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加强保险资金运用和管理

2013-12-29 00:00:00胡小军
经济师 2013年2期

摘 要:保险资金运用直接关系到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事关被保险人的根本利益。与此同时,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化,保险资金管理的风险因素不断增多和加大。文章介绍了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现状、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发展以及中外保险资金监管差异,提出了加强保险资金运用和管理的五大对策。

关键词:保险资金 运用与管理 对策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2-069-03

保险资金运用是保险公司的两大主导业务之一,是保险市场联系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险业充分发挥资金融通功能、支持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途径。近年来,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十分迅猛,保险资金的运用规模不断扩大,截止2011年底,我国保险资金的运用总额突破5万亿元。如此庞大的保险资金运用规模,直接关系到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事关被保险人的根本利益。与此同时,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化,保险资金管理的风险因素正在不断增多,跨市场和跨行业的风险,开始向保险业渗透和传递,有些风险甚至可能会形成系统性风险。因此,全面加强保险资金运用和管理,不断适应形势变化,切实防范化解风险,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维护好被保险人利益,是摆在保险行业面前一个重大而紧迫的课题。

一、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现状

1.基本概况。根据保监会公布的数据显示,截止2011年11月底,我国保险业总资产58462.16亿元,比年初增长15.81%;保险资金运用总额达到53906.39亿元,较年初增长17.07%,其中银行存款为16670.53亿元,其他保险资金投资余额为37235.86亿元。

2.主要成效。近年来,我国保险资金运用风险得到有效防范,结构不断优化,收益稳健增长,资产管理创新取得积极进展,资金运用的服务能力逐步提高。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资金运用规模快速增长。这与保险公司总资产规模的快速增长是密不可分的,近年来,我国保险公司的总资产增长迅速,年均增长率保持在一个较高水平,总资产规模的不断扩大为保险资金运用提供了足够的保证,2007年底全国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余额为2.67万亿元,到2011年底则翻了一番还拐了个弯。二是保险资产质量优良。资金存款主要在大中型银行,债券以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为主,企业债券有担保抵押,股票、基金投资还有一定浮盈,债权投资都有大型银行担保,境外投资主要是香港H股,保险资产配置不断优化,应对市场波动的能力和抗风险能力逐步增强,目前保险行业不良资产比例低于1%。三是保险资金运用获得稳定收益。根据保险业权威人士公布的数据,近年来我国保险机构年均投资收益率超过5%,保险投资收益基本满足了资产负债匹配的需要。

3.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投资渠道偏窄。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规定,我国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以下四种形式:其一是银行存款,其二是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其三是投资不动产,其四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2012年虽然推出保险资金运用四项新政,即将落实拓宽保险资金险资投资渠道的措施,但与目前保险业发达国家保险资金运用的法定渠道相比,我国的保险资金运用渠道过于狭窄。比如,贷款类业务存在空白区域,我国仅仅开展了一些保单贷款业务,还没有涉足抵押贷款等业务,像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等;对某些投资渠道的投资比例限制过严。二是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率偏低,稳定性较差。由于我国保险业发展时间不长,保险公司的力量主要集中在承保业务上,保险资金运用长期处于从属地位,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加上我国金融环境不成熟,投资渠道有限,致使我国保险资金收益率一直相对低。近年来,我国保险机构年均投资收益率虽然超过5%,但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同时缺乏稳定性。如2006年投资收益率为5.8%,2007年投资收益率达到创纪录的12.17%,可是由于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冲击导致股市低迷,2008年保险资金运用收益率降到1.91%。三是保险投资行为短期化。从我国目前保险资金运用状况来看,由于缺乏具有稳定回报率的中长期投资项目,致使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期限长短与否,基本都用于短期投资。这种资金来源和运用的不匹配,严重地影响了保险资金的良性循环和资金使用效果。四是投资结构不尽合理。专家指出,我国保险公司资金很大比例投资于银行存款、债券和证券投资基金,达80%以上,其中银行存款又占到30%以上,这种倚重固定收益的投资结构明显不合理,成为我国保险投资回报率偏低的原因之一。

二、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发展

1.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发展历程。主要分为四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1995年以前),为无序发展阶段。在这个阶段,保险资金运用包括发放贷款、不动产投资、购买股票等,由于发展无序,监管乏力,带来的是保险公司资产质量出现不同程度的恶化。第二阶段(1995-2003年),为严格管制与规范发展并重阶段。这一阶段是以1995年国内第一部《保险法》的出台为标志,资金运用严格限制在银行存款、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渠道,并对保险购买企业债券的品种、购买债券余额占保险公司总资产的比重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改变了保险资金运用无序发展的状况。第三阶段(2003-2006年),为放开证券类投资阶段。这个阶段国务院以特批形式逐步尝试放宽保险投资渠道,放开了保险资金对证券投资基金、债券、股票等证券化产品的投资渠道,并确立保险资产管理专业化体制,从而走出了保险资金收益率过低的困境,收益随之走高。第四阶段(2006年至今),为放开创新类投资阶段。保监会先后放开了保险资金对基础设施、不动产、股权和境外的投资渠道。2010年《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实施,作为保险资金运用领域的纲领性文件,但各项创新渠道的政策细则并未跟进,政策灵活性和可操作性不强。2012年6月,保监会推出保险资金新政“13条”,进一步放开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增加投资品种,相应上调投资比例,打通保险与银证信业务通道,引导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由专门管理保险资金的金融机构向综合管理多种资产的专业资产管理机构转变,这标志着我国保险机构利润来源有望实现多元化。

2.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主要特征。概况的讲,主要有四大特征:一是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机制逐步完善。基本达到集中管理、专业运用、规范操作的要求。集中管理方面,由法人机构实行统一调度、统一划拨、统一运作,有效防止了保险资金的“跑冒滴漏”,全行业资金集中度达90%以上。专业运用方面,通过培育专业的保险资金运用主体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推动单一财务性的资金运用向综合金融性的资产管理转变,绝大部分保险公司设立了独立的资产管理部门,专业化管理水平明显提高。规范操作方面,推动保险公司建立委托、受托、托管三方治理模式,构建协作制衡、相互监督工作机制,保障保险资金运用安全高效。二是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制度建设逐步加强。先后制定和颁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保险资金投资债券、股票、基础设施与不动产、企业股权和境外市场等专项管理制度,保险资金风险控制与管理、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保险机构交易对手风险管理等风险管理制度,初步构建了保险资金运用管理的制度体系。三是保险资金运用风险防范机制逐步健全。先后建立保险资金托管、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排查、保险资金运用风险制衡等工作机制,资金运用风险控制力全面增强。四是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效能大幅提升。减少行政审批,规范审核流程,引导保险机构加强投资能力建设,加强非现场监管,强化对保险资金运用的调控和指引,保监会对资金运用监管的重点逐步转向定规则、定标准、抓教育和维护市场稳定。

三、中外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比较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这里主要将英、美、中三国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法律、制度及偿付能力作一比较,为我国的保险资金运用提供借鉴。

1.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立法比较。英国保险业历史悠久,保险市场自我管理能力较强,其特点是政府对保险的监管比较宽松。英国1982年颁布的《保险公司法》只对保险资金运用作一些原则性规定,并未涉及投资的具体内容。因此,英国保险业在一定的管制下,可自行决定其投资项目范围,只要保险人具有规定的偿付能力,并依法将营业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呈交工贸部,同时按期公布。美国对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特点是由宽转严。美国早期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并不严格,致使保险企业的投资相当紊乱。由于问题愈演愈烈,1905年纽约州由参议员Armstrong组织设立了Armstrong委员会,开展对保险业的调查。1906年Armstrong委员会提出了著名的《阿姆斯特朗调查报告》,倡议设立保险管理机构,监督保险立法的执行,并提出了保险资金的运用应首先考虑本金的安全,而不是投资收益。纽约州议会根据这一报告通过了Armstrong法案,严格禁止人寿保险公司对普通股票与不动产的投资。此后,其它各州纷纷仿效,对保险资金运用实行从严监管,保证了保险企业的财务稳定性。

中国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特点是起步较晚、发展较快、监管较严。1995年《保险法》颁布实施,从这个时候起,我国有了真正意义上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该法第104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此后,我国先后于2002年、2009年两次修改保险法,对保险资金监管作出修改和重新规定。

2.保险资金运用对象的监管比较。债券方面。英国保险企业可以投资债券,投资多少保险企业自己把握,没有通过保险立法作明确规定。美国各州对保险人的债券投资有不同的规定。如纽约州保险法规定,人寿保险投资的公司债券必须是依法设立并具有完全清偿能力的公司发行、担保之债,而且该公司从未有过延迟支付债券本息的记录。人寿保险业对每一公司债券的投资不得超过其认可资产的5%。德克萨斯州保险法规定,人寿保险业投资购买公用事业债券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寿险认可资产的5%。寿险业投资于其它债券,则对每一公司债券的投资,不得超过认可资产的l%,其总投资额不得超过认可资产的5%。中国1995年《保险法》规定: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2009年新《保险法》规定:保险资金限于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股票方面。英国保险人可以投资股票,比例由公司自行决定,政府只对其偿付能力进行监管。美国各州对普通股投资作了比较严格的规定。直到1951年后,美国各州才陆续开禁。路易斯安那州保险法规定,保险业投资的普通股必须经《证券交易法》注册登记,其发行公司在人寿保险业投资前五年中任何三年,每年对其股份所分配的股息不得少于股票面额的20%,股票无面额时以申报额为准,人寿保险业对每一公司股票的投资,不得超过其认可资产的5%。中国在2004年《保险资金管理规定》颁布后才开始允许保险人投资于股票,但没有限制其比例。2012年,保监会权威人士透露,将颁布实施《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

不动产方面。英国保险人可以投资于不动产。美国保险人在1906年前对不动产的投资业务一直很兴旺,Armstrong法案颁布后,禁止保险企业对不动产投资。1942年以后,由佛吉尼亚州首开先例,保险人又投资于不动产,后来各州也纷纷解禁。中国2009年颁布的新《保险法》允许投资不动产。

贷款方面。英国,允许保险人给其保户贷款。美国,纽约州保险法规定:贷款的担保必须是不动产第一顺位抵押,不动产没有设立任何其它物权,贷款额不超过不动产价值的2/3。

中国不允许保险人发放贷款。发放贷款的权力主要集中在银行身上,一直到国际金融危机爆发,才稍微放宽了对民间借贷的限制。

3.偿付能力监管比较。英国实行的是偿付能力额度监管方法。英国对偿付能力额度的监管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保险公司必须维持与其承担的风险相一致的法定偿付能力额度;二是寿险业务的风险由其准备金和风险保额来计量,非寿险业务的风险由其保费收入或赔款支出来度量,每类风险的系数通常在精算模型的基础上,根据经验修正确定;三是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为其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美国实行的是风险资本(RBC)监管方法。RBC方法以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风险资本的比率作为指标,通过指标值的变动,决定应采取的监管措施。其中,风险资本的衡量考虑了影响偿付能力大小的主要风险类别,得到各类风险的大小之后,再通过一定的组合方式计算出最低风险资本要求的大小。影响偿付能力大小的主要风险有:关联企业风险、资产风险、定价风险、利率风险和经营风险。通过考虑各公司的具体风险构成,风险资本方法不再拘泥于对保险资产与盈余的固定要求,而是针对风险状况确定最低资本要求。

中国在2003年颁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主要借鉴英国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方法,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分为偿付能力额度规定和偿付能力额度管理两大部分。

四、加强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和管理的对策

1.构建三个层面的风险管理格局。一是加强宏观层面管理。宏观层面管理的主体是政府监管机构,包括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这些部门应针对金融业混合经营的发展趋势,深入研究保险资金风险管理的新情况、新问题,密切合作,协调立场,依法监管,共同筑起防范风险、保障资金运用安全的防线。保险监管方面,应学习借鉴国外先进有效的监管手段,建立起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监管方式,包括通过制定综合性比率、盈利性比率、流动性比率、准备金比率、资金运用结构等具体定量分析指标,为偿付能力监管提供科学依据。证券监管方面,应针对保险资金运用很大一部分用于证券市场的实际,加强资本市场监管,完善资本市场的公司治理机制,提高上市公司的外部治理功能,为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二是加强中观层面管理。中观层面管理重点是从社会角度,包括信用评级机构、行业协会等社会机构,约束规范保险业资金运用。要充分发挥信用评级在保险资金运用方面的作用,完善我国目前的信用评级制度,重点解决好信用评级机构的独立性、防止信用评级机构过度竞争、保险企业信用评级业立法等问题,并将之运用于保险企业。要利用保险行业协会的力量,制定保险行业公约,规范入市资金的运用和日常操作,推动信息共享,达到对成员单位风险约束、强化行业监督的目的。三是加强微观层面管理。微观层面管理则是指保险公司加强保险资金运用内控管理,按照推进保险资金运用集中化、专业化、规范化运作,保障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的思路,加快专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规范化进程,在保险公司内部加快构建投资决策、业务运作与风险控制三位一体的资金运用风险管理体系,加强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工作,强化对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风险管控。

2.加强三大监管基础建设。三大监管基础建设分别是制度建设、机制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制度建设方面,根据监管和市场需要,制定发布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办法及保险资产配置、资产管理产品、资产风险分类、衍生产品交易等方面的管理规定,通过制定和落实规章制度,为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提供依据。机制建设方面,建立健全投资能力标准、偿付能力约束、投资比例制约、托管机制规范及资产认可标准等方面的联动监管机制,对保险资金投资实施全程监理和全面风险监测。信息化建设方面,以在线监管和实时监管为目标,加快开发资产管理监管信息系统,提升监管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推动监管方式由事后被动监管向事前、事中的主动持续监管转变。

3.提升三大监管能力。三大监管能力分别是制定标准体系的能力、投资研究和管理的能力和后援支持的能力。提升制定标准体系的能力,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针对不断拓宽的投资渠道,制定境外投资、基础设施、股权、不动产等创新型投资业务能力标准;另一个方面是针对资金运用专业化趋势和风险防范的要求,制定受托第三方业务以及技术系统、业务流程等基础性能力标准。提升投资研究和管理的能力,是指一方面要加强对宏观经济形势、金融市场和保险业发展的研究,认识和把握其规律;另一方面把握好中长期趋势,从全球的视野、周期的变化进一步完善资产配置方法,探索完善境外投资与境内投资联动机制,根据市场变化建立适合市场情况的方法体系,提高投资的操作水平。提升后援支持的能力,重点是改进技术,完善系统,加大人才的储备、引进、培养和使用力度,为保险资金运用和管理提供安全高效的人力、物力、智力支持和后勤保障。

4.编织三大风险防护网络。三大风险防护网络是指健全风险预警系统、筑牢风险防范的防线和守住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健全风险预警系统,是指要按照盯紧风险源头、严查风险苗头、强化风险测试与管理的要求,积极关注产品定价风险、操作风险和风险敞口的预测研判,做好压力测试;及时发现并跟踪市场的风险点和变化趋势,制定和调整应对措施;根据经营机构、业务领域和发展区域的差异性,从偿付能力、公司治理、市场运行等方面着手,运用现金流测试和情景模拟等方法,督促保险机构加强全面风险管理,构建条块结合、广泛覆盖的保险安全网。筑牢风险防范的防线,是指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制度上要丰富和完善,技术手段要跟踪跟进,形成牢固的风险防范工作防线。守住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底线,指的是严防因风险引发的重大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发生。要增强对风险的敏感性和洞察力,防范风险的积累和矛盾的激化,防范风险的跨行业、跨区域、跨国境传递;要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置可能出现的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

5.鼓励三大业务创新。三大业务创新是指投资产品创新、受托方式创新和资金运用模式创新。鼓励投资产品创新,指的是支持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在风险可控、收益合理、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加快发展债权、股权、不动产等投资计划和投资组合产品,缓解金融工具不足、资产配置困难等现实问题,稳定投资收益。鼓励受托方式创新,指的是支持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挥投资渠道广、专业技术特长和客户群体多样的优势,在大力拓展企业年金业务的同时,积极开拓其他第三方受托资产管理业务,实现受托资产和服务对象的多样化,提高市场化水平。鼓励资金运用模式创新,指的是顺应金融市场发展趋势,推动保险资金运用模式由账户化向产品化转变,进一步理顺委托人、受托人的法律关系,提高保险资金运用的透明度和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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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山东济南 250001)

(责编:贾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