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本溪市农民合作社经营现状及发展分析

2013-12-29 00:00:00苏文娟秦利
经济师 2013年2期

摘 要:农业经济经营多元化促进了农民合作社在全国范围内大量涌现。辽宁省是全国农业大省之一,其第五大城市本溪市目前拥有农民专业合作社73家。为了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农业方面的作用,文章以其中40家为研究对象,调研结果表明其仍处于初级阶段。合作社创办形式主要是农业大户带动的,以农民社员为主,工商登记社员与拥有社员证的人员数量相差较大,但已有明显进步;合作社的产权结构表现为股份化,其经营决策权由核心大户成员掌握;提取“三金”后的剩余所得,在合作社所有成员之间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关键词:农业经营管理 农民专业合作社 资本结构 决策结构 盈余分配

中图分类号:F32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2-226-03

农业经济发展日趋市场化、多元化,农民合作社作为一种农民增收的组织保障,在农民间合作、抗御市场风险、创新农业经营体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农民合作社体现了农业经营管理方向的变化,不仅有效解决了一家一户的小规模农民和大市场之间的矛盾,还为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做出了很大贡献。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林业合作社是林权集体制度的深化改革手段之一,可以很大程度上提高农民积极性,充分维护农民的权益,大力发展专业社具有很大意义,因此本文以辽宁省本溪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研究对象研究,对其当前的发展状况进行分析调查,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出讨论。

一、概述

(一)发展现状

本溪市地处辽宁省中部偏东,面积8420平方公里,人口157万,辖平山、溪湖、明山、南芬4个区和本溪、桓仁2个满族自治县,以及石桥子经济开发区。本溪市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73家,涉及种植、养殖和加工等方面,带动带动全县10000多户农民从事农业特色产业。本文选取共4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研究对象,由于本溪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集中在本溪满族自治县和桓仁满族自治县,因此分别选择了25家和15家进行调查研究。

(二)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有两种,第一是调查,即通过收集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资料,包括社员组成情况、专业社经营状况等报表资料;第二是访谈,即与专业合作社领导阶层和主要社员交流。

二、调查结果及分析

(一)合作社创办形式

经调研发现,本溪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创办形式主要包括龙头企业带动型、农业大户带动型和供销社带动型三种,如表1所示。

由农业大户带动组建起来的合作社其比例为57.5%,占比例最重,可见农业大户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积极性很高,另一方面也说明农业大户能够成功创办合作社的可能性极大;供销社形式的农民合作社所占比例为25%,比例较大,可能是因为供销社经营方式及服务宗旨在生产过程中赢得了农民的信任。长期以来,供销社为农民提供综合化服务,包括生产资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等方面,但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因为供销合作社实质上是农民通过互相合作来进行自我服务的;由当地大型企业创办的合作社比例占到17.5%,这是由于有较强的资金支持,与此同时,其比重相对较小,可能是因为大型企业没有用主要资金创办合作社,也没有集中骨干力量。

虽然本溪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数量上已初具规模,但仍处于初级阶段。从调研结果看,虽然有多种合作社组织形式并存,但是农业大户带动型最多,处于主导地位,因此壮大其他合作社创办形式有利于发挥社会各界的力量,进而把合作社发展壮大。

(二)业务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服务于社员,负责购买相关生产资料,提供农业相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包括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等。通过调查,如表2所示:本溪市主要是种植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其功能主要是将农民合理组织、共同进入市场,进而形成统一购买和销售的生产经营模式,其中70%的合作社为此种类型;相应于种植产出的产品,必然促进运输及加工类合作社产生,但是这类合作社对社员素质要求较高,加之资金需求较特殊,因此此类合作社仅有12.5%;养殖类合作社同样比较特殊,进行相关的养殖,例如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需求使林蛙等物种的养殖日益增大,此类合作社约有12.5%;技术及信息服务类的合作社占到5%,提供新的科技技术和成果到农民中间。综上所述,本溪市农民合作社自身的力量比较小,大多从事简单的种植、养殖和购销活动。

(三)社员结构问题

在农民合作社认为的社员中,成员总数4548人,其中农民成员4503人,占总数的99.0%;非农民成员和供销社社员45人,占总数的1.0%。另外一方面,有1083名社员在工商部门登记备案,在此之中,农民社员965人,比例占到89.1%,其他非农民社员有118人,相应比例为10.9%。

通过上述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于社员的管理还不够完善,但是相对于2008年本溪市第一家农民合作社出现后的初期,已经有相当大的进步。这是因为社员若想确定其在合作社中合法地位,《合作社法》规定社员应该在就近工商局登记备案,否则,仅持有社员证而未登记备案的社员行为在原则上会予以否认,未登记社员的生产经营只能认定是合作社产生的积极作用,即带动的农户生产经营。这种现象说明农民的法律意识还是比较薄弱,仅注重了经济收入的增加;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当地管理部门的工作不当。因此农民合作社及其相应的管理部门应该严格按照合作社章程工作,同时也要加强对农民的法律意识教育,避免经济方面的纠纷,保证农民合作社的市场竞争力。

(四)资本结构问题

任何一个合作性经营组织的出资总额、最大出资者的股金比重和前几位出资者的出资额主要影响其资本结构,因此本文主要研究这三个指标,其中第三个指标为前五位出资者出资额比重。调研结果如表3、表4和表5所示。通过数据,可以看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资本普遍较小,集中在10~50万,占到总量的85%(表3);表4表体现大出资者的合作社“股份”最少10.2%,最多的高达35%,因此“股份”集中于少数人;至于前五位出资者的出资额,全部由前五位出资者投资的就有17家,占到合作社的绝大部分,比例为56.67%(表5)。因此,本溪市农业林业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有比较显著的股份化格局。这里将主要出资者称为核心社员,小数出资者称为普通成员,在农民合作社的发展中需要二者之间的共赢并存。

(五)决策结构问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质上是一种经济合作组织,在生产经营中应当设置理事会和监事会,并切实履行职责,进行组织的决策事宜。但是,本文调研发现本溪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均有此机构设置,而理事会基本由合作社出资多的成员组成,当合作社遇事需商议决策时,基本流程是先由社长提出,再经理事会共同讨论并做出相应决策。这就意味着合作社的决策是以理事会的形式进行讨论,但监事会发挥的作用不大。在调查中发现合作社的理事长只有3家不是出资量最大者。理论上讲,所有专业合作社成员包括普通社员在内拥有组织有关事宜的决策权,显然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相关知识的匮乏,导致普通成员仅仅拥有很小的决策权。

(六)盈余分配问题

农民加入专业合作社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利用合作社这个平台而获得更多的收益,因此社员的盈余分配问题是专业合作社的关键所在。

本文选取盈余总额、“三金”提取所占盈余比重、分红所占盈余比重三个指标来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问题,调研分析情况如表6、表7和表8所示。通过表6可以看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盈利能力较低。其中两家合作社几乎没有盈余,盈余超过100万的有四家,所调查合作社的平均盈利是38.6万元;表7中显示“三金”提取所占盈余比重在本溪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比较平均,基本处于20%左右,说明“三金”提取是必然存在的,组织自身发展和需要“三金”支持;通过表8可以看出在分红所占盈余比重方面,把所有盈余都作为分红的合作社有15%,处于较低水平,大多合作社仅用10%~30%盈余作为分红,该比例为27.5%。综上所述,由于大部分社员资金投入较低,合作社为提升自身实力要提取“三金”,而提取“三金”后的盈余则按资金投入额比例在社员之间分配。

三、结论与讨论

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本质上时一种农民合作经营组织,通过技术交流、技术服务带动专业农户进行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建立区域性优势产业,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优化,给农民收入增加提供了一条新的途径。通过对本溪市的调查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普遍较小,目前仍处于初级阶段,其创办形式主要是靠林业大户带动。合作社社员结构上,合作社和主管部门大多认为只要拥有社员证就是合作社社员,可是在原则上这类社员不予认可。在决策结构上,核心成员拥有实际的控制和经营决策权。在盈余分配机制上,大部分合作社需要依靠“三金”提取来保证自己的生命力和竞争力。

为了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壮大,除了合作组织无时不刻地以“提升自身质量、造益广大农民”为终身奋斗目标外,相关主管部门也要转换工作思路,以新型市场主体的角度管理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坚决执行组织登记备案制度;更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积极创造和争取农民专业合作社优惠政策,提高专业合作社成员的积极性,进而促进合作社的积极发展;最后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建立贷款绿色通道,灵活应用,提供优惠的信贷和便利的服务。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11BJY101);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DL11CC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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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东北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黑龙江哈尔滨 150040)

(责编:贾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