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和谐源于规则*
——一个基于《论语》的视角解析

2013-11-16 10:54阮超群陈选华
江淮论坛 2013年4期
关键词:中庸正义论语

阮超群 陈选华

(安徽工业大学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研究部,安徽马鞍山 243002)

论和谐源于规则

——一个基于《论语》的视角解析

阮超群 陈选华

(安徽工业大学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研究部,安徽马鞍山 243002)

儒家思想认为和谐是系统中不同要素在个性中寻求共性、在多样性中寻求协调的一种状态。通向和谐的方法是“中庸”,途径是“用中”与“时中”。社会生活中,和谐源于规则,即“礼之用,和为贵”。从规则的形成、执行到和谐局面的达成,基本要求是社会成员知行统一、行己有耻。

和谐;规则;中庸;论语

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孜孜以求的社会理想。社会作为人与人、人与物、人与环境等不同要素组成的有机统一体,蕴含了一系列中庸法则。 “中庸”是孔子推崇的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环境交互的一个 “度”。 度的依据就是客观规律,“度”是分寸所在,是人测度自己行为、衡量与人相处时质与量的一个分水岭。 “过”和“不及”都远离了度,违背了中庸,自然就背离了规律。因此,中庸视野下的和谐社会,不是以人为核心的各种要素相互折中、和稀泥的社会,而是一个依据中庸生成规则、遵守规则的社会。公正、公允的规则被人们普遍认同是和谐的基础。

一、和谐是系统的状态

史伯在西周末年提出过“和实生物,同则不断,以他平他谓之和”(《国语·郑语》)的观点,并指出“若以同裨同,尽乃弃矣”(《国语·郑语》)。史伯认为,系统中不同的事物协调统一起来就叫作“和”,“和”才能产生新的事物,形成新的局面。因此,和谐不是同一,同一就泯灭了多样性和差异性;和谐不是事物的简单相加,而是在个性中寻求共性,在多样性中寻求协调统一。

孔子发展了“和实生物,同则不继”思想,把“和”的思想引入社会关系、人际关系,提出“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论语·子路》)的观点。有修养的人在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环境的交互中,总是以一定的原则、规则为依据来管控自己,由此形成随和善良的品格,又表现出不轻易附和别人的独立个性;相反,没有修养的人在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环境的交互中,则表现出没有原则和规则依据来管控自己,往往轻易附和别人,完全没有独立个性,又不具有随和善良的品格:“君子周而不比,小人比而不周。”(《论语·为政》)有修养的人,常常把自己作为社会整体的一员,常常从整体着眼,从系统出发看问题、办事情,不以拉帮结派的方式将自己和整体对立;没有修养的人常常从自己出发,特别是从自己的一己私利出发,把自己和整体对立起来,以个人为本位,个体本位的社会一旦形成,必然出现集体的平庸,最后导致社会整体僵化。有修养的人之“和谐”是“以他平他”,即在社会关系、人际关系中,强调在变动中、在差异中找到共性,求同存异,通过不同事物间的互动、互补达到和谐统一。

二、通向和谐的方法是中庸,途径是“用中”与“时中”

1.由中庸形成规则

“中者不偏不倚,无过无不及之名。庸,平常也。子程子曰:不偏之谓中,不倚之谓庸。中者,天下之正道,庸者,天下之定理。”中庸是中国古人认识到的客观规律,是传统文化推崇的一个“度”。中庸的理想状态就是系统中的一切要素“以他平他”,就是天地万物各行其轨、各安其所。“所”与“轨”就是实现和谐的规则。可见,将中庸思想外化出来的规则就是“中道”,按照中道行事就会不偏不倚,体现了准则的公正。人与人之间相处如何各安其所、各行其轨,如何相互依存又不相互伤害,如何按照中庸的原则形成人际相处的中道?刺猬在冬天来临时必须拥挤在一起相互取暖,但每一只刺猬都长满了刺,如果相互之间靠得太紧又会刺伤对方,因此相互之间要保持恰当的距离。同样,社会生活需要组织技术和管理技术,于是就出现了规则。

孔子称赞 “中庸之为德也,其致矣乎”(《论语·雍也》),意思是说将中庸的要求外化为一种道德规范,这种道德规范就是一种最高的仁德。从中庸的特性和规律出发,孔子认为过与不及两者都背离中庸,偏离中道,既是“不贤”的表现,也是行为偏离道德的表现。子曰:“不得中而行之,必也狂狷乎。狂者进取,狷者有所不为也。”(《论语·子路》)孔子认为,在追求利益的活动中如果忘却规律,人们的行为要么表现为胆大妄为,要么表现得畏缩怯懦。胆大妄为的人总是妄图通过冒险迅速达到个人目的,而畏缩怯懦的人总是不可理喻地放弃那些可以合情合理地获得并且本来就应该属于他们的东西。由此可见,孔子的“中庸”,意指在人际交往中需要公允、正义的行为原则。然而,一段时间以来,“中庸”被人们歪曲为无原则的折中、和稀泥。这种误解背离了孔子中庸思想,也背离了和谐社会要义。 “有所不行,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在人际交往中,那种不讲原则的为和而和的行为是不可行的,不用原则加以节制的和也是不可行的。以上分析表明,孔子讲和是十分坚持原则的。“礼”即原则,“和”是规则的反映。“用中”的方法成为孔子的思维准则,也是孔子判断一切事情的重要标准。

2.用“中庸”评析人事

“中庸”思想不是停留于脱离实际的空洞说教,孔子一贯致力于运用“中庸”的理论评析人事。 “‘师与商也孰贤? ’子曰:‘师也过,商也不及。’曰:‘然则师愈与?’子曰:‘过犹不及。’”(《论语·先进》)子贡请孔子评价子张与子夏的行为处事,孔子认为,在处理事情方面,激进与保守一样,都偏离了规则的应然状态,走向了两个极端,两种极端都偏离了事物的正义要求,偏离了合理、合宜、合适的“中庸”之道。“用中”是人际交往中通向和谐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科学方法,偏离了用中的行为准则,在处事方面“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只有质朴与文饰比例恰当,才能在人际关系中、在人类社会中成为和谐的人,办和谐的事。

孔子认为,“用中”规则不仅渗透在人际关系中,而且体现在是非、善恶的判断里。“恶紫之夺朱也,恶郑声之乱雅乐也,恶利口之覆邦家者。”(《论语·阳货》)我们也应该从历史中吸取教训,注意防范依靠卖弄伶俐口舌,把一个本来非常理想和谐的社会贬低成一个没落腐朽的社会,把本来腐朽没落的社会赞美成一个理想和谐的社会。

3.“时中”是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

“用中”和“用和”反对无原则的为中而中与为和而和。如果对坚持“用中”和“用和”的原则作僵死的理解,而不懂得根据不同情况加以变通,结果同样会陷入为中而中与为和而和的片面性。“用中”不仅需要有坚持原则的一面,而且也要有灵活变通的一面。这也就是儒家实践理性中另一个重要的辩证原则——“时中”。

所谓“时中”原则,主要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要“合乎时宜”,二是要“随时变通”。孔子注意到,同样的言行,在不同的时间、场合下,会产生十分不同的实际效果。因此,言论行为要获得好的实际效果,遵守“合乎时宜”和“随时变通”的原则是十分重要的。 “夫子时然后言,人不厌其言;乐然后笑,人不厌其笑;义然后取,人不厌其取。”(《论语·宪问》)孔子之所以赞赏公叔文子,就在于他的言、笑、取都合乎“时中”原则。

在儒家思想中,“时中”作为“合时”的含义,不仅被看作是个人道德修养和行为实践所应遵循的根本原则,同时也被推广为治国安邦的重要原则之一。儒家从农业生产对天时变化的密切依赖中,深感“适时”的重要性,因此,他们都把“使民以时”、“不违农时”列为治理国家的基本原则。

三、和谐源于规则,即“礼之用,和为贵”

1.礼(规则)的含义

“礼者,天地之序也。 ”(《礼记》)“礼”指的是根据宇宙间的规律而形成的宇宙间的秩序,是人类获得自由和幸福的绝对基础和绝对依靠。当人类把礼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以及学习模仿的典范时,“礼”也就成为人类的政治、伦理、法律(或制度)的正义性与合理性的最高准则。“礼”的含义包罗万象,它是古人对宇宙及自身的全部认识、全部思辨及全部实践的结晶,它反映了我们祖先的思维所达到的水准,以及在这种思维指导下将有可能达到的文明的辉煌境界。人在社会中必须约束自己,约束的依据是社会的规则,规则就是根据社会规律形成的规范,规则就是制约,就是对人的需要、欲望和绝对自由的遏制。规则的这一本质性规定,形成了规则的适度性问题:适度的规则会促进人的发展,满足人的正当需求;不适度的规则遏制人的存在和发展,压制人的正当需求。因而规则的适度问题也就构成了人类社会生活的现实道德问题。孔子称规则为礼,即公正、公允、不偏不倚。基于此,今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礼(规则)的成因

荀子对孔子“礼”论作了进一步的发挥:“礼起于何也?曰人生而有欲,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仪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以求,使欲必不穷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取也。”(《荀子·礼论》)礼相当于正义合理的法律制度、伦理规范、政治原则。按照礼治理国家慢慢演变为按照规则治理国家。“制礼仪以分之”中的“分”,从经济学的角度说就是分配,比如坚持按劳分配,坚持效率与公平原则;从政治伦理学的角度说就是级别等级“之辨”;从社会学的角度说就是社会分工,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可见“礼”起源于人的欲望、服务于人的欲望、调和引导人的欲望。在这一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的具体规则。

既然礼仪道德是为避免因“物”和“欲”的冲突所导致的争乱而起,从而也就逻辑地规定了“礼”义道德的社会作用。人虽有好利之性,但人的本质特征,在于能过群居生活。

“礼仪者,治辨之极,强国之本也,威行之道也,功名之总也。王公由之所以得天下也,不由之所以陨社稷也。”(《荀子·议兵》)“国无礼则不正,礼之所以正国也,譬之由衡之于轻重也,尤绳墨之于曲直也,尤规矩之于方圆也,既错之而人莫之能诬也。”(《荀子·王霸》)“人无礼则不生,事无礼则不成,国无礼则不宁。”(《荀子·修身》)礼既可以是判断是非的标准,也可以是正义的法律制度,还可以是正义合理的道德规范,或者是国家科学合理的政策措施。荀子把“群”视为人类区别于其他自然物的根本标志:“(人)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 ”在此基础上,他又提出“人之生,不能不群”的观点,认为群不仅是人之为人的根本,也是人维持个体生存的必要条件。能“群”、善“群”又离不开礼,离不开规则。

四、从规则到和谐的基本要求

1.“仁礼”统一的规则模式与规则自身的和谐

社会的不和谐往往起因于财富、权势、力量对比的悬殊,因此,孔子强调人际关系应该是以仁心相感,仁的感通恰如社会各要素的和谐剂。这就要求“礼”必须是正义的、合理的,体现人的需要。遵循规则的人也必须是道德人,“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论语·八佾》)孔子认为,对于整个人类来说,如果人类不能认识到自己来源于自然界并生存于自然界,那么人类便不知道在什么样的基点上理解正义并追求正义;人类如果不能认识到自己来源于自然界、生存于自然界而且依托自然界,人就不知道什么是幸福的边界并享有幸福。同样,对于人类的每一个个体来说,不知道自己来源于自然界、生存于自然界并依托自然界,人就不可能成为一个具有普遍仁爱精神的人,而一个没有普遍仁爱精神的人又怎么可能成为一个在精神上和谐与幸福的人呢?“仁”不仅是规则的属性,而且也是人自己的属性。“仁”需要用“礼”来表现,“礼”需要用“仁”来测度。

只有那种不仅把自己而且也把每一个他人作为自己行动的出发点与目的的具有完美道德品质的人,才会以自己的行动表现出以他人为出发点、以他人为目的的完美的满足;只有那些具有洞察整个宇宙、整个人类本质与正义的真正智慧的人,才会促使整个人类中那种以他人为出发点、以他人为目的的美德的发展。

2.坚持知行合一

孔子认为待人要“言必信,行必果”(《论语·子路》),看一个人是否言行一致,要“听其言,观其行”《论语·公治长》。要做到知行统一,应当“毋意、毋必、毋固、毋我”。孔子认为,在社会交往中,为了确保交往与交流的和谐和有效,坚持知行合一,做到这四点是绝对必要的。那种不分青红皂白、不辨是非善恶的“乡愿”,无疑是人类道德的一大祸害。

坚持知行合一可以弘扬美德、消除恶念、辨别迷惑。樊迟从游于舞雩之下,曰:“敢问崇德,修慝,辨惑。”子曰:“善哉问!先事后得,非崇德与?攻其恶,勿攻人之恶,非修慝与?一朝之忿,忘其身,以及其亲,非惑与? ”(《论语·颜渊》)孔子认为,如果一个人始终遵循先劳而后获的原则,而不仅仅要求他人按先劳而后获的原则行事,这不就是弘扬美德吗?如果一个人能够时刻不断地去攻击隐藏在自己内心的恶念,而不仅仅去攻击隐藏在他人心中的恶念,这不就是清除恶念了吗?如果一个人能够认识自己在一时不快与愤怒的情况下所产生的、对于自己以及对于自身所亲爱的一切对象的怨恨情绪,本身就是一种迷惑,这不就是辨别迷惑了吗?

在知“仁”行“仁”上,如何达到知行统一?“樊迟问仁。子曰:‘居处恭,执事敬,与人忠;虽之夷狄,不可弃也。’”(《论语·子路》)一个人要实践自己的仁爱美德,就应该在据有或获得与自己的生活条件和生活享受密切相关的个人利益时,以关注维护自己的个人利益完全相一致的公允、公平、公正的态度去关注维护他人的利益;就应该在担任某一社会职责时,以严肃认真、尽心尽力的态度去履行这一与社会、与他人的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职责;就应该在与他人一切交往中抱持不偏不倚、诚实无欺的态度。一个致力于在社会中实践仁爱美德的人,就应该始终如一地按照这些原则去行动,纵使走到一个文明未开的国家并在那里生活,也绝对不能抛弃这些原则。

按照知“仁”行“仁”的原则与朋友交往也是非常重要的。按照知“仁”行“仁”的原则可以将朋友区分为以下几种:“益者三友,损者三友。友直,友谅,友多闻,益矣。友便辟,友善柔,友便佞,损矣。”(《论语·季氏》)正直的朋友、诚实的朋友、见多识广的朋友,是对人有益的;邪辟的朋友,奸诈的朋友,诡计多端的朋友是对人有害的。

3.要求行己有耻

子张问政,子曰:“居之无倦,行之以忠。”(《论语·颜渊》)如果一个人真的有值得为之奋斗的政治理想的话,那么他首先应该不屈不挠、坚持不懈、永不疲劳地坚持它、捍卫它;其次,不偏不倚、不折不扣、忠心耿耿地推行它、实践它。子曰:“行己有耻,使于四方,不辱君命,可谓士矣。”(《论语·子路》)孔子认为,理想的绅士作为一个理想的政治家兼理想的政府官员,他必然是那种对自己的任何一种形式的非道德、非正义的利己主义行为感到耻辱的人,因此,他不论到什么地方从事政治活动,不论在什么政府的职位上行使职权都不会做出那种只有利于自己,只有利于自己的民族,只有利于自己的国家,却有辱于作为一个正人君子而存在的道德使命的非道德、非正义的行为。只有这种人才称得上是理想的绅士。

4.用正义谴责非正义

一旦有人行不义之举并且从中获利,其他人就会如法炮制,最初的非正义就会变成社会的常态,制度的正义安排最终将以丧失正义而告终。为此,孔子强调必须用正义谴责非正义。

子曰:“放于利而行,多怨。 ”(《论语·里仁》)那种毫不顾忌地追求个人私利的行为,他所导致的结果,往往是人们之间的相互嫉恨与仇视。子曰:“能以礼让为国乎?何有?不能以礼让为国乎,如礼何?”孔子认为,如果不以正义谴责非义、以正义战胜非义的方法来实现国家统治的目的,那么,对国家的统治,怎么样才能使自己拥有正义并符合正义呢?

孔子论述了通向和谐的方法:中庸、用中与时中;提出了和谐源于规则,即“礼之用,和为贵”;论述了和谐的实现路径。这对我们建构和谐社会有十分重要的启迪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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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吴 勇)

B222.2

:A

:1001-862X(2013)04-0112-005

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AHSK11-12D67);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10YJA710085)

阮超群(1970—),安徽太湖人,副教授,安徽工业大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所,硕士生导师,河海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中心博士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陈选华(1964—),广东兴宁人,安徽工业大学思政部主任、党总支书记,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伦理学,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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