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羊羊”、“蓝猫”、“猪猪侠”等动漫角色深受人们喜爱,动漫角色权利人将动漫角色运用于商业活动中,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但在动漫角色商品化过程中,权利人屡因受到盗用、假冒等行为侵犯其动漫角色商品化权而遭受损失,依法保护动漫角色商品化权便成为必要。
一、动漫角色商品化权
(一)动漫角色商品化权的含义
动漫角色在商业领域会有强大的号召力,经营者将消费者喜爱的动漫角色与商品或服务相结合,消费者的视线就会被含有动漫角色的商品或服务所吸引,并基于对动漫角色的喜欢而选择该商品或服务,商品或服务的销售数量由此大增,经营者便能在竞争中获胜并获得巨大的利润,经营者在商业中使用动漫角色的行为就是动漫角色的商品化行为。
某一事物因其独特性在所属领域内产生巨大的影响力,一旦被经营者在新的商业领域内使用,其在原有领域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就会转移至新的商业领域中,在新的商业领域中产生骄人的经济效益,在原有领域中的开发利用是第一次商业开发利用,而在新的商业领域中的使用就是第二次开发利用。动漫角色在动漫电影、电视等领域中的被第一次开发利用成功,就具有了广泛的知名度,权利人将动漫角色的影响力转移至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中,进行二次开发利用,同样会产生巨额盈利。动漫角色商品化利用的不仅是动漫角色的载体,更是载体蕴含的引起消费兴趣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明星、会徽、吉祥物、动漫角色等都可以被商品化,商品化权是伴随着这些事物在新商业领域中商品化利用而产生的一种新型权利。商品化权的实质是,知名事物的原创者、继受者等权利人将这些事物在商业领域内进行二次开发利用的权利。动漫角色商品化权是指动漫角色的权利人自己或授权他人,将动漫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角色,用于商品生产、销售、服务等商业行为中的权利,是将动漫角色进行二次商业开发利用的权利。
(二)动漫角色商品化权性质的界定
要深入研究动漫角色商品化权,就必须明确其性质,理论界关于动漫角色商品化权性质的观点主要有三种:新类型人格权说、无形财产权说、新类型知识产权说。
商品化权与肖像权等人格权相比较,有一些相似之处,故理论界有新类型人格权性质的学说。人格权包含有财产权的因素,动漫角色商品化权也蕴含有财产因素,但因此将动漫角色商品化权认为是一种新类型人格权却有点牵强。人格权是人的权利,只有真实的有血有肉的人或者人格化的法人等组织才有人格权,动漫角色并非是真的人,动漫角色是创作出来的,有的是虚构的人,有的是动物,或者其他事物。动漫角色是创作者的智慧结晶,本来是知识产权的组成部分,只是在二次利用中产生了新的经济利益,从这点看其就不符合人格权的性质,把动漫角色商品化权的性质定为新类型人格权是不妥当的。
动漫角色商品化权针对的是动漫角色的影响力和吸引力,客体非物质性决定了其具有无形财产权的性质,把动漫角色商品化权定性为一种无形财产权也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把商品化权仅定性为无形财产权过于宽泛,给保护带来困难。
动漫角色商品化权的知识产权属性在理论界的认可度是比较大的,但它有自己的特征:首先,动漫角色的吸引力是以动漫角色的个性特征作为载体的,使喜爱该动漫角色的人们引起联想。其次,动漫角色可以起到标示强化和彰显的作用。最后,权利客体从本质上说是一组信息组合,是在具体的表达中升华出来的动漫角色的独特信息。对于动VVNGEcqEIESZ/fMsXJaCkw==漫角色而言,对它进行商品化的条件并非因为它的创造性特征,而是因为它承载的影响力、号召力和吸引力,这是理解动漫角色商品化权的关键,故其与其他知识产权又有一定的区别。可见,动漫角色商品化权与知识产权不同但又有交叉之处,将其类型化为新类型知识产权是比较妥当的。
二、保护动漫角色商品化权的意义和现状
动漫产业是最具发展力的新型产业之一。动漫市场主要是通过图书、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和衍生产品的开发等来回收成本的,好的动漫角色具有较大的市场影响力,如果再通过品牌授权等商品化的运作,则又可以产生更大的效益。动漫角色商品化,动漫制作公司、作者和出版商等可取得更多利润,将这些利润作为新的创作资金,基于之前的创作进行再创作,开发或创作出更多新的动漫角色或者作品,形成一个较好的运作模式。而对于商业运作模式的创新发展来说,把动漫角色用于商品或服务上,更容易引发消费者的消费欲望,扩大销售份额,在市场竞争中取胜。同时,把动漫角色运用在广告领域,因其本身的知名度和其形象的生动活泼,对于商品的良好广告效应和动漫形象的广泛传播产生双重的有利效果。动漫角色商品化,对我国动漫产业和其他商品市场的扩大及广告业的多样化发展等具有重要作用。
盗版动漫产品、假冒动漫角色、仿制动漫衍生品、恶意抢注动漫角色商标等行为却侵犯了动漫角色商品的化权并造成了权利人的损失,削弱了动漫经营者的成本回收和利润增加,挫伤权利人的创作积极性,动漫角色所延伸出来的相关市场也因此受到影响甚至夭折,为动漫产业的长远发展增加了阻力。
由于动漫角色商品化权是新类型权利,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对其保护缺乏规定且各自为政,又没有形成保护动漫角色商品化权的专门立法,法律的缺失使权利人维权比较困难。
三、保护动漫角色商品化权的法律对策
(一)在民法中对商品化权作出一般性的规定
动漫角色商品化权是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要为其提供全面保护,就必须在民法中给予其合法的民事权利属性。在民法中对商品化权作出一般性的规定,以明确其合法的私权地位,并指导其在知识产权法中的立法,将侵犯商品化权的行为视同民事侵权行为,列入侵权责任法规制。
(二)在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中对动漫角色商品化权作出全面的保护规定
动漫角色商品化权的知识产权属性,决定了动漫角色商品化权法律的完善应该主要在知识产权法领域,具体可以从著作权法、商标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三方面完善,至于在专利法领域中申请为外观设计的动漫角色,由于依靠专利法就可以起到相对完善的保护,在专利法中就无需再画蛇添足了。
1、在著作权法中增补对动漫角色商品化权保护的规定
在著作权法中增补动漫角色商品化权保护的规定,是完善动漫角色商品化权法律保护非常重要的部分。
动漫角色多源于著作权领域中著作权客体即作品,但动漫角色有其独创性,不同于其他作品,是一类独立的作品。扩大著作权法中对作品和著作权权利范围的规定,承认动漫角色也是独立的作品,将动漫角色商品化权列为新类型的著作权。这样就可通过著作权法来保护动漫角色的商品化运作,并为动漫角色权利人维护其权利提供著作权法保护。
建立动漫角色商品化权的强制登记和自愿登记相结合的制度。著作权领域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多个权利人对同一作品主张权利时存在的在先权利举证困难。针对动漫角色商品化权采取自愿和强制相结合的登记制度,即对于主动对自己的动漫角色进行商品化利用的著作权人,其在商品化利用之前必须进行登记,以为其商品化利用提供确定的法律依据,此谓之强制登记;对于暂时没有商品化利用的打算或者商品化利用空间不大、没有利用的必要的著作权人,对于其动漫角色,可以采取自愿登记的原则。这样的规定既能够在纠纷产生时较快的确权,又为那些商品化利用空间不大的动漫角色节约了登记成本。
在著作权法中鼓励设立动漫作品的集体管理组织,并对此种组织的设立做出明确的程序规定。借鉴国内外在动漫作品集体管理组织的成功范例来设立动漫作品集体管理组织,权利人可以把自己的动漫角色商品化权授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统一管理,这样既可以使自己的商品化权得到全面的利用,也可以运用集体的优势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2、在商标权法中增补对动漫角色商品化权保护的规定
利用商标法来保护动漫角色商品化权,可以进一步完善保护动漫角色商品化权的法律。
在商标法中对防御商标、联合商标的保护作出明确的规定。防御商标是指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的相同商标,是一个商标。联合商标则是一组相似的商标,是注册在同一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是若干个商标。目前我国并未在法律中对保护这两类商标作出规定,只要完善商标法在这方面的规定,增加防御商标、联合商标的条款,动漫角色商标所有人就可以通过注册这两类商标来切实保护自己的动漫角色商品化权。
商标局要增强对恶意抢注动漫角色商标行为的监管。商标局在注册商标时要对动漫角色的商标注册申请进行严格审查,尤其是比较著名的动漫角色或者是社会上广为流传的动漫角色,应该要求注册申请人提供原创权利证明、授权证明等证明文件,否则不予注册,从源头上减少恶意抢注行为。
3、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增补规范动漫角色商品化行为的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兜底性,可为动漫角色商品化权提供补充性保护。首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体仅限于从事营利性服务活动或者商品经营的经营者,可以扩大主体范围,将动漫作品的创作者及专职动漫创作公司也归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体范围。其次,扩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将侵犯动漫角色商品化权的行为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将不易由知识产权保护的那些侵犯动漫角色商品化权的行为以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规制。
(三)在刑法或司法解释中增加对侵犯动漫角色商品化权的刑事制裁的规定
我国在刑法中已有侵犯知识产权方面的规定,但仅仅是一般性的规定。司法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刑事执法机构,使得公安部门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介入不力,大多数以行政方式结案,不利于保护动漫角色商品化权。另一方面,即使出现采用刑事制裁的,也因法律规定不完善,使得处罚力度较弱。
动漫产业是新时代的朝阳产业,因此应该给动漫产业提供较为完善的法律保护,给那些严重侵犯动漫角色权利人利益的市场主体相应的惩罚。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属于典型的立法与国际接轨但司法相对宽松的模式,因此刑事立法与司法在保护动漫角色商品化权这一领域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相应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应该尽快出台。同时,有必要修改现行刑法中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条款,完善相应的知识产权犯罪的法律规定,降低定罪起点,进而给予相对严厉的刑事处罚力度,以适应打击严重侵害该权利行为的现状,为我国动漫产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刑事立法和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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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章伟,1970年生,浙江龙泉人,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经济法学。郝慧丽,1990年生,山西长治人,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