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传播中的公共治理

2013-12-19 23:07裴乐
行政与法 2013年1期
关键词:主体政府信息

□裴乐

(渤海大学, 辽宁 锦州 121013)

信息与通信技术的进步有力地推动了个人、群体和组织间的沟通与交流,极大地冲击着个人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互联网打破了时间、空间和语言的障碍,创造了超越区域和种族的全球化传播,改变了个人、社会和政府的思维方式和行为准则,形成了不同于传统传播形态和模式的网络传播革命,改变了公共治理环境。随着电信网、有线电视网和计算机通信网的逐步兼容,将出现由先进、可靠的硬件和丰富、强大的软件组成的高性能、高速度、高带宽的多媒体网络基础平台,提供整合了数据、语音、图像等的综合通信业务。加之手机这种不同于以往的传播工具的强势崛起和云时代的初露端倪,网络传播的影响将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因此,必须正确认识网络传播,改进公共治理模式,使网络传播中的公共管理收到更好的效果。

一、网络传播的运行要素分析

结合网络传播的运行过程,可以将网络传播活动的基本要素界定为传播发起者、传播路径与工具、传播受众等。其中,发起者和受众分别为网络传播的主体和客体,都是网络传播的参与者。网络传播参与者的地位并非固定不变,可能随网络传播进程的变化而呈现身份的转换。在形成一定传播目标后,网络传播发起者选择适合的网络传播工具,将要传播的信息资源经由一定的传播路径传递给受众,在受众接收并做出理解、解释和行动后,或者完成本次传播,或者开始新一轮的网络传播。

(一)网络传播参与者身份和角色不确定,可用资源与能力各不相同

网络传播的参与门槛较低,只需将终端设备联接到互联网即可满足基本条件,极大地扩展了网络传播参与者的范围。网络传播参与成本的降低,打破了传统传播的一元化格局,转化为多元化参与乃至形成多中心模式。公众、政府、企业和非政府组织可以实施更为复杂的传播策略组合,独立或联合成为网络传播的发起者或受众。

作为传播发起者的政府和官方媒体,掌握较为全面的信息,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较高,网络传播工具先进,传播路径顺畅,覆盖范围广泛。但出于管理或其它需要,可能对信息进行加工,导致信息的真实性受到质疑,不具有充分的说服力,无法被受众认同。作为传播受众的政府和官方媒体,受长期形成的思维模式的限制,对直接或间接接触到的信息进行选择性的接受,只留下满足其需求或符合其立场的信息,遗漏或过滤掉其它重要信息,使传播效果大打折扣。

作为传播发起者的企业,多出于经济目的或为改善企业形象,否认、避免与自身相关的负面信息的传播,不愿及时承认并改正错误,难以正确对待消费者。作为传播受众的企业,过于重视政府和官方媒体,忽视甚至漠视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如果不改变这种做法,势必会危害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非政府组织如能保持非营利的基本属性,不受其他主体利益诱惑,则可在网络传播中做到客观和公正。非政府组织可开展独立的调查研究,通过提供报告、书籍、影视作品以及发起讨论、激发行动等形式参与网络传播。作为传播发起者的非政府组织,能够传递、公布真实的信息,为政府决策和公众思考提供支持。作为传播受众的非政府组织,可以对信息做深入分析,完善、补充自己的信息资源,改进网络传播活动的方式。

公众的构成复杂,在年龄、性别、学识、经历和行为表现等方面各不相同,对信息的接受、感知和分析能力差异巨大。大多数公众往往只关注同切身利益相关的信息,如具体政策的变化、危机事件的发展等。同个体公众和异质群体相比较,同质群体在资源和能力方面具有更多的优势,可以开展更有效的网络传播活动。作为传播发起者,公众的信息来源有时超出政府的控制范围,需要仔细甄别。由于对传播工具的偏好不同,虽然较难接近官方媒体,但因为拥有更为丰富的传播渠道,有时还会转化为网络之外的现实行动。作为传播受众的公众,大多缺少专业知识和背景信息,辨别能力有限,面对众多混杂的信息往往无所适从,易受“意见领袖”的影响。对信息的读取和处理存在简单化和单纯化倾向,习惯于基于部分信息对整个事件作出判断,对事件的发生概率和危害后果的认识较为感性、主观、模糊。[1]

(二)网络传播目标体系的复合性明显,参与者占有信息的可靠性差异巨大

在同一网络传播活动中,传播主体与客体的身份和地位存在直接或潜在的变化趋势。各参与者往往不只追求单一目标,追求目标的层次也不尽相同,混合着经济目标、环境目标、社会目标、政策目标。随着传播进程的加快,网络传播参与者不断调整和改变目标定位,从而形成了复合的网络传播目标体系。不同主体的目标间既存在交叉和融合,也存在冲突和矛盾。由于存在传播技术和工具的差异、利益关联的变化和地区发展的不均衡等问题,限制了传播参与者设定和实施具体传播目标的行为。

技术的进步和管制的放松,打破了政府和官方媒体对信息传播的垄断格局,公众可以接近和交换更多的信息,传播系统由传统的封闭模式逐步转变为半开放的网络模式,并最终达到成熟的开放模式。开放程度的提升,为来源复杂的各类信息在网络传播系统内的流转创造了可能性。在海量的政府信息、社会信息和个人信息中难免鱼龙混杂,有时在同一信息中也会真假并存,识别难度大。由于政府运行的透明程度尚未达到公众满意的标准,虽然信息来源经过认证,但也无法保证其可信性,而有时非正式主体却能提供更为可信的信息。普通主体因缺少专业知识和分析工具,使得识别信息真伪的能力有限。具备分析条件的专业主体在甄别信息时也因受到许多条件的限制而无法保证其准确性,或者成本过高而难以承受。信用体系的不完善,造成了主体间缺少相互信任,心存怀疑,阻碍了网络传播的顺利开展,增加了交易成本,进而导致网络传播过程的断裂和传播参与者间的相互分离。

(三)网络传播路径模糊,风险可预见性和可控度低

现在的网络传播参与者可使用的传播工具有搜索引擎、网络资料库、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软件、博客和微博、视频网站、社交网站、分享软件、网络论坛等。此外,手机的普及和资费价格的下调使短信和3G网络成为网络传播的重要领域,减少了技术壁垒的进入限制和数字鸿沟的负面影响,拓展了主体的范围,改变了网络传播参与的结构。手机作为强势的网络传播载体,具有技术门槛低、交换速度快、复制成本低、不受情景和地理限制等特点,能够迅速散布和覆盖到多重社会网络和广泛的人群中。手机增加了参与感、关注度和信息流动的自由度,取消了中介环节,减少了时间延迟,补充、强化和影响着网络传播效果。基于手机的市民、记者逐渐成为信息发布和传播扩散的新兴力量群体,丰富了网络传播的方式和渠道,加剧了社会个体聚集成为群体的选择过程。[2]

只选择单一的传播工具或路径,所收到的效果往往有限。综合运用多种传播工具或路径,借助传统传播的复合网络传播,可以缩短传播时间,扩大覆盖范围,增强传播强度,提升传播效果。网络传播与现实人际互动的联系日益密切,极大地拓展了网络的范围,延长了传播的距离,增加了结构的复杂程度。经过多次“一对一”或“一对多”的人际传播和大众传播的或直接或隐秘的中转和传递后,网络传播穿越不同的等级层面和社会群体,传播路径变得更加模糊,难以被准确界定、追踪和监管。[3]

网络传播允许范围更广和程度更深的参与,表现出更为复杂的非对称关系,打破了政府和官方媒体对资源和渠道的垄断格局。公民个人和群体、企业和非政府组织对传播工具和路径组合的选择性不断增加,获得了更重要的传播主体地位。网络传播不局限于本国范围之内,有时还会有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个人、群体和组织的参与。网络传播的进程呈现非线性、多变性,传播反馈迅速、直接,传播走向的可控度低。传播干扰因素众多、噪音形式各异,发起者和受众的素质差别巨大,数字鸿沟依然存在,传播工具和手段的稳定性不同,对信息的编码和解码并不能够完全一致和准确地理解。传播互动的可预见性低,风险的可识别性差,传统传播的风险控制工具并不能完全适用于网络传播,加之缺少明确的风险控制指标和标准,尚未形成完善的风险控制模式。

二、网络传播对公共治理的挑战

网络传播不仅是技术进步带来的机遇,更形成了对公共治理的挑战。网络传播强化了主体的权利意识,进而影响到其对公共治理的参与行为,改变了治理环境,因而政府务必积极、谨慎地应对。

(一)传播主体要求切实保障信息权

监控体系和网络警察制度可以主动检查、及时发现、积极过滤、有效制止不良和恶意信息传播活动,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网络传播的秩序。[4]在良性的网络传播中,围绕传播信息同各参与者密切相关的权利,由表及里涉及著作权、知情权和隐私权。

在《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均有关于著作权的保护性规定,要求网络传播参与者树立合法、正确的传播观念,在确保权利人相关权利的前提下,传播各种形式的信息。同时,提高甄别能力,避免传播违法、违规的信息对社会造成危害和不良后果。大部分政府信息都属于公共物品,传播参与者可要求政府开放相关信息的著作权,以免费或非营利的提供形式满足社会或利害关系人查询、复制、传播的需求。对于非涉密信息,政府应当允许和鼓励其进入网络传播,以保障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同时,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通过确保企业和个人利用著作权和专利权获得实际利益,推动自主创新。出于社会公益目的,非政府组织也会开放相关的著作权,其他主体应遵守基本的信息传播道德,合法、有限地使用信息而非滥用或牟利。

对于知情权,主要指向政府信息和社会信息。在信息时代和知识经济的背景下,社会要求政府以更加透明、高效、廉价的方式提供公共物品与服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即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而制定的,客观上保障了网络传播的开展。但目前保障性规定数量不足、操作程序不具体、内容粗略,产生了可操作性差,对违法后果的追究也不明确等一系列问题,尚未形成完整、有效的体系。此外,大量的市场交易活动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也需要加强监管。

对于隐私权,主要涉及对公民个人信息和组织的合法信息的保护,防止网络传播影响个人的生活、工作和组织的正常运行。开展网络传播的身份验证,可以规范传播参与者的行为,间接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理隐私空间不被侵犯。但对于隐私并非不做区分全盘保护,而仅针对合法、合理隐私。政府应加强对相关部门和公职人员的行为监管,避免滥用隐私权而侵害知情权,如有公务员以个人隐私为名不表明职务身份、不公开相关信息、不接受对其职务行为的监督。

(二)非政府主体渴望深入参与社会治理

传统传播活动的运行目标和具体操作多关注于特定事件的发展,传播参与者数量不多,缺少双向互动,影响范围有限。传播参与者对社会治理的参与程度不够,多为解决所面临的紧迫问题或实现具体的利益诉求,在问题解决或诉求被满足后,传播活动即告结束,持续时间短暂。相关的做法缺少普适性,对其它传播活动的借鉴意义有限,难以推广。网络传播提升了集体行动能力,加强了对社会治理的参与程度,突破了具体运行层面,广泛进入到政策制定层面乃至管理创新中。网络传播汇集、整合各参与者不同的利益需求,使得地理空间分散的个人和组织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不仅作为事件的观察者,更成为事件的亲历者。

互联网和手机的融合强化了网络传播参与者尤其是公众的主体地位,允许更为自由、畅通的表达和交流。目前,尚未实施严格的实名制,虽然增加了追查和管理不良信息的难度,却鼓励了言论自由,减少了主体表达真实想法的顾虑。传播参与者在思考问题时,可以超越自身利益的狭窄视角,从社会治理的高度客观、深入地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作用的机理和解决的对策。网络传播将分散个体的呼声聚合到一起向上反映,还引导、协调个体的行为指向同一目标,获取了传统传播下无法实现的成果。在参与社会治理时,网络传播的特性会造成一些不良的倾向,个体的分散性导致缺少明确的主导力量,加之判断能力有限,易受到“意见领袖”的左右。在预防多数人对少数人暴力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少数人对多数人暴力的危害。因此,必须加强信息道德建设,培育有序的网络传播环境和积极的信息文化,规范各参与者的网络传播行为。

各主体参与网络传播的主要目的在于影响和改变他人的行为,其主要对象是政府的政策制定活动,这是各主体博弈的重要领域。在政策规划阶段,政府、社会和公众对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往往并不一致,各主体为使自己所关注的问题早日转化为政策产出,通过网络传播加以宣传和诱导,以获得更多的认同和支持。某个群体或组织的网络传播成效越显著,其诉求就越可能进入规划。在政策设计阶段,各主体仍然需要将自己的意图贯彻于具体的方案设计中,全面预测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并给予他人的合理需求以适当考虑,确保其倾向的方案最终被选定,避免因矛盾不可调和而流产。在政策实施阶段,各主体可以借助网络传播宣传符合其需求的政策方案的优点和违背其需求的政策方案的缺点,进而改变政策执行的走向,延长其支持的政策的生命周期,缩短其反对的政策的执行时间。在政策反馈阶段,各主体可以借助网络传播突出政策的积极或消极方面,在新一轮政策制定活动中掌握主动。网络传播有助于引入多元化思维,打破单一思维模式的局限,更新管理观念,以善治、多中心协同治理丰富参与主体的种类,促进社会治理创新。网络传播有助于更新治理工具和技术,加深参与治理的程度,改善管理绩效,产出更多满足社会需求的积极成果。

(三)社会主体要求获得内涵更积极的发展权

对于信息时代和知识经济中的社会主体而言,确保生存的延续只是最低要求,追求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最大发展才是符合普遍需求的最高目标。社会的进步在于不断补充、修订发展权利的内涵,丰富、拓展发展权利的外延。根据涉及主体的数量和性质,可以将发展权区分为个人发展权、群体发展权和组织发展权。

个人发展权来源于公民基本权利,强调公民个人有权参与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生活,享受各种积极成果,通过自我提升实现目标和价值。网络传播凸显了公民主体性,重塑了公民的权利观念,使得公民不再是被动接受,而更多地是主动寻求和争取发展的机会和条件。通过保障具体权利,逐步改善公民的生存状态,满足物质和精神需求,在社会中实现更大价值。网络传播激发了现代公民精神,其提供的参与机会是强大的进步力量,改变了个人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有助于加速公民社会的形成,推动社会进步。

群体发展权的主体并非完全明晰,其会随着经济和社会环境的变化而改变评判标准。利益格局和社会阶层的固化,加之分配方式调整的滞后,使社会进一步呈现碎片化倾向。具有类似地位、经历、需求的个体结合在一起,共同构成了具有独特价值判断和文化氛围的群体。不同群体往往以自身为利益和思考的中心,较少顾及其他群体的需求。处于较高层级的群体,在信息、资源和影响力等方面占据优势地位,有可能进一步侵蚀和剥夺基层群体的生存空间。网络传播加剧了群体间的跨文化传播,若传播不畅,则易引起冲突和摩擦,增加不稳定因素;如沟通良好,则可以加深相互了解,促进其建立信任关系,加速利益需求的整合。因此,必须公正对待各个群体,创造平等的发展机会,促进群体间的交流,提升基层群体的网络传播能力,减少群体发展的不均衡。

组织发展权主要涉及企业和非政府组织等主体。信息技术改变了企业的经营环境,冲击着传统的商业模式。成功的网络传播可以帮助企业化解危机,改善形象,提升市场地位,增加销售额和利润。网络传播既是动力也是压力,企业的社会责任将被持续关注,只有流淌着道德血液的企业才能最终名利双收。在此过程中,政府应避免被企业俘获,不要只接受特定企业的传播活动而屏蔽其他的传播活动。网络传播启蒙了公众的权利意识,激发了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扩展了非政府组织运行和发展的空间。网络传播为公众探求真相提供了更多的途径和工具,转变了个体以自我为中心的思维模式,培育了自发、自觉、自治的公民文化。非政府组织开展灵活的传播活动,既可以向政府表达公众的需求,影响政府的政策行为,也可以协助政府纠正公众在认识和行为上的偏差,减少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和谐。

三、网络传播环境下公共治理的创新路径

为了应对网络传播带来的挑战和机遇,在全球化竞争中保持国际竞争力,我国政府必须准确把握网络传播未来的发展趋势,以公共治理创新推进社会进步。

(一)赋予网络传播参与者相应的公共治理主体地位

明确网络传播和公共治理的总体目标,发挥政府的协调作用,将各主体的具体目标纳入目标体系之中。消除限制其他主体参与公共治理的制度障碍,增强政策过程的公开性、透明度,将听证程序设定为重大公共决策的前置要件。目前,我国有关网络传播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有30多部,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但是,相关规定主要是从行政管理角度授予了政府相应的管理权限,而对其他主体实现合法权利、参与公共治理却涉及的较少。即使有涉及也很粗略,可操作性不强,不利于激发社会活力,浪费了社会资本。对此,应当更新管理技术,推进治理创新,以有限政府配合公民社会的建设,实现“治”而非“制”。借助网络传播,推进制度供给与演进,使改革更贴近社会需求,鼓励多元主体参与公共治理,提升治理效能。

网络传播不仅加速了信息的传播与扩散,更打破了政府和官方媒体对话语权的垄断格局,使公众和非政府组织获得了更多表达和被聆听的机会。话语权的共享有利于重构利益分配和协调机制,确保社会的良性运行。在传统传播中,公众对单一传播渠道的依赖限制了对信息的获取和占有,直接影响了公众对言论的选择和阐述、对事件的判断和评价。参与渠道的不畅阻碍了民主进程和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也影响了对公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效果。网络传播是增加社会资本的积极途径,有利于培育健康的道德和文化,进而加强合作统一行动,提高社会整合度和运行效率。网络传播可以增进各主体间的信任关系,促进其对基本规范达成共识,减少违规行为,降低交易成本。为了实现良好的社会治理,政府应主动变革不合理的规则,明确公共治理责任,加强信用建设,减少失信行为的发生。政府应切实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充分发挥告知、教育和引导的职能,充当公民参与公共治理的促进者和帮助者,提升公民的参与意识和能力。实现由政府本位向公众本位的转变,政府不再是公共事务的执行者和掌控者,而是公共事务积极的参与者和治理者。[5]政府应给予其他主体更多的信任,允许和鼓励其他主体参与公共治理,并通过理念引导和法制保障,修正其不良行为。

(二)在各主体间构建完善的信息交流平台

现代公共治理的开展以对信息快速、准确地识别、传递和共享为基础,网络传播不仅提供了强大的需求动力和丰富的信息来源,还完善了信息交流的基础设施,开展信息界定、分类和识别,确定信息传递的渠道和方式、信息交流和共享的范围等。应利用已有的设备和技术,由政府组建和管理正式的信息交流平台,按照分级授权的原则给予各主体相应的平台用户身份。允许各主体以实名的方式免费获取除涉及国家、社会、商业和个人秘密外的政府信息、社会信息和个人信息,尤其是信用信息。强化传播道德和公共伦理,在网络传播中,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信息均应按公共信息处置,应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信息在政府系统内流转所创造的价值是有限的,与更多的社会需求主体相结合则会实现更多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同时,明确平台用户的权利和义务及相应的信息传播后果的民事和刑事责任,消除不良行为,以保障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针对不同用户提供适合的、可接受的信息交流渠道和方式,通过各主体的主动甄别与管理部门的被动检查,提高信息交流的透明度。发挥平台的佐证和核实功能,降低各主体的信息验证和交易成本,防止虚假信息干扰公共治理。

政府应提升信息管理与资源开发能力。一方面,严格处罚网络传播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另一方面,通过信息挖掘实现信息增值,更好地服务于公共治理。除了规范网络传播的信息处理、网络传播流程,还应注意监测与控制网络传播效果。[6]互联网和手机扩大了报道主体范围,拓宽了信息传播渠道,增加了各主体的治理知识,强化了集体行动能力,拓宽了非政府主体的监督渠道,有助于逐步实现对公共事务由非结构化参与转向结构化参与,由流程参与转向治理参与。政府也应报有开放、诚恳的心态,以疏代堵,化解谣言,减少不信任。还应注意网络传播中具有冲击力、冲突性甚至是故事感的争议性公共议题,妥善处理其较高的聚焦性和强大的影响力。[7]提高政府的回应性,以广泛、深入的信息交流配合准确、及时的信息发布和全面、客观的事件报道,廓清各界的疑惑。在公民、企业和非政府组织主动寻求与政府沟通的同时,政府也应积极了解各主体的需求并落实到具体的政策中,真正实现积极的双向互动。

(三)加速实现多主体参与公共治理的本土化

以网络传播为切入点,增加各主体对公共治理活动的参与,探索适合我国实际的治理模式。公共治理的本土化是一项涉及道德、技术、政策、法律等的系统工程,需要强化反映现代民主理念和行政精神的公共伦理意识,明确政府的治理目标、公权与私权各自的范围和界限、政府与其它治理主体的关系,以规范具体的治理活动。公共利益不应是空泛的象征和表述,不应成为阻止其它主体监督政府行为、参与治理的借口,而应转化为可以被理解、测量和评价的具体指标体系。针对传播中的网络规模、网络边界、网络形态、互动频率及持久性、联结或合作类型等因素,选择适合于全体或绝大部分参与者的技术组合。技术应满足社会需求,服务公共利益,而不应成为进步的阻碍,要避免信息技术潜在的数字鸿沟危害到网络传播和公共治理。技术应用有成本,某些主体可能受制于经济或其它原因,无法采用符合主流标准的技术而成为技术弱势群体,影响参与活动。对此,政府应在资金、技术和政策方面为各主体平等地实现权利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具体技术对公共治理现实和潜在的影响,通过科学推动或限制某些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特别是手机作为录音、录像和上网设备的融合和普及的重要成果,不再只是通讯工具,更可以成为网络传播的终端和参与公共治理的渠道。技术发展在带来信息获取便利的同时,也提出了信息安全问题,因此,必须解决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等网络传播问题。结合我国用户的使用习惯和传播环境,完善网络传播安全措施,实施分级授权和身份验证,加强网络自律和监管。在允许正常的网络信息合理使用的同时,坚决打击非法使用信息和数据的行为。

政府与其他主体通过对话、协商、谈判、妥协、合作等集体选择和行动达成共同的治理目标,形成资源共享、彼此依赖、互惠互利的协作机制与网络结构,可以有效克服单中心治理形成的垄断和低效影响。[8]公共治理的总体趋势是扩大参与、增加协作,在具体操作中可针对不同的主体确定适当的参与范围和程度,达到主体、资源、环境的最佳配合,实现结构和功能的最优化。应严防企业为自身谋取私利而损害公共利益,避免非政府组织被利益集团俘获,丧失非营利性。此外,还要为公民参与治理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措施,保障公民权利的有效实现;使我国的网络传播参与者成为理性的公共治理主体,以制度的形式明确规定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参与的途径与方式、行为的后果与责任等,减少不规范和随意行为。完善利益整合机制,借助网络传播的优势,构建适合我国实际的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平台,加强各主体间的协作。规范各主体参与治理中的互动行为,减少无谓的冲突和摩擦,严惩非法交易和潜规则的发生,增加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合作行为。政府在持续改进公共治理的参与制度、发挥基础性作用的同时,应增强适应性,以实现各主体的成长和权利实现、公共治理优化和社会良性发展的共赢。信息公开和隐私保护并举,增加政府和社会的信用资本,以信任促民主,激发各主体参与公共治理的热情。各主体也应努力提升素质和能力,完善治理参与技巧,并将其贯穿到公共事务决策与执行的全过程,强化治理效果。

(四)强化各主体对公共治理过程的监督

各主体参与不同层次的公共治理活动,一方面,可以使各主体了解政府和政策活动的具体信息,有助于加强对政府活动的约束;另一方面,也为政府改善同各主体的关系提供了重要途径。这是一种正和博弈,各方都能从中获益。公民、非政府组织和企业可以成为积极的外部监督主体,其监督效能的大小取决于集体行动的能力和参与公共治理的深度。很明显,临时性、形式化的参与只能是浮光掠影式的,只有制度化的参与才能产生持久的效力。公民个人的知识和能力、掌握的资源、可使用的工具、可接近的渠道都是有限的,只有与群体和组织相结合才能在公共治理中形成更强大的集体行动能力和更深入的参与。复合主体可增加对公共治理参与和影响的广度和强度,形成对政府从具体行动到政策活动直到制度构建的全过程、全方位监督,发挥由象征性到实质性直到根本性的作用。

多元治理可以提升监督效率和效果,普及民主文化和公民精神,增加社会资本,加速社会平稳转型。通过自律与他律相结合,有效控制网络传播的风险,形成良好的网络传播秩序,为参与公共治理积累经验。应将风险管理、客户关系管理引入公共治理,改善各主体间的关系,以利于监督的顺利开展。既要宽容地面对网络传播,又要拥有足够的危机意识,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预案,发掘消极事件背后的积极因素,将其转化为有利于公共治理的积极因素。选择有效的管理方式,加强沟通,完善相关程序,欢迎各主体的参与和监督,提高公共治理过程的公开、公正程度。有效保障各主体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细化责任追究机制,切实使责任人真正对后果承担经济、法律的责任,减少规避行为的发生。

[1]张宁,公众认知:公共危机信息传播管理的视角[J].思想战线,2006,(06) .

[2]刘君,赵慧.手机传播、公众参与和电子政务——以厦门PX事件为例[J].电子政务,2010,(10).

[3]胡春阳.全球新政治:手机短信传播与公共治理[J].新闻与传播研究,2009,(04).

[4]汪霞,姚思聪,李达.浅谈网络传播的社会管理[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9,(01).

[5]曾莉.公共治理中公民参与的理性审视——基于公民治理理论的视角[J].甘肃社会科学,2011,(01).

[6]张合斌.当前网络信息传播治理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新闻界,2011,(02).

[7]陈刚.范式转换与民主协商:争议性公共议题的媒介表达与社会参与[J].新闻与传播研究,2011,(02).

[8]孙柏瑛,李卓青.政策网络治理:公共治理的新途径[J].中国行政管理,2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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