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维稳”与“维权”的辩证协调

2013-12-29 00:00:00赵科天
理论探索 2013年1期

〔摘要〕 当前我国社会上“维稳”与“维权”成了一个值得反思的新问题、新矛盾,具有对立统一关系。本来,该矛盾的主要方面是同一性,替群众“维权”就是最好的“维稳”,这是当前“维稳”与“维权”辩证机理的核心和实质;但由于形而上学稳定观作怪,当前对立性表现很突出,往往从“维稳”出发却造成许多乱象,陷入高成本“维稳”困局。化解这对矛盾,要客观承认“维稳”与“维权”二者的辩证关系,从刚性维稳向柔性维稳转变;疏通体制内维权渠道,降低体制内维权成本,减少体制外维权事件发生,走出高成本维稳怪圈;促使矛盾良性转化,防止恶性转化,使二者辩证协调起来。

〔关键词〕 维稳,维权,辩证机理,高成本困局,路径选择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3)01-0088-04

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加强社会建设,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必须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高度,加快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习近平同志在十八届中央委员会政治局常委同中外记者见面时也强调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这些为保持社会稳定和谐开辟了全新的思路和方向: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维护群众权益的高度来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然而近些年来,许多地方恰恰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着方向性偏差,甚至将政府“维稳”与WzQi8rCyAJhjsFMep44pKQ==群众“维权”对立起来,形成了不健康的“维稳思维”,既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又损害了群众利益。沿着党的十八大开辟的方向前进,就要深入探讨“维稳”与“维权”辩证关系,使二者最大程度协调起来。

一、“维稳”与“维权”的辩证机理

运用唯物史观矛盾分析方法,分析和探索当前“维稳”与“维权”的辩证机理,主要是理清以下几种关系:

首先,明确一个基本前提:将邓小平当初的维稳思想与当前走偏的“维稳思维”严格区别开来。我们知道,邓小平在设计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蓝图时,就已经设计了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过程都必须保持社会政治稳定。这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对“十年内乱”进行反思后得出的基本结论。

那么,为什么人们普遍对“维稳”有所质疑甚至诟病呢?原因在于当前一些基层政权机关热衷于使用的“维稳思维”与邓小平的初衷完全是两回事:从维护社会稳定的愿望出发,却偏偏走向了招致社会不稳的结局。这种维稳思维的基本特征是:在思维方式上,不是用辩证思维方式作指导,而是形而上学思维方式在作怪,不是从矛盾内在运动着眼,而是从表面现象着眼,更多地注重外在性操作;在维稳主体上,不是同群众一道,结成最广泛的统一战线,而是依靠政权机关单方面力量,甚至甘愿将自己摆在公众的对立面;在群众观念上,不是相信群众、依靠群众,而是害怕群众,不是站在群众之中,而是站在群众之上;在工作方式上,不是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而是治标不治本,哪里有风吹草动,警力就往哪里集中,严防死守;在财力投向上,只要能达到“维稳”指标,可以不惜血本,迷信硬件设施,实行高压控制,甚至采用“排查”、“围堵”、“遣送”、“帮教”等笨拙的做法,以追求什么“零上访”。于是,化解社会矛盾就变成了将公众的诉求或呼声平息下去,以保持社会表面上的平静。这种“维稳思维”,不仅与邓小平当初维护社会团结稳定的思想格格不入,而且恰恰成了当前社会不稳定因素的诱因。

其次,摆正一种基本位置:明确“维稳”与“维权”的因果关系。按照常规,“维稳”与“维权”应该是互为因果的关系,“维稳”是为了“维权”,通过“维权”达到“维稳”。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各级政权代表人民;人民所需,就是政府所想所做。如果各级政府都能做到这一点,何“稳”之“维”?但当前许多地方出现的情况却有悖常规,甚至恰恰相反,群众“维权”主要是地方政府的不端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后,再由不恰当的“维稳”做法所致,使“维稳”被提高到“第一责任”的高度,陷入了恶性循环局面。一些基层政府所想所做并非人民所需,甚至与人民所需南辕北辙、背道而驰。正因此,许多基层政府在推行政策时常常受到民众的抵制,普遍感到很吃力,被迫性地经常以强制性力量开道。前些年国有企业在解困增效过程中普遍强制使用减员下岗办法,造成大批工人失业;许多地方在开发区建设中强制征地、强制拆迁、强制搬迁,造成大批农民失地失房;近些年在新农村建设中许多地方出现“灭村造城运动”,动辄断水断电,强迫搬迁,造成许多村民返贫。民以食为天,安居才能乐业。工人下岗、农民失地、居民失房,“插国旗维权”都挡不住推土机毁坏家园,社会底层能太平吗?“你端掉我的饭碗、毁坏的我家园,我就打破你的脑袋”,“断指自证”、“开胸验肺”,甚至“引火自焚”等极端化的维权事件自然也就出现了。

再次,透析一种内在机理:明确“维稳”与“维权”的对立统一关系。在当前社会上,“维稳”与“维权”构成了一对新矛盾。既然是矛盾,就必然符合矛盾的基本性质,既有对立性,又具有同一性。按照这对矛盾的属性,无疑同一性是矛盾的主要方面。理由很简单,我们的国家和社会性质决定了各级政府维持社会稳定,恰恰就是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反过来,如果各级政府果真都代表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真正做到“权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