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中国民办高校“接班人”

2013-12-02 05:37张韦韦闫志刚
教育与职业·综合版 2013年11期
关键词:创办人接班人民办高校

张韦韦 闫志刚

受创办人年龄等因素影响,中国民办高校普遍面临“交接班”问题。同“家族”企业一样,民办高校创办人们也面临着“选亲”“选贤”的抉择。从目前看,民办高校创办人多选择子女接班。而这样的选择,除了血脉传承的“意愿”,还有着基于现实的“忧虑”。接班人问题背后,不可避免地触碰到中国民办高等教育一些深层次问题——民办高校归谁所有?举办者权益如何保障?什么样的管理机制利于民办高校发展?等等。这些问题困扰民办教育已久,只是在“接班人”问题上又一次重现,引发人们对中国民办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又一次思考。

“子承父业”渐成趋势

2012年3月12日,中国民办高等教育界的领军人物、西安翻译学院创始人丁祖诒逝世。时值全国“两会”期间,此事立刻在教育界委员中引起关注。惋惜的同时,也引发了对于民办高校接班人问题的思考,有媒体以“寻找中国民办教育接班人”为题来悼念丁祖诒。

2010年的一篇报道显示,由于年龄的关系,丁祖诒已经开始考虑接班人的问题。对于未来的接班人,他提了两个标准:首先要无私,一切为学生;其次要能干,须不断创新。

2011年10月由西安翻译学院董事长丁祖诒提议,经院董事会研究决定,任命沈久福担任西安翻译学院院长。关于董事长的人选,丁祖诒去世前曾引起业界猜测。丁祖诒逝世后,其长女丁晶接任董事长一职。

选择子女作为“接班人”,实际上是许多民办高校创办人的做法。

2013年全国“两会”,教育界有两位新当选的代表委员受到媒体关注。一位是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时任西京学院执行院长任芳,另一位是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黄河科技学院院长杨雪梅。

受到关注的除了他们是民办教育界的新面孔,还因为她们的父辈是中国两所知名民办大学的创办人。

任芳,西京学院创办人任万钧之女。有资料显示,任芳在30岁时即被任命为西京学院(时为西京职业学院)副院长,3年后任西京学院第一副院长,2008年出任西京学院执行院长。2013年6月担任西京学院院长。

杨雪梅则为黄河科技学院创办人胡大白之女。据了解,杨雪梅1999年进入黄河科技学院,开始参与学校管理,先后任新闻办主任、校长助理、副校长、执行校长。2012年11月,黄河科技学院董事会下发通知,任命杨雪梅为黄河科技学院院长,胡大白担任董事长。

在中国民办高校中,较早涉及接班人问题的当属西安培华学院。2007年,西安培华学院创办者姜维之溘然长逝。在姜维之去世前,其孙姜波被学院理事会任命为理事长、法人,兼任院长。

西安外事学院的创始人黄藤曾集董事长、院长职务于一身。学院现任执行董事长为其女黄詹媛。

从表面看,这种“家族世袭”的现象似乎集中在了陕西,更准确地说是西安。那么,这是不是陕西民办高校独有的现象呢?

为了深入了解这一问题,本刊记者采访了中国民办教育协会民办高等教育委员会常务副理事长李维民。从1990年至今,李维民亲身经历了陕西民办教育初创、规范和发展的各个阶段。

“在西安,‘家族世袭并不具有普遍性。”李维民的解释是,经过近30年的发展,西安现有民办高校18所,其中第一代创办人的子女现任董事长或理事长的有4人,现任院长的有1人,占总数的27%,不足1/3。

浙江树人大学民办高等教育政策与管理研究所副所长王一涛,曾对民办高校创办者“子女接班”现象进行过调查研究。他的观点是:在西安,很多民办高校的创始人培养子女接班,这给社会公众造成了一种假象——认为这种现象集中在陕西。“其实,民办高校的‘家族世袭现象不仅仅在陕西大量存在,在全国其他地区也大量存在,只不过陕西的民办高校很多,影响很大,所以‘家族世袭的现象也相对普遍而已。”

北京吉利大学校长助理赵开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坦言这种现象在中国的民办高校中非常普遍,“我知道的很多民办高校都采取了这种方式。”

我国现有的民办高校大多创办于20世纪八九十年代,民办高校的创办人往往是退休后的政府干部、高校领导或教师,经过二三十年的发展,创办人的年龄普遍比较大了,他们需要选择新的接班人来继续他们的事业。接班人问题也成了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中的集体性问题。从目前情况看,以家族化的方式完成管理者更替已经成为第一代民办高校创办者广泛采用的传承方式,甚至可以说是首选的传承方式。

除了已经完成接班的民办高校,还有很多民办高校,虽然创办人的子女尚未接班,但接班的迹象已比较清晰,接班或只是时间问题。在一些民办高校中,创办人还没有完全退出学校领导岗位,但创办人子女已经在学校拥有了较高职位。一旦接班的时机成熟,子女随时可能成为学校的“一把手”。

当然,并非所有民办高校的接班都是“子承父业”“家族世袭”。浙江树人大学、北京城市学院、黑龙江东方学院、南京三江学院等民办高校,就是通过非家族化的方式选择出了学校领导。但是,目前通过公共化方式选择接班人的高校仍不多,只有十余所,在民办高校中所占的比例比较低。

从“愿意”到“能够”

为什么会有如此多的创办人选择让子女接班?相关管理部门是否认同这种方式呢?

西安一位民办院校副院长曾向媒体透露,西安某学院任命创始人后代为理事长时,报到省里,结果让相关部门十分纠结。如果同意,意味着陕西的民办教育是可以继承的。如果不同意,对陕西民办教育整个行业将是个沉重打击——现在的举办者就要考虑:我百年之后,咋办?

王一涛告诉本刊记者,这种担忧源于在家族企业中,企业家可以仅把企业所有权继承给子女,而另选职业经理人来管理企业,这是企业“所有权和管理权相分离”的一种形式。但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在民办高校中是行不通的。“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民办高校创办者并不享有民办高校所有权,至少不享有投资增值部分的所有权,所以从法律上讲,创办者没有资格将民办高校所有权继承给子女,也就是说,一旦民办高校举办者的子女失去参与民办高校管理的机会,那么,创办者的子女就将和学校没有关系。”

这几乎使得民办高校创办人培养子女作为接班人成为不二选择。

据了解,目前,民办高校创办者的已接班子女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接替创办者任董事长或理事长;另一类直接担任校长。

“这需要澄清一个概念。”王一涛说,“尽管担任校长或董事长是子女接班的标志之一,但最关键的标志是看子女是否掌握了学校的控制权。”

怎样才算是掌握了学校的控制权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享有聘任和解聘校长等重要职权。因此,控制了董事会,就可以认为获得了学校的控制权,就可以认为成为新的接班人。当子女的权力足够影响董事会决策的时候,即使他(她)不是校长,也不是董事长,也算是实现了接班。

但要想真正获得学校的控制权,让子女顺利接班,仅仅有个人愿望是不足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是约束我国民办高校办学行为的基本法律法规。记者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分别规定了民办高校理事长(董事长)和校长的产生办法及其权限。根据上述规定,理事长(董事长)和校长的产生方法以及各自权限都属于民办高校的内部事务,只要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基本程序和要件,民办高校内部产生的理事长(董事长)和校长都受法律承认和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并未明令禁止或限制家族成员介入管理,在面临接班问题时,不少民办学校创办人希望自己的子女来接班,将其作为第一人选也就是很自然的事情了。”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原副院长忻福良说。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名誉会长陶西平告诉本刊记者,当初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时,曾有人提出过亲属接班是否需要写入该法?对此,有人质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都没有涉及这个问题,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提及,会不会存在体制性歧视?因此,民办高校创办者亲属接班问题并未从法律上予以明确。

现实中,一些接班人在接班时仍然遇到了波折。

西安那位民办院校的副院长介绍,面对一民办高校子女接班人问题,“省里做政策研究的人,研究半天,觉得同意不合适,可是,不同意的理由又是啥?有一次,大家就提出来一个问题,如果接班人不是创办者子女,他个人条件能不能担任院长?”最终,省里研究政策的人认同了学校作出的接班人决定,但前提是:该接班人符合相关条件。

根据该副院长的观察,此次批复后,大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对院长、董事长、理事长的任职条件,看儿女哪条不够,就赶紧补充。

事实上,一些民办高校的创办人早已“有意识”地在培养子女。通过调查发现,从教育背景来看,很多民办高校创办者的子女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出于“专业对口”考虑,一些民办高校创办者的子女获得了教育学博士学位,还有一些创办者的子女具有海外留学背景,甚至获得了国外名校的博士学位。

相对于教育背景和学术成就,管理水平是民办高校领导者所需的更重要的能力和素质。为了让子女顺利接班,很多民办高校创办者让子女从基层做起,在实践中锻炼管理能力。西安翻译学院的丁晶、西京学院的任芳、黄河科技学院的杨雪梅都有长期在学院历练的经历,这为他们最终成为学校的“掌舵者”增加了砝码。

王一涛认为,尽管《实施意见》对民办高校家族化管理作出了一些规定,但规定不明确。“董事会中举办者代表的比例应该是多少?校长和哪些关键领导岗位应该实行亲属回避制度?等等。这些关键问题都没有说清楚。”

合理的“矛盾”

尽管在民办高校中,子女接班的现象已经相当普遍,但大部分民办高校的创始人或其接班人对于“家族世袭”问题都表现得很低调,甚至是刻意回避。

是什么让这些民办高校创始人在培养女子为接班人问题上“犹抱琵琶半遮面”呢?

原因之一在于民办高校公益性事业的属性。

其实,“家族世袭”的现象在家族企业中是很正常的,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我国的民办教育是公益性事业,我国几乎所有的民办高校也都声称自己是公益性的,既然是公益性事业,其领导人就应该通过公共的方式来选拔。民办高校的创始人在退休前培养子女接班,这就让接班问题变得很敏感。

原因之二则在于民办高校作为企业的营利属性。

厦门大学副校长邬大光的一项调查研究显示,我国大约有90%的民办高校都是“投资办学”而非“捐资办学”。所谓“投资办学”,说白了就是举办者希望得到经济上的回报。当然,举办者培养人才是主要的动机,获得适当的经济回报是次要的动机,而且从经济学的观点来看,这两者不矛盾,甚至可以相互促进。由于教育公益事业属性以及传统观念等因素影响,举办者往往讳言经济回报。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举办者在面对子女接班等问题上“底气不足”,刻意的低调由此而来。

那民办高校到底是家族企业还是教育公益事业?这个由来已久的问题在民办高校接班人的问题面前,又一次尴尬地暴露出来。

王一涛坦陈:“这个问题有些难于回答。”他解释,“家族化大学从治理结构上看类似于家族企业,从事的却是教育事业。”

李维民则表示,民办高校是经国家民政部、教育部批准设立的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有财产属学校法人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也不属个人所有。“因此,民办高校不是企业。”

在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创始人、院长秦和看来,民办高校的法人属性、地位尚不明确。绝大多数民办高校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我国只有四类法人,即机关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企业法人,不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

同样面临风险的还有子女能否接好班。忻福良分析,第一,子女愿不愿意接这个班,有没有教育情结?“如果他有自己钟爱的事业,硬把他拉来干教育,往往会导致接班失败。”第二,子女有没有接班能力?“办学是很专业的,任职要有一定的资质。如果从未涉足学校管理,没有一定的经历和经验,如何接班?”第三,能否得到学校核心层的认可和支持?“如果无法得到支持,学校的发展会受到严重阻碍。”

忻福良还表示,民办学校具有公益性质。作为民办学校投资者、举办者,希望通过子女接班保全自己在学校中的私产的动机是可以理解的,但这种保护根本上还是要靠政策、靠法律保障。民办学校作为公益事业,应更多地考虑公共利益,选定谁来接班也要从这个大局出发。

作为民办高校的创始人自身,又是如何看待子女接班现象的?某民办高校负责人认为:民办高校子女接班现象并不是我们独有,日本、韩国也是这样,中国台湾也是这样。而西安某学院董事长表示,关于他的子女是否适合接班,“董事会讨论,如果说他最合适,责无旁贷。”

这种“子承父业”的家族化管理是否合理?

王一涛说,如果我国的民办高校也能够像美国的私立高校那样,在全国甚至全球范围内选拔最优秀的校长,候选者要么学术有成,具有全国甚至全球性的学术影响;要么管理才华横溢,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那么,我国的民办高校一定会比现在发展得更好。但是,我国的民办高校和美国的民办高校处于完全不同的社会和经济环境中,创始人的办学动机也不相同,所以,国外的经验只能供我们在一定范围内参考和借鉴,而不能简单地模仿和照搬。

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公办高校所能够提供的受教育机会满足不了社会的旺盛需求,一些有识之士投身民办高等教育事业,缓解了中国高等教育资源不足的矛盾。受种种条件限制,许多民办高校在创办初期,呈现“三无”状态,即“无土地、无校舍、无教师”,土地和校舍是租来的,教师是临时聘来的。这之后,许多民办高校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消失了,而一些民办高校凭借科学的管理和良好的办学质量,赢得了社会的认可,“滚动发展”存活下来并不断壮大。到了今天,一些民办高校已经积累了相当规模的校产。

无论法律、法规如何规定,也无论专家、学者、从业者种种所谓的“说不清”,事实清晰地表明:一些民办高校的创办人将民办高校看作“私”的范畴而不是“公”的范畴,安排子女接班也就理所当然。

该如何看待这种现象呢?

李维民认为,接班人问题无论是国家层面或是省级层面都没有政策限制,客观上只要坚持标准、任人唯贤、举贤不避亲、符合任职条件、对学校的稳定发展有利,无论是创办者子女或是其他社会贤达,都可以进入遴选范围。

王一涛表示,不应该批评这种现象,“我国的民办高校在发展过程中,得到的政府资助很少,得到的社会捐赠更少,主要是创始人个人或者其家族的力量举办起来的。这就使得我国的民办高校从经费的来源来看,更像是依靠自身产品或服务生存的私营企业,而不像是依赖国家经费资助的大学。在这种情况下,当民办高校的创始人由于年龄或者健康等原因即将退出学校领导岗位的时候,安排子女接班是可以理解的。”

实际上,确实如一些学者所说,在台湾地区和东南亚等国家,创始人子女接班的现象也很普遍,台湾很多私立高校已经过渡到了第三代,发展态势也不错。

“接班”之后

在褒贬不一的声音中,人们更关注一个事实——这些民办高校创办者子女在接班后表现如何?他们能否在前人的基础上传承、创新、发展、让学校实现新的跨越?

据了解,有一些民办高校的第一代创始人已经去世,比如福建仰恩大学创办人吴庆星、西安培华学院创始人姜维之、西安翻译学院创始人丁祖诒等。就这些民办高校而言,大部分都保持着良好的发展势头。

有消息称,丁祖诒去世后,西安翻译学院能否完成招生计划曾一度令校方担心。作为西安翻译学院新一代掌舵人,丁晶能否认可父亲“创东方哈佛”的提法?她的办学和管理理念又是什么?

丁晶接班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她将坚持父亲在办学初期大胆探索并成功实践的六大教育理念。她还提出了两个“创建”和五个“工程”。两个“创建”是:创建高水平的一流民办大学,创建“东方哈佛”;五个“工程”是:质量提升工程、人才强校工程、科技兴校工程、大学生创新创业工程、大学文化建设工程。

这也是很多民办高校创办人选择子女接班的原因之一。子女通常会将自己的办学理念和办学理想传承下去,接班后也会延续学校既定的发展方向,一般不会出现政策朝令夕改的现象,能够更好地保证学校发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从而实现学校的长远发展。

在继承父辈的办学精神和教育理念的同时,有海外留学背景的丁晶还十分看重国际合作。

“西译下一步要坚决走国际化教育发展道路”,在丁晶看来,当前,中国民办教育又处在一个十字路口上,是从追求规模化转向注重高水平教育体系建设的转型期。引进国际优质教育资源和办学理念,深化课程体系,走中外合作办学的道路,是必须探索的教育模式,同时必然是中国民办大学向高水平、内涵式方向跃进的必由之路。

“前辈在于‘闯,后辈在于‘创新”。李维民说,这几年,陕西民办高校的整体发展水平稳中有升,没有因个别学校办学者的变更而出现下滑趋势,民办高校的办学规模、办学层次、教育质量、管理水平等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有的还比较明显。

李维民介绍,同样是民办高校接班人,西京学院创始人任万钧女儿任芳,自接任执行院长后,狠抓教学质量,积极开展科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使西京学院的办学水平明显提高,现已成为我国首批开展专业硕士研究生招生的民办高校。

今年经教育部核准,任芳正式担任西京学院院长职务。在新任院长就职仪式上,任万钧希望学院在任芳的带领下开展二次改革创业。

面对父辈的托付和期望,任芳认真分析了“二次创业”中面临的新问题和新挑战,提出了今后以开放的态度与宽广的视野努力在管理上创新、在人才培养模式上创新的发展思路。这既是“新掌舵人”的思考,也是今后努力的方向。

记者还了解到,黄河科技学院现任院长杨雪梅,近几年一直忙于申请硕士授予点,并以此为契机大力推行教学改革。在她的推动下,学校的专业和课程设置更多地引入了企业的建议,同时,她还为学校引进了第三方评价,包括实行校际合作,开展本科生的基础知识、技能与理论测试,引入国家标准化职业(行业)资格考试,邀请企业评估人才,组织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外审等等,这些办法让学生在校内就了解到走入社会和面对市场需要具备怎样的能力,提高了毕业生的内涵竞争能力。

有学者认为,在我国的经济和社会环境下,允许举办者选择子女接班,无论对于创始人而言,还是对于即将接班的子女而言,都是一种极大的激励。对子女而言,他们意识到父辈办学不易,往往会投入极大的热情和精力来认真办学。

一位民办高校创办者的女儿就曾表示,父亲认真办学、以校为家、爱生如子、生活俭朴的精神深深感染了她,她一定以父亲为榜样,将这份教育事业发扬光大。她还特别指出,虽然自己的家族成员占据了董事会中的多数位置,但是她并不认为学校是自己家族的,“毕竟事业做到现在,这个事业早不是家族的了”。

但是,也有一些民办高校的第一代创始人去世之后,接班人违背了创始人的办学宗旨,不顾教育的公益性和崇高性,也不具备管理一所大学的能力和素质,导致学校出现挫折。

制约与监督

大学校长在学校的发展中具有决定性的作用,特别对民办高校而言,能否选出合适的接班人,不仅关系到一所学校的生死存亡,甚至决定了民办高校未来的发展态势,影响到民办高等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湖南教育报刊社原社长兼总编辑唐仲扬,力倡民办教育者和全社会都来关注民办学校接班人问题。唐仲扬认为,各级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要义不容辞地指导民办学校举办者选拔和培养接班人。

随着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不断发展,在国家将出台的有关政策中,拟对亲属回避问题有所规定。有些地区也已经行动起来。陕西在已出台的文件中提出,对非营利性学校决策机构成员、校长及总务、财务、人事等主要部门负责人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王一涛则认为,政府不宜对此问题进行直接的干预。“比如,不能出台政策规定不允许创办者让子女接班。出台这样的政策会严重打击举办者的积极性,不利于民办高校的可持续发展。”

但是,不能对民办高校举办者子女接班进行直接干预,并不意味着政府不能采取监管措施。《教育规划纲要》用“两个重要”定位了民办教育的地位和作用,即“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并要求“各级政府要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重要工作职责”。秦和认为,“政府既要本着简政放权的原则,尽可能减少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直接干预;又要加强监管,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

王一涛建议政府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有效监管。

第一,要加强对民办高校的监控,尤其是资金的控制。资金是民办高校的命脉,很多民办高校的风险和危机也都是从资金开始的。保证资金不被挪作他用,保证资金不被用于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投资。当然,政府的资金监管不能影响民办高校的办学自主权。

第二,继续坚持实施民办高校督导专员制度,督导专员原则上应该进入董事会,参与学校重大决策的讨论。

第三,当民办高校接班人管理水平不高而导致学校教育教学水平出现明显下滑时,督导专员有义务督促接班人改善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当接班人拒绝政府和督导专员的意见和建议,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无明显起色时,政府可以给予减少招生指标等惩罚。

从长远来看,民办高校的子女接班现象或只是一个阶段性问题。

西京学院副院长马成胜就表示,家族化成分在西安民办高校创业初期,起到了事业成功的决定性作用。而接下来也面临规范化的问题,就得有个去家族化的过程。

而随着民办高校分类管理试点的展开,国家正在建立激励机制,引导创办人通过公共化的方式而非家族化的方式选择接班人。

《教育规划纲要》提出,要积极开展民办学校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试点。温州、上海、福建、陕西等地早已行动起来,将民办高校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并给予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大力度的财政补贴。例如,陕西省从2012年起每年拿出3亿元扶持省内的民办高校。

这或许会成为一个风向标——当越来越多的地区给予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财政补贴和其他优惠政策时,或许会真的诞生一批选择非营利性发展模式并通过公共性而非家族化的方式选择接班人的民办高校。

“对于我国很多民办高校而言,第二代领导者就将从家族外部挑选第三代接班人,而不是培养子女成为新的领导者。”王一涛说。

除了国家政策的引导、各级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还需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这有助于民办高校完成领导权的顺利交接。

一方面,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用集体决策代替个人决策,从而使民办高校能够选出合适的接班人,将不符合条件的候选人排斥在接班人选之外;另一方面,在法人治理结构非常完善的情况下,创办者子女接班后,在决策过程中会受到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有效帮助、监督和制衡,从而作出更科学的决策。

“20多年前,创办者可以一人说了算,但现在是国家统招本科教育和高职教育,大部分办学活动受国家政策管理,办学者的个人意志已经很难左右学校的管理,许多工作不能由办学者说了算。”李维民说,现在民办高校的董事长、院长的个人作用与前辈相比,明显弱化,学院董事会、院委会、党委三驾马车并行的作用日益显现。加之新继任的办学者普遍年纪轻、经历短、经验少,不可能像前辈那样大权独揽,一手包办学校的管理工作。

可见,从中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现状来看,“子承父业”这一现象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而从未来发展来看,这或只是中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中的一个阶段性问题。随着中国民办高校发展日益成熟、管理更加规范、科学,这一现象很可能逐步弱化,人们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度也会逐渐降低,甚至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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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私立大学如何“接班”

美国的私立大学分成两类,非营利性大学和营利性大学。在现代,几乎没有人愿意再从头开始创办一所非营利性大学了,如果某人有教育情愫,他可以向美国的公办大学或者非营利性大学捐款。如果他计划自己开办一所学校,一般会倾向于选择举办营利性的大学,这也就是为什么近几年美国营利性大学的增长速度远远超过非营利性大学增长速度的原因。

在举办营利性大学的时候,创办人一般采取公司制。当创办人年纪大了以后,他可能会将营利性大学出售,当然,如果他(她)的子女愿意接手,他也可能让子女继承自己的事业,但总体看来,这种现象不是很普遍。

对于那些历史悠久的非营利性私立大学而言,实际上已经不存在我国意义上的接班问题了。历史悠久的私立大学的治理结构非常完善,董事会和校长各司其职。而且,私立高校建立了完善的校长遴选制度。在某一任校长退休之前,他们会建立校长遴选委员会,在全球范围内挑选合适的候选者,向他们发放邀请信,之后,遴选委员会通过很多程序来挑选出最合适的人选。在这个过程中,几乎不会发生校长子女接班的事情,即使偶有发生,也是校长的子女比其他人更适合担任校长的缘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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