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土法官城市化及其根本出路

2013-12-29 00:00:00潘怀平
理论探索 2013年1期

〔摘要〕 走进乡土、驻扎乡土,成为乡土法官,是我国农村社会独特的法律现象。乡土法官城市化的基本现状是:履职方式趋向城市化,履职场所向城市扩展,居住地由乡下向城镇转移等。乡土法官城市化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乡土法官的“朴实司法”作风逐渐丢失,乡土法官“坐堂”履职倾向严重,乡土法官重法条轻地方性知识的倾向严重等。建立城区法官与乡土法官联合办案机制,基层法官与司法协助员互动工作机制,培养初任法官乡土化的长效机制,基层法官“走庭”与“驻庭”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是乡土法官城市化的根本出路。

〔关键词〕 乡土法官,城市化,基本现状,主要问题,根本出路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3)01-0117-04

一、问题的提出

在传统性不断削弱而现代性不断增强的时代,难免产生诸多理念冲突与价值困惑。当下我国基层司法改革就呈现出了“人格分裂”的态势:一头向城市司法的正统面貌演进,另一头向乡土司法的传统景象回归,这两种司法形态在机理上背道而驰,基层法官在两种司法形态中游移不定,陷入不知如何审判的窘境。〔1 〕 目前,以“乡土司法与城市司法”为争点的乡土法官城市化问题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热点。基于当今中国传统乡土社会和现代城市并存的现实状态,有学者认为,“城市与边远山区及农村的司法运作模式有着天壤之别,前者摆脱了传统文化的束缚,较早接受了司法权威理念,后者仍受浓厚的乡风民俗影响,法律意识淡薄,乡规村约对定纷止争的作用甚于法官审判,法律对那里的人来说,仅仅是一种抽象的概念。在此基础上,对法官的理解亦是天差地别,法官阶层呈现出两极分化,即职业法官与乡土法官并存。” 〔2 〕

一身“土”气,奔走于山野乡村,听惯了家长里短,与“乡”、“土”结下了不解之缘。“乡土法官”成了中国乡镇、乡村基层法庭法官的代名词。之所以称其为乡土法官,是因为他们身上或多或少具有费孝通先生所讲的“乡下人的土气”、“村落社会的低流动性”、“熟人社会的信任关系” 〔3 〕 (P93-101 )等乡土特性。走进乡土、驻扎乡土,成为“乡土法官”。乡土法官在审判一线默默地工作,“心里装着乡土百姓”,“守望一方乡土平安”,一守就是十多年甚至三十多年,直至退休。但如今,“乡土法官”乡土司法品性的保持与革新,成为优化基层司法体制机制的重要课题。按照中央的战略部署,我国到“2020年基本建立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但目前城乡发展不平衡、不协调的问题依然突出,地区发展差异较大,特别是西部地区大部分农村仍然贫困落后,农村社会的乡土气息仍然很浓。因此,构建适应城乡一体化“渐进性”发展要求的司法机制,对推进我国基层司法现代化发展,实现城乡统筹,形成城乡一体化的社会管理格局,有着重要现实意义。

二、乡土法官城市化的基本现状

城市化带来的不仅仅是农村人口逐步向城市的转移、农村生活方式逐步向城市化转变,而且长期在乡镇工作的职业群体也逐步向城市转移、工作方式也逐步向城市化转变。在这一背景下,乡土法官履职方式、履职场所、居住地在乡与城之间的转换是顺应城乡一体化建设进程的必然反映,与此同时,法官队伍的年轻化创造了乡土法官城市化的人才条件。

1.乡土法官的履职方式趋向城市化。庄严肃穆的现代化审判法庭内,审判人员身着法袍、法警站庭、书记员操作电脑,传递证据规范有序、审判长熟练驾驭庭审、合议庭成员默契配合、双方代理律师唇枪舌剑,展现了规范化的正式开庭模式的司法魅力。这种辩论式庭审模式被称为“城市模式”,因其往往要依靠专业律师的参与才能完成,比较适合于经济发达、当事人素质较高的城市地区的审判。〔4 〕当前,功能齐全的标准化人民法庭完全可以满足规范化的正式开庭模式的需要。而近几年,由于人民法庭的许多法官居住在城区,并且一些当事人也在城里有住所,于是一些人民法庭将案件直接安排在城区法院开庭。案件审理地点从“乡下”转移到“城里”,这不是一个简单的“空间位移”,而是一种司法模式的转换。乡土法官离开乡土,在城区法院开庭的司法风格和乡下是不相同的,而作为农村当事人坐在城区法院的审判席上的感受和本乡本土也是不相同的。

2.乡土法官的履职场所向城市扩展。随着城镇化步伐的加快,一些偏远、落后的基层法庭陆续撤销,同时在人员集中、繁华的城镇修建起现代化法庭,乡土法官的履职场所向城市扩展,“吃饭没有锅、睡觉没有窝、办公没有桌”的窘境已彻底改变, “功能齐全、设施完善、庄重实用”的标准化法庭普遍建立,许多法庭有食堂、浴室、健身房、图书室。在信息化条件下,覆盖基层法庭的业务网络基本建成,“网上立案”、“电子签章”等数字化手段已逐步被乡土法官掌握和运用。履职场所向城市扩展使得乡土法官的现代法治理念逐渐加强。

3.乡土法官居住地由乡下向城镇转移。基层法官经常以法庭为家,法庭周围的镇(乡)属单位、街道的小商小贩以及附近的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