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哲学层面审思社会管理创新,包括三方面内容:社会管理的主体创新,要由政府主体扩展为政府负责、社会协调、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方法创新,就是要从管理向服务转变;社会管理的价值创新方面,就是坚持追求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
〔关键词〕 社会管理创新,主体创新,方法创新,价值创新
〔中图分类号〕B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3)01-0038-03
社会管理创新是当前我国思想界关注度较高的一个热门话题。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创新社会管理,构建美丽家园”的核心就是要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管理体系,就是要形成互动机制的社会管理机制,不断加快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改革,以形成一个动态的管理体系。社会管理创新的根本在于社会管理,而真正的社会管理一定是内含了创新理念和创新思维的,其突出表现是社会管理从“管理”向“服务”的转变。然而,从当前的研究成果来看,理论界关注社会管理创新的焦点大多聚集于“形而下”具体的社会管理创新,特别是结合当前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将如何进行社会管理创新的具体路径作为探讨的重点,这突出体现在社会学、管理学、政治学等领域对社会管理的研究。然而,从根本上看,如果缺失了哲学层面的反思与审视,没有整体的、联系的、运动的视角,社会管理也就难以实现真正的创新,“善治”的执政理念也就难于实现。对社会管理创新进行哲学审思,就是要立足于当前中国社会阶层急剧分化和社会矛盾错综交织的现实,直面传统社会管理方式的不足与问题,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合理定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所面临的现实,并在此基础上对其进行哲学反思,是当前加快社会管理创新步伐,实现稳定有序、公平正义、幸福平安的和谐社会,不断推进马克思中国化进程的一个重大时代课题。
一、社会管理的主体创新:由以政府主体扩展为政府负责、社会协调、公众参与
主体是实践活动的承担者。要实现社会管理创新的目标,首要的问题就是对社会管理主体的追问与思考。因而,社会管理创新的主体究竟是谁以及如何在观念上创新这一主体,就成为当前社会管理创新首先需要面对的问题。一般说来,“社会主体分为政治组织(政府)、经济组织(企业)和社会组织。政府在行政领域发挥主体的作用;企业在市场和经济活动中发挥基础性作用,政府发挥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的作用;社会组织在社会领域发挥基础性社会管理和服务的作用,政府发挥宏观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作用”。 〔1 〕传统社会管理中,政府的力量过于强大,政府往往会主导社会的一切,“越位”、“错位”现象经常发生,甚至公共权力有时会侵入私人领域;许多基层自治组织承担着政府指派的行政管理任务,一些原本应该由社会组织解决的问题却由政府承担下来,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承担着成本高、效率低的代价,其管理的效果也就可见一斑。
构建和谐社会,创新社会管理,必须实现社会管理的主体创新。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的因素。”十七大报告的这一重要论断明确了不同社会主体在社会管理格局中的地位、作用与责任,为推进社会管理主体创新指明了努力方向。从根本上说,社会管理创新的目的就是要尽可能地调动社会不同主体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以形成和谐社会的整体合力,为构建“共同”的“美丽家园”而贡献智慧。
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就是要实现以政府主体扩展为政府负责、社会协调、公众参与的转变。鼓励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最现实方式就是要尊重群众,依靠群众,创造一切条件让群众积极参与政府管理国家事物的活动。因为在社会管理中,社会成员既是社会管理的对象,又是社会管理的主体,他们对社会公共事务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公民参与是实现公民权利的基本途径,可以有效防止公共权力的滥用,使公共政策更加科学和民主,从而促进社会生活的和谐与安定 〔2 〕。为此,在全社会形成公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机制和体制,在大力培育人民群众的社会责任感、主人翁精神中不断增强其参政议政的愿望和能力,是一件极为重要和现实的事情。众所周知,公众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基本途径是基层民主建设下的社区建设,因而,加强社区建设就成为吸纳更多民众参与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渠道,也是新时期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重大创举。在当前,随着人们生活的主要空间越来越向社区拓展,社区逐渐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载体。因此,加强社区建设,强化社区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引导和推进“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理念下的群众自治,不断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主导的社区建设,就成为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必然面对。
二、社会管理的方法创新:从管理向服务转变
重管理轻服务、重国家轻社会是传统社会管理的重要特征。黑格尔曾指出:“人们必须崇敬国家,把它看做地上的神物”。 〔3 〕 (P285 )国家是至高无上的伦理实体,国家之所以能够高于市民生活,是因为市民社会的性质是由国家决定的。创新社会管理的主体,从根本上讲就是要实现由传统政府主导向鼓励公众参与的机制转变,这必然在客观上对社会管理创新的方法提出了要求,那就是从“服务”理念向“管理”理念转变,用“对话”代替“对抗”。党的十八大报告在论及社会管理创新的内容时突出强调“服务”和“人民”,其理论意蕴在于向我们提供这样的指向:向服务型政府转变,是走向现代社会管理、实现社会管理创新的必然选择。因此,对于社会管理创新在方法上的要求就是管理只是手段,服务才是目的,且这一目的也需要通过转变从管理到服务的意识才能实现。
长期以来,从学者到一些政府官员,普遍认为维护社会稳定是社会管理的核心。这样的认识是十分片面的,不但不利于社会稳定的长期保持,而且有违社会管理的科学理念。实践证明,随着经济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与人们需求的日益多样化,仅仅满足于社会稳定的管理模式已经不能满足现代社会的要求,为了更好地实现社会管理的目的,从强调“管理”到强调“服务”理念的转变就成为一种必然。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要建立健全维护群众利益机制的合理通道和保障群众利益诉求的保障渠道,就是对“服务”理念最真切的呼唤。而要真正贯彻这一理念,需要尽力解决当下与人民群众利益最直接联系的事情,在解决住房、医疗、教育等民生问题上多下功夫。唯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管理从维权到维稳、从对抗到对话的转变,实现社会管理创新理念的落实。
确立服务理念,需要多方位对话与协商机制的建立。当前,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的国际政治经济环境也更为复杂,中国经济社会生活发展中遇到的各种矛盾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因而对社会管理创新提出了更加迫切的要求。这就需要政府在引导人民群众参加各种协商对话的过程中,善于抓住最大多数人的最现实问题,从他们最关心的问题入手,恰当处理好不同群体、不同阶层的共同利益,引领人民群众以科学、理性的方式去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和现实愿望。在这一过程中,应当尝试运用多种手段和方式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规范人际关系,培育他们务实进取、奋发向上、包容开放的良好心态,和政府一道积极参与到社会管理的事务当中去。
确立服务理念,还需要政府在履行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同时,真正将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理念落到实处。这要求政府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手段继续推进政府体制改革,使教育、医疗、卫生等关系民生重大工程的社会事务得以真正贯彻落实,高度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不断强化政府公共服务的职能,增强政府为人民服务的责任感。并且,政府还要有高度的理论自觉,以执政方式的变革来切实提高政府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此外,政府应急管理体制机制的完善也是建设服务型政府、法治型政府的内在要求,这就需要政府在面对一些自然灾害、社会公共安全事件、社会突发性事件时抗拒风险,提高应对危机的管理能力。
三、社会管理的价值创新: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
马克思明确指出,“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实际生活过程” 〔4 〕 (P525)。在社会不断发生变革、人们的价值观念日益多元的时期,原有的执政理念与执政方式已经无法完满足现实需求,寻求一种适应时代发展的新的社会管理模式就成为执政者必须面对的崭新课题。在当前中国的社会结构建设中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社会结构的改革无法跟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任何一种管理制度都有与之相适应的价值理念。社会管理的价值取向不同于经济管理体制。经济管理的价值取向是强调个人利益最大化,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利益。社会管理的目标和价值取向是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为了社会的公众利益,为了社会共同利益,为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强调社会的公共性,个人的、家族的、利益集团的、特殊阶层的利益需要做出适当让步。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幸福追求就是执政党的目标和责任,这种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根本,就是我们所说的执政为民。制度与公共政策的以人为本体现了我国管理公共事务的根本宗旨即为人民服务。因为国家权力、公共权力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而设置的。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变革的不断深入,利益日益多元化。不同的利益群体,不同的社会阶层有着不同的利益表达机制,也必然会有多元化的表达方式。因而,如何最大程度地满足这些不同利益群体的不同需求,最大程度地激发他们作为社会主义建设的“主力军”去建设国家的热情,最大程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就成为当前改善民生、提高人民幸福指数的现实要求。在当前,一个根本的和亟需解决的现实问题就是人民群众基本权利的尊重与维护问题。维护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不断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虽然已经写进我国的宪法,但是在现实社会中,公民权利被漠视甚至遭践踏也是屡见不鲜的事情。几年前出现的“孙志刚事件”、“佘祥林冤案”和“赵作海冤案”就是例证。这就给社会管理创新提出了最为根本和紧迫的现实要求,那就是,社会管理创新遵照的基本理念是努力将“法治型政府”的理念得以真正贯彻,把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各种权利得以完整保护,并将宪法法律赋予人民群众的各项基本权利当作神圣不可侵犯的价值甚至信仰来维护,严防以道德评价代替法律标准,或者做出有损公民人格尊严的过激行为。
总之,改善民生、保障人民权利不受侵犯、既是社会管理、社会治理的理论起点,也是新时期社会管理创新的价值指向。胡锦涛同志指出:“社会管理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切实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 〔5 〕这从根本上阐明了社会管理创新实现的内在驱动力和生命力,那就是坚持人民群众的主体性地位,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参考文献:
〔1〕向春玲.论多种主体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作用〔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1(5).
〔2〕俞可平.公民参与的几个理论问题〔N〕.学习时报,2006-12-18.
〔3〕〔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5〕胡锦涛.扎扎实实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讲话〔N〕.人民日报,2011-02-20.
责任编辑 苏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