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

2013-12-29 00:00:00吴晓明李佳怡
中国市场 2013年40期

[摘 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中合同纠纷数是最主要的纠纷形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的处理,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农村的稳定以及整个农业的良好发展。本文首先提出通过明确的合同订立以及规范依约履行以有效减少纠纷的办法,在此基础上提出合同纠纷解决建议以更好保障农民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权利。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3)40-0040-02

近年来中央为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一系列举措都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更好地流转提供了便利。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确定要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1];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创新。[2]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地向农村发展,农村原有的熟人社会逐渐被打破,农村原有的“办事规则”需要逐步被法律替代,但在这一转变过程中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在土地流转时产生大量合同的纠纷,亟待解决。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不签订合同或合同签订不明确极容易产生合同纠纷;合同履行过程中不按照约定,容易发生合同纠纷,产生违约责任。下文将从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提出避免以及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的建议。

1 合理明确的订立合同,有效减少合同纠纷

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主要有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五种。五种方式应按类别订立不同的合同。由于我国农民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对法律概念掌握不清,首先容易出现合同类目的选择错误。在明确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几种流转方式的区别后,选择自己所要进行的流转方式订立相应合同。另外合同中需要对以下事项作以明确规定:

1.1 流转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需要写明流转土地的具体位置、地类、面积、界限、用途,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编号,原承包合同编号,以及土地流转后使用方对土地的用途。

1.2 流转期限

需要明确写明流转的年限,自某年某月某日起到某年某月某日止。此处日期要注意符合法律规定的最长时限,并且不可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另外还要写明交付日期。

1.3 支付金额、时间、方式

明确约定流转土地以实物形式支付,还是以现金方式支付。明确约定具体每年每亩需要支付的实物种类及公斤数或人民币金额。由于流转期限较长,还可考虑物价等因素另行约定。支付可采取一次性交付或逐年交付。一次性交付的要明确交付日期,逐年交付的约定每年具体交付日期,还可约定每年以多少比率递增。当然,逐年交付也可约定不递增。

1.4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发包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收取转包金,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到期收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有权监督承包方合理利用、保护流转土地,有义务协助承包方按合同约定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干预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承包方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收益权。有义务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土地转包金。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随意弃耕、抛荒。转包期满,及时向发包方交还土地,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接受流转权。承包方在流转期限内再次流转的,需要经发包方同意,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1.5 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应明确约定权属及相关补偿措施。

1.6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承包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

1.7 违约责任

双方应当明确约定违约的情形以及承担的违约责任,这样可以促使双方认真履行合同,同时也可以保护守约方的利益。

1.8 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也可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关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依约履行合同,有效避免合同纠纷

当事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有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后,应依约履行。

当事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有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后,应依约履行。

发包方按约如期交付;按约合理行使监督权,不干预接受流转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强迫接受流转方再次流转土地。

承包方按约如期支付价款;按约定用途合理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按约维护土地基本设施,合理使用;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约积极行使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收益权,不弃耕,不抛荒;不擅自再次流转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返还流转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3 合同纠纷解决建议

3.1 发包方违约

我国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的成因大致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合同约定不明确产生纠纷,第二类则是旅行时违反合同约定内容而产生纠纷。在实际操作中,流转双方对合同约定不明确事项产生纠纷的,双方需要再次协商,对约定不明确事项达成一致签订补充协议,协商不成的,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处理。而第二类违约产生纠纷的情况就比较复杂,现实中的案例也多是这种情况。

(1)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目前,在一些地方,不尊重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的问题还比较突出。有的发包方为了发展农业产业化、实行规模经营或其他理由,违反农民意愿,强迫承包方统一耕种某种作物;有的发包方假借统一管理等名目,强迫承包方购买指定或代销的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承包方如不同意,有的发包方即采取不正当手段强制推行,甚至砍毁承包方已经耕种的作物。当承包方按照发包方的强制要求耕种,产品出现卖难、减产等问题时,发包方又不予解决或者无力解决,给承包方造成损失。对上述违约行为,发包方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2)发包方非法变更、解除合同。当前,有的乡村干部不注意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习惯用计划经济的思想和行政干预的手段指导农业生产,强制收回承包地。农民如不接受,发包方便通过不正当手段操纵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达到少数服从多数产生有关决议,强迫农民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放弃或者变更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上述行为,发包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3)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0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34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承包方在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时,除以转让方式流转须经发包方同意外,其他流转的方式,发包方一律无权干涉。但是,目前在一些地方的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发展过程中,发包方以结构调整和发展农业产业化为借口,以各种手段强迫承包方将承包地进行流转。这些行为都是严重地侵害了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违法行为,应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4)发包方未依合同约定交付承包标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依合同约定的时间或条件将标的物交付给承包方经营使用,否则,即构成违约。如发包方逾期交付、拒绝交付等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5)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第30条又对妇女结婚、离婚、丧偶时处理承包地问题的原则作了规定。但是,实践中,剥夺、侵害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也经常发生,其表现形式很多,有的是妇女出嫁时,不论何种情况一律收回其承包地,有的是在承包时不能做到男女平等,有的是非法剥夺妇女的继承权等。对上述侵权行为,发包方应承担民事责任。

3.2 承包方违约

(1)承包方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用于非农建设。承包方未履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手续,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其行为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如承包方在承包经营活动中出现上述行为,即是严重的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承包方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是指由于对土地的不合理耕作、掠夺式经营、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取土、采矿以及其他不合理使用土地的行为,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破坏耕作层等严重破坏耕种条件的情况,以一般的人力、物力难以恢复种植条件的损害。发包方一旦发现承包方有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情况的行为时,有权制止承包方的行为,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承包方没有依约定交纳承包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有依合同约定交纳承包费的义务。承包方应当依承包合同约定的时间、期限、数额交纳承包费,不得无故逾期交纳、拒绝交纳或少交纳,否则,即构成违约。构成违约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因承包费或交纳承包费等方面产生争议的,承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解决。人民法院在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时,对承包合同中所约定的承包方应当承担的义务中,超过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超过的部分不予保护。

注释:

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N].新华社,北京2013-1-31.

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N].新华社,北京2012-2-1.

参考文献:

[1]杜德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及其控防对策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13(2).

[2]朱柳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研究[D].武汉:武汉理工大学,2012.

[3]张红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性质的法律辨析[J].河北法学,2011(6).

[4]杨光.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缺陷及完善对策[J].当代经济研究,2011(10).

[5]袁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之法理分析[J].河北法学,2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