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残疾人养老方式选择的影响因素研究

2013-12-19 06:05遐,吴
宿州学院学报 2013年8期
关键词:残疾残疾人居家

罗 遐,吴 菁

安徽大学管理学院,安徽合肥,230039

1 问题提出

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不断加快,养老问题引起了政府和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关于养老问题的各方面研究也越来越多。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共有各类残疾人8 296万,其中,75.04%是农村残疾人,达6 225万[1]。残疾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而农村残疾人是构成这个弱势群体的主要部分。本研究探讨农村残疾人养老方式的选择及其影响因素,旨在促进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加强农村残疾人权益保障。

本研究是对农村残疾人养老方式选择及其影响因素的分析和探讨,与以往研究的对象是一般老年人口不同,本文的研究对象是农村残疾人,他们是更为特殊的群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等人群。农村残疾人的自身缺陷,决定了他们不能像健全人一样正常地参与家庭生活及生产劳动。他们生存来源单一,极少有外出务工就业的机会,生活主要由家庭中的其他直系亲属来供养。尤其是重度残疾人,只能依靠父母和亲属生存。随着农民收入的增加,残疾人家庭与一般家庭的收入差距也逐渐拉大,人均收入低,导致家庭养老功能低下,甚至出现老而养残、老无所养的现象。因此,对残疾人养老方式选择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目前,我国学术界关于农村残疾人养老方式或养老意愿选择及其影响因素的研究成果还比较少。但是,可以从一般老年人口的养老意愿的研究和农村残疾人养老问题的研究中得到一些启示。邓颖等人在对城市老年人养老模式选择影响因素的研究中,将“老年人的养老模式选择意愿”分为“家庭养老”和“机构养老”两种模式,采用单因素和多因素分析方法对影响老年人选择养老模式的因素进行了分析,研究发现,年龄、性别、婚姻状况、月基本生活费用、躯体活动功能、病痛、社会功能、心理功能都是主要的影响因素[2]。李建新等人在研究我国中西部农村人群的养老意愿时,采用Logistic回归模型分析各种因素对“养老靠子女”、“养老靠自己(配偶) ”和“养老靠政府(集体)”的影响,结果表明:家庭养老占据主导地位,地区差别是重要的影响因素[3]。郅玉玲等以浙江省农村老年人为对象,从经济来源角度划分养老支持力的主体是老年人自己、家庭成员或者亲属网络、社会和政府,由此将养老模式分为三类:自我养老、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4]。李文清的研究发现,农村残疾人家庭经济水平普遍较低,社会变迁、家庭结构变化等因素导致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尤其是老年残疾人面临着经济困顿、缺乏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多重困境,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养老选择要考虑的因素[5]23。以上研究成果都对研究我国农村残疾人养老方式选择的影响因素具有借鉴和参考作用。

2 数据与方法

2.1 数据来源

本文研究数据来源于“农村残疾人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研究”课题组于2012年7~8月在安徽省内进行的专项调查。调查的对象是16周岁以上的农村残疾人[注]之所以选择16岁以上残疾人作为调查对象,主要是因为考虑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覆盖对象是16岁以上非学生的农村居民。,采取多段分层随机抽样的方式,选取安徽省内5个县(市),每个县(市)选取4个乡镇,在每个乡镇随机上门进行问卷调查,获得有效样本360份。

在总样本中,男性占59.2%,女性占40.8%;年龄在16~59岁之间的占57.5%,60岁及以上的占42.5%;婚姻状况方面,未婚的占32.5%,已婚的占67.5%;在文化程度方面,小学及其以下学历的占71.9%,初中及其以上学历的占21.8%;在残疾人类型方面,言语残疾占4.4%,智力残疾占7.8%,听力残疾占8.1%,视力残疾占11.9%,精神残疾占12.2%,多重残疾占13.3%,肢体残疾占42.2%。其中,80.6%的残疾人持有残疾人证,一级残疾占14.5%,二级残疾占44.3%,三级残疾占26%,四级残疾占15.2%。

2.2 变量操作化

在本研究中,因变量为养老方式。不同的养老地点和养老支持者决定了不同的养老方式,其代表的养老内容也不同。而养老内容不仅包括物质支持,更涵盖了日常照顾、精神慰藉等内容。中国传统的养老方式是家庭养老,它是子女养老和在家养老的结合。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新的养老方式不断涌现,而且各种养老方式的内容也越来越多样而复杂。因此,很难笼统地用一个标准清晰地界定不同的养老方式,只能就某个具体方面和角度来进行分类,比如以养老的主要支持者或者养老的主要地点来分类[6]。

本研究倾向于以养老地点来划分养老方式。这不仅仅是一个地点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养老内容,即农村残疾人的养老生活由谁来照料、精神由谁来慰藉,同时也要考虑到一定的经济因素。因此,本文将农村残疾人养老方式操作分为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和不能确定。其中居家养老是指由家庭成员、亲属网络,如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属等,提供经济支持和生活照料的家庭养老方式以及由政府提供经济支持、其他亲属照料生活的分散供养方式。机构养老是指由福利性养老机构提供的政府集中供养和由赢利性社会养老机构提供生活照料的养老方式。

本研究将影响农村残疾人养老方式选择的各项因素分为个体因素、家庭因素、对残疾人工作的评价因素[7]。个体因素是指那些可能影响残疾人养老方式选择的个人基本情况,包括性别、年龄、婚姻状况、文化程度、生活自理能力;可能对残疾人养老方式选择产生影响的家庭因素包括有无子女、自评家庭经济状况;对残疾人工作的评价因素主要是由受访者对政府关心程度和残疾人工作的评价来衡量。选择这些因素是因为残疾人家庭普遍贫困,政府关心和帮助作用日益显著,对残疾人选择养老方式可能产生影响。

2.3 统计分析方法

本研究首先进行描述性分析, 展现出各自变量与因变量交互情况下的差异, 并且运用卡方检验方法检验这种差异是否存在显著性。在此基础上,运用SPSS 19.0对影响农村残疾人养老方式选择的各项因素进行Logistic回归分析。

3 研究结果

3.1 描述性分析结果

本次调查显示,农村残疾人中有52.2%选择居家养老,14.7%选择机构养老,33.1%表示不能确定。

各项自变量与各种养老方式的相互关系如表1所示。可见,除了性别和对残疾人工作满意度这两个变量与养老方式选择不具有显著性差异之外,其他因素与不同养老方式的选择具有显著性差异。

在不同的个体因素中,相对于老年残疾人,16~59岁的农村残疾人更明确自己的养老方式,选择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的比例都高于农村老年残疾人。尽管绝大多数老年残疾人已经进入了老年生活,但半数以上还不能确定其养老方式的选择意愿。文化程度较高的农村残疾人较多地选择居家养老,而小学及以下学历的农村残疾人选择机构养老和不能确定养老方式的比例相对较高。未婚农村残疾人选择机构养老的比例高于已婚残疾人,而已婚农村残疾人更倾向于选择居家养老。完全能够自理的农村残疾人选择居家养老的比例最高,选择机构养老的比例最低;而完全不能自理的农村残疾人中,不能确定自己的养老方式的比例相对较高。

在不同的家庭因素中,有子女的农村残疾人倾向于选择居家养老,而没有子女的农村残疾人选择机构养老的比例较高。家庭经济状况较差的农村残疾人倾向于选择居家养老;家庭经济状况较好的受访对象较多地选择居家养老。

在对残疾人工作的不同评价因素中,在政府关心程度一般的情况下,选择机构养老的比例相对较高,而认为政府对残疾人不关心的农村残疾人选择不能确定的比例高于其他两类。

表1 各自变量下选择养老方式的差异(%)

注:*,**,***分别表示P<0.1,P<0.05,P<0.001。

3.2 多元Logistic回归分析结果

经过描述性分析之后,将以上通过显著性检验的因素(年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经济状况、是否有子女、政府对残疾人的关心程度) 纳入到多元Logistic 回归模型中。以农村残疾人养老方式选择为被解释变量,以“不能确定”为参照组,考察各因素对养老方式选择的影响程度。自变量经过虚拟变量处理后, 每个分类变量都以最后一类为参照类,如年龄以60岁以上为参照类,文化程度以初中及以上为参照类等。为了解每个自变量的影响程度,在进行Logistic回归分析时,采用将自变量组分步纳入模型的方法。

从各模型的决定系数(R2)来看,模型1为0.397,模型2为0.486,模型3为0.529,系数值不断变大,说明变量增加的同时,解释能力也在持续增强,各模型均具有统计学意义。

模型1只考察个体因素变量(包括年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和生活自理能力),结果表明,个体因素变量整体对农村残疾人养老方式选择的影响是显著的。四个自变量对农村残疾人养老方式选择都具有显著影响,但影响较为复杂。相对于60岁以上的农村残疾人,16~59岁的农村残疾人选择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的可能性明显较高,分别高出约12.2倍和9.4倍,这既说明居家养老是一种主流养老方式,也体现出年轻残疾人的思想更加开放,养老观念有所不同。文化程度对居家养老选择有显著性影响,小学及以下学历的农村残疾人选择居家养老的可能性比初中及以上学历的低52%,表明农村残疾人文化程度越高,越倾向于居家养老,这在一定程度上与残疾人家庭的经济状况有关。婚姻状况对机构养老的选择具有显著性影响,与已婚的农村残疾人相比,未婚的农村残疾人选择机构养老的可能性高出约2.1倍,这说明是否成立家庭对残疾人养老方式选择有重要影响。生活自理能力方面,只有完全不能自理的农村残疾人选择居家养老具有显著影响。与完全能够自理的农村残疾人相比,完全不能自理的农村残疾人选择居家养老的可能性要低51.8%。

表2 影响养老方式选择的回归分析结果(以“不能确定”为参照组)

注:*,**,***分别表示P<0.1,P<0.05,P<0.001。

模型2中纳入了家庭因素 (包括是否有子女和家庭经济状况)。分析结果显示,模型2的整体性检验是显著的。其中,年龄、生活自理能力和两个新增变量对农村残疾人养老方式选择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年龄的影响较模型1没有太大变化,而生活自理能力对选择机构养老有显著影响,部分不能自理的农村残疾人选择机构养老的可能性比完全能够自理的高出一倍多。这与模型1的结果有相似性,自理能力缺乏的农村残疾人较多地考虑机构养老。文化程度和婚姻状况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说明该变量可能受到了家庭因素变量的影响。有无子女和家庭经济状况都对选择居家养老产生显著性影响,有子女的农村残疾人选择居家养老的可能性比没有子女的高出三倍多。与家庭经济状况处于下等的农村残疾人相比,家庭经济状况处于上等和中等的农村残疾人选择居家养老的可能性分别低了95.4%和86.2%。这说明家庭经济状况越好,选择居家养老的可能性越低。

模型3中增加了对残疾人工作评价因素变量,整体检验依然显著。除了文化程度,其他变量和新增变量都不同程度地影响农村残疾人养老方式选择。 认为政府对残疾人不关心的农村残疾人选择居家养老的可能性比参照类(关心)低55%,而该变量对机构养老的选择作用更为复杂。相对于参照类,认为政府对残疾人不关心的农村残疾人选择机构养老的可能性要低84.4%,认为政府对残疾人关心程度一般的农村残疾人选择机构养老的可能性要高1.6倍。这说明农村残疾人在进行养老方式意愿选择时很注重考虑政府行为。

4 结论和政策启示

4.1 结论

通过对安徽省农村残疾人养老方式选择及其影响因素的分析, 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首先,并非所有的农村残疾人都有明确的养老意愿,将近三分之一的受访者不能确定自己的养老方式。小学及以下学历、家庭经济状况较好、已婚、有子女和认为政府关心程度较高的农村残疾人表现尤为明显。

其次,居家养老是农村残疾人选择的主要养老方式。除了受传统的家庭观念影响之外,这与残疾人自身特点有关。多数农村残疾人因为自身残疾,需要有人照料。生理缺陷通常引起心理封闭,家庭不仅是他们最熟悉的生活场所,也是最自在的精神港湾。在样本中,80.6%的残疾人认为伴侣和家人是他们最大的精神支柱。

第三,愿意选择机构养老的比例较低,以年轻、小学及以下学历、未婚、生活能部分自理、无子女且家庭经济状况较好的农村残疾人居多。当对60岁以上农村残疾人提问“如果本镇有收费/免费的养老机构,您是否愿意去?”各有75.8%和50.4%农村残疾人表示“不想去”。问及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支付不起费用、已有儿女供养、担心不习惯、不会被接收、怕给儿女丢脸等。邓颖等在2003年调查老年人养老模式意愿选择时发现,54.9%的老年人不愿意去机构养老。这与本研究的分析结果是一致的,这表明机构养老并不是大多数农村残疾人最满意的选择。

第四,农村残疾人对养老方式的选择是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残疾人考虑养老方式选择问题主要从自身条件和家庭经济状况两方面进行考虑。成立家庭或生育子女的农村残疾人觉得有了依靠,因而倾向于选择居家养老;否则,机构养老成了他们“无奈的选择”。从生活自理能力方面考虑,完全没有自理能力的残疾人,养老机构不予接收;能够自理的残疾人不需要去机构养老。只有那些有部分自理能力的、需要照看的农村残疾人才会较多地考虑去养老机构。家庭经济状况同样重要。一方面,家庭经济条件差的残疾人倾向于选择政府集中供养的福利性养老机构来减轻家庭负担;另一方面,社会营利性养老机构也成了家庭经济条件较好的残疾人的不错选择。政府的关心程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残疾人的选择,政府对残疾人关心程度增加,势必在各方面加强对残疾人的帮助和支持。因此,不论何种养老方式带来的负担都会得到改善。不能明确养老方式的农村残疾人大部分还处于观望状态,一部分人“不想给家人添麻烦”,一部分人的养老观念正在发生变化,而还有一部分老年残疾人对现有的养老生活并不满意(样本统计显示,16.9%和37%的农村老年残疾人对现有生活表示“不满意”和“一般”),因而不能明确做出选择。

一方面是农村残疾人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和残疾人对家庭形式养老的偏爱,另一方面是机构养老无法成为解决农村残疾人养老问题的有效途径。因此,单纯依靠家庭养老是不切实际的,而完全脱离家庭和亲属网络的机构养老也不能满足大多数残疾人的需要。这样看来,政府为主导的新型的居家养老方式更适合农村残疾人[8]。

4.2 政策启示

4.2.1 完善救助体系,加大对农村残疾人家庭的支持和帮助

家庭能提供更多的物质支持和帮助,是农村残疾人赖以生存的基础,对于农村残疾人家庭养老功能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在生活、就业、教育等方面给予残疾人家庭各种救助,形成一套长期、有效、科学的救助机制。在落实社会救助制度过程中,要防止各种不公平现象的产生。笔者在实地调查中发现,不少地方在落实重度残疾人补贴制度时,存在着“该享受的享受不上,不该享受的却占着名额”的现象,因此,要加强对农村残疾人救助制度的监管。

4.2.2 加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

2009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简称“新农保”)开始试点。2012年2月1日实施的《安徽省残疾人保障条例》规定,贫困、重度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最低标准保险费,按照省规定由政府代缴或者给予补贴[9]。在本次调查样本中,90.3%的农村残疾人参加了新农保,其中政府代缴的比例是73.8%。从长远来看,新农保对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农村老年人意义重大。但是就目前而言,新农保的保障水平比较低,政府代缴费用也是最低档次的,对于解决农村残疾人养老问题的作用并不大。而且调查中发现,仍有一些处于低保边缘的残疾人在个人缴费方面存在很大困难。因此,各级政府应加强新农保制度建设,不仅使新农保制度覆盖到所有农村残疾人,而且要制定更有效的政策。

4.2.3 大力发展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和加强托管机构建设

对于农村老年残疾人来说,居家养老更符合他们的养老意愿和生活状况。这里所说的居家养老服务,指的是一种社区照料,包括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服务等[5]27。目前,绝大部分农村在社区照料上还是空白。政府应当发挥主导作用,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为农村老年残疾人提供专业化服务,旨在解决他们在日常生活中的困难。

目前,农村的养老机构主要是敬老院,属于福利性质,集中供养农村五保老人。他们接受残疾老人有条件限制,无法真正解决那些没有自理能力的残疾人。因此,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加快农村残疾人托养机构建设,保证农村残疾人亲属正常生产劳动,改善家庭经济状况。

4.2.4 重视农村残疾人自身生存和发展

农村残疾人由于自身缺陷和生活环境封闭,对家庭和亲属的依赖更大。要切实解决残疾人养老问题,帮助残疾人个人发展也是关键。要加强残疾人教育、就业、康复和心理疏导,帮助残疾人树立生活信心,像正常人一样生存、发展,指导他们在养老问题上做好心理准备和物质准备。

参考文献:

[1]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EB/OL].(2007-11-21).http://www.cdpf.org.cn/sytj/content/2007-11/21/content_3031603 5.htm

[2]邓颖.老年人养老模式选择的影响因素研究[J].中国公共卫生,2003(6):731-732

[3]李建新.中国农村养老意愿和养老方式的研究[J].人口与经济,2004(5):37-39

[4]郅玉玲.江南三镇农村老人的养老状况及意愿比较[J].西北人口,2002(2):35-38

[5]李文清.农村老年残疾人的养老困境及对策:以山西为例[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1(10):23-27

[6]陈建兰.空巢老人的养老意愿及其影响因素:基于苏州的实证研究[J].人口与发展,2010(2):67-75

[7]陆慧君.农村残疾人养老保障问题探析[J].学习与实践,2008(2):147-150

[8]李琳潇.农村残疾人养老保障问题研究[D].武汉:武汉科技大学管理学院,2011:16-21

[9]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安徽省残疾人保障条例[EB/OL].[2013-05-15]. http://www.ahdpf.org.cn/ahcl/infodetail/infoid=9cdec47d-6282-47f2-895c-49c13b05c562 &ca tegoryNum=003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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