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刑诉法下的非法证据排除

2013-11-22 03:57李永璐
商品与质量·消费研究 2013年9期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

李永璐

【摘 要】20世纪初期,非法证据排除这一规则在美国诞生并发展到今天,经过社会法制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洗礼仍旧独树一帜。可见这一规则已逐步被法制社会所认可。通过修订、整改等程序在2012年3月14日,我国再次修订《刑事诉讼法》,针对证据制度和人权制度方面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本文将从我国法制体系出发,对这项法律提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一步完善化的建议。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证据制

“证据”顾名思义,可证实,可论据。符合法律法规制定运作的程序。所谓的非法证据排除就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不符合法律程序的调查方法对证据进行搜集和采纳。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意义

采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司法部门的严格执法工作有效开展,避免司法人员采用非法手段取证,在进行不正当手段取证之前对于其行为存在的后果有个认知度,阻止工作人员知法犯法的情况发生。有利于民主监督的执行,以便尽快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对其非法取得的证据进行无效处理,进而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公开性。在法制社会制度下的今天,社会的公平正义是人人所提倡的。利用非法手段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等手段在这一制度下将得到遏制。建立完善的社会法律法规制度,才能有效保障人权,保证公平性和公正性的社会氛围。国家对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律的实施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在案件的审查逮捕这一阶段上有很高的适用性,充分遵从证据的可采性这一原理。运用一系列专业性的可行办法进行取证,大大的提高了办案的精准性。

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最直接的办法就是彻底追究违法行为。冤假错案的产生无疑是与办案人员有关系、与案情证据有关系,非法证据排除也有其弊端,就是有些证据的采集必须通过非法手段来获得,这样就纵容了犯罪方。抛弃缺点不谈,这种办法还是更好的达到办案精准性的有效办法。此外民主监督是法律案件解决的重要内容,非法证据排除有利于保障人权,帮助有关人士对法制观念进行转变,进而提高侦查技术水平。这一办案规则对国家完善审案机制具有重要作用,针对实现国家型权益有很大帮助。是司法机关能否文明办案的体现形式。

二、现存刑诉法的现状

新的刑诉法修改出台后,对于证人保护的相关问题上存在弊端。新的刑诉法对于证人出庭作证的人身安全等问题给予了相关的保障,但在对象保护上存在弊端。规定对证人本人及其家属进行保护,对于与保护对象的行为联系人没有给予相应安全保障。很多保护措施的制定偏向于原则性,同时又没有对保护的实施机关做明确的职责规定。在侦查阶段的刑事辩护制度不够完善,在审查逮捕阶段不重视辩护律师的意见,重大案件全过程的全程记载非常重要,要利用录像录音等方式对案情进行记载。侦查监督部门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调查核实情况了解不透彻,犯罪嫌疑人在检查人员面前没有话语权和告知权等问题。司法机关处于某种特定利益考虑,对赃物的处理不按照规定程序处理。都或多或少的在制度上存在漏洞。

针对于现状存在的明显弊端应马上予以解决,证人出现不出庭作证的情况没有效地得到解决,证人因为个人原因决绝出庭,耽误案件进展程度的情况极为频繁,证人拒绝出庭作证在法律上没有规定要承担任何的行为后果。在问话调查这一环节上,录像和录音的用途没有及时发挥能动性。根据录像人员的表情和情绪反映进行推敲调查和审理的现象少见。侦查人员的调查方式单一且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对于开庭之前是否有效地对案件进行了思路上的整理,召开一个庭前会议,有关的负责人都参与其中总结案件疑点至关重要。没有进行这一程序上的操作,就会对刑诉法的修改内容的的实施效果产生影响。

三、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的建议

(一)条文规定非法取证范围

首先,我们要对非法取证的具体行为范围进行约束和规定。取证的方式和途径不得当后果的严重性,才是制度实施的重要原因。对其进行范围规定,有利于在实际工作中对案件有更好的处理办法。禁止对嫌疑人行刑逼供和威胁欺骗等方式对案件调查,综合非法取证的形式和手段,对非法证据排除做出相关的条文规定。从法律上禁止其不合法行为发生。同时设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对证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给予保障,对整人的保护办法进行完善,对证人的保护范围和内容给予保障。

(二)对非法证据进行明确规定

刑事诉讼针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设定一个定义,就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证据采集的证物、证词无法律效应。对证据的来源和种类是否合法,对于证据的搜集方式是否合法都纳入定义当中去。这可对司法解释提供可行性的参考。把言语证据和实物证据进行分类,并采取不同的排除规则进行处理,针对言语证据,每个国家都有较为严格的处理办法,尤其针对非法口头证据的管理措施。在任何刑事案件中,人证和物证对案件的影响区别很大,物证的客观性和稳定性令其具有了巨大的不可替代性。但是,对于物证的搜集程序不严格或违法获取证物的现象,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或者犯罪案件的严重性决定证据是否排除。进一步体现法律的严谨性这一大特点。

(三)提升侦查人员专业素质和涵养

人为因素是案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我国案件的侦破专业技术相对其他国家而言要稍稍落后,这就要求我们对侦查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涵养进行提升和培养。努力提高专业侦查人员的素质和业务能力,针对非法取证的专业人员制定相应的惩戒制度,树立侦查人员对于案件公正公开的的意识,认真履行自身职责,依法办事。为了社会的公平性和自身职业操守,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工作。

四、总结

本文针对新刑诉法下的非法证据排除的意义、现存问题和完善建议进行了简要的阐述,新刑诉法的修改内容上有很多有力之处,这套法律使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得到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和平。诉讼的真实性靠证据体出现出来,保证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十分重要。为了避免冤假错案的产生几率,避免因想要得到证据而采用行刑逼供等手段进行搜集。我们每个公民都应尊重法律,遵守法规,侦查人员坚持职业操守,为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做贡献。

参考文献:

[1]刘向阳.论非法证据的效力及排除规则[N].人民法院报,2000-10-30

[2]左卫民.非法证据规则的确立和完善[J].法商研究,1999(5)

[3]杨迎泽.检察机关刑事证据适用[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

[4]张卫平.外国证据法选译(下卷)[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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