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英国法下提前还船法律争议的发展——Aquafaith案件的影响及对策

2013-11-29 02:27中国租船有限公司法律部李晓枫
世界海运 2013年6期
关键词:租约有权船东

中国租船有限公司法律部 李晓枫

宁波海事法院海商庭 张建生

由于世界宏观经济形势造成的需求不振,以及新增运力过多导致的供给过剩,近年来航运市场持续萎靡,租船合同的提前还船行为不断增加。在实践中,涉外租船合同纠纷几乎适用的都是英国法律,因此英国法院的态度对于租船当事人的实务操作有着重要影响。

在以往的期租合同提前还船案例中,英国法院倾向于判决船东有义务接受提前还船,并且应当寻找替代租约,再向租家索赔差价损失,“因为船东有这一减少损失的责任”。[1]但是,2012年英国高等法院作出的Aquafaith案判决改变了英国以往的案件思路,对航运市场造成了巨大的冲击。

一、Aquafaith案件简介

1.案情

2006年9月19日,Isabella Shipowner SA(以下简称Isabella公司)作为船东,Shagang Shipping Co Ltd.(以下简称沙钢)作为租家,双方以NYPE标准格式订立期租合同,租期约定为59至61个月。该租约中明确约定,租家保证不会在59个月内提前还船。

2011年7月6日,沙钢提出将提前还船,并于同年8月卸货结束后发出还船通知,实际还船时间提前94天。Isabella公司拒绝接受租家的提前还船,并于2011年7月25日提起仲裁。

2.裁判结果

2011年9月6日,英国仲裁庭裁决,认定租家胜诉,船东必须接受提前还船,并且有权向租家索赔实际损失。

船东Isabella公司对裁决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4月18日英国高等法院作出判决①,推翻了仲裁庭裁决,通过援引1962年的White Carter案的规则,认定船东有权选择拒绝提前还船,并有权收取合同剩余租期的全部租金。

二、White Carter案件规则及在本案的适用

1.White Carter案件规则

Aquafaith案援引的1962年White Carter案②并非航运案例,而是广告合同纠纷。该案中,McGregor作为广告投放人与White and Carter (Councils)Limited作为广告商签订了长达156周的广告合同,约定在广告商所属的垃圾桶上张贴广告。该合同第8条约定:如果广告投放人(McGregor)未及时支付全部或部分到期债务,则剩余广告费用视为立即到期,而且广告商有权立即收取剩余租期全部租金。订约之后,McGregor在第一次广告张贴的数天后即宣布毁约。广告商拒绝接受毁约,并根据合同第8条要求McGregor支付剩余期间全部的广告费用。

该案经判决及上诉,最终英国贵族院(现英国最高法院)以3:2的微弱优势支持广告商的诉请。

White Carter案针对毁约争议设立规则,即无辜方有权拒绝接受对方的违约行为,选择主张合同继续有效,收取剩余期间内的租金。但是该规则有两个重要的例外情形:(1)无辜方不需要合同另一方的协助,可以独立完成合同的履行。如果合同履行必需另一方的协助,则规则不适用。(2)无辜方要求履行合同,不能使其得到“不合理”的利益。根据该案Reid法官的理解,“不合理”的标准是:继续履行合同是“完全不合理”、“极度不合理”或者“故意与对方作对”。

2.White Carter规则在Aquafaith案的适用

Aquafaith案的仲裁庭认为,期租合同的特点符合White Carter规则的两个例外,不应当受该规则的约束:(1)期租合同下,船舶需要租家提供燃油。如果租家选择提前还船并拒绝给船舶加油,则船东不能独立完成合同的履行;(2)船东可以接受提前还船并寻找替代租约,然后索赔实际收益损失,即赔偿损失足以弥补无辜方的损失,因此船东拒绝接受还船所获得的利益“不合理”。

但是,英国高等法院推翻了仲裁庭的上述观点。Cooke法官认为:(1)即使租家拒绝向期租船舶提供燃油,船东也可以自行给船舶加油,并向租家索赔燃油费用,因此期租合同的船东不需要租家的配合即可独立履行合同;(2)对于继续履行合同是否会使无辜方获得“不合理”的利益,举证责任应当分配给租家。如果租家不能举证证明继续履行租约给船东带来的利益是“完全不合理”、“极度不合理”或者“故意与对方作对”,则租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Cooke法官认为White Carter规则的两个例外情形都不成立,故该规则适用于期租合同,船东有权拒绝接受船舶并有权继续收取租金。

三、Aquafaith案对航运界的影响

在Aquafaith案判决以前,期租合同的提前还船争议在租约领域由来已久,英国已经形成了倾向性的意见。“目前法院倾向于只承认出租人接受还船的选择……只有考虑到其他因素,诸如还船时船舶损害严重时,出租人有权选择拒绝接受船舶。”[2]而且,与英国同为英美法系的美国,也认为出租人应当接受提前还船,并有权索赔损失。

实际上,即使不考虑英国的传统做法,本案合同条款也有特殊之处。本案中Isabella与沙钢的期租合同约定租期为59个月至61个月,该合同明确约定:“船舶不能在最短租期59个月届满之前提前还船”(the vessel would not be redelivered before the minimum period of 59 months)。同理,White Carter一案也存在类似的第8条约定:如果广告投放人(McGregor)未及时支付全部或部分到期债务,则剩余广告费用视为立即到期,广告商有权立即收取剩余租期全部租金。因此,假如英国高等法院依据Aquafaith合同中的上述特别约定判决租家败诉,则该案仅仅会作为普通的个案,不具有普遍适用性。

可是,英国高等法院在对Aquafaith案判决时,不是依据该合同的特别约定,而是将White Carter规则引入期租合同,从而使得船东在面对期租合同的一切毁约行为时都有权选择拒绝毁约、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选择接受毁约、要求赔偿损失。换言之,该案的结论具有普遍适用性,其不仅适用于当前广泛出现的高价租金船舶的提前还船行为,而且适用于期租合同所有类别的毁约纠纷(repudiatory breach)。

四、面对提前还船,两种做法的优缺点及操作思路

作为船东,当租家提出提前还船时,可以选择接受还船并索赔损失,也可以选择拒绝毁约并主张继续履行合同。两种做法各有优缺点。

1.船东拒绝接受提前还船的优缺点及操作思路

(1)优点。如果船东拒绝接受提前还船,优点是船东回避了两项义务:一方面,船东无须为收回的船舶及时联系新的租约;另一方面,船东无须举证证明其自身的实际损失。此时,船东仅需继续收取剩余租期的到期租金即可。

(2)缺点。船东仅有权主张每一期的到期租金,不能主张租家立即支付剩余租期的未到期租金。带来的风险:一方面,船东不能向租家主张一次性支付剩余租金,或请求租家提供相应担保;另一方面,如果租家出现财务困难,船东将承担未来无法收取租金的财务风险。

(3)操作方法。如果船东选择拒绝接受提前还船,首先应明确向租家表达拒绝接受的态度,其次是及时指定仲裁员,申请仲裁庭对船东是否有权拒绝接受提前还船的法律问题做出裁决。

对此,英国、中国香港的仲裁可以拆分为两个阶段进行,即审理被申请人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的阶段,以及审理被申请人承担的赔偿责任金额的阶段。[3]以Aquafaith为例,2011年7月6日租家表示提前还船,8月卸货完毕发出提前还船通知,而船东在同年7月25日已经提起了仲裁。如在计算损失问题之前先决定责任归属的法律问题,可以节省法律费用并可迫使租家继续履约。

2.船东接受提前还船的优缺点及操作思路

(1)优点。船东有权自接受毁约之时起,向租家主张一次性支付全部的损害赔偿,并且自毁约之时起即可就上述赔偿金采取对租家的财产保全措施,索取全额担保。此外,在法律角度之外,接受提前还船往往基于商业上的考量,对于合作较多的客户更易采用。

(2)缺点。在英国法律中,实际损失的证明方法、计算方法比较繁琐,而且法官、仲裁员裁量权较大,赔偿数额相对不易预测。如在The Golden Victory案①、The Kildare案②等案件中都出现了类似问题。

(3)操作方法。如船东接受提前还船,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安排船舶尽快投入营运,以当时市场的合理价格租出船舶,以尽合理减少损失的义务。对于两份合同之间的净损失,船东有权向承租人索赔或采取保全措施。

此外,原则上船东不能尝试先接受提前还船、商议赔偿标准,而后如果无法谈妥差价再改变为拒绝接受还船、维持租约效力。但是,在实务操作中,如果在商议赔偿标准之时,船东适当运用“subject to”等措辞,仍有机会同时尝试两种方法,选择对自己更为有利的措施。

3.对于租家,采取提前还船措施的注意事项

首先,应当特别指出,租家应当尽量避免采取提前还船措施,除非企业已将破产。在英国最高法院的判决中,所有的法官都认为承租人的提前还船行为构成毁约,该点问题毫无争议。[4]对于租家,区别仅是船东将采取拒绝还船、继续履行,或是选择接受还船、安排替代租约并索赔损失。船东通常会结合市场情况,采取对己方更有利的决定。

如果租家仍然希望提前还船,建议是:

第一,在还船之前,尽量提前与船东商定具体的赔偿标准。在实务操作中,租家常模糊地约定,以船东替代租约与本租约的差价进行赔偿,但是,由于未明确商定该差价数额,导致船东采用关联合同、阴阳合同等方式,向租家索取高额的赔偿金。

第二,对提前还船,应当让船东明确表态其是否愿意接受。因为参照White Carter一案Reid法官的意见,如果无辜方沉默,推定为其拒绝接受毁约。(“He may accept that repudiation and sue for damag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 whether or not the time for performance has come,or he may if he chooses disregard or refuse to accept it and then the contract remains in full effect.”)

第三,如果租家希望拿到长期船,但是又担心未来市场变化或履约环境变化,将来需要提前还船,笔者建议,在订约之时就添加类似的解约条款,赋予租家在特定情形下解除合同且不需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当然,是否能够成功在缔约时加入解约条款,不仅仅有赖于法律的设计,更有赖于商务谈判。

五、其他租船合同是否受到影响

1.程租合同

据笔者核实,未查及White Carter规则是否适用于程租合同的英国先例。但是,笔者认为Aquafaith案对程租合同应无影响,White Carter规则亦不适用于程租合同的毁约纠纷。

如前所述,White Carter规则在适用时有两个重要的例外,第一个例外即“无辜方不需要合同另一方的协助,可以独立完成合同的履行”。对于期租合同,按照Aquafaith案Cooke法官的观点,船东可以选择拒绝接受还船,并按期向租家收取到期租金。即使期租承租人不提供燃油,船东可以自行加油并向租家索取燃油费用,因此船东可以不需对方协助即可独立完成合同的履行。

但是,程租合同并非按时收取租金,而是根据所载货物的实际重量计算运费。如果租家拒绝履行合同,没有实际装载货物,船东无法完成货物的装载,无法计算运费,甚至无法获知租家选定的卸港,因此船东不能独立履行合同。据此,White Carter规则的第一个例外成立,规则不适用,因此船东无权拒绝接受毁约,其应接受毁约、安排替代航次并索赔损失。

2.光租合同

光租合同与期租合同相比,光租承租人有义务选派船员完成船舶的实际占有及运营。如果按照Aquafaith案的法院思路进行推理,似乎结论是White Carter规则也适用于光租合同,船东在承租人毁约时可以自行雇佣船员,向租家主张船员费用,并且有权按期向租家收取租金。

但是,据笔者所查,光租合同纠纷已有英国先例,即The Puerto Buitrago案①。该案中,英国上诉法院的三位法官一致认为:光租合同应当由租家配备船员,如果租家决定提前还船,光租合同即无法继续履行。因此,该合同的一方必须有另一方的协助才能履行合同,船东必须接受提前还船。

因此,虽然从理论上而言,光租合同和期租合同在White Carter规则的适用上有相似之处。但是在司法实务中,英国已有The Puerto Buitrago案作为先例,光租合同中船东不能拒绝接受承租人的毁约行为。

六、本案结论在未来是否可能发生变化

尽管Aquafaith案给航运界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对期租合同的一切毁约纠纷都带来了影响,但笔者认为,该案的结论仍有可能在未来发生变化。

首先,英国以往对期租合同的提前还船纠纷有着倾向性的意见。如前所述,英国法院以往倾向于只承认出租人选择接受还船。只有考虑到其他因素,诸如还船时船舶损害严重时,出租人才有权选择拒绝接受船舶。Aquafaith案与以往英国的习惯做法不符。

其次,英国以往对期租合同毁约纠纷的案件意见不很稳定。据查,1978年The Odenfeld一案②,约定租期十年,租家在合同尚有六年半时毁约,英国法院判决船东有权拒绝接受毁约。该案虽是毁约纠纷,但并不是提前还船纠纷。而对英国产生重要影响的1984年The Alaskan Trader一案③,英国法院判决船东无权拒绝接受毁约,应当接受船舶并减少损失。而实际上Aquafaith案又更改了The Alaskan Trader一案的结论,采用了The Odenfeld一案的意见。这反映了英国法院在认定期租合同毁约纠纷时判例也不够稳定。

再次,Aquafaith案有着特定的经济背景,即租金价格大幅下降,提前还船纠纷不断,船东方饱受压力。与我国司法界备受争议的“能动司法”相似,英国法院也会根据经济形势,对案件的裁判尺度进行调整。即使英国律师也认为该案判决是在提前还船法律纠纷不断增加的背景下做出的④。

最后,更为重要的是,Aquafaith案仅是英国高等法院的判决。该案Cooke法官拒绝给予租家上诉的权利(leave to appeal),因此本案英国高等法院的判决成为终局判决。但是,如果此后有类似纠纷上诉至英国上诉法院或者英国最高法院,则完全有可能出现相反判决,改变Aquafaith案确立的做法。

不过,在出现相反判例之前,Aquafaith案仍是有效判例,对英国高等法院及仲裁庭都具有广泛影响力。期租合同的船东或租家应当按照Aquafaith案和White Carter规则分析是否构成毁约,并在面对提前还船等纠纷时,参照上述两种做法各自的优缺点及操作思路,选择对己方更加有利的对策。

[1]杨良宜.期租合约[M].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7:60.

[2]郭萍.租船实务与法律[M].2版.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2:134.

[3]莫石,郑若骅.香港仲裁100问[EB/OL].(2013-02-20)[2013-04-20].http://www.hkiac.org/index.php/sc/100-qaas.

[4]张辰舟.定期租约下提前还船损害赔偿计算问题研究[J].中国海商法年刊,2010(3):4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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