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行为与城市融合*——基于武汉市的调查

2013-12-14 06:55:16韩俊强
社会保障研究 2013年4期
关键词: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农民工

韩俊强

(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湖北武汉,430072)

一、研究背景

农民工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的特殊劳动大军,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末全国农民工总规模为26251万,其中外出农民工约为16336万人,较上年增长3.0%,[1]根据预测,2020年中国农民工的总量将超过3亿。[2]伴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逐步深入推进,规模巨大的农民工群体成为推动当前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人口红利”(蔡昉,2010),如何充分发挥如此大规模劳动力群体的人力资本优势,享受这一群体给中国社会发展所带来的“人口红利”,其关键在于实质性地解决农民工群体的城市融入问题(李培林,1996;蔡昉,2005;王春光,2005;王桂新等,2006;严善平,2006;任远,2011;等)。但事实上,目前我国农民工群体普遍面临着居住环境差、工作条件恶劣、缺乏基本劳动保护、社会保障权益缺失等诸多问题,他们在为中国城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却受到来自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子女教育、住房等多方面的不公平待遇,这不仅直接降低了农民工在城市的生活满意度与融入感,也带来了社会分层加剧、社会区隔现象凸显、社会治安不稳定等一系列社会问题,更严重影响到我国未来时期内劳动力资源的可持续性保持。

理论与实践都证明,加快推动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与完善,是缓解农民工城市生活不适应、促进其城市融入的重要举措。工伤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保护劳动者在遭遇意外事故、造成伤残、职业病、死亡等伤害,为劳动者提供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保证劳动者及其家属生活的重要制度。农民工是工伤事故的高发群体,完善的工伤保险制度能够有效保障农民工的职业健康安全与生命财产,能够加快促进其城市融合。但是,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1年我国农民工调查监测报告》显示,2011年外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比例仅为23.6%,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比例分别只有14.8%和17.0%。[3]最新发布的《2012年我国农民工调查监测报告》也显示,2012年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水平有所提高,但总体仍然较低,雇主或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比例为24%,比上年提高0.4个百分点。同时,该报告进一步指出,从近5年的调查数据看,外出农民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参保率提高4个百分点左右,而“五险”中参保率相对较高的工伤保险却没有明显提高。[4]

大量研究也表明,目前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制度功能发挥极其有限。刘开明(2004)认为,目前农民工在工伤补偿方面与城市职工相比待遇差距较大;蒋月(2006)基于实证调研数据的分析指出,目前我国农民工的工作环境多存在脏、乱、差,劳动保护强度低、工时时间过长等问题,但工伤保险参保率普遍不高;孟繁元等(2006)、杨文德(2007)指出,目前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不仅参保率较低、用人单位逃保、漏保现象突出,而且争议处理机制繁琐、不重视工伤预防与康复环节;邓秋柳等(2008)认为,目前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设计、执行过程中还存在政府职能缺失问题;刘渝琳(2009)、唐丹(2011)指出政府监管的缺失直接导致农民工工伤保险没有约束机制,“应保不保”、参保率普遍不高;李朝晖(2005)基于湖南省某地的实证调查分析得出,企业工伤风险自留的经营成本高于保险风险转移的经营成本,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工伤事故发生后获得的补偿水平一般高于企业私自理赔的给付水平,实施强制性参保有利于降低企业成本。

从已有研究来看,学者们讨论了现阶段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的不足与缺陷,普遍认可了强制性实施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必要性与重要性。但对于从实证的角度探讨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对其城市融合的影响则没有。本文基于实证调研数据,对样本地区农民工工伤保险与其城市融合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同时进一步考察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影响因素。

二、数据来源、变量分析与研究方法

(一)数据来源

本文所使用的数据来自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于2012年7-8月在湖北省武汉市开展的针对农民工城市融合状况的问卷调查。由于缺乏武汉市农民工完整的抽样框,我们很难进行随机抽样,为了进一步提高样本分布的代表性和广泛性,由接受过此次调研专项培训的调研员分赴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和江夏区等八个主城区进行调研。调研员通过在企业和城中村等农民工聚集地随机拦截发放问卷来获得调查数据,为了控制被调查对象的同质化,我们还根据企业规模的不同控制了问卷发放的数量。此次调研目的旨在全面了解武汉市农民工城市融入的影响因素,设计的变量包括个人基本特征、工作环境、工资收入、社会保障、社会资本、住房情况、健康状况、自我认同、城市生活满意度和对城市的态度等多个变量。

本次调研共发放问卷2000份,实际回收问卷1725份。借鉴Zhao(2003)[5]的方法,剔除了一年中离开家庭在外务工小于六个月的农民工样本,同时还删除了某些重要信息为0的缺失样本,并根据国家统计局对劳动力的定义,保留了16-60岁的男性和16-55岁的女性样本,有效样本为1423份。

(二)变量分析

1.因变量分析

在构建农民工城市融合指标时,我们借鉴了Goldlust John and Anthony H.Richmond(1974)[6]在《移民适应的多元模型研究》一文中使用的主观评价指标,从自我意识的转变、对所在城市的态度和城市生活满意程度三个指标来测量农民工城市融合的程度。在具体问题的设计中,我们结合了中国农民工的实际情况和国内外一些学者的做法进行了调整。(1)在构建农民工自我意识转变的指标时,我们遵循国内一些学者的做法(王春光,2001)[7]设计了以下问题:“您认为自己目前的身份是什么?”赋值为1、2、3,分别对应着受访农民工的“农村人”、“不清楚”、“城市人”等回答;(2)在构建对所在城市的态度指标时,我们设计了如下问题“您觉得武汉这座城市怎么样?”赋值为1~5的整数,分别对应着受访农民工的“非常不喜欢”、“不喜欢”、“一般”、“喜欢”、“非常喜欢”等回答;(3)在构建农民工城市生活满意度指标时,我们借鉴了一些学者的做法(Frey&Stutzer,2002;[8]Knight et al.,2009[9])设计了以下问题:“您对当前在武汉的生活是否满意?”赋值为1-5的整数,分别对应着受访农民工的“非常不满意”、“不满意”、“一般”、“满意”、“非常满意”等回答。

我们将城市融合的度量指标记做“融合程度”(简写为I),由“自我意识的转变”(取值为1~3)、“对所在城市的态度”(取值为1~5)和“城市生活满意程度”(取值为1~5)3个变量等权相加,其取值范围为3~13的整数,同时进一步对该变量的赋值进行界定,具体为:

2.自变量分析

在测度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时,设计了以下问题:“您是否参加了工伤保险?”赋值1、2、3,分别对应着受访农民工“参加”、“不清楚”、“没有参加”等回答。调查中我们发现,对于回答“不清楚”的受访者,其原因可能是听说过“工伤保险”,但不清楚自己是否参加,也有可能是根本不知道什么是“工伤保险”;对于回答“没有参加”的受访者,其原因可能是听说过“工伤保险”,但自己没有参加,也有可能是不知道自己是否参加。对于回答“不清楚”和“没有参加”的受访者来说,当工伤事故发生时,能得到工伤保险正常给付的可能性极小,因此,在计量模型中,我们把这两类选项归为一类,给其赋值为0。同时,我们还设计了问题:“您曾经发生过工伤事故吗?”赋值1代表“发生过工伤事故”,赋值0代表“没有发生过工伤事故”。

考虑到农民工的城市融合还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我们在计量模型中控制了可能影响农民工城市融合的其他因素,包括农民工的性别、年龄、受教育水平、婚姻状况、民族类型、工作所在行业、工资收入①我们这里采用农民工的小时工资,主要原因是在我们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农民工经常加班,月劳动时间远大于城镇职工。许多文献中采用的年收入或者月收入将无法规避日劳动时间的差异。在具体计算小时工资时,我们用月收入除以每月劳动天数,然后再除以每天劳动的小时数。和住房情况等。同时,考虑到年龄和工资对其融合程度可能有非线性的影响,引入了农民工年龄平方和工资平方两个变量。

3.研究方法

考虑到农民工城市融合程度为有序离散变量,计量模型将采用Order Probit Model。农民工的城市融合记为Yi,是K个因素(决定变量)的一个线性函数,这K个因素取值对于个人来说,为Xik,k=1,…,k。由此融合程度可以表示为:

方程(2)中的 ε1、ε2、ε3、ε4≥0,与方程(1)中的 βk是一起有待估计的参数(δ1< δ2< δ3< δ4),一个人的融合程度上的归类取决于他(她)是否跨过某个临界值。Yi取值1、2、3、4、5的概率表示如下:

在逻辑分布下,Xik的一个小变化对个人i的概率的边际效应是:

其中Λ'(x)=dΛ(x)/dx是逻辑部分的概率密度函数。

三、实证分析

在本节我们将汇报和讨论统计分析结果和实证分析结果。

(一)统计分析结果

表1 农民工城市融合程度调查结果的分布情况

从表1可知,就样本农民工的融合程度分布而言,融合程度为“一般”的农民工比重最高,占到了35.35%;其次为“不融合”和“比较融合”,分别占23.33%和21.50%;“完全不融合”和“完全融合”的比重最低,分别占10.61%和9.21%。因此,从总体情况来看,被调查农民工城市融合的程度不高。

表2 自变量调查结果的分布情况

由表2可知,就样本农民工而言,明确自己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比例为16.79%,表示自己不清楚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比例达到了68.66%,回答“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占到了样本农民工的14.55%;表示自己曾经遭遇过工伤事故的比例为9.91%,没有遭受工伤事故的比例是90.09%。

(二)回归分析结果

1.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与城市融合回归分析结果

表3 农民工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对城市融合影响的Order Probit回归结果

(续表3)

表3反映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对城市融合影响的Order Probit回归结果。其中,主要的解释变量是“参加工伤保险”,控制变量包括农民工性别、年龄、民族等基本特征和农民工所在的行业、企业性质、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否被拖欠工资等。回归结果显示,整体模型非常显著(P=0.000),拟合优度Pseudo-R2=0.3002。①虽然Ben-Akiva&Lerman(1985)、Kay&Little(1986)提出了新的平均概率的拟合方法,但是这里我们还是采用的Pseudo R2=1-L1/L0(McFadden,1973),因为这一方法看起来更有价值(Vani-Borooah,2005)。变量“参加工伤保险”的回归系数为正,但不显著(P=0.138),说明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相对于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而言,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城市融合程度没有显著的变化。这与我们的研究假设不一致。可能的解释是本文测度城市融合的指标选取了城市认同、自我认同和生活满意度三个主观指标;对没有遭遇过工伤事故的农民工而言,认为参加工伤保险对其城市融合没有太大的影响作用,对遭遇过工伤事故的农民工来说,参加工伤保险将对其城市认同和生活满意度有显著影响;但是,由于遭遇过工伤事故的农民工样本占总体样本的比例太小(不足10%),因此,对总体样本来说,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对其城市融合的影响作用不显著。

表4 农民工参加社会工伤保险对城市融合影响的order probit回归结果(没有遭遇工伤事故的样本,N=1282)

为了进一步验证上述可能的解释,我们又将样本分为两类:一类为遭受过工伤事故的农民工;一类为没有遭受过工伤事故的农民工,然后分别研究参加工伤保险对其城市融合的影响。表4为没有遭遇过工伤事故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对城市融合的影响回归结果,可以看出变量“参加工伤保险”的系数为正(0.0131),但是不显著(p=0.883);说明对没有遭遇过工伤事故的农民工而言,参加工伤保险对其城市融和没有显著影响,实证结果与我们前述的可能的解释是相符的。

表5为遭遇过工伤事故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对城市融合的影响回归结果,可以看出变量“参加工伤保险”的系数为正(1.2539),并且非常显著(P=0.000);说明对遭遇过工伤事故的农民工而言,参加工伤保险比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完全融入城市的概率更大,这也验证了我们前述的推断。

表5 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对城市融合影响的Order Probit回归结果(曾遭遇工伤事故的样本数:N=141)

2.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影响因素回归分析结果

本文进一步研究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影响因素,因变量为“是否参加了工伤保险?”,回答“参加”的农民工赋值为1,回答“不清楚”和“没有”的农民工赋值为0。考虑到因变量是二分类变量,我们选取了logistic模型。

表6反映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Logistic分析回归结果,模型整体非常显著(P=0.000),R2=0.2434。从实证结果来看,就农民工的教育程度而言,基准变量为“初中”,变量“小学及以下”的回归系数为负(-0.5670)并且显著(P=0.029),变量为“高中”和“大专及以上”的回归系数为正,并且非常显著(P=0.000),说明相对于初中毕业的农民工而言,小学及以下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概率更低;高中毕业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概率更高。对于这一结果,本文给出的可能的解释是:随着农民工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其对工伤保险的认知程度也越来越高,他们可能会主动要求雇主为其购买工伤保险,由于其受教育的程度较高,在择业时的选择也更多,雇主一旦不满足其参加工伤保险的条件,他们将会选择其他企业就业。而对受教育程度相对较低的农民工而言,由于其选择工作的范围较窄,再加上可能受知识水平所限对工伤保险的认知程度较低,导致其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较少。

就农民工所在企业的性质而言,基准变量为“个体、私营企业”,变量“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外资、合资企业”的回归系数均为正,且都显著。这说明相对于个体私营企业的农民工而言,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资合资企业和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概率更高。这与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观察到的情况一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等由于管理规范和风险意识较强等原因会主动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而个体私营企业往往因为监管不力,不能按时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

就农民工所在企业的行业来说,基准变量为“建筑行业”,变量“制造业”和“零售、餐饮和住宿业”的回归系数为正且显著,而变量“其他行业”的回归系数为正(0.3085)且不显著(P=0.199);说明了相对于建筑行业的农民工而言,制造业和零售、餐饮和住宿业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概率更高,其他行业的农民工则没有显著变化。这与《2012年我国农民工监测报告》中的结果相符合,对于此可能的解释是:建筑行业的农民工工作不稳定、流动性很大,阻碍了其参加工伤保险,唐丹(2011)研究得出农民工工作的稳定性对其参加工伤保险具有显著的影响作用。当然,这也说明目前我国建筑行业在将农民工强制性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的执法力度仍然不够,存在监管漏洞。

最后,研究还发现变量“签订劳动合同”的系数为正(1.8324)且非常显著(P=0.000),说明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概率更高。这与我们日常生活的观察也是一致的:企业一旦和员工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那么,也可能由此产生一定的约束力促使其为职工缴纳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如果没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很少有企业会主动为其员工缴纳工伤保险。

表6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影响因素Logistic回归结果

四、结论及政策涵义

农民工是工伤事故的高发群体,完善的工伤保险制度能够有效保障农民工的职业健康安全与生命财产。从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实践来看,中央层面一直给予了极大重视。工伤保险制度是最早对流动人口开放的社会保险险种,2003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即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或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发布的《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指出要“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维护工作”,“重点推进建筑、矿山等工伤风险较大、职业危害较重行业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2006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指出要“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要求“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但是,从目前各地的实践来看,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率依然严重偏低,并且呈现举步维艰的态势。基于以上实证研究结果,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第一,完善现有政策与实际情况不匹配的问题。2011年最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按此规定,现阶段我国工伤保险的投保人是以参保人所在单位为基本对象。但是,目前我国农民工最突出的群体特点是流动性极强,工作单位、工作地点无法长时间实现固定,工作地点、工作单位的频繁流动必然会影响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参保及赔付情况。因此,要扩大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制度覆盖面首先要结合农民工群体自身特点,完善现有政策中的不合理设计,比如可以考虑设计方便劳动关系转续“便携式”的工伤保险制度。

第二,加强执法、监管力度,建立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长效机制。2011年最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虽然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但由于法律层面的强制性不够,所以在制度实施过程中的执行效果大打折扣,农民工工伤保险覆盖率一直较低。本文认为,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及各级工会应充分认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要以切实维护和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为根本立足点,坚持“规范管理、重点监控”的基本方针,加快建立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长效机制,有关部门应建立相关统计制度,跟进掌握本地农民工工伤事故发生、理赔概率及工伤保险参保率等基本情况,并及时逐级上报相关数据;加强规范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情况的日常监督工作,重点监督个体、私营企业和中小劳动密集型企业,尤其是建筑、矿产类企业等高风险行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的规范性;加强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对不依法为农民工投保、不及时足额给付工伤理赔金等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惩。

第三,加大宣传与引导工作力度,丰富宣传工作的内容和形式。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对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制度的认知不足是影响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个人参保积极性的重要因素之一。工伤保险制度作为规避农民工工作过程中遭遇意外伤害的最有力手段,能够有效帮助农民工规避工伤事故风险。各级政府应结合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实际问题,运用多样化的手段、方法和媒介,丰富宣传工作的内容和形式,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加大宣传力度,增加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个人对工伤保险的知晓程度,从而增强双方主体的参保主动性。

第四,相关配套措施跟进。首先,建立健全监督投诉举报机制,向社会公布监督投诉举报电话与信箱,设立监督举报投诉网址和电子邮箱,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规范监督投诉举报工作管理办法,邀请农民工代表作为特邀监督员参与监督过程;其次,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因农民工工伤事故处理不当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防止事态扩散、恶化;再次,加强宣传、舆论引导工作,引导农民工理性维权,确保自身权益的实现。除此之外,还应通过丰富、灵活的形式,不断提高农民工受教育水平,增强其人力资本素质,提高其对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制度的认知。

[1]国家统计局:《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国家统计局网站,2013-02-21。

[2]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全国“十一五”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2008-10-31。

[3]国家统计局:《2011年我国农民工调查监测报告》,2012-04-27.http://www.stats.gov.cn/tjfx/fxbg/t20120427_402801903.htm.

[4]国家统计局:《2012年我国农民工调查监测报告》,2012-05-27.http://news.hexun.com/2013-05-27/154541140.html

[5]Zhao Yaohui.The Role of Migrant Networks in Labor Migration:The Case of China.Contemporary Economic Policy,2003(4):500-511.

[6]Goldlust John and Anthony H.Richmond(1974),A Multivariate Model of Immigrant Adaptation.International Migration Review.Vol.2:193-225.

[7]王春光:《新生代农村流动人口的社会认同与城乡融合的关系》,载《社会学研究》,2001(3)。

[8]Frey.B.and A.Stutzer.What Can Economists Learn from Happiness Research?Journal of Economic Literature,2002(40):402-435.

[9]Knight.J.,L.Song and R.Gunatilaka.Subjective Well-being and Its Determinants in Rural China.China Economic Review,2009(20):635-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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