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资格承包黄河故道上的梨行

2013-12-29 00:00:00马泽友
方圆 2013年12期

什么样的判决结果才能使双方都满意?法律关系清晰的土地承包权纠纷却在现实中遭遇了困境。双方竟然形成了“既然我种不成,你也休想种成”的对峙局面。无论判定哪一方胜诉,另一方都会上诉或者上访

2012年5月初,我们来到全县最偏远的小十八户村,开展联系户走访活动。

在小十八户村的东面,我们惊奇地发现,竟有大片的荒芜土地。我们粗略估计,这片荒地有近百亩,上面布满了村民取土留下的深坑,还有半人深的野草。

究竟是什么原因,让这片良田变成荒地?这里地理位置非常偏僻,有山东武城的“小西藏”之称,估计不会有人到这里圈地搞开发。我们想问问过路的村民,可能是看我们穿着检察制服,很多人都以警觉的目光看着我们,或者回答“不知道”,或者回答“好多年就这样”,更多的是置之不理.。

村民们唯恐避之而不及的情形,更让我们觉得有些扑朔迷离,这片荒地背后一定藏着什么秘密。

愿意当被告的村支书

为了一探究竟,我们通过电话联系上小十八户村现任村支书李太顺时,正在村西给棉花喷洒农药的他很麻利地就答应立刻赶过来。

据李太顺介绍,这片荒芜多年的土地有70亩,因为承包纠纷,已经打了7年官司。7年了,双方互不相让,这片地就这么荒着。时间长了,这70亩地就成了李太顺的一块“心病”,尽管他多方协调,仍无法解决。李太顺说:“只要能把这事儿给撂下,我就是当被告也认了。实际上,我现在已经是被告了……”

我们找了个树荫,就在地头坐下来,听李太顺讲述案子的来龙去脉。

一直到今天,小十八户村的村民还习惯地把这片土地称为“梨行”。因为地处黄河故道,沙壤土地特别适宜种植梨树,生长着大片的梨树,而且都是有近百年历史的梨树。用李太顺的话说,如果那片梨树不砍掉的话,这里应该开发成“黄河故道森林公园”。

2000年春天,原村支书兼主任张泽行和村委会的几个人一商量,觉得梨树老化,产量太低,其收入远不如种植粮食,于是决定把这片62亩梨树园改作耕地,承包给村民改种粮食作物。

2000年5月,承包人邹立冬、谈敬文、张希青、谈玉栓、李太福、邹瑞江、苏传祖、苏培山、张希华分别承包了5.5亩、5亩、5亩、8亩、13.5亩、11亩、5.5亩、5.5亩、3亩不等的地块,口头约定承包期限为6年,第一年属于开垦年,不收取承包费,后五年按每亩每年120元收取承包费,并一次性交清。第一次承包是成功而且顺利的,因承包人开荒等,现在此地块的实际亩数增至70亩。

熟料2005年9月份,在第一次承包合同还有8个月才到期的情况下,张泽行竟然利用职权,以杨庄乡小十八户村村民委员会的名义,与村民李荣宾就此70亩地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此地块自2006年-2016年由李荣宾耕种,并将承包合同进行了公证。9月28日,双方又达成了一份补充合同,将承包人变更为张志中、李荣宾、张志国、苏培厅4人,将承包期限变更为自2005年9月28日至2015年9月28日。李荣宾于9月28日交纳承包费14万元。

一片土地先后承包给两拨人这种“一女二嫁”把戏,直接成为这场土地承包纠纷的导火索。

虽然签订了合同,也交纳了承包费,兴许是张泽行内心有鬼,这一切都没敢公开。但由于李荣宾等人不时催促,想在春节前公开这件事,腊月二十四(2006年1月23日)早晨,张泽行在村中大喇叭里正式宣布,将村东“梨园”70亩土地承包给张治中、李荣宾等人。

原承包户邹立冬等人听到广播后,早饭都顾不上吃,就相约一起去找张泽行“理论”,明确表示反对“村委会”的这一做法。双方话不投机,发生激烈争吵,不欢而散。

因为还有几天就要过年,双方决定春节后再议。小十八户村因为承包变故,这个春节过得很是郁闷,承包户们都觉得憋屈,过年饺子吃着不香,连鞭炮也没心思放了,失去了欢乐气息的乡村一下子变得冷冷清清。

一波三折

春节刚过,邹立冬等原承包户见张泽行说什么都不同意他们延包土地,一意孤行把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交给张志中、李荣宾等人,一气之下,到当时的杨庄乡政府上访,要求乡政府给个说法,承包的土地还没到期,怎么就包给了另外的人?

杨庄乡政府派出了一个工作组到小十八户村调查了解情况。经过走访村民,召开会议,杨庄乡党委、政府会同小十八户村党支部、村委会作出处理意见,认为张泽行未经民主程序,私自将邹立冬等人承包经营的土地承包给张治中、李荣宾等人,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决定撤销张泽行村党支部书记职务。

经公开协商,2006年2月20日,小十八户村民委员会作为发包方同邹立冬等原承包户达成协议,同意邹立冬等人继续延包土地11年,杨庄乡政府作为承包合同管理机关收取了承包费11万余元。

杨庄乡政府的这一做法再次埋下隐患。邹立冬等村民觉得这次有乡政府和村委会承认的承包合同,上面盖着村委会和乡政府的大红印章,这回可以放心了。可他们万万没想到,这次高兴的还是有点太早了。

杨庄乡政府的本意,是将收取的邹立冬等人的承包费,退还给张治中、李荣宾等人,让他们退出承包。但张治中、李荣宾等人自恃手中持有经过公证的承包合同,拒绝退出承包、拒绝退还承包费。非但如此,还极力阻挠邹立冬等原承包户的春耕生产,致使邹立冬等人无法开展春耕冬播、小麦田间管理,给邹立冬等人造成了经济损失。

对此,杨庄乡政府以及小十八户村委会虽然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意图找到一个两全其美的解决办法,但收效甚微,双方各执己见,谁也不肯让步,承包权之争陷入僵局。尽管民间有不打官司的习俗,但无奈之下,邹立冬等人还是踏上了诉讼之路。

2006年4月6日,邹立冬、谈敬文、谈玉栓等11位承包户一纸诉状将小十八户村委会以及张治中、李荣宾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被告之间的合同无效,让被告停止侵权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这个案子争议的焦点有三:一是原告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有有权对本案提起诉讼;二是被告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否属于无效合同;三是被告是否对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侵权责任。

户口迁出本村,原承包土地资格还在吗

对于焦点之一,被告辩称,大部分原告诉讼主体明显不合格,无权提起诉讼。原告邹立冬、谈敬文不是本村村民,他俩当中,一个是杨庄中学的教师,一个是县机械厂的工人,户口均不在小十八户村,依法属于本集体组织以外的人员;原告是以原承包人续包的身份起诉的,但事实上其中的李学东、邹克华、张廷军、苏泽林并不是原承包人,而苏传祖虽然事实上包着地,但由于没交承包费,不能视为已取得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是原承包人就谈不上续包,因而无权提起本诉。

法庭查明,原告李学东系原合同承包人李太福的儿子,原告张廷军系原承包人张希华的儿子;原告邹立冬及其妻子户口于1985年转为非农业户口,户口仍在武城县杨庄乡,且仍居住在小十八户村;原告谈敬文系非农业户口,户口在武城县老城镇,但其妻子及子女系农业户口,且在小十八户村居住。原告苏传祖在该地块另开荒4亩地,一直由原告苏传祖耕种。

因此,法庭认为,本案争执的属于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原告苏传祖虽开荒4亩地,其承包在当时属于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原告在此土地上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且一直在此土地上耕种,与小十八户村民委员会形成实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均未依法登记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因原告苏传祖形成实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关系,比二被告形成的合同在先,因此,原告苏传祖应取得4亩开荒地的承包经营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二十六条之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经营权。原告邹立冬、谈敬文因仍在本村居住,且一直耕种承包的土地,其原告资格是适格的。既然是以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耕地,就与个人承包不同,因原告李学东系原合同承包人李太福的儿子,原告张廷军系原承包人张希华的儿子,只是因原承包人年迈休衰,由李学东、张廷军作为家庭成员出面继续承包土地,不管是谁交的承包费,只要是家庭成员,就应当认定为便宜的共同行为,因此,原告李学东、张廷军代表便宜为继续承包土地而交纳承包费与原承包人承包土地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所以,原告李学东、张廷军的原告资格适格。

原告邹克华、苏泽林不是原承包户,而是与原承包户联户承包,这违背了法律规定的耕地的承包只有家庭承包这一种方式,而邹克华、苏泽林没有提供自己主张的充分证据,因此,二人没有原告的主体资格。除此二人之外,其他原告的主体资格都是适格的。

第二次承包合同有效吗

那么,适格主体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予以保护呢?

法庭查明,杨庄乡党委、政府出具了多份证据,证明当时张泽行在办理承包合同公证的时候,没有向乡里汇报,而是采取欺骗的方式获得的公章,加盖有杨庄乡土管所公章的证明纯属个人行为,没有经杨庄乡政府的同意。2006年4月28日,武城县公证处撤销了对被告武城县杨庄乡小十八户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志中所作出的(2005)武证经字第159号公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列举的合同无效的七种情形来看,其中第五种就是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益的合同,因被告武城县杨庄乡小十八户村民委员会违反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违法调整土地,构成此种无效合同的法律要件。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经济损失的,应予支持。”所以,被告之间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承包期限不受当事人约定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30年的承包期是否受当事人约定的限制呢?如果此期限受约定的限制,原告与被告武城县杨庄乡小十八户村民委员会的承包合同期限到2006年5月为止,从而使被告之间的承包合同变成生效了。

但是,承包期限是不受当事人的约定限制的。农村,多数农民由于教育背景、文化水平所限,加之土地承包严重的行政色彩,承包方不可能与发包方自行确定,承包方一般是没有发言权的。

一审法院认为,从法律层面讲,土地承包权属于物权,应遵循物权法的原理,对于承包期限必须法定化,即30年承包期限为法定期限。因此,原告与被告武城县杨庄乡小十八户村民委员会约定的承包期限因不是30年而违反法律规定,为解决此类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

因此,被告武城县杨庄乡小十八户村民委员会违法调整土地已经构成了对原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害,理应承担侵权责任,即停止侵害。而原告没有提供被告张志中、李荣宾与被告小十八户村民委员会恶意串通的证据,所以不能认定此二被告构成侵权,从而不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既然我种不成,你也休想”

2006年6月18日,武城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武城县杨庄乡小十八户村民委员会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邹立冬、谈玉栓、谈敬文、邹瑞江、李学东、张廷军、李太福、苏传祖、苏培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害;被告武城县杨庄乡小十八户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治中、李荣宾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驳回原告邹克华、苏泽林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一出,张治中、李荣宾表示不服判决,当即向德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德州市中级法院多次调解,仍无法达成和解,于2007年3月发回重审。

武城县法院于2007年4月19日立案重审。开庭后,当事人对立情绪严重,致使庭审无法进行。事实已经很清楚,关键是什么样的判决结果才能使双方都满意?武城县法院再次进行调解,但双方按下葫芦起来瓢,双方都以交了承包费为由,拒不相让。竟然形成了“既然我种不成,你也休想种成”的对峙局面。无论判定哪一方胜诉,另一方都会上诉或者上访。为了维护暂时的稳定,法院只能是被动地做一些调解工作,这无疑导致了案件的久拖不决。

2007年4月22日,张泽行以体弱多病、家庭事务多、不能主持村委会的日常工作为由,向杨庄乡党委、政府提交辞职报告,请求辞去村委会主任一职。同年10月份,张泽行因病去世。

作为本案的主要参与人,张泽行的辞职与去世,或多或少地影响到案件的审理和调解。2011年1月13日,杨庄乡政府撤销,与老城镇合并。案子一拖再拖,70亩土地就这样荒芜着……

和解:判决不是万能的

村支书李太顺的诉说,令我们觉得这片土地荒废多年实在太可惜。回到院里后,检察长任少伟觉得:该案已陷入僵局,法律上的关系还是很清楚的。但解决农村土地问题,并不能单纯依靠一纸判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应当在此时,介入协调,促成和解。

在检察院民行监督部门的介入下,通过与法院和老城镇党委、政府协调,召开联席会议,并建议搁置争议,采取折中的办法,由原告和被告双方共同承包。经协调,各方达成共识,制订了调解方案。

检察院又派出工作组,与双方当事人沟通,释法说理,晓以利害,通过细致的思想工作,使双方当事人冰释前嫌,最终促成和解。

2012年7月11日,该案的邹立冬等11名原告,被告武城县老城镇小十八户村村民委员会,被告张治中、李荣宾,三方当事人终于达成协议,签订了《和解协议书》:一、邹立冬等人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延包协议及被告张志中、李荣宾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有关承包的土地亩数、承包期限条款废止;二、原告和被告所争执的土地亩数以村委会实际丈量为准,按原告64.3%、被告35.7%的比例承包;承包期限均为30年(自土地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土地分配方式为抓阄,土地由北向南按阄号依次分割;由村委会负责平整土地。

这场历时7年的土地承包纠纷案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2012年9月10日,承包户终于分到了土地,村支书李太顺乐得合不上嘴,拉着在场的检察官们说,请你们到村里吃顿农家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