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届“全球学与全球治理论坛”综述

2013-12-19 08:49
现代国际关系 2013年7期
关键词:国际法教授国家

杨 昊

随着全球化深入发展,全球治理成为时代需要,全球学成为新兴交叉学科,如何实现中国的和平发展成为全球治理研究的时代任务。在此大背景下,2013年6月20日,全国首届“全球学与全球治理论坛”在北京举行,主题为“全球治理变革与国际法治创新”。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协同创新中心、国际法学院、全球化与全球问题研究所以及中共中央编译局全球治理与发展战略研究中心、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和上海大学全球学研究中心联合主办,中国政法大学全球化与全球问题研究所承办。来自中国政法大学、南开大学、武汉大学、上海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共中央党校、外交学院、厦门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吉林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山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央编译局、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以及《中国社会科学》、《现代国际关系》、《外交评论》、《中国人民大学学报》、《教学与研究》、《国际安全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等20多家高校、科研单位和杂志社的60多位领导和专家学者与会。会议就“全球治理的新环境与新走向”、“国际法视角下的全球治理”、“中国与全球治理”和“全球学与全球治理研究新议题”等专题进行了深入探讨。现将会议主要观点简要综述如下。

(一)关于“全球治理的新环境与新走向”。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张敏谦研究员认为,全球治理的国际战略环境并未发生根本变化,中国仍需积极参与全球治理,坚持推动国际合作。尽管美国逐渐倾向于以国际合作来解决国际问题,但这种外交政策的变化是被动应对而非主动选择,所谓“美国的衰落”并非现实,而由于国内治理缺位造成的国际危机也不应归咎于全球治理的失败。此外,新兴国家间的巨大差异,也难以视为一个统一的整体性力量取代既有的全球治理机制。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院长吴志成教授分析了造成全球治理需求和效果之间鸿沟的原因,包括大国合作治理滞后于世界多极化进程;经济全球化发展失衡、失控;世界主要国家之间存在利益分配分歧;全球治理机制面临合法性危机;以及地理相近或一体化程度较高区域内国家的国内事务外化对国际合作的负面影响。吉林大学刘雪莲教授认为,后危机时代全球治理面临着失败的危险,应对之道在于使国家—市场—社会三个层次遵循“金字塔式构图”运行:国家依然处于中心地位,市场力量应受到来自国家与社会的制约和监督,个人的解放是实现全球正义的有效途径。清华大学赵可金教授指出,外交不仅是国家的功能,也是国际社会和国际体系的功能。随着20世纪中后期多边外交和治理性外交的兴起,全球治理应聚焦于与国家分担责任,并且关注协商外交这一新的外交形态。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全球治理研究中心主任王毅认为,传统的全球治理体系运转失灵,要求构建新型全球治理体系。新型全球治理体系的内涵包括治理的“责任化”、体系内要素的“多极化”和“多元化”、治理方式的“共同化”及发展趋势的“集团化”。只有同步推进传统全球治理体系的改革和新型体系与制度的建构,才能最终确立更为公正、有序、均衡、包容的新型全球治理体系与制度。复旦大学任晓教授和中国社会科学院任琳博士都以G20为对象分析全球治理面临的困境和可能的解决方案。任晓教授从代表性、有效性和机制化三个方面分析了G20运行的困境。任琳博士提出,在全球治理的语境下,协商民主理念既尊重国家偏好的多元性,又重视集中和效率,重视协商民主原则有助于解决G20面临的合法性不足和执行力低下等问题。

(二)关于“国际法视角下的全球治理”。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曾令良教授在主题发言中指出全球治理与国际法之间有着密切关联,这种关系可以追溯到15世纪中叶。两者同根同源、相辅相成,发展同步。不同时代的全球治理和国际法在很大程度上表现出共同的特征,即具有时代的契合性。尽管在不同时期,两者有不同的特点,但主权国家始终都是基本的核心要素。所不同的是,有更多的非国家行为体、国家行为体共同活跃在当前的全球治理和国际法“舞台”上。厦门大学法学院院长徐崇利教授阐述了在当前跨国法律体系中,国家间制定的硬法与非国家行为体制定的软法之间形成“中心-外围”构造模式,他认为:国际硬法居于跨国法律体系中心,能够维持国家间合作的稳定及在造法方面有更大的正当性;国际软法是跨国法律体系构造的外围,具有事实上的效力及功能上的优势。武汉大学黄志雄教授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刘胜湘教授都关注网络空间治理和网络安全问题。黄志雄教授介绍了网络空间治理的国际法分支——国际网络空间法的相关争议,指出21世纪第一个十年将会成为相关国际立法逐渐强化的十年。刘胜湘教授认为,解决“网络安全困境”、打击网络犯罪需要建立起协调各国利益争端的长效机制,最佳途径是在修改和推进《网络犯罪公约》基础上建立一个以联合国为基础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法治理机制。关于气候问题,外交学院卢静教授分析了国际气候治理的法治化路径,认为20多年来的气候治理已经步入法治化道路,但在效率和强制力方面依然面临着巨大挑战。国际气候治理的法治化路径应以联合国为领导,以共同但有区别为核心原则,以主权国家为核心执行机制。中山大学王学东教授认为,在全球气候治理中应特别重视软法制度,以鼓励代替惩罚,推动理性国家更积极地参与全球气候治理。北京师范大学吕晓莉博士分析了发达国家、新兴国家、石油输出国组织三大国家集团在应对全球气候问题上的基本态度、做法及他们之间的互动关系,三者之间的博弈将决定全球气候治理的发展趋向。

(三)关于“中国与全球治理”。中央编译局俞可平教授在开幕式发言中强调,中国参与全球治理的研究需要最宽广的眼界,探索人类和全球发展的普遍趋势和规律。全球治理应当以问题为场域,打破学科和国家的研究界限,坚持基础研究为先,重视扎实和原创性研究,重视多边对话,鼓励建立国内研究网络和国际对话网络。中央编译局杨雪冬教授认为,全球维度在中国未来发展中的比重必然会加大,中国的发展目标不仅要解决本国庞大人口的生存和发展质量问题,获得国内认同,更应关注如何在全球发展中发挥更为主动的作用,获得全球认同。中央党校门洪华教授结合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从制度、经济、文化、政治、战略等五个维度剖析中国国家认同,并就如何完善和丰富中国国家认同提出具体的政策建议,包括强化公民意识、加强软实力建设、强化国家认同、地区认同与全球认同的关联,以及积极担当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桥梁。

(四)关于“全球学与全球治理研究新议程”。武汉大学虞崇胜教授提出要以“类文明”作为全球治理的共识性价值,从中国传统的“和而不同”精神中汲取智慧,推动全球治理的变革。中国政法大学曹兴教授提出“全球伦理的二象性结构”理论,以解决思想界对全球伦理问题的争论,并且为人类走出全球问题带来的危机提出解决方案。上海大学刘义副教授分析了全球宗教的复兴对国际关系和全球治理的影响,提出将作为“问题”的宗教转化为一种外交“资源”,以丰富中国的外交手段,维护国家利益,推动国际合作。中国政法大学刘贞晔教授提出,国际人权议题具有“多层次性”和潜在的“超主权性”特征,人权议题进入国际关系领域给国际政治带来了重要变化。全球公民社会凭借自己独特的优势在推动人权规范与制度发展、推动和监督人权公约的实施以及影响人权政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全球公民社会推动国际人权领域的“治理”,孕育了远比国家间政治更为复杂的政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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