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生海 刘一鸣
随着社会转型进入深水区,社会各种矛盾外化,其中影响我国民族关系的因素也出现了新的变化,导致当前我国西部民族关系出现五大新动向。
新世纪伊始,因文化差异引起的民族关系问题主要领域是在文化界、思想界,因部分人有意或无意在一些信息传媒上 (如期刊、杂志、报纸、互联网等)对少数民族文化丑化、侮辱,在一定程度上伤害了民族感情,影响了民族团结。民族关系问题首起于民族知识精英获取并认知“不良”信息,此后因不良信息产生愤懑情绪,然后在族内传播,号召和动员民族群众通过游行、抗议、上访等手段维护民族自尊,如上世纪“性风俗事件”。这类事件中民族知识精英是民族自觉的主体,从认知信息、情绪产生、态度形成、实践付诸经历了一系列心理逻辑过程,这种维护民族自尊的行为是从上到下而展开的,民族精英无疑起着领头羊的作用。近年来,因我国加强民族团结的教育及对出版物的监管,以及学界、出版界的警觉,这类事件引发的民族关系问题逐渐减少。
但是,民族因清晰的文化边界而存在,文化差异引发的民族关系问题可以说和民族的产生和发展是同步的。只要存在民族,就会有文化差异,文化冲突就不可避免。近年来,因文化差异引起的民族纠纷有两个特点:其一,与民族间的经济纠纷相比,文化差异引起的纠纷涉及人数多,甚至会升级为群体性事件;其二,由以前知识精英牵头转向了普通民众自觉的行动。一方面,随着不同民族之间交往的加快,民族成员在与“他族”互动中体认的民族自我意识更加显明,不仅是民族精英而且普通民众中民族意识都有增强的趋势,他们更加关注本民族的自尊和民族权益。另一方面,随着我国法制建设不断加强,以及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与完善,我国逐步走向民主与法制的社会,民族群体整体的法制意识提高,民族成员更加理直气壮地追求民族自尊、利益、荣辱等合法权益,导致民族群体维护民族自尊意识由之前的从上到下转向了从下到上,逐步走向大众化自觉层面。如下列案例:
案例1.2002年,在西部G镇的汉族在南河滩修建了戏楼。根据当地汉族的习俗— “爷庙对戏楼”的说法,汉族庙会组织决定在戏楼的对面修建“三圣宫庙”。当庙地基建好,在汉族“立木”之日,回族群众认为汉族的庙建在该镇最高处,汉族放炮、敬神会影响回族的日常生活和宗教生活,数百人进行阻拦,引发了回汉民族关系问题。最后由镇政府出面交涉,说服汉族群众不能在民族聚居区修建庙宇,汉族群众最后也认为在回族聚居区修建庙宇不利于自己的宗教生活。最后在该镇砖瓦厂西北侧修建了“三圣宫庙”,从而远离了回族聚居区,使得拖延近两年多的问题得以解决。
城镇化是农村的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的转化过程,不仅表现在城镇建筑结构的重新洗牌与重组,而且在人口结构、文化特征也是一个渐成的异质化过程,出现马赛克式,“马赛克式社会就会可能变成各种族群之间的竞技场”[1]218。涉及少数民族聚居的区、片、街、村、镇的改造中,部分民族成员的利益因拆迁、安置、补偿受损,或因对新环境心理不适,民族关系问题就会出现。因此有学者把城镇化时期界定为“矛盾冲突多发期”[2]。因为部分少数民族群众长期居住的区段经过拆迁和异地安置后,这对惯于从前空间“旧感”的民族成员而言难免产生许多心理压力,表现为:一、丧失传统生活中的归属感;二、旧社区的解体,熟人圈被破坏,原有的社会网络暂时中断;三、在新环境中,异质性增强,信任感降低,产生了恐惧感、无助感、孤独感;四、丧失历史感,而新的信任机制、心理归属机制暂时没有形成。当这些心理不适积聚到一定程度时,一旦出现诱因,就有可能引发民族关系问题。轻者,部分少数民族群众不配合政府工作,使城镇化过程受阻;重者就会出现民族群体性事件。
另外,城镇化中人口也是动态过程。当少数民族成员步入城市后,由于部分城市居民或雇主对少数民族缺乏了解或囿于刻板印象,使得少数民族成员在寻找工作或务工过程中遭受到排挤或拒绝。据一位汉族受访者 (来自回汉混合村)告诉笔者,他和同村的几个回族同伴到西安打工,老板第一顿饭就是用大肉做的,并且明确告诉工人,饭里有大肉,几个回族老乡不得不中止干活到另外的工地找活。而回族老乡最后结果形同一辄,个个老板采用“高明”手段拒绝少数民族。笔者认为如果一个社会对少数民族存在整体排斥态度那是相当令人担忧的。
案例2.西部M镇政府决定拆迁西关旧村,在主道两侧修建商铺,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拆迁后具有经济实力的本地或外地群众都积极购买。从此,单一的民族聚居区的格局被解体。社区人员构成开始出现异质化,族类上不再是单一信仰的少数民族,职业结构上既有职工干部,又有暴发户和生意人,语言上出现不同地域的方言。从前,安逸的民族社区逐渐被频频出现汉族的鞭炮声、锣鼓声、喝酒猜拳声所覆盖。新格局无疑颠覆了原有民族传统社区的特点和文化结构,周边的民族群众逐渐产生了积怨但无处发泄,矛盾的导火索终于被点燃了。
2010年,M镇某单位职工窦某 (汉族)购买了西关村的地皮,开始修建门脸房 (镇政府做了统一规划,是两层楼模式)。窦某的隔壁是民族成员马某,马某的楼房已经建好。纠纷起因在于马某认为窦某夯实地基时,由于震动过大,致使自己楼房的楼梯出现裂缝。但窦某的答复是楼梯裂缝与自己无关,遂对马某的要求置之不理,继续修建。当修到二层楼封顶时,马某家人及周边少数民族群众进行阻拦,使得建楼处在停滞状态。至今,该楼房成为“烂尾工程”。
简单看起来好像是两家之纠纷,但隐藏其后的是移民与土著、汉族与少数民族、传统的单一文化与新型的多元文化的一次博弈过程。
首先,外地汉族在当地属于“嵌入型”的移民人口。当人嵌入新社区后,伴随的是文化的嵌入。如汉族在开工、动土等仪式上有放鞭炮和用酒祭奠的习俗,在他们的集体意识中多放鞭炮是祈福行为,而惯于安逸生活的少数民族不太愿意接受汉族不绝于耳的鞭炮声,更甭说经常闻到扑鼻的酒味。加之,新社区内乱倒脏水、乱扔垃圾等破坏公共卫生的现象屡屡发生,导致少数民族对新入住的汉族产生了较大的不满。
其次,隐含着传统社区在转型中的问题,这些问题与城镇化是联袂出现的。“一些朴素和普通的文化差异问题、利益分配问题就会转变为民族情绪。”[3]191一方是一个赋予全新的、有别于旧传统的新事像;而另一方则为过着从前的生活,在这地盘上他们抵抗从遥远处影响他们生活的宏观力量,[4]264双方对此展开拉锯战,在各自发酵的认同的催化下隐然形成区隔的标签,埋下了矛盾的种子。同时,城镇化格式了原有的利益格局,各民族成员因为经济实力、社会资本、赋权等差异在“第二次利益分割”中并不均等,即在同一民族内部层化现象很突出,阶层情绪加上民族之间的情绪使不同成员对城镇化所持有的心情相当复杂,当遇到各种不适和他族的刺激时遂引发了民族关系问题。
由于我国社会转型的步骤加快,近年来社会中诸多问题凸显出来,如看病难、就业难、挣钱难、住房难,等等,这些问题具有普遍性,但在民族地区此类问题很容易“民族化”。首先,在民族地区其活动的主体无疑是“少数民族群体”,在这一固定地域内所有的社会关系和社会活动都与这一“主体”有关。其次,由于当地政府对此类问题解决不够、宣传不够和认识不够,使得少数民族群体把就业难、挣钱难等普遍性问题认为是政府对自己的边缘化和汉族排挤的结果,遂对当地政府和当地汉族产生不满情绪。长期积淀的不满情绪一旦出现因治安、交通等事故的刺激,很容易使普遍的社会问题在民族地区“特殊化”,最终以民族问题表现出来,而且使民族问题大众化。这类事件的特点是参与人数众多,拟解决问题的目的明确:“故事”先以悲剧色彩为序,后出现一些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作为向政府施压的极端行为,产生了“泪水中重拳”效应,对国家治理和地方稳定产生的负面效应极大。
案例3.2011年9月6日,西部X县某镇一少数民族妇女,用自行车推着孩子在一座大桥上行走,一家当地矿业公司的车迎面开过来,由于双方距离太近,产生的巨大风浪致使该妇女的车子倒地,孩子被摔在汽车后轮胎底下,当场碾死。
事发之后,该镇东关、西关数百名少数民族群众把该桥两端用钢管堵死。该道是315国道,系陕西和甘肃的重要通道,来往车辆较多,所有穿行车辆全部滞留。该县政府、交通局、交警队、镇派出所、矿业公司等相关单位云集该镇,就此问题进行处理。在协商中,由于部分群众情绪失控,肇事司机和部分公职人员受到不同程度的肢体冲撞。协商从下午三点一直进行到凌晨两点,协议终于达成,矿业公司赔偿死者人命价四十二万,被堵了12个小时的公路终于开通。
从以上案例笔者总结为以下几点认识:
第一,一方面此事映射了村落社会维权的艰难性,尤其作为弱势群体,当权力无法得以维护或不能及时得以补偿时便不按常规出牌,而是以干扰正常的社会秩序作为向政府施压的砝码来获得维权的途径。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基于“维稳”考虑,在非常态下采取非正常的司法程序达到消解民众积怨。无疑,这样的程序几乎抛开了法律,成为一桩讨价还价的买卖。以本案为例,并没有按交通法等司法程序进行处理,即司法中该司机应付的责任到底有多大,而地方政府部采取“花钱买平安”的安抚手段,尽量避免群体事件的再升级。这样,国家的正常司法运作被凌驾于“维稳”之上的措施所替代。
第二,确实存在政府部门在公共管理中延误、专断、低效以及缺乏公正的行为,已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印象。事发后,涉事者会担忧“政府会重视自己的事吗”,于是形成“与其我找政府,不如政府找我”的思路,担忧政府和矿业公司官官相卫的想法更加肯定了他们的选择,遂采取干扰正常社会秩序的手段,以此提醒政府应该重视“自己的事”。此事本是一起交通事故,但很快升级为群体性事件。
从涉事者家庭而言,无论如何都是一场生死别离的人间悲剧,但事态发展中没有“赢家”可言。
从政府角度而言,政府的办事低效或有失公正,降低了自身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就某种程度而言,群体性事件主要针对政府办事不力、不公而产生的。当民族关系问题出现时,政府又采取了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维稳”措施,以非常态的手段解决,一方面刺激了民族主义情绪,另一方面,从长远看,不仅没有达到“维稳”但却起到“降稳”效应,因为其处理手段脱离了法律准绳。法律是国家长治久安的依据和基石,任何“维稳”措施都应在法律框架下执行,才能公正、公平。对于交通事故,可以按交通法来处理,至于死者家属,可以通过社会福利或社会救助等手段。而把交通事故以“天价”来安抚,已经为下次民族关系问题升级买了单。
从少数民族角度而言,在这次事件中他们通过冲击正常的社会秩序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产生了“泪水中的重拳”效应,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民族的自我形象,加深了社会对少数民族的刻板印象和排斥态度,不利于少数民族更大地融入社会和民族关系的正常发展。
从社会角度而言,“泪水中的重拳”加重了即将出现的类似问题的解决难度,因为已经有前车之鉴,无论于国于民都是不可取的。如此反复就会偏离国家法律,严重影响了国家法制化的建设和当地民族关系的健康发展。其次,对于当地司机而言,“天价”的赔偿提高了运输成本,尤其打击当地的运输业,一度使当地运输业处于半瘫痪状态。因此,民族地区亟待加强国家法制化建设,让一切都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减少“泪水中的重拳”效应。
随着生态的恶化,民族地区人口的剧增,可供人类生存的资源越来越有限,如土地、草场、水、森林等资源。人类在科技水平上提高了对自然资源的利用率,但并没有摆脱人类依赖于自然资源之上的生产,相反,有限的自然资源却日益沉重地负担着不断增长的人口,导致人类对自然资源的依赖性不是松弛而是加剧,资源问题越敏感,越容易引发民族关系问题。族群理论中的工具论认为,族群意识产生于对有限资源的竞争,根据人们的出身来推定的族籍不过是人们为追逐集体利益而操弄的一种工具。[5]如下列案例:
案例4.西部F乡的薛平里和梁家山分别是回族村和汉族村,这两个村地处梁峁的两侧,梁卯东侧为汉族村,西侧为回族村。梁卯中间有一个豁岘,成为两个村的天然分界线。
对于背依梁卯的梁家山汉族而言,梁卯是龙脉,不允许任何人动土。而梁家山另一侧的回族则没有这样的说法,因在梁卯取土垫圈方便,很快回族一边的土被取完,逐渐取到汉族这一边,遂引发汉族的不满。2010年是梁家山一个流年不利的年景,村里的骡子死了有几匹,几头牛在放牧中从山顶上滚坡摔死,更不幸的是一位村民在外出打工中遭遇事故而亡。灾难让村民诚惶诚恐,也唤醒他们的避灾意识,最后在“阴阳先生”的掐算中认为龙脉山被挖得太严重。村里精英开始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一是尽快“安土”,禀告神灵饶恕;二是不让回族再在梁卯的这侧取土。
经过商议后,汉族认为“安土”,一则告慰神灵,另一则把声势造大,让回族知晓。事后,汉族村里不断传言,在梁卯取土将会出现牲畜死亡,家遭不测。尔后,回族也恐遭灾难不敢再到汉族这边取土,从此再也没有发生“争土”纠纷。
但是,汉族老人告诫年轻人说:“我们和回族接连种地,人手几辈都没有发生纠纷,让回族没地方取土也不行,咱们得想点办法,你们要知道‘水深都难过’。”汉族人商议后,决定把梁卯的后半部分的路修开,让回族取土。
回族也感动于汉族的行为,决定不再在原来的地方上取土,而且努力做一些有利于两村和睦的“善事”。如两村牛羊喝水要到沟里去喝,道路较远,较费周折,梁卯上有一水塘,但是面积太小,储水不多,不能满足两族牛羊的饮水量。回族商议后,进行全村动员,把水塘的面积挖大。汉族同样被回族的“善举”所感动,也全村动员进行水塘的完善工作,遂演绎了一场回汉团结的生动场面。当水塘挖好后,一有雨天,雨水便注满了水塘,方便了两族牛羊的饮水。
经过这几次磨合,回汉族之间关系更融洽了,回族放羊或汉族放牛都非常注意不让牛羊跑到对方地里,尽量把牛羊赶到离田地较远的地方。
当然,这是一个成功的民族关系案例。但是,随着生态恶化,民族之间因为生存资源引发的民族关系问题日益常态化,这将成为今后长期影响民族关系的重要方面,也是民族研究者和民族工作者长期关注的问题。
族际通婚一直以来成为学者衡量民族关系好坏的重要标志,北京大学马戎教授做了量化研究,认为族际通婚达到10%以上说明这两个民族的关系是融洽的。但是在新时期出现了另一种情况,《华尔街日报》2010年刊登Justin Lahart的文章《中国重男轻女可能导致美国市场泡沫》,虽然此说法有点荒诞不经,但我国的性别比例失衡日益严重的事实不容忽视。中国社科院发布的《2008年社会蓝皮书》显示,我国20周岁以下人口性别比例严重失衡,未来可能会有超过2500万人面临“婚荒”。[6]如果失衡情况得不到改善,20年后,可能每5个男孩就有一个找不到媳妇。[7]我国人口比例失调的问题已经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关注,不久前美国出版了一本题为《光棍》的书,书中称人口性别比例不平衡问题将是今后中国可能面临的巨大挑战。由于婚姻市场可供选择的男性和可供选择的女性人数相差较大,由此导致了男性不能择偶,产生了婚姻挤压现象。就2000年的人口普查数据来看,全国有配偶夫妇中属于族际婚姻的有1625.5万人,占到全部有配偶夫妇的3.23%,其中汉族有配偶的族际婚姻人口占到全部族际婚姻人数的44.93%;满族、蒙古族与汉族的通婚率分别达到41.94%和37.49%;2000年时鄂伦春的族际通婚率已达到86.19%。[8]在我国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城镇地区和县城地区的汉族因为婚姻成本原因,以及对国家给予少数民族优惠政策的考虑(如孩子考学可以得到照顾),多愿意娶少数民族姑娘为妻,这样造成了婚姻的单项流动,婚姻的民族挤压产生了,导致边远山区的少数民族男性完成婚事的难度增加。如鄂温克族从狩猎转型到农耕后,相当数量的姑娘嫁给旗县或城市周边的汉族,而无法娶妻的鄂温克族男子整日以酒度日,这种现象令人担忧。而且婚姻的民族挤压出现普适性的特点。如马健雄从云南拉祜族和佤族妇女的婚姻迁徙人口统计数据中看到,汉族地区农村出生性别比升高后,逐渐突出的婚姻挤压问题引发了边远少数民族妇女的婚姻迁徙,从而使得部分小规模的少数民族社会面临更大的婚姻挤压和其他社会问题。[9]
实际上,欠发达地区的人口性别偏离不是太严重 (西藏是我国唯一出生性别中女多于男的省份),[10]恰恰较发达地区的县 (市),及密集在大城市或特大城市周边的人口性别比例失衡最为严重,[11]126但这些发达地区并没有为此承担代价。拥有丰厚社会资本的人规避风险的能力强,导致的结果事有必至、理有固然地滑落到在欠发达的民族地区,产生的不仅仅是贫困地区的婚姻问题,而是经济问题和城乡差距、地区差距的问题。本质上是社会资源占有的地区之间不平等的延伸,婚姻资源的分配并没有摆脱其“魔掌”,却进一步加速固化了差距。[12]
无疑,族际通婚在历史上或在当前民族文化交流、技术的引进等方面“功不可没”。但是,随着我国的生育性别比例愈加失衡后,当在婚姻市场上未婚女性逐渐成为“稀缺资源”,城镇地域的汉族逐渐娶落后山区的少数民族姑娘为妻,使得族际通婚呈现出单向流动,导致落后地区的少数民族男性因为婚姻市场资源匮乏无法完成婚姻事实时,族际通婚在某种意义上就蜕变为一种“剥夺”方式,会导致民族之间的关系紧张。那么,我们就应该重新定位长期以来盖棺论定的“族际通婚”的涵义,并框定在多大程度上族际通婚是合理的和可取的。
总之,以上五点是我国西部地区民族关系呈现的五大新动向,有些问题以前就存在,而在当前被放大或加重。其特点是问题燃点多,燃点低,而且渲染性很大,有些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如何构建和谐的民族关系?笔者认为:
首先,从学理上,我们只有站在“中华民族”高度上,超越具体民族单位,才有可能理出问题的头绪,才能“在更高的层面上规范超越民族基本单位的民族现象和民族事实”[13]。其次,构建各民族共同认同的文化是非常必要的。“如果没有民族—国家层面上的共同文化与观念,在族群层面上的不同文化就难免会彼此冲突,无法和谐相处。”[14]再次,加强民族地区法制化建设,严格把民事、刑事、治安、交通等问题与民族问题区别开来。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前提下,对弱势群体要高看一层,厚爱一分。最后,政府也要转变观念,构建服务性政府,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尽量避免把普遍的社会问题民族化。同时,认真对待族际通婚的问题,若某个地域族际通婚长期处于一种单项流动,就要对族际通婚适当调整,促进民族关系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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