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衡阳县人民医院 宋俊超
病历档案主要是指患者在实施医疗的过程中所有情节过程的书面记录和相关文件,病历档案可以分成狭义病历以及广义病历这两种。通常人们所讲的病历即狭义病历,指记载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性别、住址、医生诊察、患者主诉、病名、诊断、治疗和病程的发展等文件。由于病历档案涉及到的患者的私人信息比较多,所以医护人员在开发与利用病历档案时必须要做好保护工作,禁止伪造和涂改病历等,做好病历档案的管理以及保护工作。
病历档案作为患者接受医疗过程中整个过程所记录的书面资料,可以分成狭义病历以及广义病历这两种类型,其中狭义病历只是简单地记载了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性别、住址、医生诊察、患者主诉、病名、诊断、治疗和病程的发展等,同时还涵盖了门诊、初诊、住院、复诊、会诊以及急诊等相关记录。而广义病历则主要是指除了狭义病历之外,还要兼括护理、检验、复健、身体检查和其他相关的记录文件,其中本文所讲的病历主要是广义病历。我国的医疗实践当中可以把病历分成门诊病历以及住院病历,而门诊病历还可以分成由医院来保存的一些正规门诊的病历以及由患者购买并随身携带的一些简便的门诊病历。同时病历档案不仅可以为临床的医生积累治病经验以及病历资料提供很大的帮助,同时还能够为鉴定医疗事件以及处理各种医患纠纷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并且病历是档案的一个构成因素,我国档案管理方面的法规就病历的归属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医疗机构保存门诊病历的期限不能低于十五年,保存住院病历的期限不能低于三十年,其中病历保存的期限主要是指医疗机构对患者门诊病历以及住院病历保存的时间。
一般来讲,病历主要是由两部分构成的,即物质部分与资讯部分,其中物质部分是笔墨与纸张等等;而咨询部门主要是患者的个人资料等等。所以,病历所有者的问题也应该按照相应的法律结构进行界定,通常病历物质部分是医院所有,病历咨询部分是患者所有,只有在患者自愿放弃的情况之下才能够为医院所有。同时患者对于自身信息还具有知情权,因为病历物质部分与资讯部门是不可分割的整体,所以,虽然医院只是拥有物质部分,可是资讯部门为患者所有,主要涉及到了患者的隐私。在对病历档案实施管理以及保存的过程中必须要尊重以及保护患者的隐私。由于目前我国对病历档案的保护以及管理方面的立法还不够健全,即使档案法就档案的保存于管理做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而对于病历档案的保护与管理还需要一些专门的法规及法律进行指导与监督,把病历档案管理和保护患者隐私权结合是每个医护人员的职责。
对于病历档案资料的借阅除了涉及到对患者进行必要的医疗活动的工作人员以及质量监控人员之外,其他的任何结构以及个人均不能对患者的病历档案擅自进行查阅。而因为教学以及科研等需要查阅患者的病历档案则必须要经过患者所接诊医疗机构的同意,并且在查阅之后还要即刻归还,不能够恶意泄露患者的隐私。在出现医疗事故争议的情况之下,医疗机构专门负责质量监控的人员或者部门必须要在患者或者代理人在场时来封存病历并妥善保管。也只有双方均在场的情况之下,才能够充分保证封存病历资料档案的可靠性与真实性,这样才能够很好地体现出医患双方之间的权利是平等的。在实施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需要病历档案原件时就需要对封存起来的档案启封,这个过程同样需要医患双方均在场。
患者的隐私权主要表现是患者对于整个医疗过程在病历上记载的信息以及资讯具有支配权,而病历的隐私权则主要包括对病情、治疗方法、后果以及诊断结论具有知悉权,对于患者所患有的某种疾病信息具有保有权,对错误的信息具有修改权,对本人患病的情况具有公开权。假如患者自愿将自己的病历公开,那么就说明患者放弃了其这部分的隐私权,可是这仍然是患者对自身信息的自由支配,患者之外的其他人员不能够擅自做主。通常为了使患者自身的隐私权得到保护,在法律上应给予其关心。同时患者享有自身的隐私权也意味着其可以防御他人的侵犯以及排除他人违背自身的意志来对病历信息进行干涉,这主要表现在禁止他人在没有经过允许的情况之下擅自将隐私披露与公开。
在明确病历当中患者的隐私权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之后,如果出现侵害患者病历隐私权的不良行为就必须要接受法律的制裁,并且侵权人也应该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由此可以看出,医护人员自身的执业活动和患者自身的隐私权的保护就是同一个问题两个不同的方面。其中一方面为医护人员执行的过程中很容易接近于了解患者及其他的服务对象的隐私,同时这也是其开展正常业务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相对于患者及其他的服务对象来讲,均希望自己能够早日康复,或者是能够对自身的健康状况有一个全面的了解,自然他们也会配合医护工作人员并听从他们的就诊要求。例如,在医院医护人员向患者询问病情以及患者陈述自身的病情、家族患病史以及病史等时通常会涉及到患者的隐私。另外,在医护人员检查患者的身体时可能会看到、触摸或者接近患者身体的部分比较隐私的部位等等。同时患者的服从以及配合行为也是患者行使其隐私支配权的重要体现,在上述的活动中医护人员会把其获得的信息或者资讯记载在病历当中,这实际上也是获取以及知悉患者隐私的一个过程,只是该获取与知悉得到了权利人的允许与同意。而另一方面是患者自身的隐私权不会因为医护人员的合法获取而使其失去法律的保护。相反,为了使患者隐私权得到保护,法律通常会规定医院医护人员对患者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医护工作人员在其执业活动的过程中队患者隐私权带来侵害的行为通常表现在其向外人泄露关于患者的隐私。由于我国的很多医护工作人员和其所在医院均是合同关系,所以,在出现问题之后一般是由医院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随着我国私人诊所的不断增多,部分患者为了方便就医会选择到私人诊所就诊。由于私人诊所的管理不太严格,医疗条件也有限,再加上去私人诊所就医的患者一般没有严重疾病,也可能不具备较为正规的就诊病历,可是在这种情况之下依然存在着医护工作人员将患者的疾病信息泄露出去的现象,而如果私人诊所的医护人员将患者的隐私泄露为患者带来了一定的损失或者影响,那么责任应该为该诊所来承担。
一般侵权责任主要由四个要件构成:第一,医护工作人员有把患者的隐私资料泄露出去的行为,并且该资料还是医护工作人员在职业活动中获取的;第二,医护工作人员泄露患者隐私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违法性;第三,医护人员在泄露患者隐私这一行为上有主观过错,比如由于自身的过失或者故意将患者隐私泄露出去;第四,在客观上医护工作人员泄露患者的隐私给患者带来了很大的损害以及影响,通常表现为精神上的伤害。
病历档案涉及到患者自身的许多个人信息以及身体状况信息,并且医护工作人员在就诊的过程中会直接接触到患者并对患者的身体及精神状况有一个的了解,进而掌握了患者的部分隐私,并通过病历将患者的身体的具体状况整理成文本信息或者资讯,这些信息或者资讯能够直接反映出患者的身体状况,如果医护人员在开发利用的过程中有意或者无意泄露了患者的个人隐私并给患者带来了不良的影响,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患者可以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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