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犯罪比严刑峻法更重要

2013-12-20 20:24杨兴培
检察风云 2013年3期
关键词:犯罪学过分法学

文/杨兴培

中国社会因巨大的社会变迁正步入的风险社会,面对严重的犯罪形势,于是乎“从重、从快、从严”就成了相当一段时期的刑事政策选择,而即使为学界尽情赞颂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不过是对过去“从重、从快、从严”这一基本刑事对策的微调。其实,真正起釜底抽薪作用的应当是如何有效地防止犯罪的大量发生。

当前刑事法学领域的误区

在中国的刑事法学领域,有一个十分显见且已不为人所怪的奇特现象,即刑法学与犯罪学是作为两个虽有一定联系却又是相对独立的学科存在于法学领域之中的。由于在曾经的国家意识形态观念中,刑法就是镇压之法,刑事法学就是关于镇压之说,对犯罪的研究就是研究对犯罪如何进行镇压和惩罚。而犯罪学主要的一个内容是研究犯罪原因,刑法学与犯罪学根本不可以分家,两者都属于刑事法学的范畴,须臾不可分离。

中国社会和中国法学界存在一个严重的思维逻辑错误,即在认识和对待犯罪问题,不是首先去寻找和发现犯罪的真正原因,以此来努力消除大规模犯罪的社会原因,而是在犯罪发生之时或发生之后例行严厉的打击。我们应当要承认,在一系列原因中,由于没有繁荣和深入的犯罪学研究,由于没有对我国整体犯罪有一个深刻的认识,整个社会政治评估至今没有建立一个有效的制度检疫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和犯罪预防机制,因而很多的问题被掩盖、被忽视;而这一原因又与刑事理论研究方面至今没有形成的研究犯罪原因和预防为主的刑事法学,在社会实践方面至今没有建立犯罪预防体系有着很大关系。

因此,建立一个综合的、系统的、能够使传统的刑法学和一个强盛和繁荣的犯罪学联动、并以认识犯罪、预防犯罪为首要内容的刑事犯罪法学已是刻不容缓的学界任务和国家大事了。

过分看重刑事律法带来负面效果

在今天的中国,刑事法学研究过分看重对刑事律法的关照,已经给中国社会与法学界带来了负面的效果。

过分看重刑事律法的作用,使得严刑峻法必然成为一种社会的优先选择。在今天的中国,说严刑峻法是一种社会的常见现象并不为过。长达数三十多年的刑事立法的不断扩张和同样长达三十多年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奉行的“从重、从快、从严”的刑事政策应当说是一个很有力的注脚。但一味的严刑峻法,也会产生疲劳现象,从而使刑法的效用明显失灵。“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

过分看重刑事律法的作用,容易掩盖社会矛盾忽视了社会改革。对于引发犯罪的属于社会普遍性的原因应当要通过制度改革或者完善社会政策加以控制,仅仅依靠刑法来解决犯罪问题,是一个社会不负责任的表现,也是对人的基本权利的不尊重。同样,一个不关心犯罪原因、并努力消除这种犯罪原因的刑法学是没有出息、是不负责任的刑法学。因此,只有将刑事律法学置于包括犯罪学在内的整个刑事法学之中。惩罚任何一种犯罪的过程中,必须及时关注产生这一犯罪的社会原因与个体原因。关注犯罪原因,就必然要关注社会的某些弊端,这对于社会制度的改革也是大有益处的。犯罪的大量发生实际上就是向人们发出一个信号,这个社会出了问题。在一个总体通过暴力维持社会稳定的国家里,社会管理者阶层可以至今依然陶醉在自我欣赏之中,但也会贻误治理犯罪原因的社会良机。

过分看重刑事律法学的作用,必然导致法学学科发展的不平衡。在今天的中国,由于过分看重刑事律法学的作用,由此带来的社会与学术的消极效果已经明显地反映出来了。对犯罪现象研究的后备力量严重不足,以致对于众多和严重的犯罪时至今日仍不知其原因何在,有一种“盲人骑瞎马”的感觉。而为什么这么多的社会成员前赴后继,即使赴汤蹈火也要以身试法实施犯罪,其根本的原因是什么却语焉不详。因此,调整我国刑事法学的基本任务,把研究和关注的重点从对具体犯罪的认定与惩罚上转移到对整体犯罪的原因研究和犯罪预防上,是一个刑事法理论的应有选择。也许,研究犯罪,多少会触摸到社会灰暗之处。但对于一个想恢复健康的病人来说,不应该讳疾忌医,只有发现病灶所在,才能下药祛病。

马克思曾指出:“哲学家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造世界。”对于那些已经走出历史困境的国家和民族而言,通过改造世界的方法已经改变了过分看重刑法、消除了严刑峻法的历史痕迹固然是值得额手称庆,但对于中国这个依然受历史影响较深同时又由于现实的选择错误依然过分看重严刑峻法的国度而言,我们仍然不能忽视,只有预先深刻地了解这一历史和现实现象的原因,才能有效地改造社会这一实践进程所具有的价值取向。如果我们不从原因深处进行考察和忧虑,恐怕我们还没有也不会真正地走出这一历史的阴影,因而,还不能全身心地去改造我们的社会政策以迎接公平社会和平和宽容的轻刑时代的到来,并以此去建设和迎接一个美丽与和谐的新时代。

中国社会正步入风险社会,面对严重的犯罪形势,“从重、从快、从严”成了相当一段时期的刑事政策选择。其实,真正起釜底抽薪作用的应当是如何有效地防止犯罪的大量发生。

刑法学与犯罪学整体相互联动

犯罪学与刑法学本为一家,既本为一家,何以分离?中国社会何以在实践中如此喜好严刑峻法,在理论上如此看重刑法学,有着其深刻的原因。一是深受中国传统重刑轻民法文化浸淫、统治需要靠强力压服观念影响的历史原因。二是刻意强调犯罪的社会意识形态作用、不愿触及犯罪根本原因的观念影响。三是刑法学的研究技术过分师从德日、忽视刑事法学对社会检疫作用是一个重要的学术原因。

知其原因者,必要重视其原因;重视其原因者,须改造其原因。在犯罪现象身上,集中体现了当代社会的缩影。因此对犯罪的惩罚毕竟是事后的社会反映。一个聪明的社会应当将犯罪消灭在萌芽之中。在刑事犯罪法学整体相互联动的进程中,调整我国刑事法学的基本任务,把社会应当将对犯罪反应的重心不断前移,把研究和关注的重点从对具体犯罪的认定与惩罚上转移到对整体犯罪的原因研究和对犯罪的预防上,是一个时代发展的重要任务。由此,刑法学与犯罪学整合归一就呈现出必然的趋势,因此有必要从思想观念上予以高度重视。

将犯罪学与刑法学高度结合在一起,使得整个刑事法学对犯罪及犯罪原因的研究与整个社会更好地关注犯罪原因的生长条件和对犯罪原因的消除努力,看成是刑事法学的时代责任,而不在于仅仅对犯罪的一味严惩。火灾已燃,当然要先灭火救人。但一个社会在发生火灾后仍然不关注起火的原因,就有点本末倒置了。“曲突徙薪”的典故应该对中国人有所警示了。在犯罪原因初显之时,当政者是否能够及时发现并及时加以消除,这是一个时代的当政者无法回避的政治责任。为政者应当明白遏制犯罪、预防犯罪不能简单地依靠刑法。

当前,国家经济建设如火如荼,但各种经济犯罪也是暗潮汹涌,严重的经济犯罪也会吞没一定的经济发展成果。在一系列众多的原因当中,与中国社会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犯罪预警机制,在理论研究上没有一个强大和繁荣的刑事犯罪学多少有点关系,所以社会法治情景依然还不很理想。没有这样一些机制和研究,事实上很多的问题就会被忽视了。因此建立一个整体相互联动的刑事犯罪学已是刻不容缓的事。

由于历史的惯性作用,今天的犯罪情势还会十分严峻,因此在短时期内严刑峻法可能还会延续一段时间。对于社会管理者来说,大火已燃,灭火为先,自然不会轻言放弃严刑峻法的。但刑法学也没有必要鼓与呼,火上浇油,为严刑峻法寻找更多的理由。而学者们一味呼吁轻刑减罚,也自然会被认为是文人的无病呻吟,对社会管理者来说,也绝不会轻易动心而改弦易辙。然而,以往的严刑峻法使得中国的犯罪并没有明显得到长期有效的控制,因此,一个比较平和折中的路径选择是将刑法学置于广义的犯罪学之中,逐渐降低传统刑法学的比重。使依靠传统刑法学而建立起来的严刑峻法理论逐渐丧失基础,而刑法功能日益淡化意味着刑法的残酷性和刑法的严厉性也日益淡化和削弱。整体相互联动刑事犯罪学的建立,会让人们更多地看到犯罪的真正原因所在。没有人天生愿意成为罪犯。历史和现实已经证明和还将继续证明,利用严刑峻法遏制犯罪,以此希冀消灭犯罪,暴秦已经作了回答,前苏联也不是灭于犯罪,而是灭于腐败与制度不健全的必然。我们应当要心知肚明,当今一些不伦不类的犯罪学说根本不能解释我国当前社会犯罪居高不下的真正原因,我们再也不能做掩耳盗铃之状而贻笑于天下和后代子孙。

我们应当有理由也有责任提出:创建一个没有太多犯罪的繁荣和谐的现代化中国,这有待刑事法理论与实践的共同努力。而在其间,刑事法学理论有其自身的任务,能否实现刑事法理论研究的华丽转身,毕其功于一役,总得需要一代人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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