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增值税制的思考与建议

2013-12-29 00:00:00李志明
中国经贸导刊 2013年16期

我国增值税已实施近20年,2012年开始在上海、北京、浙江等十个省市陆续对交通运输及部分现代服务业实行“营改增”改革试点,使我国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得到进一步扩大,加快调整完善我国的增值税制。

一、扩大增值税征收的行业范围

从理论上讲,增值税是一个中性、公平、完整的系统,应包含广泛的内容,征收范围越具普遍性,越有利于其优越性的发挥。从主要国家的税制演变过程来看,营业税先于增值税出现,因此,当前实行增值税的国家都曾经历过“营改增”的过程。并且,多数国家“营改增”不是一步到位,而是逐步推进的。因此,我国的“营改增”也采取了分步实施方案,目前到了进一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时候。

(一)“营改增”是一个逐渐推进的过程

以世界上最早开征增值税的法国为例,1954年法国开始推进“营改增”,当时只在工业生产和商品批发环节,对工业产品征收增值税;1966年开始将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