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元璋重典整吏治

2013-12-24 00:00:00整理/刘英团
文史月刊 2013年10期

有明一朝,太祖朱元璋就重典整治吏治。《大明律》将惩治官员犯罪的“吏律”置于首章,以示国家治民必先治吏之意。据统计,明代因贪污受贿被杀死的官员有几万人,到洪武十九年(1386年),全国13个省从府到县的官员很少能够做到满任,大部分都被杀掉了。

朱元璋“令严法禁,但与官吏贪污蠹害吾民者,罪之不恕”——纵然是听任别人的许诺也要受到严惩,更别说“期权腐败”了。“凡官吏听许财物,虽未接受,事若枉者,准枉法论;事不枉者,准不枉法论,各减一等。”

《大明律》对官员赃罪的规定比较集中,在刑律中专设“受赃”一门,共11条。凡官员受贿,“枉法,赃各主者,通算全科”。即按受赃总数科刑,五贯以下杖八十,五十贯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八十贯绞。

朱元璋极力主张“刑乱世用重典”,肃贪反腐历时之久、措施之严、手段之狠、刑罚之酷、杀人之多,为几千年封建历史所罕见。在朱元璋钦定的案例中,连私下收受一件衣服、一双袜子、一条头巾、四本书的,也定了罪。

《明大诰》开章明义,“朕制《大诰》三编,颁示天下,俾为官者知所监戒,百姓有所持循”,“忠君孝亲,治人修己,尽在此矣。能者养之以福、不能者败以取祸,颁之臣民,永以为训”。

朱元璋治罪贪官污吏鲜有“缓、减、免”,“凡征收害民之奸,甚如虎狼”,“害民如此,罪可宥乎!”所以,史上有官员贪污60两银子被剥皮囊草、街前示众的记载。较早享受此高级待遇的是朱元璋的老部下、开国大将、镇守广州的永嘉侯朱亮祖及其儿子朱暹。用刑之时,朱元璋“自观之”,以防“掉包”、“替罪”。

时下,“临时工”最弱势、最危险,也最无奈。因为“临时工”常常成为部门应对各类突发舆情事件的“牺牲品”、“替罪羊”。身份不高职能全,岗位不重错误多,是“临时工”的职业特点。但是,朱元璋很有远见,既不允许滥设官吏,也不允许擅离职守。擅定衙门官吏员数、随意添设,一律处杖罚和徒刑。“一人杖一百,每三人加一等。……徒三年。”额外私聘临时工(吏典、承印、承差、祗候、禁子等)是严重的犯罪,“杖一百,迁徙;正官笞二十;首领笞三十;吏笞四十。”在这方面,《明大诰》比《大明律》的处罚更严厉:“有司滥设吏卒,祖诛”,“滥设无籍之徒,……当人、管干人、干办人,并有司官吏,祖诛”。

《明史·职官志》记载:“百姓可上诉官贵不法。老百姓不但可以直接到京师告发贪官,还有权把贪官扭送京城。老百姓闯入官府捉拿有劣迹的官员,如有胆敢阻挡者,诛灭全家。路上的检查站不但必须放行,还必须提供马匹、住宿和饮食。如果有人阻挡,不但本人要处死,还要株连九族!而且,凡老百姓告官吏贪污、受贿、索贿及有关不正当财产等事,按察司并分司及巡按监察御史定要亲行追问,不许转委,违者杖一百。审讯清楚后,按律处理。同时,官员之间还必须相互纠举弹劾,这既是法定的权利,更是法定的义务。“凡大臣奸邪,小人构党,作威福乱政者,劾。凡百官猥茸贪冒坏官纪者,劾。凡学术不正,上书陈言变乱成宪,希进用者,劾。”

历史证明,整饬官吏、清明吏治是法制良莠、国家兴亡之所系。尽管朱元璋不无感叹的说:“我欲除贪吏,奈何朝杀而暮犯。”但是,“以铜为鉴,可正衣冠;以古为鉴,可知兴衰;以人为鉴,可以明得失;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以史为鉴,朱元璋在国家治理上的得失值得我们借鉴。明王朝是一个农民起义者建立起来的帝国,开国皇帝朱元璋出身贫寒,深知民间疾苦和贪官污吏之苦害,所以,开国之初,朱元璋就整治吏治,力求建立一个政治清明、百姓拥戴的盛世朝廷。朱元璋做到了这一点,成就了“一代明君”的清誉。但是,其兴也吏治,其败也吏治,明王朝最终也没能走出兴衰亡败的宿命,其中的缘由值得深思和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