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我父亲在小区内散步时,被一栋楼房檐的“冰溜子”砸伤,经检测为头部脑震荡、胯骨骨折,花了1万多元住院费。事后,我找到了小区物业,要求他们给予赔偿,物业以“冰溜子”是“悬挂物”为由,要我以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找楼上的六家住户。我又去找相关住户,相关住户以冰溜子是“冰雪”让我以《物权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去找物业。我被弄晕了,这个责任到底该由谁付呢?
黑龙江 张大伟
张大伟读者:
你好!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而“冰溜子”是冰雪融化自然形成的,小区道路、楼前楼后的积雪是由物业负责清理的,根据我国《物权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楼上滴出的“冰溜子”,应由物业负责清理,清理不及时,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依法,你应当找物业承担赔偿责任。
王景龙(黑龙江大庆市林甸区法院一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