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作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细胞。小微企业占中国企业总数的90%以上,提供了85%的城乡就业岗位,占国内生产总值的60%,创造了50%以上的出口收入和财政税收,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小微企业的发展环境和生存状况令人堪忧,融资难、融资贵是制约小微企业发展的最大瓶颈。
为破解小微企业资金困局,上海先后推出“3个10亿元”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建立“投贷保”联动机制为小微企业服务等举措,其中以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的发展最为典型。截至2013年6月底,上海共有小贷公司94家,实收资本124.75亿元,贷款余额157.17亿元。
小贷公司作为商业银行的有效补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为民间资本进入市场创造了机会。然而小贷公司受困于放款资金来源受限、税负过重、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严重制约其业务拓展和功能的发挥。
一、小贷公司面临的困境
1.法律地位不明阻碍其发展
目前的小贷公司是依据《公司法》成立的企业,央行对小贷公司只进行业务指导。根据《贷款通则》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人民银行批准,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营业许可证。但是根据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小贷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对小贷公司的定性是普通公司而非金融机构,其实际上从事的却是金融类的业务,从中看出小贷公司既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公司,又不同于普通的金融机构。这种身份定位的模糊性限制了小贷公司的发展。
2.资金来源受限制约其发展
小贷公司因贷款门槛低,操作简便,比传统的商业银行更有市场,而其资金来源坚持“只贷不存”,不允许吸收公众存款和进行任何形式的内外部集资,使得小贷公司进一步发展的后续资金严重不足,资金来源问题成为束缚小贷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而且小贷公司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0%。但在实践中,小贷公司常常难以达到这一借款上限,无法从大多数银行融入资金。
3.税负压力大限制其扩张规模
在国家政策层面,仍将小贷公司作为一般工商企业对待,其税负约占营业收入的30%左右,不能享受金融机构优惠税费政策,不得在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等,制约了股东扩大经营的动力。
二、对做强做实小贷公司的建议
1.建议明确小贷公司的法律地位,将经核准开业的小贷公司比作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使其获得在相关金融市场自行融资的机会。
小贷公司设立的初衷是参与金融服务竞争来缓解“三农”资金缺乏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提高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效率,最终实现从民间金融向正规金融的过渡。因此,可以将其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并根据其特殊性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为小贷公司提供可持续发展的法律环境。
2.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给小贷公司贷款。可考虑将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额度中预留一部分资金专门用于小贷公司的资金拆借,以缓解其资金紧缺问题。人民银行的再贷款也可以惠及小贷公司,使其成为人民银行再贷款支农新的承贷主体,既可以开辟和扩大支农渠道,又可以缓解小贷公司的后续资金紧缺压力。
3.提高其融资杠杆率。小贷公司作为一个非公众金融机构企业,应放宽融资比例,适当提高注册资本与融入资金的比例至1∶1或1∶2。
4.税收有一定的减免。建议小贷公司能够享受金融机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或出台小贷公司税费减免政策。
5.推进小微企业征信系统建设。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症结之一是信息不对称,因而,需要建立小微企业征信系统,促进各金融机构与小贷公司信息共享机制,培育和发展小微企业信用评级市场,从源头上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为各类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融资打下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