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人学理论基础分析

2013-11-04 04:48李冬妮
卷宗 2013年5期
关键词:人道人权人性

李冬妮

摘 要:犯罪是人的行为,罪犯属于人类群体,因此社区矫正作为惩罚罪犯的刑罚方式,必然与人学理论基础紧密联系,本文即从人性、人道、人权等人学理论基础入手,分析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及必要性,以此促进我国行刑方式向着更加科学、人道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社区矫正制度;人性;人道;人权

作为社会进步、刑事法律理性化必然产物的社区矫正制度,2003年首次在我国留个省(市)进行试点,经过若干年的推动与发展,2009年在试点工作取得显著社会效果的基础上, “两院两部”下发《试行矫正意见》,自此社区矫正在我国全面推行开来。 2012年刑法第八修正案以及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不仅是我国刑事执行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也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究竟何为“社区矫正”?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之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和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的执行活动。”

任何事物要想为社会、国家所接受,必然要具备其存在的合理性和适用性。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扎根并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因其具有人学、社会结构转型影响、监狱刑悖论、行刑经济性等多方面的理论基础,适应了我国乃至世界刑事制度发展的趋势。犯罪是人的行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社区服刑人员属于人类群体,因此作为惩罚与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社区矫正措施必然与人性、人道、人权等人学基本理念密切相关,体现并发展人学理念。本文试图从社区矫正制度的人学理论基础,即人性、人道与人权角度入手,从一个侧面论证该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和必然性。

一、人性

人性,就是人的最本质的属性,即人区别于任何其他事物的质的规定性。 人类创设至今的所有制度安排,均建立在一定的人性理念基础上,成为很多人文科学研究的逻辑起点。具体到刑事法律上来,“任何一种刑法规范,只有建立在对人性的科学假设的基础之上,其存在和使用才具有本质上的合理性。”因此,确保刑罚的适用、执行严格依照人性要求进行,是刑事法律发展的必然趋势,社区矫正制度的产生发展,正是刑罚执行人性化的具体体现。

马克思主义在总结各种科学认识的基础上,对人性问题进行了深入而系统地阐述,将人类对人性的认识推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他认为人及其本质属性是三个基本点的有机统一:首先,人是类存在物,其本质是自由自觉的创造性活动。其次,人是社会存在物,其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再次,人是个性存在物,其本质是他的自我独特性。因此,人的价值是类价值、社会价值以及个人价值的统一体。人来源于自然,但同时又是一种社会存在物,从本质上看,其自然属性是从属于社会属性的,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一思想,就是社区矫正制度的人性基础,是推动包括该制度在内的行刑社會化发展的原动力。马克思提出:“既然人是从感性世界和感性经验中汲取自己的一切知识、感觉等,那就必须这样安排周围的世界,使人在其中能够认识和领会真正合乎人性的东西,使他能认识到自己是人。…… 既然人的性格是由环境造成的,那就必须使环境成为合乎人性的环境。既然人天生就是社会的动物,那他就只有在社会中才能发展自己的天性。?” 也就是说,要想人性得以健康的发展,必须要有一个合乎人性的环境,犯罪在某种意义上说是人性扭曲或异化的结果,行刑的目的是为了促使其人性回归到正常,将服刑人员置于社区中进行改造,本质上也即是将其置于正常社会进行人性的重新塑造。相比将罪犯长期监禁在与世隔绝的机构中,进行千篇一律的机械活动,社区矫正制度能够使服刑人员直接接触正常的人性社会,在每日的日常生活中自然接受人性环境的熏染,自然而然地完成再社会化的过程。

二、人道

作为人性同义词的人道,是指“人类出于良知而在其行为所表现的良善与博爱的态度与做法。”所谓人道主义的中心就在于“人”,具体而言,即以人为本、以人为最高价值、尊重人的权利、关心人的幸福。随着文明的进步,行刑人道化已经成为了现代社会刑罚执行活动的基本观念,其实质是刑罚理性化的具体体现,要求在行刑过程中,应当符合人的本性,不能够损害罪犯作为“人”的尊严、价值以及权利。

自18世纪以来,行刑人道主义的侧重点不断地发生变更,向着越来越高的目标发展。报应刑主张者认为,行刑人道主义主要体现在保证罪犯基本生存条件,给予罪犯必需医疗卫生保健,不施与体罚、虐待、不侮辱人格,反对酷刑、改善监狱制度等方面。教育刑论者认为,行刑人道主义应当保证罪犯的基本权利、对罪犯进行职业培训、允许罪犯参加有益的社会活动、促进罪犯顺利回归社会等。随后,以安塞尔为代表的新社会防卫运动更进一步提出,必须承认罪犯有回归社会的权利,相对而言,社会有使其回归的义务,把犯罪人教育改造成新人、使之回归社会,才是最高的人道主义。据此,“完整的行刑人道主义不仅关注罪犯肉体的存在与需要,而且更为关注罪犯个人价值的复归、个人尊严的复归。”社区矫正制度有力地保证了服刑人员较高的生活水平、宽松的生活环境以及多元的学习工作条件,并促使公众以宽容的态度接纳罪犯的悔改与回归,这一切均有利于罪犯的身体健康及心理需求,保证了其人格尊严和个人价值的视线,进而促进罪犯改造的有效、迅速进行。

三、人权

行刑的人道化、人性化,最终只有落脚于罪犯权利,即人权的承认、尊重和保障,才可以真正具有现实意义。与人的类本性、社会性和个性相适应,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权具有三个层次的内容:首先,任何人都具有“人作为人类所应拥有的一般权利”;其次,人权具有社会性和阶级性;最后,人作为特定个性的人应享有个别的权利。作为这样一种普遍性的权利,罪犯也毫无疑问地拥有且应受到保护,“在某种意义上讲,罪犯人权保障制度的完备程度反映了一个国家民主化和文明程度,同时也反映人权状况的实际水平。”

由于其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罪犯必须要承担由此产生的刑事责任,被剥夺一定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这是社会正义的必要选择。但是,在对其进行惩罚的同时不能因此而剥夺罪犯其他合法权利,此外还应给予其必要的关怀,这是社会文明的必然要求。虽然他们是罪犯,但更是人,是社会的公民,而且终究将回归社会。因此,更为人性化的惩罚措施,是保障罪犯人权的必然选择。

综合上述观点我们能够发现,社区矫正的存在和发展,有坚实的人学理论基础,是有利于罪犯改造、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必然选择,虽然其在我国的发展还存在很多制度性、技术性的困难,但它的适用是我国刑罚执行方式改革、乃至司法改革的一大亮点,我们应当坚持其的适用和发展,以此促进我国刑罚更加人性化、科学化、效益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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