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进程研究

2013-12-29 00:00:00夏雯施媛谭春兰
中国市场 2013年40期

[摘 要]本文首先从历史的角度,阐述了合作社的发展起源及历程。接着分析了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通过对国内外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进行综述研究,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来发展提供借鉴。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进程;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3)40-0085-04

1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起源

1.1 西方的合作主义思想和合作社的诞生

合作主义思想最早兴起于19 世纪中叶西欧的空想社会主义运动中。合作主义者认为,人类社会并不存在阶级差别,只有生产者和消费者之分,他们主张建立合作社把消费者联合起来,本着自助互助的精神,以协同合作来确保他们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利益,并幻想通过合作社的办法来解决社会问题,取消利润,消除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使资本主义自行灭亡。

在西方,近代的合作主义主要以两种形式发展起来:一是消费合作社,二是信用合作社。1844 年的罗虚代尔先锋社被公认为是世界上第一个成功的合作社。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在近代合作史上曾留下成功的经验,并制定出流传至今的合作社原则,至今仍为各国合作社效法,因而,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成为合作社起源的标志。

1844 年,世界上最早的合作社——罗虚代尔先锋社诞生,因为它诞生在英国早期的工业中心曼彻斯特附近的罗虚代尔镇,所以命名为罗虚代尔先锋社。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在近代合作史上曾留下成功的经验,并制定出流传至今的合作社原则,其要点为:一是入退社自愿自由;二是一人一票制;三是在纯收益中留有公共积累;四是利润的二次分配(返还);五是在退出时不能带走形成的公共财产。至今仍为各国合作社效法。

而另一种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则起源于德国。德国雷发巽组织建立农村信用合作社,开创了世界农村信用合作运动的先河。雷发巽(1818—1888年)是农村信用合作的创始人,出生在德国汉姆。雷发巽创办的信用合作社,目的是使农民免受高利贷剥削,并促进农业生产和防止农业灾荒。贷款期限较长,利率较低,希望农民都来入社,同时很注重社员的道德品性。他的理想0838ca77cf791ae76da9bd2fd8388379是让农民从信用合作社出发,逐渐将农村的一切事业,都以合作方式举办,然后可以改变农民的生活。他希望设立一个管理中枢,指导监督各社,定期将农民全部结合起来,形成经济上的一大势力。

这两种合作社都获得了成功,到19世纪末期,罗虚代尔先锋社已经发展到12000 多名社员,每年有100 万英镑以上的交易额。消费合作社达到1500多个,社员有1200 多万。德国也有了上千个雷发巽式信用合作社。[1]

1.2 合作主义在中国的传播

20 世纪早期,西方的合作主义通过留学生和社会主义学者传入中国,当时中国的报刊将合作社称为“协作社”、“协同组合”、“协社”。早期介绍合作主义的有覃寿公、汤苍园、朱进之、徐沧水等人。1919年,曾经留学美国的薛仙舟将“cooperative”一词翻译成“合作社”,从此这一译名就成了标准。因为这一译名在意义上更加接近中国传统的民间组织——合会,因而广为流传。

此后几年,留学生发表了40多篇有关合作社的文章。这些文章大多数是从外国翻译而来。从日本留学归来的徐沧水认为:中国的城市需要消费和信用合作社运动,以减轻城市平民的贫困。覃寿公也指出,中国最需要的是雷发巽式的合作社运动,因为中国到处都是贫困的小农,信用合作社可以使他们免受高利贷剥削。[2]

2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进程

2.1 国外合作社发展史

18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成立,它的成立对指导国际合作社运动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1995年,在曼彻斯特举行的“国际合作社联盟100周年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合作社特征的宣言”,重新确定了合作社的定义、合作社运动的基本价值,进一步修改了合作社原则,以指导21世纪合作社运动的发展。

到今天,合作社思想经历了近200年的演变和不断丰富,国际合作社运动也经历了170多年的历史,合作社几乎遍布世界各地。亚洲的合作社运动也在这样的国际大环境下蓬勃发展。到20世纪后半叶,亚洲合作社的发展可以与19世纪末20世纪初欧洲合作社的发展相媲美。虽然合作社发源于欧洲,但目前国际合作社联盟的成员中亚洲国家占了一半以上。日本农协是亚洲合作社的成功典型之一,1992年10月,国际合作社联盟大会第一次离开欧洲到亚洲的日本东京召开。

总结国际合作社运动的历史,由于根植于西方资本主义自由市场经济竞争的土壤中发展壮大,在实践中迅速找到了自己的定位,探索出了正确的发展路径。根据国际合作联盟章程,基层合作社是建立在自助、自主、民主、平等、公平和团结的基础上的,以全体社员民主管理、公开参与为特征的经济互助合作组织。合作社的这一准确定位和管理原则保证了合作社组织的长期发展。[3]

2.2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曲折道路

2.2.1 萌芽阶段

鸦片战争以后,随着西方的文化与科学技术的传入,现代农业在我国开始萌芽,同时也传入了合作社的农业组织的理念与经验。早在20世纪30 年代,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苏区,完成土地革命之后便建立了劳动互助合作社、粮食合作社、犁牛合作社,并颁布了相关的法规。一些从国外回来的知识分子,也在农村建立各种形式的合作社。

2.2.2 初步发展阶段

新中国成立后,全国范围内实行的土改实现了“耕者有其田”,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解放了生产力。当时的农业是“私有私营”。之后便把农民组织起来,走上了互助合作的道路。从临时性、季节性互助组到固定性、常年性互助组,进一步发展到以土地入股为特征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以及相应的供销合作社与信用合作社,有力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被称为“半社会主义”,这时是“私有公营”。但时隔不久,在初级农业合作社尚未巩固的情况下,急速把初级合作社改变为以土地、牲畜、大型农具无偿转为集体所有的高级农业合作社,使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不匹配,陷入空想农业社会主义,持续了20 年。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农村为突破口拉开了改革开放的序幕,农民以极大的勇气,突破一个又一个“禁区”,实行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使人民公社解体,在建立乡镇政府以后,由农民创造了村民委员会自治组织。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在干部中存在“谈合作色变”的思想顾虑,未能把真正的合作社建立起来。[15]

2.2.3 蜕变及发展阶段

改革开放后的1980—2005年,我国供销合作系统经历了痛苦的蜕变阶段。

随着人民公社运动的失败,合作体系被作为“一大二公”的思想代表,一同被丢弃到垃圾堆中。同时被丢弃的还有具有生命力的合作思想。

合作社系统内的机构进行了三个方向分解。从国家到省、市、县级合作社逐渐演变成为当地说不清、道不明的多余行政事业单位。有的县级社和绝大多数县级以下社被承包给个人。国家级和省级系统原有经营单位部分成为国有或集体企业。行政化、私有化、利益小集团化(企业化)都不是合作社真正的发展方向。在任何一个被分解的机构中,都缺少实际执行的自主、互助经济特征;民主管理成为空想。

2000年以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开放,特别是加入WTO以后,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以家庭承包为特征的土地经营制度面临难以适应大市场的困境。以自发联合为特征的农民经济合作组织逐渐再次兴旺起来。[4]

2007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首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从此,各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逐步发展起来。到目前为止,全国共有专业合作社50 多万个,入社农户4000 多万,占农户总数的16%。其特点为:一是涵盖农林牧渔各个产业,具有当地自然与人文资源特色。二是跨社区发展,包括跨乡镇、县、市、省,甚至跨国。三是“从田头到餐桌”的“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也就是农工商一体化经营,增加了农业附加值。四是与城市以及国外的“三资”企业合作,建立“公司+合作社+农户”的紧密型利益共同体。五是在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基础上成立县及县以上的联合社。在更大的范围内联合起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市场竞争力、抗御自然风险能力以及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六是健全内部治理机制,实行民主管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七是坚持土地“三不变”(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农业用途)和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促进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形成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八是推行生态农业,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发展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确保食品安全,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与良性循环。九是在合作社内部,实行以工哺农、建农、促农的措施,增加对农业的投入,改善生产条件,增强抗灾能力。十是解决农业剩余劳动力就业与出路问题,增加工资性收入与财产性收入。[15]

3 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3.1 现状分析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更为合作社创造了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明确了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业增效,为农民增收,为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带来广阔的前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据农业部统计,截至2011 年年底,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达50.9 万个,比2010 年年底增加15.7万个,增长44.7%,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有成员达3444.1万个(户),比2010 年年底增长26.6%,平均每个合作社有近70个成员;通过合作社带动非入社成员5366 万户,比2010年年底增长26.4%,平均每个合作社带动105户。

总体上看,发展态势良好,呈现四个特征: 一是创办主体多元化。既有种养业大户、经营能手牵头,又有龙头企业带动;既有基层农技干部和原供销社职工领办,又有村干部领办。二是运作不断规范化。绝大部分合作社按规定制定了比较规范的《章程》和有关管理制度,组建了“三会三部”等内部机构,基本做到“ 民办、民管、民受益”。60%的合作社已按照“一法一条例”进行登记。三是产业分布区域化。合作社大多依托当地的蔬菜、生猪、大枣樱桃、西瓜、小麦杂粮等特色产业、优势产业而成立,呈现出明显的区域化布局的特点。四是服务范围一体化。合作社服务领域由过去单纯的农业技术咨询、服务,向组织供应农资、农产品加工、运输储藏销售兴办实体等全方位服务转变; 由“松散型”向“紧密型”转变,服务范围逐渐延伸。

3.2 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3.2.1 外部环境条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制约

研究者们大多数同意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政府支持的观点,同时认识到当前政府对合作社的扶持政策中还有诸多不合适的地方,阻碍了合作社的迅速发展。廉高波认为基层政府对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存在过多的干预,使合作社的发展缺乏自主性和生命力[6],马彦丽则通过对政府具体扶持政策的分析,得出许多优惠措施不能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的结论,如针对合作社项目建设的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率难以监督,税收优惠的操作存在漏洞,贷款优惠名难符实,亟须农村金融市场的改革等[8]。

3.2.2 自身运行管理方面的问题

赵凯认为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管理体制还不甚健全[5],廉高波也持相同观点,并且认为这和合作社的产生方式有关,由于合作社的发起人是当地的“能人”或村干部,依靠的是家庭或村落的亲缘和地缘关系,造成相当一部分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成立时没有章程,或者只有简单的章程,责权利不明确,缺少符合合作经济组织应有的规则。另外,内部管理机构也不健全,使内部事务民主化管理成为空话[6]。赵慧峰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当前的主要问题归结为产权不清晰和缺乏自我发展机制,合作组织中缺乏富有奉献精神又有经营能力的管理队伍[7]。

3.2.3 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存实亡

刘滨、陈池波、杜辉认为部分合作组织的社会化服务功能和带动社员增收的能力与发展潜力不强[9],甚至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基于基层政府政策要求而突击建立的。而据中科院农业政策研究中心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调查发现,有4%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空壳,23%的组织仅提供没有实质性内容的服务[10]。

3.2.4 小农意识的根深蒂固

王宁认为传统的“熟人社会”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缺乏内部信任。目前由农民自发成立的合作组织是极少数,多数还是由外来资本或者政府力量发挥主导作用的。因此,难以建立农户与合作组织之间的信任关系。小农意识使农民不愿突破现有经营方式。传统的农民普遍缺乏民主意识、奉献精神和自助互助观念,而这是合作社发展的基本理念。“搭便车”偏好使农民更愿意对合作社采取观望态度。在不明白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何物、不熟知合作社运行机制的情况下,农民更愿意对这种新兴的合作经营方式持观望态度[11]。

3.3 应对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学者们主要从政府的行为方面探讨了当前应当采取的措施,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的应对缺乏有效、深入的研究。多数研究者认同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观点,但同时也提醒政府不应过多介入合作社的内部事务,要保持合作社的独立性,使合作社成为农民自己的经济组织。

3.3.1 政府应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迅速发展创造条件

郭红东、应瑞瑶等认为,政府的作用主要在于立法规范、政策扶持和监督管理[12]。冯飞则指出政府还应着力改善农村公共交易设施,加大对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为农民提供技术和信息服务,贯彻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13]。在政府的资金、税收、信贷等具体扶持方式上,学者们普遍认为还应有所改变。如山东社科院课题组建议在扶持资金的使用上不能盲目追求“短、平、快”的扶持项目,对于扶持项目的选拔、论证以及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应当加强,不能将扶持手段简单化,政府应当花大力气宣传合作竞争,普及合作社运作的知识,通过各种渠道为合作社培训专门的人才[4]。一些学者侧重于强调政府不应过多干涉大方面,如赵慧峰认为政府不能进行利益分享,公务员不能作为理事长等。

3.3.2 合作社内部的应对措施

首先,合作社的领头人应加强学习,包括现代的经营管理理念和国家各项政策法规,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走向规范的运行之路,坚决制止血缘、地缘关系对合作社成长的制约,同时引导农民社员转变经营观念,树立竞争、合作意识。其次,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内部体制机制,真正的建立起以社员理事会为最高权力机关的各个机构,把民主落在实处,使专业合作社在规范运行中不断发展、进步,把它真正办成农民自己的合作组织[5]。最后,要积极争取政府对合作社的各项扶持政策,如对合作社发展提供的资金和技术支持,争取政府下放给合作社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并以此为契机推动合作社的不断发展壮大,真正为农民社员带来实惠[6]。

3.3.3 加强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

白志刚认为应该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财务人员、专业大户、龙头企业代表、农户代表进行阶梯式培训,帮助其及时了解现代农业发展趋势,了解专业合作社相关的政策法规、合作方式、财务管理、信贷与投资等知识,引导培养和发展一批熟悉农村政策、善于经营管理、乐于奉献的专业合作社带头人[7]。

3.3.4 强化试点示范,致力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典型带动作用加快开展试点示范工作,在巩固试点成果的基础上一批一批地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 首先,规范试点运作,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要求,明确合作社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财务、会计等,使合作社的发展从一开始就规范进行,要求每一家合作社按照“一个章程、一个良好运行机制、一套管理制度、一个利益分配机制”的“四个一”标准进行规范建设。其次,典型引路推进,在条件成熟的乡村或地区先行试点,按照点面结合、突出重点的方针,每年通过开展示范合作社评比等活动,选择一批规模较大、带动能力强、农民增收作用明显、运行机制较好的专业合作社建设试点,从资金上给予重点扶持。通过培育一批典型的农民专业领域,总结经验,形成比较完善的运行方法,以点带面,推而广之,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4 结 论

通过对合作社研究文献的梳理,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起源于欧洲,以英国的罗虚代尔先锋社和德国的雷发巽式信用合作社最为出色,在20 世纪早期,中国通过留学生和社会主义学者把西方的合作主义传入国内,学者们一致认为中国需要消费和信用合作社运动,来减轻平民的贫困。到今日,合作社的思想已历经200年的演变,从欧洲到亚洲,逐渐遍布于全世界。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不断的探索中稳步前进,直到2000年以后,以自发联合为特征的合作社逐渐兴旺。到目前为止,全国共有专业合作社50 多万个,入社农户4000 多万,占农户总数的16%。但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目前仍然存在着许多的问题,需要我们政府,合作社领头人以及每个农民的共同努力来解决,来使我们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均衡收益,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必将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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