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瑞龙
摘 要:随着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文化产业法律保护问题日益凸显。从文化产业的概念入手,阐述了文化产业与相关概念的区别,指出法律保护是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保障。针对我国文化产业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法律保护的对策。
关键词:文化产业;知识经济;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8-0162-02
2013年1月5日,第十届中国文化产业新年论坛在北京大学开幕,由北京大学文化产业研究院发布的《中国文化产业年度发展报告(2013)》在论坛上揭晓,该报告显示2012年我国文化产业总产值突破4万亿元,占GDP比重进一步提升。而文化部在《“十二五”时期文化产业倍增计划》中明确要求,在“十二五”期间,文化部门管理的文化产业增加值年平均现价增长速度高于20%,2015年比2010年至少翻一番,实现倍增。虽然文化产业取得了快速的发展,但还处于发展初期,相关的法律制度并不完善,文化产业的侵权行为也很严重。为此,加强文化产业法律保护,促进文化产业更好地发展已成为当前的重要任务。
一、文化产业发展概况
(一)文化产业的概念
关于文化产业的概念,我国学术界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学者认为文化产业是一个以精神产品的生产、交换和消费为主要特征的产业系统[1]。也有学者认为可将文化产业定义为:以生产和经营文化商品和文化服务为主要业务,以创造利润为中心,以文化企业为骨干,以文化价值转化为商业价值的协作关系为纽带,所组成的社会生产的基本组织机构[2]。
2012年国家统计局新修订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年)》将文化及相关产业概念重新界定为: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在修改中,减少了一些不符合文化及相关产业定义的活动类别,增加了与文化生产活动相关的创意、新业态等内容。这一修改适应了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新情况和新变化,为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动力。
笔者认为可以将文化产业界定为:以文化为基础,以创意为核心,生产和经营文化及相关商品和服务的活动集合。
(二)文化产业与相关概念关系
在文化产业之外,还存在着文化创意产业和创意产业两个概念,对于其之间的关系,学者们亦是众说纷纭。有学者认为文化创意产业是文化产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文化创意产业从发展源头来看,源自传统文化产业。但是,从发展历程来看,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水平又高于传统文化产业[3]。也有学者认为,创意产业脱胎于文化产业,早期的创意产业被称为文化创意产业,这暗示了创意产业与文化产业的渊源关系[4]。
笔者认为,文化产业与文化创意产业、创意产业之间是有区别的,但是区别不大。它们归根到底是对同一事物的不同表述,只是由于各自的侧重点不同。研究它们之间的关系是有价值的,从中我们可以发觉未来经济发展的重点和趋势。
二、文化产业发展中的法律保护所存在的问题
我国出台各项政策对文化产业进行规划和引导,并且修改和制定法律对文化产业的发展进行保护。虽然取得了一些成就,但还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这是因为我国文化产业发展中法律保护不够所造成的,具体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文化产业法律保护在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1.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仍存在以政策支持为主,以法律保护为辅的情况。在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中,存在大量的政策,这与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发展程度有关,也与国家认识到文化产业的重要性给予扶持和对文化改革的缓慢和慎重有关。也与文化产业作为一个产业发展时间不长但却发展迅速,且不断与高新技术和相关产业融合紧密相关。为此,目前在文化产业的发展中仍呈现出政策的强力扶持占主导,而法律的保护位居次位。
2.我国文化产业发展中的法律制度不健全,起不到应有的保护作用。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发展,文化产业在立法保护上不断完善,但文化产业的法律保护体系仍需加强。我国应对文化产业进行体系化的立法保护,目前我国只是形成了基本的保护制度,还缺乏体系化的法律保护制度。突出表现在我国相关法律对文化产业的促进、管理和规范只是在个别条文上有所涉及,而相关司法解释亦不是很完备。相对于行政保护和刑事保护,作为民事保护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权利人避免和救护侵害以及促进产业发展的地位是举足轻重的[5]。
3.我国文化产业发展中的法律位阶不高,权威性不够。截至目前,文化产业的法律保护逐步完善,但都是部分涉及文化产业的法律保护,例如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而没有文化产业的单独立法。目前文化产业法律保护都属于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它们法律位阶低,权威性不够,原则性较强,不具有操作性,对文化产业的发展促进有限。唯有制定单行法,提高文化产业的法律地位,才能确保文化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二)文化产业法律保护在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1.我国文化产业发展中存在多方管理、职责不清的问题。我国文化产业的行政管理由多个部门负责,主要包括文化部、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各部门职责权限不清,在处理有关争议的问题上难以沟通和协调,同时还存在互相推诿等不作为行为。这使文化产业的有关纠纷和侵权行为难以得到解决,从而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不利于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行政管理权和行政执法权集于一身,缺乏有效的监督,致使文化产业在行政保护方面陷于被动。
2.我国文化产业发展中存在执法不严、执行难的问题。在文化产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严重问题。一方面是因为违法现象严重,行政执法人员存在政策性的集中整治而非长期严打的客观现实;另一方面则是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因缺乏有效的行政监督而滥用职权和行政不作为。另外,还存在着虽然经过行政部门的处理,但违法者拒不执行,权利人利益难以得到维护的问题。文化产业的行政管理属于事前和主动的保护行为,发挥好可以有效保护文化产业的发展。
(三)文化产业法律保护在司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1.我国文化产业中对侵权的认定难度大。在文化产业的发展中经常性地存在着仿冒或者侵犯对方权利的事情,由于我国法律本身不够完善、保护力度缺乏和执法不到位,这种情况普遍存在。文化产业最为重要的是创意,但如何对创意进行保护,在我国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定。至此,在文化产业的诉讼中,对是否侵权、侵犯何种权利、侵权的程度等事实的认定存在很大的困难。特别是文化产业与高新技术的不断融合,加大了侵权的隐蔽性、便利性、低成本化,同时还使侵权的范围扩大,因侵权造成的损失增大。在诉讼中,法官对于是否侵权只能借助于专家,对于专业性的技术进行鉴定和评判,由于我国在鉴定制度上存在不完善之处,所以对于文化产业诉讼中侵权的认定还是有很大的难度。
2.我国文化产业侵权赔偿额难以确定。对于侵犯文化产业的侵权行为,我国法律规定了侵权者应该承担的赔偿额: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额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但是由于现实中侵权行为和事实的复杂性,导致了侵权赔偿额难以计算,不能量化,同时也难以举证。只能根据大致情况进行估计或者根据行业情况进行估算,以往的判决也为确定侵权赔偿额提供了参考。但是侵权赔偿额难以确定,一方面对惩罚侵权行为和保护权利人的利益造成了不便,严重阻碍权利人对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的积极性。
三、完善文化产业发展中法律保护的对策
(一)在立法方面,完善立法,制定单行法,健全文化产业法律保护体系
文化产业已成为一国的支柱性产业,是现在及未来经济发展的重大推动力。我国为继续支持和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应该完善立法,制定文化产业单行法,提高文化产业保护的法律地位,同时修改和制定其他有关保护文化产业的法律,完善文化产业的民事保护、行政保护和刑事保护,建立完善的文化产业法律保护体系。将对文化产业的保护涵盖整个文化产业领域,对文化产业的保护不仅要有概括性和原则性的规定,同时要有具体的、详细的规定,在文化产业的法律保护体系中形成系统性和统一性。
(二)在执法方面,加强执法,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由于文化产业由多个行政部门同时进行管理,一些部门不作为或者推卸责任的情况屡见不鲜。为此,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避免推卸责任的事情再次发生。这样一方面能够加强对文化产业的管理,另一方面可以加大对侵犯文化产业的查处力度。现实中,文化产业相关执法部门执法连续性有待加强,应保持执法力度的一贯性,而不是响应政策号召的阶段性执法。尤其在我国文化产业侵权严重的情况下,唯有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权行为,才能营造出良好的文化产业发展环境。对于文化产业管理中管理权和执法权于一身这一事实,一方面建立权力分离、相互制约的机制,另一方面加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
(三)在司法方面,强化司法,准确认定侵权和赔偿额,切实保护权利人利益
文化产业的司法保护是最后一道法律保护,也是最重要的法律保护。文化产业在司法保护方面存在诉讼时间长、证据难以搜集、侵权行为难以认定,赔偿额不能量化、难以准确确定和提供证据支持的问题。这些问题困扰着文化产业的权利人,同时损害着文化产业发展的环境。为此,需强化文化产业的司法保护,首先要尽可能地快速处理文化产业案件,减少诉讼周期,并且进行诉讼、调解、仲裁等的对接机制,为权利人提供多种选择。其次应该根据诉讼中遇到的实际情况出台解决相关问题的司法解释。再次,加强文化产业诉讼中鉴定人制度,对有关复杂的案件是否侵权等问题寻求专家的帮助,以进一步快速而准确地处理文化产业的侵权问题。最后,准确认定侵权的赔偿额,切实保护好文化产业权利人的利益,保护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胡惠林.文化产业发展与国家文化安全——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文化产业发展问题思考[C]//文化产业的发展与管理.上海:学林出版社,2001.
[2]叶朗.中国文化产业年度发展报告(2003)[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3.
[3]周志平.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现状及发展对策[J].改革与战略,2011.(10).
[4]荣跃明.超越文化产业:创意产业的本质与特征[J].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04,(5).
[5]从立先.我国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法制体系的构成与完善[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