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在美国被称为small business,通常译为“小企业”。美国对小企业没有统一的定义,对其界定主要有定性和定量两种标准。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在20世纪80年代初从定性角度认为:一个小企业必须符合以下四个特点中的至少两个:
(1)独立经营管理,通常由企业主兼任经理;
(2)个人或小集团提供资本并具有所有权;
(3)主要在当地经营业务;
(4)企业规模在本行业中相对较小。
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BA)则采用定量标准,从雇员人数、年营业额、资产额、净产值、市场份额以及同竞争对手的关系等角度对小企业加以界定,主要使用两个一般性的指标:一是企业的雇员人数,二是企业的年营业额。如果不做详细的行业区分,则凡是雇员规模在500人以下、或者年营业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均属于小企业。小企业又可进一步区分为有雇员企业(employee firms)和无雇员企业(non-employee firms,self-employment)两种。其中,无雇员企业相当于我国的个体工商户,占整个小企业数量的一半以上。这一定义被广泛地使用,但是不同行业小企业的界定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如表1所示。
表1 小企业管理局(SBA)对部分行业“小企业”的界定标准
小企业在美国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小企业数量多、增长速度快,对GDP的贡献大。2007年,美国共有小企业2,774万家,占企业总数的99.9%,比2006年增长3.58%,如图1所示。根据统计显示,小企业年营业额大约占大企业的70%左右,所创造的GDP大约占非农私营行业的50%左右1Advocacy:the voice of small business in government.The Small Business Share of GDP, 1998-2004.www.sba.gov/advo.。
图1 小企业数量与增长速度
二是小企业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而且为超过2/3的初次就业者提供了就业。2003年,美国小企业的就业人数占私人部门全部就业人数的56.5%。更为重要的是,不为大企业欢迎的就业弱势群体,如缺少工作经验的年轻人、妇女等,能够相对容易地在小企业就业。
三是小企业能促进技术创新,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美国自然科学基金会研究表明,用于研究开发的每1美元所产生的创新成果数,小企业是大企业的24倍;小企业的人均技术创新数是大企业的2.5倍;从确定新产品性能标准到将其投入市场的间隔时间,小企业平均为2.22年,大企业则为3.05年。
四是小企业有利于增加美国出口。据美国商务部估计,2007财年2美国的财政年度(财年)不等同于自然年度,2007财年即为从2006年10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下同。,共有259,400家小企业从事出口贸易,占出口企业总数的97.3%;小企业出口金额高达9,150亿美元,占出口总额的28.9%。美国总统奥巴马于2009年提出“五年出口倍增计划”,其中对小企业的倚重是该计划的重要方面。
小企业在美国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与大企业相比,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总体处于弱势地位,其整体的重要性及单个企业的弱势力量并存。规模不大、融资困难、抗风险能力弱等问题较为突出。因此,美国政府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都会在政策上对小企业发展予以倾斜和支持。历史地看,美国对小企业的支持政策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大约从20世纪30年代到50年代末。这一阶段是美国小企业政策的形成时期,主要目标是反垄断、维持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支持小企业在与大企业的竞争中生存下去。
第二阶段从20世纪50年代末到80年代。这一阶段美国政府对小企业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主要政策目标是维护小企业的竞争地位,扶持小企业逐渐发展壮大。
第三阶段从20世纪80年代末至2007年。这一阶段美国面临经济结构调整的巨大压力,政策目标是鼓励和发展小企业技术创新。在20世纪70年代石油危机以后,面对来自日本和欧洲的强大竞争,美国的传统产业日薄西山。美国政府不得不调整产业结构,力图通过技术领先维持产业国际竞争力。在此背景下,美国制订了一系列的财政和金融政策,鼓励小企业创新和加快技术向小企业的转移。
第四阶段从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至今。美国经济受危机影响增速下滑、信贷市场冻结、失业率维持在10%的高位。据统计,2008财年,美国共倒闭企业641,400家,其中613,794家是雇员规模在20人以下的小企业(占95.70%),641,158家是雇员规模在500人以下的小企业(占99.96%)。为了摆脱困境,美国政府加大了对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政策目标着力于从税收优惠、信贷市场、政府采购、医疗保险等多个方面支持小企业发展。
经过近一个世纪的发展和演变,美国对小企业发展的支持已基本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政府与社会组织相结合的管理体系,以及财政、税收、金融相结合的政策体系,在专业化、市场化和社会化等方面都达到了较高的水平,对支持小企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美国小企业管理局获联邦财政全额预算拨款,除少量预算资金用于维持机构正常运转和支付人员工资外,大部分用于小企业发展。
1.“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SBIR)
对小企业创新的支持主要是通过一些科技计划实施的。小企业管理局于1983年开始实施“小企业技术创新研究计划”( Small Business Innovotion Research,简称SBIR),鼓励小企业参与联邦政府研究与开发工作,促进新的技术产品和技术服务的形成,推动技术进步。SBIR规定在美国境内研究与开发经费(Research and Development,简称R&D经费)超过1亿美元的联邦机构,必须按照R&D经费的一个确定比例(开始的比例确定为0.2%,现在已经逐渐提高至2.5%),用于支持小企业所申请开展的研发项目。SBIR项目资助分为三个阶段:第一期资助是进行可行性研究,以评估一个创新项目在科学和技术上的优势。获得这一期资助的小企业可以在随后的6个月内获得最多10万美元的资金支持。第二期资助主要是扩展第一期投资的成果,是在第一期可行性研究基础上进一步支持研发活动。获得这一期资助的小企业可以在随后的两年内获得最多75万美元的资金支持。第三期资助是将研发成果由实验室推向市场的过程,SBIR不再提供直接资助,但协助小企业获得私人风险投资或非SBA的官方资助。
在1983~2009年的27年间,农业部、商务部、国防部、教育部、能源部、卫生部、交通部、环保部、NASA和美国自然基金会等数十家联邦机构参与了SBIR计划。第一期资助项目累计80,467份,第二期资助项目累计32,036份,投入资助资金累计达269亿美元,如表2所示。
2.“小企业技术转移研究计划”(STTR)
小企业管理局于1992年设立了“小企业技术转移研究计划”(Small Business Technology Transfer Research,简称STTR),主要是鼓励高新技术小企业与非营利性研究机构开展合作研发,促进技术成果的转化和推进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STTR旨在推动联邦研究机构、非营利性研究机构等与小企业合作,加快科研成果向小企业的转移和实现产业化。STTR计划要求R&D经费超过10亿美元的开放性研究和研究开发基金,必须划出其R&D经费的0.15%(目前已经提高到0.3%),用于支持小企业的技术转移。STTR支持的小企业必须是美国公民所有(占50%以上的股份),独立经营、以营利为目的,企业规模在500名雇员以下。STTR的目的是促进小企业和非营利性研究机构之间的合作,开展技术转移和推广工作。参与STTR计划的对象主要是国防部、能源部、卫生部、NASA以及国家科学基金会等5个部门,以及非营利性的研究机构,包括大学、民间研究机构以及联邦政府资助的研究开发中心等。
表2 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SBIR):1983~2009年 单位:份、百万美元
与SBIR计划类似,STTR计划的实施也分为三个阶段,主要区别在于:STTR计划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资助金额为10万美元,时间延长为一年,主要是为了保证充分论证科技成果转化的现实可能性;STTR计划项目的研究开发阶段资助金额为50万美元。从1995年至今,STTR计划每年资助金额都在1亿美元以上,其中40%以上的项目实现了商业化。
1993年出台的《购买美国产品法》规定:10万美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合同必须优先考虑小企业,并提供12%的报价优惠。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法案,规定每年联邦政府采购总包合同(primary contracts)金额的23%必须授予小企业。美国小企业管理局规定:与联邦政府采购机构签订采购合同,然后转包给小企业,鼓励联邦政府主要承包商分包给小企业。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复兴与再投资法案”(ARRA)加大了政府公共支出的力度,小企业也因此获得了更多的政府采购支持。2009财年,小企业获得联邦政府采购总包合同共计968亿美元,占比为21.89%,如表3所示。此外,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分包合同(subcontracts)的占比为31.82%。
表3 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总包合同及小企业占比 单位:亿美元、%
小企业管理局在支持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是帮助小企业在联邦政府采购中获得“公平份额”。联邦政府是美国最大的“单个”消费者,每年要向私营企业购买上千亿美元的商品和劳务。按照相关立法规定,联邦政府采购总包合同金额的23%要授予小企业。小企业管理局代表小企业的利益,与各个政府机构保持经常性磋商和交涉,以确保小企业获得足够份额的政府采购合同。
二是帮助小企业与政府订立产品或服务采购合约。小企业管理局参与合同招标,并且将适合于小企业的一些合同项目留给小企业;而且,小企业管理局还有权将一个大合同分割成若干个小合同,帮助小企业获取大型联邦采购合同中的分包合同。
三是向小企业提供“能力认证证书”。小企业管理局就小企业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能力、信用、诚实、毅力和坚强意志”出具“能力认证证书”,帮助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同时,为防止小企业滥用“能力认证证书”,小企业管理局规定“能力认证证书”针对具体政府采购合同签发且仅对该合同有效。
四是向小企业提供保证债券3保证债券(surety bond)是合同承包方缴纳一定的费用、从保险公司购买的一种债券,是向合同发包方提供的一种保险,确保其能完成承包合同。一旦合同承包方违约、不能完成承包合同,保险公司要承担合同发包方的损失或者另找其他承包方完成合同。担保。根据相关规定,价值10万美元以上的联邦政府建造合同,以及很多服务合同和供货合同等,均要求合同承包方提供保证债券,大多数的州和市政府采购合同也有此要求。小企业管理局可以向符合条件但无法直接从保险公司获得保证债券的小企业提供最高达200万美元的担保,帮助小企业提供保证债券。1997年,小企业管理局共提供了4,021起保证债券担保,涉及合同金额达8.07亿美元。2009年《美国复苏和再投资法案》(ARRA)将小企业管理局对小企业保证债券的担保金额,由200万美元提高到500万美元,为小企业竞标政府工程和服务合约提供大力支持。
五是通过信息技术帮助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小企业管理局建立采购自动搜索系统,覆盖了全国范围内渴望参与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多数小企业,300余家政府和行业机构的采购官员都能使用该系统,查阅并联系合适的小企业。
税收政策是美国支持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方面,一般而言,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为达到如下目的中的一个或多个。一是减轻小企业税收负担、降低其税负水平,为小企业发展创造更为宽松的外部环境,维持小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二是引导更多私人资本、风险资本等投资于小企业,方便小企业获得融资支持。三是鼓励小企业开展研发创新活动,加快新技术创造和新产品形成。四是鼓励小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技术设备,提高小企业的现代化水平。而且,税收优惠政策更多地与财政支持政策、金融支持政策等相结合,发挥政策合力,更好地支持小企业发展。
历史地看,美国历届政府都很重视向小企业提供税收优惠政策。1993年,克林顿政府通过《综合预算调整法案》,对90%的小企业给予减税;2001年,小布什政府通过《经济增长和减税法案》,允许小企业将更大数额的新增投资列入费用,计划10年内为小企业减税70亿美元;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生效了17项针对小企业减税的法案,包括对一些关键的小企业投资实施资本利得税减免,对新增加工资支出的小企业提供10%的所得税税收抵免,对向雇员提供医疗保险的小企业进一步扩大税收减免额度等。
一是允许小企业选择合适的所得税纳税方式。小企业可从两种纳税方法中任选一种:一是选择一般的公司所得税纳税方式,适用15%~39%的超额累进税率;二是选择合伙企业纳税方式,即根据股东应得的份额并入股东的个人所得之中,按个人所得税计算缴纳,适用10%~35%的超额累进税率。此外,美国《经济复兴法》还规定,雇员在25人以下的小企业,企业所得税按个人所得税税率缴纳。这些政策赋予小企业投资者一定的纳税选择权,使其能选择最合适的纳税方式,以降低税收负担,增加税后利润,增强竞争实力。
二是不断降低小企业的所得税税率。1981年的《经济复兴法》将涉及小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下调了25%;对创新性小型企业还将其资本收益税率减半按14%征收;年应税收入在5万美元以下的小企业,可享受15%的低税率。2006年年底,小企业的最低所得税率又从15%进一步降低到10%。低税率充分体现了政府对小企业的扶持,也促进了小企业的蓬勃发展。
一是对私人资本投资小企业实行资本利得税收优惠政策。数据显示,小企业投资的2/3以上来自私人投资者。政府为鼓励私人资本向小企业投资,降低投资所得税率,对资本收益实行为期至少5年的5%税收豁免。对营业收入不足500万美元的小企业实行长期投资税减免。对向总资产500万美元以下的小企业的投资永久性减免投资税。
二是对风险资本投资小企业实行资本利得税收优惠政策。美国政府从20世纪70年代起,对风险投资给予大力支持。1978年收入法案将资本增值税率从49.5%下调至28%;1981年发布了《经济减税法案》,规定个人缴纳的风险收益税再度从28%下降为20%;1986年美国国会颁布了《税收改革法》,规定投资额的60%可以免税,其余40%减半征收所得税;1997年制定的《投资收益税降低法案》,则进一步降低了投资收益税率。
研发费用扣除政策主要是为鼓励小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和研发活动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是美国税法把各类科研机构都定为“非营利机构”,免除其纳税义务。同时,为鼓励小企业增加科技开发投入,规定凡用于科学研究和实验设计的费用,在财务账目上可以作为日常生产费用,或者从应税所得中一次性扣除,或者在若干年内从全部所得中扣除。二是根据《经济再生法》,对下列部分研发费用可以免税:
(1)小企业研发费用,如果课税年度超过过去3年平均研发费用,超过部分25%给以减免;
(2)小企业从事基础研究,基础研究费用的65%作为非课税对象;
(3)对小企业的研发费用扣除优惠,可以向前结转3年、向后结转15年。
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相继出台政策缩短了原折旧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实行“特别折旧”制度,允许企业在投资后的1~2年里对新购置使用的固定资产提取高比例折旧,对某些设备在其使用年限初期实行一次性折旧。将科研设备的法定使用年限缩短为三年,使每年的折旧金额超过企业所增资本额,对于企业更新设备和采用新技术发挥了巨大的促进作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美国政府制订了关于小企业减税的特别规定。“经济刺激法案”规定为美国企业提供50%的特别资产折旧,以降低企业税负。“经济复兴和再投资计划”延长了该计划的实行时间,并对折旧资产进行了详细规定,如符合修订的加速资产折旧制度(MACRS)的新置资产、折旧超过3年的电脑软件,以及租赁改善资产和使用率超过50%的客车等资产。
完全亏损弥补政策大大降低小企业的投资风险。由于小企业经营项目单一,投资风险相对集中,且生命周期相对较短,当税收政策不对亏损实行完全弥补时,旨在刺激投资的一些税收政策,如低税率、投资抵免、加速折旧等就不能真正给小企业带来实惠。对小企业来说,亏损是否得到全面的税前弥补是其他一系列税收政策能否发挥作用的关键和重要配套。全面弥补亏损的税收政策可降低小企业收入的波动幅度,分担小企业的投资风险,鼓励企业扩大投资规模。美国税法规定小企业股东遭受的损失可以用来抵减其他来源的收入,如从别的公司得到的工资收入抵减小企业股东分摊的损失,扣除数额不能超过股东的基值,超过部分要结转到以后年份,结转的期限没有限制。对损失数额超过股东基值的部分,按比例从股东其他收入项目中进行损失扣除。
2008年以来,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美国还专门制定了针对小企业亏损弥补的税收政策,以帮助中小企业度过难关。美国2009年出台的“小企业救助计划”规定,在2009年和2010年,允许年营业收入低于1,500万美元的小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向前结转5年。
我国中小企业对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等方面都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在发展中也经常会遇到融资难、经营压力大等困难。通过研究美国对小企业扶持的财税政策,得出以下启示:
一是高度重视小企业技术创新和应用,并制定长期的、详细的支持计划,建立完善的小企业技术创新和应用体系。小企业体制机制较为灵活,在技术创新和应用方面的条框束缚少;同时,在缺乏政策支持的情况下,技术创新和应用的高风险与小企业的低风险承受能力不能达成合理匹配。财政对此的支持应以通过技术创新和应用发展和培育小企业核心竞争力、内生增长能力为导向,建立遵循技术创新和应用的阶段性规律、符合经济结构和产业发展方向、适应小企业实际的技术创新和应用体系。
二是建立运转良好的政府采购支持政策框架,为小企业发展提供一个稳定的市场。一方面,通过立法规定支持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明朗化,引导小企业形成投资经营合理预期。另一方面,通过制度创新,将政府采购支持政策落到实处、建立真正有利于小企业发展的体制机制。最后,为解决小企业对于参与政府采购信息不通畅、谈判能力弱、单个成本高等问题,政府应建立专门机构作为官方或有官方背景的代理人或中介,为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信息支持、代理谈判并降低交易成本。
三是实行相对灵活的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减、免、抵、加速折旧、亏损弥补等多种方式,建立涵盖所有小企业及生产经营活动各个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减轻小企业税收负担,鼓励社会资本对小企业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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