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特的“诽谤韩愈”案

2013-12-29 00:00:00流言飞语
方圆 2013年12期

一千余年以后,有人写了文章,考证韩愈的病,司法机关为韩愈,判决现在著作人郭寿华犯了诽谤罪

1976年10月,台湾《潮州文献》杂志,登出文章《韩文公苏东坡给与潮州后人的观感》。作者郭寿华提及:“韩愈为人尚不脱古文人风流才子的怪习气,妻妾之外,不免消磨于风花雪月,曾在潮州染风流病,以致体力过度消耗,及后误信方士硫磺下补剂。离潮州不久,果卒于硫磺中毒。”

回眸历史,明朝以前并无“风流病”。嘉靖年间《丹溪心法附录》提及,民间所谓杨梅疮,后世所称梅毒是也。此病由美洲传到西班牙,后经东南亚,辗转传到中国,不折不扣的舶来品。唐人韩愈再风流,恐怕也与“风流病”缘悭一面。

韩愈第三十九代孙韩思道,视为奇耻大辱。急忙翻阅“刑法”,查到第312条诽谤死者罪:对于已死之人,犯诽谤罪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此条其后解释是:所以保护死者后人之孝思也。我国风俗,对于死者,其尊重心过乎外国,故不可不立此条,以励俗薄而便援用。遂向法院,提起自诉。

法官认定:“自诉人以其祖先韩愈之道德文章,素为世人尊敬,被告竟以涉于私德而与公益无关之事,无中生有,对韩愈自应成立诽谤罪。自诉人为韩氏子孙,因先人名誉受侮,而提出自诉,自属正当。”判处被告罚金三百元。郭寿华不服上诉,高等法院判决驳回,维持原判。

判决一出,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台湾社会轩然大波。钱穆发文《为诽韩案鸣不平》,法学家萨孟武讥讽判决离谱:“韩愈到底得了什么病,有没有吃过硫磺,这都是无关重要的。重要的是,一千余年以后,有人写了文章,考证韩愈的病,而司法机关竟为一千余年前的韩愈,判决现在著作人郭寿华犯了诽谤罪罚金三百元。我不知道这个判决是根据‘刑法’哪一条;根据‘刑法’第309条么?此条所谓的‘人’是指活生生的人。根据‘刑法’第312条么?本条所谓‘已死之人’,必有期间上的限制,否则我们随便评论一位古人,均将犯了诽谤罪。此风一开,我们不能批评王莽,不能批评曹操,不能批评秦桧,不能批评张邦昌。文人一执笔,一下笔,动辄得咎,那里尚有什么言论自由?”

柏杨评价:“此乃六法全输。”小说家高阳痛斥:“诽韩案是名副其实的文字狱,所不同者,判罚金与族诛而已。” 果不其然,民间有人追究起来,黄正模告发韩思道“伪造文书”。原来后者所出具《韩氏宗谱》,系民国二年二月所修。谱中能确定的先人,不过是“相传文公二十四代孙玉珍”。韩玉珍系从传闻而被认定,尚无法确定他与韩愈的血亲关系。那么从韩玉珍算起,又过十五代的韩思道,算得上什么?又凭什么有“告诉权”?且家谱最后一页,笔迹与原谱根本不一样,法院为什么不予追究?案外案,闹得满城风雨!

法官杨仁寿坦承:“此件判决,至今思之,未免可哂。平心而论,此号判决仍在‘概念法学’阴影笼罩之下。审判者一味专注于概念逻辑,只知‘运用逻辑’,为机械的操作,未运用智慧,为‘利益衡量’,才会闹此笑话。”

骚人墨客,发思古之幽情,用不着认真,更不值得提出诉讼。自古文人多风流,又何必细究?学者高谈阔论,法院与我何有哉?真是天下本无事,庸人自扰之。

奇在偏偏有后人起诉。对簿公堂之外,又在报上开辟第二战场。学者争相加入战场,护道派、护法派、自由派,斗得不亦乐乎,韩愈老先生一干琐事全抖了出来。官司纵然打赢了,公道自在人心,究竟是得是失?“匹夫而为百世师”的韩愈,若地下有知,一定也会斥责其子孙太不知风趣幽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