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商要交往,交往须有道

2013-12-23 07:43王丽平
检察风云·预防职务犯罪 2013年6期
关键词:权力官员制度

王丽平

【编者按】

“你们能不能多刊登一些优秀的演讲稿?”在与读者的交流过程中,这是一个编辑部同仁经常被问到的问题。自从在2012年第6期《正刊》中开设“预防讲堂”以来,相关栏目便成为了读者关注的重点。在2013年第1期出刊后,更是有大量的读者来电、来函希望能看到《权力的边界(讲稿节选)》全文。对此,编辑部也在积极思考,如何为一线预防提供更多更好的学习借鉴。本文便是一次全新的尝试,从以往的成稿组约,到此次限定主题向作者约写稿件,希望能借此丰富预防宣讲的内容。

今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同出席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江苏代表一起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时强调:面对纷繁的物质利益,要做到君子之交淡如水,官商交往要有道,相敬如宾,而不要勾肩搭背、不分彼此,要划出公私分明的界限。

这个道,就是为官者要忠于职守,不贪不占,勤勤恳恳为民服务;为商者,要货真价实,不搞欺诈。两者要相敬如宾,按照常理和规则做事,不要出格,不要越过界限。政府向企业提供服务,是职责使然,只有勤勤恳恳办事,按方针政策执行,才能更好地创造出良好的发展环境。企业发展起来后,就要积极支持国家建设,如期完成税赋,尽力改善工人的生产和生活。但在一些领域,官商之间的关系不清,商乐于向官谄媚,官经不起商的诱惑,有的入干股,有的收回扣,还有的以亲戚出马,曲线发财,如此臭味相投,就难免会出现权钱交易。市场经济一旦被金钱交易所打破,不仅腐蚀了吏治,浊化了空气,更会造成产业发育的畸形,严重阻碍市场创造力的增长。官商勾结,勾肩搭背,就成了官场与商场的毒瘤,不加以切除,就会不得安宁。

官商交往,要守得住为官的底线。唯有坚定理想信念,保持高尚情操,才是官商交往之道。

内涵:“官商交往要有道”的深意和新意

“官商之间要相敬如宾,不要勾肩搭背。”寥寥数语,生动形象,切中要害。其中包含的三层意思,有深意,也有新意。

其一,讲官、商交往之道。

此非“小道”,关乎如何发展、如何执政。如果把官联系到执政者,把商联系到发展市场经济,共产党当然要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治国理政,官、商之间不能不打交道。但经营经济,不等于“官商经济”。政府通过宏观调控、市场监督等手段,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不等于权力要服从资本。作为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国家,由于市场发育不成熟,法治环境和管理机制不完善,难免出现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国际上,“权力资本化”曾广泛出现在南美洲、印度尼西亚、俄罗斯等一些国家和地区,对其长远发展造成了很大损伤。前车之鉴,不可不察。所以,官商要交往,交往须有道。

其二,讲官、商交往要相敬如宾。

历史上,我国长期重文轻商、崇仕贬商,甚至认为“无商不奸”。韩非子将工商之民称为“五蠹”之一。汉、唐都颁过“贱商令”。计划经济时期,商业活动也曾被扣上“投机倒把”、“搞资本主义”等帽子。改革开放,特别是对私营经济的放开搞活,商业复苏,创业队伍迅速发展壮大。企业家在创造财富、推动改革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现在大家都赞成“无农不稳、无工不富、无商不活”的说法,对商从一个“贬”字转为一个“敬”字。官员当然也应作如是观。但官之敬商,乃“相敬如宾”之“敬”。官员有责任、义务为商人服务,但不能越位、更不能拿利益交换为筹码,以公权谋私利。商人当然可以享受官员提供的服务和便利,但应限于政策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而不能拿利益去贿买官员手中的权力。所谓“相敬”,就是“敬重”加“敬畏”。

其三,讲官、商交往不要勾肩搭背。

细数无数落马官员,都有官商交往的影子。相敬如宾,宾者客也,不能称兄道弟,不要勾肩搭背,结成利益同盟,丧失起码的原则立场,触碰党纪国法的高压线。由于资本的逐利本性,总有不法商人觊觎干部手中权力,千方百计攀亲挂友套近乎,试图拉人下水,让权力沦为其牟利的工具。面对这样的权力风险,干部尤其需要自警自励。

习总书记强调的这条官商交往之道,是对官员权力的限制之道,也是对企业家精神的培育之道,更是一条规定了官商交往之“度”的光明大道。官商走好这条道,于国有功,于民有利,于政治体制改革和中国经济转型都有重要意义。

史鉴:官商交往“失道”危害重大

考究历史不难发现,我国一直存在“官商合流”的不良传统。表面上,中国历来“重农抑商”,所谓“士农工商”四个等级,士最高,商最低。读书做官是伟业,逐利经商是末务,但事实并不尽然。官与商之间从来没有跨不过去的鸿沟,这两股道常常明交暗汇、曲径通幽。

汉武帝刘彻穷兵黩武、征讨四夷,致使国用空虚、百姓困乏。于是,按法家桑弘羊的见解实行改革,搞“盐铁专营”,这相当于设立一家特大型的中央直属企业“大汉盐铁集团公司”,“尽笼天下之货,贵卖贱买”,大批官员得以合法地成为“官商”。结果,便是如《盐铁论》中所写:建盐铁策博利,富者买爵败官、免刑除罪,公用弥多而为者徇私,上下兼求,百姓不堪。

以后历朝历代,凡是可以获得丰厚利润或者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工商业领域,官员、官府都要横插一脚,如大太监代表皇帝主持采矿业;如盛行600年的漕运制度控制着全国的粮食贸易;如苏杭的皇家织造、景德镇的官窑;如直接由皇室掌控的、与拉美殖民当局的巨额白银贸易。

中国封建社会的官商关系固然是矛盾,封建政府因为商人在经济上“上争王者之利”,“财或累万金而不佐国家之急”,同时又恐其在政治上“生大奸”,因而采取加重赋税,贬抑地位,甚至强制剥夺财产等办法,横加打击;但另一方面,中国封建社会的官商之间又是同一的,他们千方百计互相勾结,互相利用。官商结合是中国封建社会与生俱来的附属品,起始于秦汉,发展于隋唐,鼎盛于明清。

中国封建社会作为一项制度早已退出历史的潮流,但不容否认其思想观念及行为模式却依然能对当今国人产生影响。数年前《胡雪岩全传》的抢购风潮及“为官须看《曾国藩》,为商必读《胡雪岩》”的口号便是最好的证明。因此当前官商关系不和谐的历史渊源便是受中国封建社会官商关系的影响。

据史料记载,周灭商后,商朝人失去了贵族权,又无土地牲畜,只好外出谋生,做起买卖来。从此以后,凡是做生意做买卖的,统称为商人,过着低人一等的生活。在随后几千年的封建王朝中,商人的地位虽然起起伏伏,但是总体而言地位不高,处于社会的末端,甚至形成了士农工商的等级观念。在这样的社会氛围中,商人的财产并不会被严格保护,商人的生存空间也会受到挤压。为了求得生存,商人开始依附于握有权力的官员,想方设法讨好官员,获得官员的庇护;而且商人在获得财富后,往往会通过各种手段在官府谋得一官半职,继而使卖官鬻爵成为可能。在这方面,营国巨商吕不韦、红顶商人胡雪岩堪称代表人物。吕不韦乃战国末年著名商人,通过“往来贩贱卖贵”,家中积累了千金,后结识秦国流亡公子赢异人,资助其回国登上王位,自己则成为秦朝相国。胡雪岩则是清末著名徽商,通过捐输和辅佐陕甘总督左宗棠,清政府赏其黄马褂、红顶戴,成为名噪一时、羡煞其他生意人的“红顶商人”。由此可见,在漫长的封建社会时期,商人与官员的关系是一种依附关系,商人与官员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时至今日,商人与官员这种依附关系的糟粕依然存在,就像前面所言,“勾肩搭背、不分彼此”。在这种环境下,能够获得大的订单、能够拿到项目审批书的企业,往往是那些与某些政府官员关系密切的企业,而非资质与诚信值最高的企业,价值规律在这里受到了阻力,正常的市场竞争被破坏。某些官员通过为企业提供方便,获得了巨额的收益。这些官员与商人实现了共赢,可是整个社会却要为他们埋单。消费者用同样甚至更高的价格买到质量较差的商品,那些品质良好的企业却被“劣币”所驱除……他们形成的利益共同体已经严重损害了整个社会的利益。

官商勾肩搭背,不仅败坏党风、政风、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而且还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市场运行效率。商人寻求与领导干部的个人关系,目的通常是通过权力的庇护获取经济利益。不可否认,在这部分利益中,有的原本是正当、合法、应得的,但更多的则成了权钱交易的黑数。

官员的权力寻租、商人的不法利益,损害正常的市场竞争,导致市场难以实现正常的优胜劣汰。商人获取的不法利益包括有形的各种资源,比如优惠的税收政策、土地以及各类政府补贴和专项资金等;还包括一些无形的资源,比如特许的市场准入、更大的经营权限等,甚至还包括对企业违法行为的纵容。一些企业通过获取这些特权,比之同行便有了明显的竞争优势。即使在技术、管理上相对落后,生产效率相对低下,这些企业依然能够在竞争中胜出。然而,“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必然导致市场机制失灵,市场运行效率低下。

在此背景下,官商交往要有道,应具体表现为:商人作为市场主体,要把全部心思放在提升产品质量和加强内部管理上,要通过质量和管理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从而赢得市场及消费者的信任,而不是想方设法拉拢官员、贿赂官员,靠非法手段获得发展机会。官员要用好手中的权力,始终把公共利益放在首位,依法履行自身所肩负的服务职能,为所有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加强对部分企业不当行为的监管,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政府官员代表着政府的形象,一定要严格要求自己,不能与生意人走得过近,不能在觥筹交错中丧失了底线、没有了原则,否则,不仅会毁掉政府的形象,也会毁掉自己的未来。

镜鉴:国外官商交往中的“有道”与“失道”

在当今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官员和商人各在其位、各司其职。法治、廉洁、高效的政府培育了健康的官商关系,推动了经济的持续发展,维护着社会的繁荣稳定。但是客观地看,国外一些国家,官商交往上仍是既有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的“有道”之处,也有值得我们警醒的“失道”之处。

其一,部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失道”的官商交往。

在一些国家,官员的行为没有稳定的预期,缺乏公开、透明的规则,法规和政策不是维护经济秩序的工具,而是官员设租寻租、牟取私利的手段,由此形成了官商关系的错位。这种商界和政界不道德结合的市场经济,被称为裙带资本主义。它比较普遍地存在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诱发了市场紊乱、政府腐败、贫富悬殊、社会不公。裙带资本主义的形成有着复杂的体制和文化原因。官商关系的错位使得国家的政治形态发生畸变,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类。

一是财阀政治。财阀政治是垄断资本独占性地控制国家政权和政府决策的政治经济形态,它的形成与政府主导型的经济密切相关。以韩国为例,20世纪60年代以来,韩国政府以行政手段合并企业,用国家资金扶植出了现代、三星、大宇等大型企业集团,造就了韩国经济短期内迅速崛起的“汉江奇迹”。成也萧何,败也萧何。规模巨大的韩国财阀只是“虚胖”,它的资金投入不是靠企业正常经营形成的积累,而是银行贷款。1997年年底,韩国30家大财团平均资产负债率达到了379.8%,在亚洲金融风暴的冲击下不堪一击,暴露出“泥足巨人”的本来面目。

在财阀政治中,财阀主导政府决策,争取各种特惠政策;官员出售行政特许权和财政、金融资源,向财阀索取回报。权钱交易的层次甚至可以上达政府首脑。现代集团的郑氏家族在韩国号称“韩国的肯尼迪家族”。韩国警方在彻查郑梦宪案中发现,郑家向韩国高官行贿的金额累计约150亿韩元。

二是家族政治。家族政治是指一国的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沿着血亲、姻亲、部族关系畸形地集中起来。政治领导人以婚姻和家庭关系为纽带实现权力与资本的合流,构建官商一体的权贵富豪。

南亚诸国,经商和从政都以家族而非个人作为基本单位。普通民众对豪门望族的敬仰成为根深蒂固的家族文化。在竞选民主的催化下,造就了家族政治的不绝如缕。巴基斯坦的布托家族、印度的尼赫鲁-甘地家族和斯里兰卡的班达拉奈克家族,都是在各自国内声名显赫的政治家族。为了使夫贵妻荣、子承父业的家族政治保持长久的生命力,豪门与权贵政治联姻、官商合流司空见惯。如两度担任巴基斯坦总理的贝·布托的丈夫扎尔达里就是该国的巨富。在布托任职期间,他担任国家建设部长,对每一项公共工程都要求收取10%的回扣,被讥讽为“10%先生”。对扎尔达里贪渎的指控便是导致铁蝴蝶贝·布托两次下台的原因。

家族政治中的国家事务蜕变为私人事务,缺乏私人关系,就享受不到法定的经济社会权利。如菲律宾因腐败丑闻下台的总统埃斯特拉达在任时,曾推出雄心勃勃的“照顾穷人计划”。但是计划中的扶贫资金控制在众议院手中,没有门路的穷人,难以获得政府的资助。家族政治创造了一种缺乏政治关系的穷人——政治穷人。

三是黑金政治。黑金政治是资本集团以金钱资助政治人物,利用黑社会暴力控制选举,以培植政治代理人的行为以及由此形成的政治形态。在实行竞争性选举的国家或地区,政治黑金是难以根绝的政治之癌。

综上所述,国外官商关系畸变的前提是官员与商人对自身的错误定位:官员热衷于通过行政规制干预经济事务;商人醉心于与官员编织裙带关系,获得特许便利。各种层次的朋党和密友结成了覆盖社会的网络,精英人物大面积腐败,全社会的道德水平下降,使市场关系极度混乱,经济发展跌入停滞的泥潭。

其二,部分国家和地区确保“有道”的官商交往举措值得借鉴。

官商关系畸变最深厚的体制根源,是行政权力没有得到有效规范。在建立法治、高效、清廉的现代政府方面,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是:只有建立健康的官商关系,才能有效地遏制腐败,促进社会公平公正。

一是规范行政权力。新加坡是全世界目前为数极少的在高度发展经济的同时,又有效地遏制了腐败现象蔓延的国家。它最具有借鉴意义的启示,在于制约权力资源,从制度上防止权力的滥用和异化。新加坡政府认为对权力的关节点一定要进行控制,尽量减少公务员自行处理人、财、物等方面的权力,特别是财政权制约。部门提出预算报财政部,由国会审议,总统有财政否决权,同时还有人事否决权和贪污调查权。审计署每年对财政使用情况进行严格审计并报告国会,确保不出现大的腐败。为此,我们在权力运行上,应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和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降低行政权力在官商交易中的含金量,逐步消解官商勾结的环境和土壤。

二是扩大公众参与,提高政府决策的透明度。20世纪初叶的美国,州市的腐化也相当严重。州政府在行使土地审批权时,把土地批给私人修建铁路,在低税率、高票价方面给私商特惠,从中牟取私利。市政府将公用事业承包给私商,收贿赂、吃回扣。承包商通过安插官员亲友、支持竞选等方式获得丰厚利润。在席卷全国的“进步主义运动”压力下,美国各州市纷纷开始扩大民主、容纳公众参与的政治改革。州政府改革的最大成就,是将各州参议员由州议会间接选举,改为选民直选。参与范围的扩大,击溃了不法商人贿赂州议会,控制联邦参院议员选举的弊端。市政改革也通过市议员的直选,使政客们的施政纲领更加注重城市底层的利益。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我国浙江温岭的一些乡镇,以协商民主的方式在城市建设等公共事务的决策中,建立了政府协调、专家与公众参与的机制,提高了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的水平,防止了公共工程中常见的官商勾结腐败现象。这些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应予以借鉴和推广。

三是提高反腐机构的相对独立性,增强体制内监督的实效。新加坡的廉政建设有一个特点,就是保持官员的廉洁不靠“政党轮替”式民主以及“狗仔队”式新闻监督。而其得以实现的关键在于新加坡有一个拥有独立、完整秘密调查权的国家强力部门承担反贪、防贪重任。这给我们的启示是,在廉政建设中、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同时在廉政体制的建设上,要注意制度设计的科学性,提高监督部门的相对独立性,增强体制内监督的实效。

对策:保障“官商交往要有道”需加强制度建设

所谓制度反腐,就是以制度和法律的手段制约和监督权力的行使,以反对腐败的一种治理方式。制度反腐强化了规则在反腐过程中的核心地位,使反腐实践走上了规范化、稳定化的道路。国际透明组织指出:发达国家的腐败度比较低,发展中国家的腐败度比较高。而发展中国家的腐败是体制性的腐败,其根源在于不合理的经济政治体制。当前我国的腐败问题是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这样一个特定历史时期发生的,制度上的不完善是腐败滋生和难以在短期内完全解决的深层次原因。重点抓好制度建设,是保障“官商交往要有道”的必由之路。

1. 强化制度意识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增强人们的制度意识是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前提和基础。如果缺乏制度意识,不仅难以制订出好的制度,即使有了好的制度也难以得到有效贯彻和执行。

增强制度意识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增强执行制度的意识。古语有云,“徒法不能自行”。如果人们缺乏执行制度的意识,那么,再多再好的制度最终也只能是摆设。事实表明,制度的效用不仅取决于制度本身的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而且取决于制度执行力的大小。执行意识强,制度执行有力,腐败现象就少,即使发生了腐败现象也比较容易遏制。相反,缺乏执行意识,制度就难以发挥出应有效用,腐败分子就会肆无忌惮。二是增强维护制度的意识。要坚决同一切违反和破坏制度的行为作斗争,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增强制度意识,宣传教育和表率作用不可或缺。要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领会制度精神,熟知制度内容,牢固树立严格按制度办事的观念,养成自觉执行和维护制度的习惯。各级领导干部应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意识,带头学习制度,严格执行制度,自觉维护制度,一级带一级、一级抓一级,做出榜样,抓出成效。全党全社会的制度意识增强了,自觉执行和维护制度的良好风气形成了,各项工作和事业才能顺利发展,反腐倡廉建设才能不断取得更好的成效。

2. 健全制度体系

要围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科学完备的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这一目标,依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来统领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的各个方面和环节,健全包括公开行政、透明决策、新闻独立监督、司法独立审判、金融实名、财产申报、招标投标、独立审计、公共财政、问责弹劾、权力制约等制度。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健全和完善廉政法律法规。要坚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深入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改革开放新形势下和长期执政条件下反腐倡廉建设的特点和规律,针对反腐败实践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实现制度创新。同时,及时废止一些过时、无效的法规制度,在法规制度的内容上不断实现与时俱进。要以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各项制度为重点,逐步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倡廉法律法规制度体系。真正实现:没有使腐败行为放任自流的“真空地带”;体系内部关系协调,不存在法律法规之间相互抵触和矛盾之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法律功能齐全,刑事、行政、经济等各种法律手段相互补充,形成整体功能和综合效益;廉政法律法规的体例安排合理,效力等级不同的法律规范协调一致。

二是健全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是有关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登记、公布的制度,是科学反腐制度体系的核心内容,是体现“终端治腐”理念的一项重要措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已为多数发达国家采用。有的国家将财产申报的规定包含在综合的廉政法规中,如美国的《政府道德法》、加拿大的《利益冲突法》、新加坡的《防止贪污法》、韩国的《公职人员道德法》等;有的是专门立法,如墨西哥的《公务员财产登记法》、泰国的《国家公职人员财产与债务申报国家法》等。只有建立起有效的财产申报机制,将国家公职人员的个人甚至家庭财产置于人民群众和国家法律制度的监督之下,才能使腐败分子的非法所得无处存藏,使其难以为所欲为,从而有效地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是完善权力监督制度。制度反腐重在监督。如果没有一整套严密的监督机制,那么,再好的制度也犹如一尊稻草人。目前党内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组成了我国的监督体系。但由于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没有彻底建立起来,即使制定了一些监督制度,在执行和具体操作的过程中,也往往形同虚设,难以发挥作用。要避免绝对权力带来的绝对腐败,必须全方位建立和健全监督体系。一方面要加大党内监督力度,完善党内监督机制,强化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政协和民主党派监督的整体功能;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群众的民主监督作用,推行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等监督机制。

3. 强化制度执行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提高执行力始终是制度建设的重中之重。应把“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作为制度执行的一个原则,让制度的价值在执行中体现,在实践中检验。

要提高反腐败制度执行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应把领导垂范作为提高制度执行力的前提。领导干部在思想上要有制度意识,同时,要以身作则带头学习制度,严格执行制度。

其次,应把宣传教育作为提高制度执行力的基础。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不断增强制度执行意识,养成自觉执行制度的习惯,把制度转化为党员干部的行为准则。

再次,把培养健康情感作为提高制度执行力的重要环节。每个人对腐败现象都有着不同的情感。如果内心排斥和拒绝腐败,廉洁自律也就有了最可靠的保障。培养健康情感是提高政治思想水平,达到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目标的重要基础,是提高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力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最后,把监督检查作为提高制度执行力的必要保证。监督机制不完善,必将造成监督错位、缺位,导致行为越轨、权力失控、决策失误等现象。所以,健全和完善监督制度,是党和国家制度建设中一件根本性、基础性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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