上是农业增加值(NZ)的格兰杰原因,但反向因果关系并不成立。这说明在统计意义上,农业信贷可以促进农业增加值的提高,但农业增加值提高却无法促进农业信贷增加。同样,农业信贷也在10%的置信水平上构成对农民收入的格兰杰原因,但反向因果关系也不成立。这说明农业信贷可以增加农民收入,但农民收入的提高无法解释农业信贷的提高。农业信贷也在5%的置信水平上构成对粮食产量的格兰杰原因,这说明农业信贷对粮食增产的促进作用是显著的,但反向因果关系仍不成立。
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农业信贷与反应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指标农业增加值(NZ)、农民人均纯收入(NS)和粮食产量(LC)之间具有长期稳定的协整关系。同时,农业信贷分别构成对农业增加值、农民收入和粮食产量的格兰杰原因,其对农村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明显。但是,农村经济发展并没有很好地促进农业信贷的增长。农村金融对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明显,但农村金融并没有得到农业经济发展的进一步支持,因而需要国家加大农村金融创新力度和政策支持力度,通过农村金融的发展促进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
三、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信贷模式创新
实证分析的结果表明,农业信贷作为基本的农村金融模式,对农业生产和农民收入都具有积极的作用。但由于传统农村信贷模式面临着信息不对称、供需结构不合理、风险分担体系不健全、信用体系建设滞后等因素所导致的困境,无法充分发挥支农惠农的作用。因而,加强农村金融对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需要从信贷模式创新人手,为农村提供更加切实可行的信贷支持。
农业信贷模式创新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是解决政府在农贷对接环节中的缺位问题。这需要得到农村区域政府的牵头管理,由政府牵头化解农民与银行间的信贷供需矛盾;二是解决农户贷款风险信用控制较弱的现状,找到可以让银行接受的风险控制措施,降低银行风险管理成本;三是必须突破以往的担保模式,实施担保创新。近年来,全国部分地区试点推行的“三权抵押贷款”、“直补资金担保贷款”、“土地收益保证贷款”等信贷模式比较有效地解决了农业信贷中存在的核心问题。这些模式创新所共同解决的是农业信贷中的抵押担保问题,为进一步创新农业信贷模式提供了思路和借鉴。
在上述创新基础上,本文提出“土地经营收益权担保贷款”模式,该模式是在政府牵头担保的情况下,有效对接银行和涉农经营主体,形成政府、银行、涉农经营主体共赢的良好局面。
1.土地经营收益权担保贷款的运作方式
土地经营收益权担保贷款是指银行向农户(农村中小企业)发放用于农业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贷款,由涉农区域政府设立的农业担保服务机构向银行提供“贷款保证金”,为申请贷款农户(农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再由农户(农村中小企业)以其承包土地经营收益权向担保服务机构提供反担保的贷款模式。其核心是政府出资提供担保,并实现农村土地流转,有效降低自身风险的良性运作模式。该模式解决了银行与农户的担保、担保机构与农户的反担保难题。
土地经营收益权担保贷款的具体运作方式是由县一级的政府成立农业担保服务中心(简称担保中心),并设立担保公司。农民如需要贷款,首先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担保中心”,“担保中心”评估其土地的预期收益,出具最高可贷款金额凭证,农民可依此向银行申请贷款。当农民正常归还银行贷款后,“担保中心”与农民签署的土地流转合同自动解除。如农民没有按时偿还银行贷款,“担保中心”可将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另行发包,将发包获得的款项归还银行,待发包的承包期限届满后,再将该土地承包经营权退还给原土地承包人。同时,“担保中心”应具有一定的资本金,并用资金本设立“农户贷款保证金”,在农民出现一定期限的逾期后,优先使用保证金偿还银行贷款。
2.土地经营收益权担保贷款模式的实施保障
推进涉农贷款创新模式需要地方各级政府和商业银行的密切协作、充分沟通,要在政策、架构、资金、人员和服务等方面采取有效举措,共同推进。具体的措施如下:
(1)政府在贷款模式创新中的作用
由政府牵头设立物权融资服务中心。由政府部门牵头并协调有关单位,在县一级政府设立“农业担保服务中心”,中心应注册为企业法人单位,具有一定的注册资本金,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职能是为农民贷款提供担保服务。中心可向要求提供担保的农民收取少量费用,以维持中心日常开销。中心应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处置能力和收益评估定价机制。担保中心为农民提供贷款担保,农民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定年限的流转收益为中心提供反担保,担保中心应具有对土地经营承包权处置的能力和公信力;同时,担保中心应有对土地收益的评估定价机制,科学合理地确定经营权收益价格,评估应主要依据当地农地流转的市场行情等综合因素。担保中心做为承担贷款担保责任的担保公司,需要有一定的担保实力,其注册资本金要符合银行和监管部门的政策与要求。为克服在农村设立一般类担保机构难以为广大农民贷款提供足额担保的弊端,物权中心除资本金外,还需要掌握相当数量的农地流转的预期收益。因此,银行在测算可发放的此类担保贷款的授信额时,可以根据担保中心所拥有的资本金、保证金数额来确定可发放的由中心担保的农民贷款总额。担保中心责任人应由地方党政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才能任用,有关部门应对中心的营运进行必要的审计监督和指导,与中心合作的银行也需经常了解中心的经营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考虑到农户一旦欠款,担保公司处置土地需时间,可能导致银行出现不良贷款,这就需要担保公司留存一定比例保证金,在逾期达到一定时间时,用保证金先行向银行代偿农民欠款,待处置土地获得收益后,再用收益款项补充保证金。
(2)贷款保证金募集的市场化创新
贷款保证金集合信托理财计划是由多个投资人(委托人)基于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集合管理、运用于土地经营收益权担保贷款信托计划项目,为投资人获取投资收益的一种信托投资工具。贷款保证金是该信贷模式创新的基本信用保障,该项资金的募集除了财政资金的支持外,还可以考虑使用市场化的方式实现。目前,集合信托业务的快速发展,说明了此类业务作为一种有效的理财方式,可以作为该模式下贷款保证金的市场化来源。在该信贷模式中,农贷担保服务中心设立“农业担保服务中心建设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在省级政府的支持下,在市场上寻求具有较高知名度和信誉度,并具有一定实力的信托公司为其制定专业、有效的资金募集及投资方案。以省级政府为主要投资机构引入项目投资,注入一定规模财政资金,同时面向全国的优质机构和个人展开融资,与银行业合作签订信托资金代理收付协议,从而募集所需资金。信托计划发行机构——担保中心,将募集资金以担保金的形式存放于商业银行,形成授信额度,进一步转化为农业投资款投放于农业发展。
3.土地经营收益权担保贷款的效应分析
(1)能有效解决农贷供需矛盾。近几年,随着国家对“三农”问题的日益重视,政府对农村金融服务的扶持和引导力度逐渐加大,涉农贷款投放量逐年稳步增长。金融支持的持续加大有效支持了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但由于政府在商业银行金融支持与涉农贷款需求对接环节中的缺位,制约商业银行金融支持的因素无法得到有效解决,涉农贷款需求缺口依然巨大。通过土地经营收益权担保贷款模式,由政府出资担保,成立专门为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服务的担保服务机构,提供农户担保和土地流转服务,可以有效地促进银行和农户信贷的对接,能有效解决农贷供需矛盾。
(2)有效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加速城镇化建设进程。信贷模式创新有利于提高金融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提升农业投资水平,促进农村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如黑龙江省土地、能源等自然资源丰富,但经济发展在全国依然属于落后的省份。作为农业大省,农业是黑龙江省最具优势和潜力的产业,农业发展在全省经济发展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但黑龙江省农业总体上大而不强,种强销弱、量大链短、质优价不优,规模化经营不足,优势并未充分发挥。同时城镇化率尚不足50%,城镇化建设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土地经营收益权担保贷款模式将积极调动金融支持三农发展的积极性,有效补充三农发展中存在的资金缺口,激发三农活力,有效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加速城镇化建设进程。
(3)能助推政府更好更快地完成工作目标。我国政府工作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促进地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土地经营收益权担保贷款模式将为政府积极参与、引导、扶持三农发展提供载体,这是政府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抓手。担保中心模式将有效促进三农发展,激发县域涉农地区的经济活力,是政府促进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生活的重要措施,也为推进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打下坚实的发展基础,助推地方政府更好更快地完成中央下达的政府工作目标。
(4)能促进涉农经营主体增收。金融支持与涉农经营主体资金需求矛盾是阻碍农业生产发展的主要问题,涉农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融资难具体体现为涉农经营具有独特的风险属性,而农户、小微企业等涉农经营主体没有有效抵押物及担保,造成涉农经营主体融资难,农业生产无法快速扩大形成规模化;而银行融资渠道不畅导致涉农经营主体只能通过民间借贷等非正规渠道进行融资,进而导致融资成本较高,经营成本增加,不利于涉农经营有效扩大。土地经营收益权担保贷款模式,能在政府的扶持下实现金融资本与涉农经营所需资金的有效对接,能解决农户、涉农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为涉农经营主体发展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进而促进农户、涉农小微企业快速发展、持续增收。
(5)能增强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农村地区金融市场需求旺盛,但由于存在种种制约因素,商业银行并未充分介入。土地经营收益权担保贷款模式的建立,将为商业银行介入县域农村地区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将打消商业银行顾虑,积极介入金融支持三农发展,提升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首先,商业银行直接受益于涉农贷款投放。金融机构通过加大对涉农贷款的投放量,提升了金融机构贷款资金的利用效率,增加了金融机构的利息收入,为金融机构拓宽了利润空间。其次,商业银行也会在涉农贷款投放中间接受益。金融机构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是响应国家的号召需要,是支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是惠及广大农村、农业和农民的需要。加大涉农贷款支持是金融机构承担社会责任的表现,这将为金融机构带来良好的社会影响力和品牌认知度,带来更多的客户,得到更多的政府支持,这将提升商业银行盈利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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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