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监督的困境与进路

2013-11-26 02:19杨震
学理论·中 2013年10期
关键词:监督权刑事诉讼

杨震

摘 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刑事诉讼监督权是诉讼活动合法、有序进行的有力保障。然而,从司法实践来看,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权缺乏科学的运行机制和强制手段,司法公信力受到严峻挑战。应采取以下措施:完善刑事诉讼监督立法;合理配置检察监督权;强化刑事诉讼监督措施。

关键词:刑事诉讼;监督权;程序性权力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9-0161-02

党的十八大强调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要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加强法律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刑事诉讼监督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权。2013年曹建明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指出:“五年来,检察机关加强对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的监督,努力适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和权益保障的新期待。2013年要认真贯彻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强化公正、程序、证据、效率意识,全面加强对侦查、审判、执行等活动的法律监督,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而在司法实践中,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司法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现象时有发生。民众寄予厚望的法律监督机关虽然在确保司法公正、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在法律监督方面的表现并不令人满意。检察机关如何立足本职工作,秉持刑事诉讼的价值追求,充分运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加强对侦查、审判、刑罚执行各阶段活动的依法、适度、有效监督,是当前乃至今后相当一段时期所面临的重要任务。

一、刑事诉讼监督的概念界定

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学界不仅对法律监督、诉讼监督充满争议,对刑事诉讼监督学者们的看法也不尽一致。一种观点认为刑事诉讼检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为维护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有效打击犯罪、保障人权,依据宪法、检察院组织法以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照法定方式、程序和内容,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对其他专门机关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职权诉讼行为所实施的专门法律监督活动,主要包括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事判决及裁定监督、执行监督等[1]。第二种观点认为刑事诉讼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对各种刑事诉讼活动是否合法所履行的监督权[2]。第三种观点认为刑事诉讼监督应专指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法律监督权,依法发现、督促纠正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或发现、追究刑事诉讼活动中产生的职务犯罪的活动,从外延上看,依据所处的诉讼阶段不同,它包括刑事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等,此外,还包括通过批捕、侦查、起诉诉讼中的职务犯罪等工作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的监督,不包括二审抗诉①。因此,大家对这一问题的共识是检察机关对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所实施的刑事诉讼活动是否合法所实施的监督,主要包括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事判决及裁定的执行监督。

二、刑事诉讼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刑事诉讼监督法律体系不完善,难以实现监督权

依法治国必然要有科学完备的法律和制度。我国宪法第129条将法律监督权赋予检察院,确立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检察监督的内容、方式、手段等进行了具体规定。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98条规定,审查批准逮捕中发现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纠正;第111条规定,对公安机关不立案进行监督;第203条规定,检察院对法院审判活动违法有权提出纠正意见;第217条规定,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有权提出抗诉;第243条第3款规定,对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第252条规定,对死刑的临场监督;第256条规定,对监外执行的监督;第263条规定,对不当减刑、假释裁定的监督;第265条规定,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这些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可操作性差,各个监督环节缺乏统一协调的监督制度设计的考虑,法律对检察机关行使检察监督权缺少强力的支持和保障,导致检察监督目的实现缺乏制度性支持。

(二)刑事诉讼监督权配置不合理,消解监督效果

从检察机关的权力分配来看,对立案和侦查活动的监督权,赋予了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对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权,赋予了公诉部门,对刑罚执行的监督权,赋予了检察部门。这种监督权配置模式导致部分环节职能重复,责任模糊,实践中往往会产生互相推诿、消极懈怠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公诉人既要承担控诉职能又要承担监督职能,公诉人的双重身份势必会影响到审判独立和司法公正。应该说刑事诉讼监督是监督者对被监督者主动的单向性活动,监督者应置身于被监督的事物或者对象之外,处于超脱境地,公诉人双重身份的角色扮演会导致监督的虚置。法官在案件审判过程中考虑到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可能存在更多地维护控方主张和观点,从而损害被告方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官和公诉人的尴尬境地,使诉讼公正受到极大挑战。

(三)刑事诉讼监督机制不完善,导致监督公信力缺失

检察机关有侦查职能,对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监督是一种内置式监督。这种内部监督的有效性难以令人信服。纵使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但并没有改变内置式侦查监督的实质[3]。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监督方式,即使监督者职业道德高尚,秉公执法,也必然会引起被监督机关、社会公众及舆论媒体的胡乱猜疑。再者,如果监督者贪污受贿、徇私枉法,谁来监督监督者更是个问题。因此,诉讼监督机制的不周延,监督的权威、监督的实效、监督的公信力都会在实践活动中逐渐消解。

(四)监督信息渠道不畅通,监督手段单一,导致监督地位被动

对于侦查监督存在的最主要的问题是监督不力,流于形式,检察机关空有监督之名。立法虽然赋予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立案和侦查活动实施监督的权限,但没有建立起检察机关获取侦查机关立案和侦查活动信息的有效渠道。刑事诉讼监督的线索主要依靠检察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自己发现,民众举报。在监督手段上无非就是纠正建议权,至于被监督主体是否接受纠正意见和检察建议,则只能看被监督主体的态度。实践中,由于被监督主体法律监督和程序公正意识不强,认为检察监督就是给自己工作使绊子添阻力,对于检察建议阳奉阴违,不以为然,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效果只能停留在理论层面与人们的理想状态之上,日渐形成了监督者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的被动局面。

三、刑事诉讼监督困境的破解与出路

(一)完善刑事诉讼监督立法是强化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前提

科学良好的制度能够保证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没有良好的制度来规范人的行为必将导致权力的滥用和人治的危险,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在刑事诉讼监督上也不例外。在《宪法》中把检察权作为与行政权和审判权并列的一种独立权力设置的根本动因,是为了用检察权来监督和制约行政权和审判权[4]。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事诉讼法)在刑事诉讼监督方面取得了较大进步。扩展了监督范围,丰富了诉讼监督手段,强化了诉讼监督的责任。对规制国家机关职权行使,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依法进行都有重要意义。

既然宪法赋予了检察机关监督权就应该让此项权力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它应有的作用,但现行法律对检察机关实行刑事诉讼监督的对象、范围、内容、程序、效力等均未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要真正实现检察监督的目的,就必须完善立法支撑,明确检察监督的原则,健全监督体系,制定《检察监督法》,从根本上解决检察监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二)合理配置检察监督权,理顺检察机关内部关系,建立健全检察监督机制

在检察机关内设部门中,侦查、公诉、民行、监所、控申都有一定的检察监督权,检察监督权的主体呈分散、多元、交叉的特点。控诉方的双重职能,造成刑事审判程序中控辩双方地位的严重失衡,导致司法稳定性的削弱[5]。实践证明,公诉人支持公诉所花费的精力越来越多,法律监督力度减弱。检察权由侦查权、逮捕权、公诉权、检察监督权四项权能构成,根据检察监督权特性,可以在检察机关内部单独设立检察监督部门。检察监督部门的工作不仅受检察机关的领导,还应受同级人大及常委会的监督。这样不但能够整合立案监督、侦查监督的力量,而且还能解决公诉职能和监督职能的冲突。

(三)强化刑事诉讼监督措施,提升法律监督效果

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手段,拓宽诉讼监督案件的来源和渠道是提升监督效果的良好途径。开展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的前提条件是能够及时便捷地发现了解刑事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法律监督除了依靠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监督模式外,还应当通过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方式进行监督。要将事中、事后监督与事前预防相结合,要重视群众举报、当事人申诉、控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的反映,加强与律师、律师行业组织的联系,赋予当事人和其他公民、组织对程序性违法行为的投诉权,并赋予其启动程序性处分的效力。只有多方面、多层次、多渠道地做好诉讼监督工作,采取多种方法开展诉讼监督工作,多管齐下才能收到监督的良好效果。

四、结语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社会矛盾日益凸显,民众对公正司法的诉求也愈发强烈。要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必须加强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权利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法律监督既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党和人民对检察机关的期望与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应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不断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履行好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和服务。

参考文献:

[1]温军.论我国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合理重构[J].学习与探索,2007,(6).

[2]樊崇义,徐军.检察监督与公诉职能关系辨析[N].检察日报,2009-04-28.

[3]卞建林,张国轩.刑事诉讼制度的科学构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161.

[4]张智辉.检察权与法律监督[N].检察日报,2002-02-16.

[5]贺卫方.异哉所谓检察官起立问题者[J].法学,1997,(5).

(责任编辑:宋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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