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视野下的公平与效率浅析

2013-12-29 00:00:00殷艳梅
经济师 2013年2期

摘 要:文章从法理学的角度探讨了公平与效率的含义和二者之间的关系,阐述并分析了我国对公平与效率理论研究的两个阶段,对促进我国公平与效率的和谐提出了一些建议,指出法律是调整公平与效率关系的最佳手段。

关键词:公平 效率 含义 关系 措施

中图分类号:D911.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2-082-03

公平与效率是人类追求的两大目标,从古希腊柏拉图的《理想国》开始,正义、公平就一直是人类追求的崇高理想。我国自1992年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学术界尤其是法学界就对公平与效率的研究掀起了一个新高潮。本文拟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学界有关公平与效率的讨论做一个浅析。

一、公平的含义

我国法学界对公平问题的研究,主要是建立在对我国传统分配制度考察的基础上的。目前法学界对“公平”的解释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指规则、制度方面的平等、公正。第二,指收入分配规则的平等公正。即在收入分配上,按同一标准和同一尺度进行分配收入,也就是每个人的收入都应该与他的投入成正比。第三,指社会公平,即社会的每一个公民收入调节都应具有合理性,也就是伦理和道德意义上的公平。第四,指一种心理上的平衡和主观感觉,即由每个人作出主观评价。无论哪一种公平观,都是具体的历史的,而不是抽象的永恒的,都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概言之,判断公平的标准都要以是否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为客观尺度。

二、效率的含义

我国法学界对效率问题的研究,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一种认为,效率是关于系统活动功能状况的一个范畴,对于人类社会而言,效率则是关于在社会资源合理配置基础之上的社会系统功能状况的范畴。另一种认为,如果把由社会所提供的各种能满足人们主体需要的有价值的东西概称为“社会效用价值”的话,那么,由于任何社会效用价值的生产或创造都必须相应地投入或耗费一定社会数量的社会效用价值,作为这种投入与产出、耗费与创造的比率,效率在本质上可视为一种“比较效用价值”。第三种认为,效率是一个关系范畴,反映的是人与物的关系,而这种关系范畴的实质是实践的关系,即人(主体)在改造自然、社会、人自身(客体)过程中所具备的水平和能力,它表征着主体与客体所构成的系统的功能和效能。

三、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由于对公平的定义不同,人们对公平与效率关系的认识也不一样。就目前观点看,大体有以下两类。

(一)公平与效率对立论

1.效率优先论。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如果将公平单纯地理解为收入分配和财富分配的均等化,而不是机会的均等,那么这种公平的取得就要以牺牲效率为代价,而且必然在客观上造成新的更大的不公平,因而这种公平是不可取的,应将效率放在优先位置。

2.公平优先论。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公平是人的一种“天赋权利”,它是一种不能用金钱来计量或用金钱来交换的权利,收入或财富分配的差异是对这种“天赋权利”的侵犯。我国法学界许多人也认为,公平与效率不能同时兼顾,难以两全,二者之间是此消彼张的关系。

(二)公平与效率一致论

这种观点主张公平与效率之间并不矛盾,从本质上讲二者是完全统一的,追求公平就是为了提高效率,提高效率就是为了促进公平。如果把公平理解为机会的平等,那么效率与公平就没有先后之分,它们的实现是互为前提和条件的。因为,第一,机会公平是效率的基础,而效率目标则是公平目标能够实现的条件。第二,效率如果能够得以提高,可以促进公平在更高水平上的实现。

(三)产生以上不同观点的原因

笔者认为主要原因之一是人们对“公平”概念本身的认识存在明显差异。前者认为,公平主要是指结果平等,即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共同富裕。而后者则认为,公平主要是指起点平等,即机会和规则平等。对讨论客体本身的看法不同,必然导致产生不同的结论。这样,在同一概念的不同涵义下笼统地争论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显然难以得出科学结论。例如,从经济学角度看,无劳动投入或低劳动投入者,无劳动收入或得到较少收入,这是公平的,但是从社会学、伦理学角度看,让一个聪明的发明家有钱过奢侈的生活,而让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因无收入而饿死,这是不公平的。同一件事,如果从不同的概念涵义出发,必然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四、我国对公平与效率理论研究的两个阶段

(一)改革开放初期

邓小平同志在改革开放初期提出了“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著名论断,通过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方式,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这一时期,法学界有学者认为公平实际上是一种意识形态,属于一种上层建筑,按照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一理论,公平不可能脱离一定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而独立存在,因而这些学者提出了“效率决定论”。与此同时,法学界也有学者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但当时政府把工作重心几乎全部放到了“效率”上,公平问题基本上不能顾及,导致了改革开放不久不同群体收入的差距就迅速扩大。

(二)20世纪90年代以后

这一时期,在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上,我国法学界存在两种“优先论”。一种是“公平优先论”,这种观点认为公平一直是人类追求的崇高理想,只有将公平放在优先地位,才能真正体现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目标。第二种就是大多数学者赞成的“效率优先论”,这种观点认为效率优先论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在经济和文化比较落后的现阶段,应该始终坚持以经济为中心,坚持效率优先的原则,因为只有经济发展了,人们的生活才能随着经济的发展水涨船高,才能有财力去帮助社会弱者,从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但也正是由于这一时期人们之间收入差距迅速扩大,社会问题开始增多,国家及时调整了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关系,正式提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内涵是继续坚持效率优先,同时必(下转第84页)(上接第82页)须兼顾到公平。而这个公平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坚持市场规则公平,即机会向每个社会成员开放;二是坚持收入分配结果公平。这一阶段的政策亮点是打破垄断实行机会均等,在追求效率的同时兼顾到分配结果的公平,倡导建立社会保障机制,对市场竞争中的弱者或失败者给予基本生存的关怀。

五、进一步促进公平与效率的和谐

科学发展观要求全面的公平观,但这些年来,我国对公平的理解一直局限于分配领域。科学的发展观要求整体的效率观,要求我们把经济发展与人的自身发展协调起来,把经济效率与社会效益协调起来。笔者认为公平与效率问题应从多维度深入研究,从而进一步促进公平与效率的和谐。

(一)当前影响公平与效率和谐的主要因素

1.以结果均等为特征的公平观仍然广泛存在,使人们对公平的认识仍然落后于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这种观念的改变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

2.导致机会不均等的因素仍广泛存在。第一,家庭或血缘因素。奥肯说过这样一句话:当问题是靠你的家庭认识谁来解决时,就显得不公平了;第二,人际关系的影响。有时成功靠的是你认识谁,而不是靠你懂得什么;第三,性别歧视。虽然对于男女平等问题人人都承认,但对女性的歧视现象仍远末消除。除此而外,还有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的政策因素,如尚未破除的劳动流动壁垒,对某个年龄段的特殊规定,打不散的论资排辈等等。

3.个人收入分配的扭曲格局。一方面,平均主义的尾巴仍未割尽;另一方面,不合理的收入差距业已拉开,特别是不同行业收入差别过大,不同经济成分苦乐不均等问题日益突出。至于非法收入(伪造假冒商品等)问题,更是屡禁不止。

4.整个社会难以承受过度的改革成本。公平与效率的矛盾正在上升为当前主要的社会矛盾,过度强调增长使公平与效率的矛盾统一体遭到破坏,渐进式改革使得公平问题上升为矛盾的主要方面。

(二)促进二者和谐的措施

1.树立以机会均等为基本内容的新公平观,使公平与效率处于正相关状态。通过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个人收入调节税制的完善,以及制订最低工资制或最低生存水准制等,弱化机会均等与结果均等的摩擦,即在提高效率的同时,兼顾一般福利及社会稳定性。

2.尽量消除可能导致机会不均等的各种因素,如劳动力流动壁垒、差别税率等。特别是要大力疏通信息通道,避免信息阻塞,淡化权力机制,促进机会均匀分布。并且,逐步制订能摒弃家庭因素、人际关系以及金钱等无形扰动的有效措施。

3.尽快理顺扭曲的个人收入分配格局,主要包括,通过健全法制,逐步消灭或控制住非法收入;调整不合理的收入比例结构,特别是要解决收入分配差距过大问题等。

笔者认为,效率应是一切经济体制的首要目标,不追求效率或低效率的经济体制终将为历史所淘汰。当公平与效率发生矛盾时,公平目标最终必然屈从于效率目标,尽管道路可能是曲折的、漫长的。因此,不存在所谓公平与效率的权衡问题,而是要解决在一定的经济条件下如何选择公平目标以适应效率需要的问题。虽然,公平目标的选择与转换,必须考虑社会的承受能力,但是,当前旧的以结果均等为特征的公平目标已被经济体制改革冲垮,新的以机会均等为特征的公平目标已经初现端倪。现在突出的问题是,如何弱化新、旧两个不同公平目标的摩擦,尽快促成二者的转换,使公平与效率趋于和谐。笔者认为法律是调整公平与效率的最佳手段,法的公平价值和效率价值在理念上是不分主次的,公平与效率可以说是法的双翼,法运行于社会的理想状态便是公平与效率的最佳平衡。如果说市场经济需要一部严格的“形式理论法”,那么法理学是当之无愧的。法理学应当关心如法的本质之类形而上的问题,但它不能仅仅只立足于思辩之中,而应更多地植根于生动的社会现象之中。这不仅取决于法理学研究者的理论修养,而且取决于他们的现实感与历史感,乃至于承担道义的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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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安徽警官职业学院 安徽合肥 23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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