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0月21~25日在京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了解到,三审通过的环保法修订案草案明确规定农药生产企业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草案对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和环保考核等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
草案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高压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或者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草案强调,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停业、关闭。草案还强调,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草案指出,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严重失实,对建设项目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项目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草案还指出,企业、事业单位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据北京大学资源、能源与环境法研究中心主任汪劲介绍,“按日计罚”是个很大的突破,也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将有利于让环保执法硬起来。
草案还规定,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考核对象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