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在发达地区还是欠发达地区,小微企业作为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最具活力的市场组织,在拉动经济增长、创造就业岗位、加速科技创新、支撑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内蒙古自治区2.5万以上的小微企业和近100万户个体工商户对GDP的贡献率超过了60%,创造了75%以上的就业机会和90%以上的新增就业岗位以及50%的财税收入,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近年来,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对小微企业发展高度重视,发布了多项政策法规,将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提升到关系国计民生的战略高度来强调。但是从融资环境来看,当前小微企业依然面临着融资难的困境,如何推动政府扶持“有形的手”与金融市场“无形的手”紧密相握,打通小微企业融资瓶颈,依然任重而道远。
一、内蒙古自治区小微企业融资现状
长期以来,全国小微企业发展面临着“两高两难两门”的困境,即成本高、税负高;用工难、融资难;玻璃门、弹簧门。2008年后,面对生产要素成本上升、银根趋紧、利率汇率调整、市场低迷等不利条件,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更为突出。按照自治区银监局测算,全区银行对大企业贷款覆盖率为100%,中型企业为90%,小企业仅为20%,几乎没有微型企业。
从融资渠道来看,企业融资分为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内蒙古小微企业的内源融资主要靠企业自身发展积累和自筹投入。据国家统计局呼和浩特调查队抽样调查报告显示,72%的小微企业靠企业自筹来解决和缓解流动资金紧张状况。与国外相比,西方国家小微企业内源融资占比一般在40%-45%。在我国,小微企业内源融资占比普遍较高,从民营经济最为发达的温州来看,内源融资也占温州小微企业的70%以上。从外源融资来看,由于自身实力和发行门槛的限制,对内蒙古自治区绝大部分小微企业来讲,通过股票上市和发行债券等方式直接融资还需要时间;在间接融资方面,2012年我区452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新增不足25亿元,远远无法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对于典当融资,主要以救急的特点发挥短期融资辅助的作用,难以全面承担小微企业融资的重任;民间借贷由于其融资速度快、获得门槛低、资金调动方便等优势,往往也成为小微企业主要融资方式。但由于资金成本很高,小微企业一般很难长期承担这种高利率,存在很大的资金链条断裂风险,并容易造成区域金融风险。
综观小微企业融资现状与困境,内源融资由于自主性强,成本较低或无成本,是当前小微企业乐于选择的最主要的融资渠道。但面临经济形势下行和市场变化的冲击,小微企业利润空间急剧下降乃至亏本运营,内源融资难以为继,迫切需要探求化解融资难题的有效途径。
二、国外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经验借鉴
(一)从法律上赋予小微企业平等融资和发展的权利
发达国家通过制定较为健全的法规体系为小微企业的融资和发展提供保障。如日本颁布了《中小企业公库法》、《中小企业信贷保护法》、《中小企业基本法》等法律法规;美国为了确保小企业获得同大企业同样的贷款权力,颁布了《公平信贷机会法》、《机会均等法》法律法规,并在《小企业融资法》规定联邦政府采购中必须保证小企业获得23%以上的份额,并要求大企业获得的政府采购必须将其中20%转包给中小企业。
(二)设立专门的政府管理机构提供融资、技术和管理支持
为统一管理和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大部分发达国家和地区都成立了专门的相关政府机构。例如,美国设立有小企业管理局(SBA),除了为小微企业创业准备、计划拟定、公司成立、行政管理、商业管理等提供咨询服务以外,还以金融中介的形式向企业提供资金帮助,经国会授权拨款提供贷款。日本在通产省设立中小企业厅,都、道、府、县设立了中小企业局。德国对小微企业设置多头管理机构,除在经济部设立了中小企业局专门促进小企业发展外,联邦政府财政部、科技部等也设有中小企业管理机构。
(三)通过税收优惠措施增强企业内源融资能力
为增强小微企业自我积累"造血"功能,国外从税率、税额、税基、纳税时间、纳税方式等方面为小微企业提供税收优惠。美国按个人所得税率征收小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法国对新建小企业免3 年所得税,某些地区期满后仍享受50%的税收优惠;德国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免征营业税或流转税;美国、法国、日本对小微企业固定资产实施加速折旧;俄罗斯将利润税、销售税、财产税、社会税和增值税合并简化为小企业包定收入统一税,将纳税额降低了一半左右。
(四)通过财政补贴和资源配置扶持发展
国外对小微企业的财政补贴力度较大,分为一般性补贴和专项补贴。德国和意大利两国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的一般性补贴分别达总投资额的30%和50%;国外政府还通过设立专项资金等多种形式对小微企业提供就业岗位、创业启动、专业人才聘用、技术创新、海外业务以及落后地区小微企业发展等提供专项补助,德国对小微企业每招收一名失业者政府资助1万欧元,土耳其对小微企业研发经费最高可报销50%。韩国在资源配置上给予小微企业优先权,包括征用土地,只要项目符合产业导向,就可以获得用地指标。
(五)通过建立小微企业融资机制引导金融服务
一是设立专门的小企业金融机构。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指定优先向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意大利由政府设立专门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专业银行;日本政府出资设立了小企业融资专业机构。二是扩大针对小微企业的贷款规模。如法国大幅度提高银行发放小微企业贷款的比重。三是提供优惠的贷款条件。美国小企业管理局的直接贷款或担保贷款最长期限可达25年;日本建立了“微型企业经营改善资金融资制度”,对融资能力较弱的微型企业提供低利息、无担保、无保证的融资服务;德意志银行向新创立的中小企业提供低息贷款,联邦政府为贷款提供风险担保和支付利息。四是与有关金融机构共同提供贷款,如法国的中小企业投资担保公司、瑞典的AIMI基金。五是积极引导对小微企业的风险投资,实现政府资金与私人资本的结合,规范民间资本运作。如英国的地区性风险投资基金(RVCF)由中小企业服务局(SBS)、欧洲投资基金、私营机构投资者分别出资30%、 20%、50%。美国的民间风险投资公司既为融资困难的小企业提供贷款收取利息,又为有潜力的小企业投资以获得投资收益。
(六)加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有效防控小微企业融资风险
美国通过设立政策性金融担保基金,促进了商业性金融机构对小企业进行放款。日本政策性融资信用担保占比高,采用地方担保与中央再担保的双重担保方式,在地方设立了52 家信用保证协会,并在全国范围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日本还引入保险公司行使担保保险职能,如日本中小企业贷款保险公司为贷款担保提供保险。德国由联邦政府出资,以低息长期责任贷款的方式对以行会为基础的担保银行进行扶持,担保银行对中小微企业贷款提供担保。
三、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探索实践
近年来,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克服基层没有网点和人员不足的不利因素,将开发性金融理论与基层民生业务发展的实际相结合,运用社会化融资理念,创新建立了批发式小微企业贷款业务模式,主动服务小微企业发展,为破解自治区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开辟了新的途径。
(一)坚持以“六项机制”为先导,建立科学高效的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体系
根据银监会关于小企业授信业务指导意见,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积极开展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内部机制建设。通过建立专门的小微企业贷款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加强对小微企业贷款信贷人员的专业化培训;制定独立高效的小微企业贷款评审审批制度,精简审批流程,搭建了便捷、高效的小微企业贷款绿色通道;实行小微企业信贷规模单列管理机制;实行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单独定价和合理浮动;建立和完善小微企业贷款项目动态管理和监控体系。
(二)坚持以外部合作机制建设为核心,开展批发式小微企业贷款业务
按照金融社会化的开发性金融理念,借助社会各方力量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与政府(包括金融办、妇联、团委、教育厅、就业局、扶贫办等部门)、龙头企业、社会各界合作,建立社W4D7f+ZFBvPZ+JVQZklNUQ==会化、批发式的小微企业贷款模式。以平台统贷方式为主,实现批发式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先后与鄂尔多斯市、赤峰市、通辽市等地区政府主导的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合作,采取统贷模式积极支持当地小微企业发展,得到了自治区各级政府、社会各方的充分肯定。为有效解决小微企业担保难的问题,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通过多家地区投资公司向各盟市、工业园区担保公司注资,引导多方资金进入,推动全区担保资源持续做强做大,进一步完善了全区信用担保体系。
(三)坚持以模式创新为主导,开展多层次、多品种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坚持以金融社会化的机制建设为核心和先导的风险防控思想,以统一的标准模式解决千家万户的共性问题,以批发的方式解决零售问题,为小微企业客户提供一揽子服务。坚持"先评机制,再评客户"的原则,开发了统贷模式(通过统贷平台以委托贷款等合法有效的资金运作方式向小微企业提供支持)、转贷模式(通过中小银行等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直贷模式(直接向小微企业授信)等贷款模式向小微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等全方位贷款服务。
(四)坚持以综合性金融服务为统领,构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多层次金融体系
小微企业的发展需要和融资困难的解决对金融机构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充分发挥贷款及其派生业务、投资、债券、租赁、证券功能兼备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优势,以及母子公司机构的协同优势,不断创新开展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融资租赁等业务,为中小企业成长、发展提供了全方位、多层次的金融服务,进一步拓宽了小微企业融资渠道。
四、破解小微企业融资困境的对策建议
(一)发挥政府引导作用,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
从国际经验来看,政府在化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的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要切实落实好国家近年来出台的一系列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法规。一是继续加大对微小企业的减税力度,降低企业税负W4D7f+ZFBvPZ+JVQZklNUQ==压力,提升自我发展能力。二是统筹使用各项财政扶持资金,发挥基础性和引导性作用,以杠杆效应撬动社会资金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三是设立专项基金,支持小微企业产品开发、技术创新和结构转型。四是支持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五是积极清理地方性法规、规章中对小微企业不合理规定,继续减免部分涉企收费并清理取消各种不合规收费。
(二)大力发展微型金融,不断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
首先实践表明,在小微企业贷款方面,以批发式的“信贷工厂”能够建立可持续的商业模式。监管部门应出台差异化的专项监管政策,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鼓励有实力的金融机构开发适应小微企业发展的多元化金融产品和信贷模式,建立大规模的微型信贷网络,利用市场化手段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二是逐步构建多元化的中小企业直接融资体系。创新型、成长型小企业可以进入梯队培育,通过中小板、创业板融资;具有良好发展潜力的技术型企业,可从场外交易市场融资;规模小、实力弱的企业可以通过集合票股、集合债股等方式融资;继续引导和发挥融资租赁、典当、信托等机构在小微企业短、小、频、急融资需求中的积极作用。三是要正视民间借贷存在的合理性,出台相关政策推动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发展,发挥其对小微企业融资的补充作用。
(三)完善专业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网络,扩大覆盖面
一是立足县域和社区,增加政策性和商业性金融机构网点,专职服务于小微企业发展,从监管导向上尽快明晰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职责,扩大信贷服务的覆盖面。二是要放宽中小银行业的准入条件,支持民间资本成立专业服务小微企业的中小金融机构,通过地缘优势降低小微企业信贷成本,增加小微企业的融资来源。三是引导成立专门针对小微企业的发展基金、产业互助基金、科技创新基金等,从多个方面解决小微企业难题。
(四)完善小微企业担保体系,建立健全小微企业融资中介服务体系
建立完善小微企业担保体系和融资中介服务体系,是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担保难的重要途径,也是其他发达国家和地区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通行做法。一是建立合理的资本金补充和扩充机制,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各级小微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通过整合、引资、并购及吸收民间资本等多种方式做大做强,提高担保机构对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二是组建自治区小微企业再担保机构,为各级担保机构分散风险提供再担保服务。三是成立由银行、担保机构和小微企业等联合组成的小企业信用互助协会,鼓励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互助担保组织,降低融资成本和风险。四是大力发展为小微企业服务的中介机构,包括各类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工商联合会、咨询机构、科技服务中心等,并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进入。
(五)加快小微企业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实现信息资源的互通共享
进一步推进小微企业征信体系建设,深化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着力推进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建立小微企业信用档案,扩大信用信息使用范围。积极推行小微企业统一的征信制度,确保其权威性、规范性、专业性和技术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督促和引导小微企业守信用、重合同,依法规范经营,加强信息批露,维护金融债权。
(六)依法行政,积极改善小微企业发展环境
一是应加强行政部门的自身建设,规范行政执法,增加政策法规透明度,加强行政监督,确保权力不被滥用。二是应建立有效的企业维权机制,如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在政府部门设立小微企业便捷申诉通道,为小微企业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等。三是规范市场秩序,对各种扰乱市场环境的行为严厉惩治,为小微企业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保护小微企业平等的市场待遇。
责任编辑:张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