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欣,马凤才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大庆 163319)
黑龙江省人均产粮和为国家提供的商品粮全国第一,是保护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省份,但作为一个农业大省,黑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却呈缓慢增长的趋势,这不仅影响了黑龙江省农民生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同时也关系到黑龙江省粮食生产的稳定和我国的粮食安全。因此,提高黑龙江省农民收入就是间接保护我国的粮食安全。
目前,黑龙江省农民收入特点主要表现为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较低、城市和农村收入水平差异较大、工资性收入所占比重较小、农民收入结构单一且贫富差距较大以及农民收入的增长速度不稳定等,这些特点也是黑龙江省建设小康社会的制约因素。
目前我国各地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水平非常不均衡,黑龙江省农村人均收入水平增长趋势和全国的平均值相同。在不同阶段虽有一些变化,但总体变化趋势不大。2008 年黑龙江省农民收入水平初次略高于全国平均值[1](见图1)。
图1 黑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与全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比较Fig.1 Comparison of the per capita net income of rural residents in Heilongjiang province and that of the whole country
2011 年黑龙江省农民人均纯收入为7 590.68元,比全国平均值高513.39 元,但与上海、北京等发达地区相比,绝对收入不及其1/2,同时也低于相邻的辽宁省(见表1)。
中国是世界上城市和农村收入水平差异较大的国家之一,国际劳工组织在2005 年的调查统计数据中指出,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城市和农村人均收入比不超过1.6,中国已经超过2,而发达国家中的美、英等国的城乡收入差距比例为1.5。通过农村税费改革、废除农业税和粮食直接补贴等许多促进农民增收的政策支持下,黑龙江省农民收入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但城市和农村的收入水平仍然存在较大差异。到2011 年底,黑龙江省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5 696 元,但农民的人均纯收入只有7 591 元,二者比例高达2.06∶1,这种差距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也就是一个城镇居民所得相当于2.06 个农民的所得。(见表2)
表1 2011 年各地区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比较Table 1 Comparison of rural residents'per capita income in different regions in 2011
表2 黑龙江省城乡居民收入比较Table 2 Comparison of the income of urban and rural residents in Heilongjiang province
工资性收入是指以工资形式发生的收入,黑龙江省农民工资性收入是指农业生产所得。2011 年,国家统计局对黑龙江省2 240 户农村常住居民进行家庭抽样调查,数据显示,黑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工资性纯收入与北京、上海等发达地区相比相差巨大(三者农村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依次为1 496.2 元、9 579元和10 493 元)。近几年,由于国家各项支农惠农政策的实施,原有政策减弱了在转移性收入上的促进作用。农民增收的不稳定性很大程度上受到农业生产国有的不稳定性和农产品价格的不规则变动性影响,这种不稳定性也影响了工资性收入的快速增长,同时农民工资性收入缓慢增长的因素还包括物价上涨。
农民工资性收入的一个重要途径是外出务工收入,它在农民总收入中占约30%。拥有3 800 万人口的黑龙江省,农业人口约占其1/2,而其中大部分的农民都选择进城务工,但由于农民工的法律保护政策不完善,农民工的工资收入一直较低[2]。在2010 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农村劳动力举家外出从业人员多达108.7 万;农村常住家庭中曾外出从业进行工作的劳动力多达121.7 万。截至2010 年底,农村从业劳动力总人数增长到1 328.1 万人,其中有230.4 万人属于外出从业的农村劳动力。由于农民自身文化水平和户籍等因素的制约,黑龙江省农民从事的工作主要是具有体力较重、危险较高、工时较长但收入较低特点的建筑、采矿以及服务业等行业。2009 年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黑龙江省采矿行业、住宿餐饮行业和建筑行业的每年平均工资仅分别是21 285 元、14 589 元和14 648元,只有采矿行业不低于15 367 元的黑龙江省整体社会每年平均工资水平。同时,2010 年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监测数据显示,黑龙江省外出从业劳动力平均每月收入水平也低于国家水平(国家外出务工劳动力平均每月收入为1 596 元)。除此之外,由于黑龙江省农民缺乏法律保护意识和用工企业制度不规范等原因,使黑龙江省农民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还承担了低薪或者是无薪的额外加班工作。如果将这些条件都包含进来,会进一步降低黑龙江省的农民工资收入水平。
2011 年黑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到7 590.7 元,生产性收入为6 280.6 元,占纯收入的比重为82.7%,但非生产性收入只占17.3%;纯收入中的第一产业收入占59.6%,劳务收入只占纯收入的10.57%,黑龙江省劳务收入水平同我国沿海及发达地区相比仍然有较大差距。目前,农业收入是黑龙江省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而非农业收入是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见表3)。同时,由于单一的收入结构和过分依赖农业生产等原因使农民在灾害年份的收入没有保障。
表3 各地区按来源分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Table 3 Per capita net income of rural households according to the source in different regions
在农村居民外部收入增长的同时,农村居民内部收入差距有继续扩大的趋势,2011 年黑龙江省农民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比为12.47∶1,贫富差距的加大将不利于城乡统筹和新农村建设的开展。
城乡居民收入增长速度对比(见图2)。
由图2 可知,从1997 年到2011 年,农村居民收入的增长速度在大部分年份均低于城镇居民收入的增长速度,但也有个别年份农村居民收入的增长速度高于城镇居民收入的增长速度。
通过观察15 年来黑龙江省农民收入增长的变化情况可以发现,黑龙江省农民收入的增长速度一直波动较大,不能保持稳定的增长趋势。黑龙江省政府在2000 年曾大力实施支农惠农等促进农民增收的政策,这段时期农民收入有了快速的增长,但受到农业本身增收潜力有限和农民增收途径狭窄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农民收入的增长速度不断下降,甚至变成了负增长。黑龙江省农民在2001 年时才结束了连续6 年的收入增长下降和负增长的局面,初步实现了恢复性增长态势。15.26%的年均增长率与同期城镇居民收入21.22%的增长速度相比还是略显缓慢。
京杭运河北起北京,南迄杭州,全长1 747 km。其中通航河段,山东济宁至浙江杭州887 km,山东、江苏、浙江境内里程分别为172 km、617 km、98 km,二级、三级、四级、五级航道里程分别为404 km、302.9 km、165.8 km、14.7 km。研究针对上述通航河段,主要依据《内河通航标准》的船舶限制尺度及计算方法,经复核各段航道通航尺度现状后,确定了船长、船宽、吃水等基本计算尺度见表2。
图2 城乡居民收入增长速度对比Fig.2 Growth rate contrast of the income of urban and rural residents
从波动性来看,农民收入增长波动幅度较大,处于很不稳定的状态,说明黑龙江省农民收入增长对自然条件的依靠性仍然很强,今后的波动仍然可能会继续。
由于黑龙江省长期以来都保持传统的种植习惯,主要是种植粮食作物并只注重农作物的产量而很少注重质量,从而导致黑龙江省在种植结构上生产过剩。目前,农业生产结构和农业产业结构的不合理直接影响了农民收入的增长速度。农业生产结构不合理主要体现在:农、林、牧、渔四业中,种植业所占比重较大,牧业增长缓慢,林、渔业所占比重偏小[3]。2011 年黑龙江省统计数据显示,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分别为55.9、3.4、36.9、1.8 亿元,而全国总产值分别为51.64、3.8、31.7、9.3 亿元。2011 年黑龙江省粮食作物的播种面积高达1 375.9 万hm2,占全省农作物总播种面积94.98%,与此同时,经济作物和饲料作物的播种面积仅占全省农作物总播种面积6.2%,比例逐年减少。除此之外,矛盾还集中在农业产业化结构的调整上。目前,黑龙江省虽然已经部分调整了经济结构,但仍然不能将产品结构、产业结构和种植结构与适应市场需要相结合。这些无疑对农民增收产生了阻碍作用。
农民是农业生产的主体,农民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农业生产的质量[4]。黑龙江省农村劳动力文化技能素质调查报告数据显示,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劳动力只占劳动力总数的14.4%,而接受过技能培训的仅占劳动力总数的12.3%,转移从业人数中只有21.4%的人具有一定技术专长,大部分的农民都缺乏市场需求的职业技能。由于农民劳动力整体素质较低,农民缺乏对学习并应用农业新科技的思想意识,农业生产方式比较落后,农民自身积累能力较差,农民本身的发展能力不强。具体表现为:在从事农业生产的过程中,农民喜欢根据老习惯和旧传统,接受新事物的能力较弱,致使大面积推广优良作物品种的计划不能有效实施,同时,农民在农作物耕种所需的水资源、土地资源和肥料资源等其他种植所需资源的使用上缺乏有效的科学指导,从而造成了大量的资源浪费和一定程度上的环境污染。由于农民不具备较高的科学文化素质,所以转移到工业和城市中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只能从事一些简单的体力劳动并且提供给他们的就业机会较少,从而影响农民收入的提高[5]。
通过专家的测算,将价值1 元的初级农产品经过加工处理之后,在美国可产生3.72 元的增值额,在日本可产生2.2 元的增值额,而在我国仅产生0.38元的增值额[3]。美、日等发达国家的农产品加工产值与农业产值的比例为200%~370%比1 以上,我国的比例为43%比1,黑龙江省的比例仅为40%比1。近几年,黑龙江省农产品粗加工产品在加工品中所占比重较大,深加工产品则较小;土特产产品多,科技含量高的产品少;价格较低的产品多,价格昂贵的产品少;普通产品多,品牌产品少;农业产业链短,农副产品的转化和增值能力不强;自用产品多,盈利产品少。例如大豆加工产业,黑龙江省每年生产大豆500万t 左右,是我国大豆的主要产区之一,但对其进行初加工所占加工量的比例较大,深加工所占加工量只有5%,大部分的加工厂只生产豆油和豆粕这两种初级产品。黑龙江省农业对农民收入的贡献能力较小是由于受到农业加工链条短和农产品加工增值少这两个因素的影响。
近几年,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迅速,国际农产品市场挑战愈演愈烈,分散的小农经营模式在国际市场国内化、国内市场国际化面前愈发无力,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从而导致农业效率偏低,农民增收缓慢。而促进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提高,促进各类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的经营主体的发展,可以提升农民谈判地位、减少农民交易费用、增强面对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的能力,对实现规模效应和推动黑龙江省新农村建设,促进黑龙江省农民增收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6]。
黑龙江省的农民组织化程度水平较低,主要表现在农民合作社的经营规模略小,推动力不强:从参与的成员户数看规模,2011 年50 户以下的成员数占总数的97.2%,可见合作社整体经营规模略小;在50到100 户之间的成员数占总数的2.4%;在100 到500 户之间的成员数占总数的0.32%;成员数超过500 户的占总数的0.04%。从出资总额上看,小于100万元的出资总额占总数的59.6%,达到近六成;在100 到500 万元之间的出资总额占总数的33.9%;在500~1 000 万元之间的出资总额占总数的4.8%;出资总额超过1 000 万元的占总数的1.7%。2011 年充分起到推动作用的合作社仅占全部合作社总数的37%。黑龙江省的农民合作社中只有不足10%的合作社能够提供产、供、销全程服务,大多数合作社只能提供生产环节这一种服务。多数没有经营实体,经营实力和带动能力仍然较弱。一些合作社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组织运营不规范,合作不紧密。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缺乏政府的引导和支持及不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等原因限制了现有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促进农民增收方面的带动作用。
一要调整种植业结构。黑龙江省是我国的粮食主产区之一,应利用粮食优势,适应市场需求,把粮食产业发展成品牌产业。要不断提高粮食质量,重点是要大力开发和种植优质豆、麦、水稻、玉米和优质杂粮,加快扩大优质粮食品种的种植面积。在稳步发展水稻、大豆和玉米3 大粮食作物基础上,加快发展特色经济作物,形成优化的农业种植结构。
二要促进农业产业化增值,发展非农产业。全面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不断对农牧产品和其他各种可利用生物资源进行加工转化增值,进一步发展食品工业以及与其相关的各类产业。加快非农产业特别是农产品加工工业发展,构建符合国家绿色食品生产加工标准的农产品加工基地,使农民在加工增值过程中增加收入。
一要完善黑龙江省农村教育制度,对农村基础教育、技术教育和中高等专业技术教育体系进行统筹安排。不但要普及和落实好农村义务教育,同时也要调整农村教育方向,使基础教育与技术教育能够结合起来。
二要提高农村劳动力的职业技能。统筹安排农民技能的培训体系,通过参观科技园区和长短期培训班等教育方式对农民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同时还要通过广泛开展开发职业技能和普及科技工作等方式,不断提高农民的科学栽培养殖水平和劳务技能。
一要增加科技投入。要不断引进先进技术,加强与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的协作力度。要引进科技人才,鼓励科技人员不断研发新技术。要不断提高农业和科技的结合度,扩大应用科技的农业范围。
二要加大农产品科技含量。将新科技、新工艺和新材料运用到绿色食品的原料生产、加工、包装和储运等环节中,提高绿色食品生产和加工过程中的科技投入,以保证绿色食品的高营养和高质量。
一要建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的组织协调机构,统筹协调众多相关部门发挥好职能作用,及时处理解决发展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统筹农村产业发展、解决好“三农”体制机制建设问题。
二要合理分配支农惠农项目资金。借助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项目实施,进一步提高扶持资金的数额,扩大扶持范围;鼓励各地根据本地支柱产业建立专业合作社;激励农业技术人员和优秀的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到农民合作社中去创业,提高合作社的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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