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低碳投融资机制研究

2014-01-03 02:15张伟伟张宇
当代经济研究 2013年7期
关键词:碳金融低碳经济

张伟伟 张宇

摘要:发达国家的低碳经济起步较早,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了政府财政主导、信贷机构支持、资本市场融资、碳排放权交易等多元化的低碳投融资模式。借鉴发达国家低碳授融资的经验,中国可以通过制度设计创造国内碳商品需求来撬动低碳资金供给,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发展和完善碳市场机制,以缓解中国低碳经济发展的资金压力。

关键词:低碳经济;投融资机制;碳金融;碳市场

中图分类号:F22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2674(2013)07—067—05

近年来,随着国际碳交易机制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国际社会对低碳经济的讨论逐渐升温。低碳热潮来袭的动因,即是基于气候变化的环境压力,也是对现有不可再生能源枯竭的担忧。低碳经济中蕴含的经济学原理为发展低碳经济指明了方向,低碳产品的外部性及公共品特性,使得政府规制成为推动低碳经济发展的主要手段,而产权理论中的科斯定理自然成为支持碳市场交易的重要理论依据。对于低碳经济的发展而言,保持投融资渠道的畅通无疑是一条最为有效的途径。

目前,已有一些学者开始关注低碳投融资问题。在低碳融资问题上,赵玉娟根据低碳经济所存在的产业资金链长、融资期限长、融资政策性强的特点,提出了支持政策和约束政策相结合、加强相关法制建设、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相结合的低碳融资策略;乔海曙、张清平指出,为推动“低碳经济”的进程,促进低碳技术、资金的流动和聚集,必须通过强有力的市场主体、制度安排和创新工具。在低碳投资方面,何建坤认为,为促进发展中国家大规模基础设施中的低碳投资,必须为这一部分减排量创造稳定、足够的需求、预期和价格。郭信麟剖析了包括新能源产业在内的诸多低碳子行业中的股市投资机会,并指出了低碳投资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问题。以往的研究对发展与完善我国低碳投融资体系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本文试图对发达国家发展低碳经济的投融资模式进行系统分析,以期拓宽中国低碳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渠道,完善低碳经济的投融资机制。

一、发达国家低碳投融资的主要模式

发达国家的低碳经济起步较早,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了政府财政主导、信贷机构支持、资本市场融资、碳排放权交易等多元化的低碳投融资模式。

1.政府主导的公共财政投融资模式

从资金供给主体上看,政府是低碳经济资金的主要供给主体。政府主要通过立法保障、财政投入、税收激励等方式主导低碳企业和低碳项目的资金投入。从政府的预算管理上看,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在发展低碳经济方面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框架,这些应对气候变化和发展低碳经济的相关法案中往往明确规定了政府低碳投融资的预算安排。例如,加拿大的魁北克省为本地区的绿色投资规定了明确的预算收支:在2012—2013年度魁北克州所预算的绿色投资数量为27亿加元,比2011—2012年度的预算高出70%。从预算收入看,这部分资金的近90%来自“总量管理与交易制度”机制下的拍卖收入。从预算支出上看,投资资金的三分之二将分配到交通运输部门,以有利于魁北克省大宗运输系统有效运输网络的发展。另外三分之一将被用于提高建筑业及工业的能源利用效率、扩大在居民供暖系统中可再生能源的利用以及发展其他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相关的举措。

从资金供给方式上看,政府对低碳企业的资金支持包括直接和间接两种方式。直接的资金供给是指政府直接利用财政资金支持低碳经济发展。比如,政府以财政资金购买低碳企业的股票和债券等金融资产,这些财政资金将成为低碳企业开展低碳活动最直接的资金来源。间接的资金供给是指政府通过碳税收、碳补贴、转移支付,以及购买碳抵消信用等方式改变企业的成本收益曲线,进而为低碳产品的生产和低碳技术的研发与推广创造有利条件。例如,在2011年,不列颠哥伦比亚政府从亚太碳基金(Pacific Carbon Trust,PCT)手中购买了729782吨当量的二氧化碳碳抵消信用,支付资金额高达1800万美元,这些碳信用资金间接为低碳企业提供了资金供给。再比如,加拿大的阿尔伯塔省于2007年7月1日推出了基于排放强度的强制性温室气体排放机制。该机制规定,在规定的年限内未完成减排要求的企业必须采取的履约措施之一是,为每只高科技基金支付15加元的价格。实际上,这一政策设计是对低碳技术的一种资金支持。另外,规定使用碳标签也是对低碳技术与低碳企业的一种变相支持。

2.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投融资模式

在政府主导的财政投融资机制的基础上,发达国家纷纷通过财政贴息等激励政策,鼓励银行等信贷机构积极参与低碳经济,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开发新能源、降低碳排放量、发展低碳技术的企业和项目提供绿色信贷,鼓励对有利于节约资源和减轻环境污染的重点项目给予低息贷款、无担保贷款等。

作为金融机构自身,为履行社会责任、响应政府号召,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开始推行绿色金融活动,将贷款等资产项目与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相结合。值得强调的是,在利用绿色信贷促进节能减排方面,“赤道原则”(EPs)具有重要的代表性。“赤道原则”由世界主要金融机构根据国际金融公司和世界银行的政策引导所制定的一项新贷款标准,它要求进行项目投资的金融机构,在投资之前需要首先审核该项目可能对环境和社会带来的影响,发挥金融杠杆在促进环境与社会和谐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赤道原则”为商业银行的项目融资提供了关于环境和社会风险评估的框架,已成为商业银行履行低碳经济社会责任的国际惯例和项目融资的金融行业标准。2003年,花旗银行等欧美10家大银行宣布采纳“赤道原则”,承诺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贷款项目必须符合所规定的社会与环境标准。目前,推行“赤道原则”的大型国际商业银行已经超过60家,其贷款企业被要求严格履行环境与社会责任。

3.碳股票、碳基金等资本市场投融资模式

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凭借多样化的金融工具、创新性的证券产品,通过资本市场的支撑,使得低碳经济发展获得持续不断的资金支持。

受国家对低碳产业的政策倾斜与引导,以及低碳项目的高额盈利性,低碳企业成为资本市场上最受欢迎的投资目标,进而催生了发达国家资本市场的一个新板块——低碳产业板块。根据汇丰银行的研究报告,2008年全球气候变化行业中的上市企业的营业收入高达5340亿美元,而同期国防业和航天业的收入为5300亿美元。低碳行业已经成为发达国家资本市场迅速崛起的投资领域。近年来,国际资本市场上还出现了一些与低碳产业相关的交易所交易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简称ETF)和共同基金。有关统计显示,在全球运营并管理着总额近20000亿美元金融资产的12000家对冲基金中,超过5%的对冲基金选择和环境与气候相关的金融产品作为投资对象。以上只是低碳经济资本市场融资的部分数据,但由此可见,资本市场融资已经成为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

4.以碳交易、碳衍生品为工具的投融资模式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为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奠定了法律基础和市场规则,而随着全球碳交易市场规模的迅速扩大,碳排放权已衍生为具有投资价值和流动性的金融资产。根据世界银行的定义,碳排放贸易也称为碳交易,它是指一方凭购买合同向另一方支付以使温室气体排放减少或获得既定量的温室气体排放权的行为。由于《京都议定书》引入清洁发展(CDN)、排放贸易(ET)和联合履行(JI)三个灵活机制,主要国家孕育出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市场,使得以二氧化碳为主的温室气体的排放权成为一种新的商品在国际资本市场流通。碳交易市场将发展成为全球最具发展潜力的商品交易市场。根据世界银行的数据,碳交易市场成交额自2005年京都议定书生效以来增长速度惊人:2005年碳交易额为108.6亿美元,到2008年,碳交易额则迅速上升到1263.5亿美元。而2011年全球碳市场总值再创新高,达到1760亿美元,比2005年增长了15倍。据联合国和世界银行预测,2012年以后全球碳交易每年的交易量将实现1500亿美元,并有希望超过目前位列第一的石油市场。

二、发达国家低碳投融资机制的特点

1.完善而通畅的投融资渠道

发达国家低碳投融资机制的一个显著特点是,资金流通渠道较为畅通。第一,政府的低碳资金来源一般以政府财政收入中的碳税收、能源税收以及碳配额的拍卖收入作为保障,做到了低碳收入服务于低碳支出。在税收方面,国外普遍开征的能源税和环境税,对空气、水污染、废物噪声以及其他多种产品的征税制度,为政府发展低碳经济提供了主要的资金来源。第二,在实施强制排放管制的国家,除了免费发放的碳配额外,那些采取拍卖方式发放的碳配额收入成为低碳资金的另一个主要来源。例如,在2012—2013年度,加利福尼亚州预期从碳配额拍卖中获得10亿美元收入,其中一半收入将计划用于该州所进行的与温室气体减排有关的活动,而剩下的资金将投资于清洁与高效能源、低碳运输、自然资源保护及低碳基础设施。同样,从2008年9月开始,美国的地区温室气体倡议(RGGI)在第一承诺阶段所获得的拍卖收入总计约952百万美元,已经分配到参加RGGI的各个州。其中,(1)48%的资金投向了提高能源效率的项目,以促进住宅和商业设施的安装和改造;(2)20%列入州的总预算;(3)14%列为直接电费补助;(4)7%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5)11%投到其他与环境相关的项目。第三,银行信贷支撑的着眼点也是企业的低碳项目收益。低碳经济的收益是企业的还款保障。资本市场的融资条件也越来越要求企业必须符合低碳环保标准,多数投资者的环保意识已经增强,并开始关注企业从事低碳经济的业绩,通过信息纰漏为低碳企业的市场运作奠定了基础。在销售的商品中采用碳标签等标识,以完整记录商品生产过程中的碳足迹,商品的需求者根据碳标签记录的碳排放数量购买商品。这样低碳经济投融资机制的各个环节得到了有效激励,进而弥补了发展低碳经济的资金需求。

2.政府主导的低碳投融资模式

发达国家发展低碳投融资机制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是以政府为主导,尤其是在低碳经济发展初期,低碳项目的收益并未完全显现,此时只有在政府的政策支持下,包括企业与金融机构在内的经济主体才能积极参与其中。可以说,政府在整个低碳投融资机制中发挥着无法替代的作用,政府不仅是实现低碳经济的重要资金来源的组织者,同时也是低碳经济的制度建设与管理者。

首先,政府是低碳制度的制定者,也是低碳规则的监督和管理者。政府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为低碳产品创造需求,为低碳交易提供交易平台,为低碳经济运行提供保障。低碳经济不仅需要政府资金的支持,而且资本市场的有效运行,尤其是低碳企业的市场融资也需要政府部门的制度支持与监督。其次,政府通过提供激励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参与绿色投资。在低碳经济运行前期,低碳项目一般时间较长而风险较大,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绿色贷款的意愿不强。而政府往往通过对银行等金融机构采取贷款保障、鼓励保险机构参与以及道义规劝等方式,激励金融机构参与到低碳经济之中。最后,政府以自身行动引导民众投资。以政府资金为主的碳基金对资金的聚集作用往往更强,尤其是对风险厌恶者的吸引力更大。与其他风险投资相比,基金本身的风险性较小,而民众一般认为,有政府投资的资金往往风险更小,保险性能更好。因此,政府也是低碳投融资渠道得以运转的重要保障。

3.高额回报是低碳投融资渠道通畅的动力源泉

低碳项目的高额回报是保障低碳投融资渠道通畅的动力源泉。获取低碳商品的经济利益是企业生产经营的第一动力,追逐低碳产品的高额利润才是企业自主减排的动力源泉,它能驱动高碳企业积极采用低碳技术更新陈旧设备提高生产效率,减少污染排放。相比之下,行政命令下的节能减排使得企业和其他相关经济主体缺乏热情,必然导致企业生产效率低下。而低碳项目的政策倾斜也仅仅在低碳经济运行之初才能发挥更大的作用,并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此外,企业只有在未来的低碳项目中能够赚取高额回报,才会更容易获取来自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支撑;同时也能提高低碳企业的股票价值,吸引更多的民众购买低碳企业的股票,为低碳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4.碳市场机制的建立与高效运行是低碳投融资机制完善的标志

正如Murphy、Drexhage和Wooders所言,设计碳交易市场机制的目的是帮助各国以一种符合成本效益的方式实现碳减排目标,鼓励私人机构为碳减排行动做出贡献。在碳市场机制作用下,低碳技术转让和低碳投资在国际间大规模进行。碳交易市场建立后,各种减排交易改变了企业的成本收益曲线,进而改变了企业的短期投入需求和长期生产决策。此时,碳交易市场上的各种碳衍生金融工具对资金扩张起到了强烈的正向效应。显然,低碳产品的开发,伴以低碳金融工具的创造为低碳投融资的通畅发挥了重要作用。发达国家通过碳额度的分配与相应的机制设置创造出了碳商品,通过碳市场交易为低碳经济发展创造出了良好的市场投融资渠道。

三、对中国建立与完善低碳投融资机制的启示

中国的低碳经济发展仍存在巨大的融资缺口。在阻碍中国低碳资金供给的因素中,除自身财政资金限制外,还存在着经济主体参与度过低、投融资渠道少、投融资方式单一等问题。为缓解中国低碳经济发展的资金压力,需要通过制度设计撬动低碳资金供给,以政府为主导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发展与完善全国性碳市场机制。

1.通过制度设计创造国内碳商品需求,撬动低碳资金供给

在低碳经济发展面临巨大资金缺口的情况下,政府有限的财政资金支持无法满足巨额的低碳资金需求。根据发达国家发展低碳投融资机制的经验,需要引入制度创新,让国内经济主体产生减排需求,撬动经济主体低碳投资的热情。在政府的政策压力下,履约的经济主体将为低碳经济提供直接的资金支持。因此,中国可以通过制定气候变化政策和随后的资本调动为低碳投资举措创建有利的环境。

从创造低碳需求的角度,中国既可以采取两阶段原则,即第一阶段采取自愿能力构建,第二阶段进行具体减排目标的建立,也可以实行区域差异政策,对于东部较发达的一些省市采取强制性减排要求,对西部省市的企业采取自愿性减排要求。

2.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化的碳投融资机制

政府应该加大在低碳投融资机制构建中的作用。除前文所述的政府应该通过制定各种制度规章,使生产者、消费者产生减排需求,撬动低碳资金供给外,政府自身也可以直接进入购买者行列,激励低碳投资活动,比如在政府采购上,更多地选取低碳产品。或者,政府直接购买国内碳信用,弥补自身经济活动所产生的碳排放。

此外,需要广泛建立以中央政府或各级地方政府为主导的碳基金,吸引更多的低碳资金流入。值得强调的是,政府需要做好低碳投融资预算安排,通过碳税收、碳配额的拍卖获取低碳收入,并使得低碳收入成为低碳投资的资金保障。

3.发展和完善全国性碳市场机制

各国的实践经验证明,碳市场机制是降低减排成本及聚集资金的最有效方式。中国虽然已经形成了区域性碳交易所,但并未形成全国性碳交易平台。中国可以采取碳交易试点——区域性碳市场的合作与融合——统一性国家碳市场建设——与国际碳市场对接等步骤发展与完善中国的碳市场体系。

在全国性碳市场机制建设方面,关键环节之一是设定减排总量,通过碳交易试点摸清碳排放总量,进而规定碳配额发放数量。发放方式可以仿照欧盟模式,结合免费分配和拍卖分配两种方式,并逐渐扩大拍卖方式的分配额度。在碳配额价格管理上,政府监管部门可以设置碳配额的价格上限,允许排放者以价格上限直接购买来自政府的配额。在配额的存储和借贷上,允许排放者储存或借贷来自承诺阶段的碳配额。此外,对碳市场的监测与监督要贯穿于碳商品的一级市场、二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

从与国外碳市场的对接看,CDM机制提供了与附件一国家碳市场相连接的制度安排。中国需要加强同允许利用cDM机制来抵销本国履约义务的国外碳市场实施链接,尤其是积极吸引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抵消性碳信用资金,满足国内低碳经济发展的资金与技术需求。

责任编辑:郑洪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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