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 静
(甘肃省社会科学院 历史所,甘肃 兰州 730070)
民勤地区自古以来有二大河源,一是石羊河,源自武威城北清水河以及沿途左右海藏寺、观音寺、观音堂、雷台、镇番、龙王庙诸泉,石羊河北流十余里至深沟等堡,各支岔小河从另一河源为洪水河,发源于武威县属之高沟寨北,由五里墩入边至菜旗堡入石羊河,即从菜旗堡开始两河合为一大河。大河分渠灌溉田亩,“除菜旗堡、野猪堡分用永昌乌牛坝之水,余坝仰灌于大河”。[1]民勤自古以来,地介沙漠,全资水利,播种之多寡,视灌溉之广狭以为衡。而灌溉之广狭,又按纳粮之轻重以分水。这是一般的水利原则,但也有例外,对于距离渠坝较远,风沙又重之地,按粮分水显然不敷使用,此外就必须相互调剂,共享水利,所以水利灌溉制度也具有一定的弹性,以尽可能地规避水利不均引起的纷争。
清代,民勤县治东有四坝,分首四坝、次四坝等,属沟四十八道。还有润河小二坝,属沟二十三道;润河更名坝,属沟四道;润河大二坝属沟二十四道。其它沟道还有润河大二坝宋寺沟、大沟二道;润河东新沟属沟十一道;大路属沟十九道;北新沟属沟二道等等。以上这些水道统归四坝之属。另外,县境还有柳林湖,由外河行水至三渠口,分为四渠,分别是东渠,辖三岔;大西岔渠汇总直下;中渠辖四岔;附西渠辖南北二岔。
有渠道,必有渠口。四坝居于大河之尾,开渠口二,水流至分坪处筑坝,“籍田坪口”,由首四坝、次四坝依次而上。至小二坝,开渠口二;再上为更名坝,开渠口二;再上为大二坝,开渠口二;大二坝之宋寺沟开渠口二,再上为河东新沟开渠口一;再上为大路开渠口四。以上这些渠口均归四坝所属。四坝行水之外河,即为柳林湖行水之通道。届水归湖,沿河开放其渠口有二,流至三渠口以上开撩水口三,分别为外西渠口、户沟口、并肩口。东渠之辅助坪口附于东渠坪内,西渠之辅助坪口附于外西渠坪内,中渠无辅助坪口而有营田,其坪即于该渠口附之。凡四坝三渠渠口以下或远或近置木为限,被成为“镶坪”,至坪口广狭,各随粮数分水。
通过上文可以看出,清代民勤地区的水道和渠口的特点主要有三,一是以石羊河为主干河流,分渠灌溉田亩。柳林湖之四大分渠对当地灌溉也起重要作用,这说明清代民勤地区主要依靠石羊河流域水利资源进行灌溉;二是沟洫众多。中国古人自古就以开沟洫为发展水利的重要手段,沟洫不仅仅为通水而设,如果因时来决定决塞,还能解决旱涝之患。清代民勤地区四通八达的沟洫为土地灌溉提供了便利。三是筑闸坝,开渠口。可以看出,仅石羊河引河灌溉之大小坝就有二十多处,而外河引水灌溉之坝则有五处之多。这些渠坝的开设对于广泛灌溉起到了积极作用。宋代范仲淹有言,“修围、浚河、置闸,三者如鼎足,缺一不可”,闸坝“外抵横流,内泄涨溢,关系旱涝不少”。[2]
1.照粮使水
民勤县治内除菜旗堡、野猪湾分灌永昌之乌牛坝外,自沿大路之王宦、黑山、乱沙窝、新沟为上坝,本川之头坝、大二坝、更名坝、小二坝、四坝为下坝,上下坝俱仰灌于石羊大河,其浇灌制度是照粮使水。主要是遵县红牌轮流倒坝,自上而下先四坝,依次小二坝、更名坝、大二坝、大陆各坝。头坝因为沙患沟渠,夏秋水常行,不分昼夜时刻。每岁自清明次日起上、下各坝开放河口,安布春种,不在分牌之例。“至立夏前四日至小满第八日,为出河水,共二十七昼夜,每粮二百六十八石分水一昼夜,为小倒坝。上下各坝轮流一次,名头牌水。”[3]水自小满第八日“额时刻三十五昼夜零,每粮二百五十石分水一昼夜,为大倒坝。上下各坝轮流一次,名二牌水。”[3]大倒完毕,“又额时刻三十五昼夜零,上下各坝轮流一次,名三牌水。”三牌水浇灌完后,“七月再额三十五昼夜零,上下各坝轮流一次,名四牌水。”[3]至八月各坝开放河口,浇灌冬水,至小雪次日,水归柳林湖。“共计一岁除春秋水不在分牌例外,上下坝水各四月。”[3]总之,一年从清明次日起至小雪次日至,除春秋水不在分牌例外,上下各坝灌溉轮流四周。我们可通过表1更为直观地看出各地照粮分水的情况。
表1 民勤石羊河流域内各地照粮分水表
从表1可以看出,夏水分配根据各坝纳粮情况而定,其中大路坝较为特殊,因距离河渠较远,沙患又较严重,所以加上润河水共分得近三昼夜的水,较之纳粮三百三十三石的更名坝分水更多,这是水利灌溉应实际情况相互酌济的体现,这种酌济制度使得水资源的分配更为公平,也能有效地减少水利纷争。但是灌溉制度的分水量虽有规定,但是否能得到额水量却不一定。这其中有三个制约性因素:
一是用水来源量不稳定。石羊河发源于武威,民勤之水乃武威分用之余流,遇山水充足,可照牌数轮浇;一值亢旱,武威居其上流先行浇灌,下流变的微细,往往五、六月间时,用水就显不足。
二是沟坝沙患不一。一般无沙沟道水可捷行,而被沙沟渠多淤塞,“遇风旋挑旋覆,水到亦细,故不能照牌得水之地所在多有。”[3]
三是蓄水量少,用水不敷。民勤地方本沙漠,无深山大泽,蓄水虽有,“九眼诸泉,势非渊汀,不足灌溉”。石羊河是唯一灌溉水源,但问题是“水源窎远,上流分泄,每岁至夏不足之日多,有余之日少,故蕞尔一隅,草泽视粪,田独广,沙碱较沃壤颇宽,皆以额粮正水且虑不敷,故不能多方灌溉,尽食地德。”[3]可见,水量不足,而用水之处又颇多使得这一地区水资源较为匮乏。
民勤地方地势平衍,顺流而下多河患。每遇冲崩,事有专责,该渠坝自行堵御,这种情况一般都是较小的河患。较为严重的隐患是,石羊河在南,居民在北,而西河为蓄水之地,万一山水猛发,就会淹没居民住处。因此对于这一隐患的治理经验是“西河之坝可筑,而西河之道不可屯”。可见,西河之坝的加固,西河之道的疏浚对于防治水患意义显著。清嘉庆年间,民勤县令齐正训为预防河患,沿河栽柳,并于山南一坝尤加修筑,“复捐廉俸三百余两,发当营息,永为修河之资。”[1]
清代,民勤地方原设有水利通判,乾隆年间裁撤。嗣后,水利管理隶属县衙,“而水老实董其役”。康熙年间,民勤地方设水利老人管理水利事宜。水老是清代民勤地区基层水利管理层,水老不仅负责管理水利灌溉、水利分配,河渠治理维修等,还负责民间水利纠纷的调解,因为水老对于流域内水利较为熟悉,处理相对较小的水案较之地方政府介入的案件处理,更为有效便捷,水老在解决民间水利纠纷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明清以来,河西走廊的水利纷争成了当地主要的社会矛盾。黑河、石羊河、党河等流域各县水利纠纷频繁发生,类型大致呈现这样几种:一是河流上下游各县之间的争水;二是同一县内各渠、各坝之间的争水;三是同一坝内各利户之间的争水。明清以来,河西走廊因水案的频繁发生造成了当地人际关系的紧张。其中,武威县高头坝三岔堡与永昌县乌牛坝、民勤县蔡旗堡的北沙河流域水案历经数百年得不到有效解决,高头坝、三岔堡与乌牛坝隔北沙河相望,高头坝居上游,其次为乌牛坝,再下为三岔堡和蔡旗堡。“三县相关地域的民户自崇祯三年始开始争水,历经崇祯十四年、康熙年间(大的纠11次)”,[4]以后历朝都有发生。“明清两朝地方政府多次发放水利执照、水权令,如《康熙四十九年判发武威高头坝与永昌乌牛坝用水执照水利碑文》、《雍正十二年判发武威高头坝与永昌乌牛坝用水执照水利碑文》等十余道,但直到民国时期纠纷依然不断。[5]
清代民勤地方水利案件颇多,大致都起因于争夺水利,水利的争夺不能一概而论,有的确属客观原因造成,如地理条件于水利灌溉不利,气候较恶劣等,灌溉用水确属不敷;有的却属私争水利,不顾及流域内其他居民的灌溉生存用水。水利纷争牵扯到流域内水权的划归问题,水权归属地为同一水利共同体。流域跨经不同区域,则容易产生水利纠纷。在解决途径上,往往官方与民间共同裁决,这是针对相对较大的案子,对于行政区域内的较小水利案件,往往由民间自行解决。水利争端的双方当事人是否不服判决而继续上诉,取决于判决的是否公平合理。古代社会在解决水利纠纷案件中,实际上有许多值得今天借鉴之处,比如对于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分配,在一般制度之外,还有相互酌济的变通制度,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使水资源的分配更为公正,同时也能有效解决争端。我们知道中国自古是农业大国,统治者以农业为立国之本,粮食是国家经济之基础,为此古代社会尤其重视水利的灌溉,因为粮食的产量和灌溉的及时与充足密不可分,为了保证向国家缴纳的正粮额数,就必须做到均匀水利,尽可能让各方农田都得到应得的灌溉用水。这是古代社会水利制度制定的原则,由此可以说古代社会在解决水利纠纷上也是本着这一原则进行的,总之,公平和公正是水利灌溉制度制定的最终目的。下面我们通过几个案件来深刻领会上述讨论要点。
案件之一。雍正初年,武威县校尉沟民人筑木堤数丈堵塞了清水河下流,这样一来严重影响了石羊河水流量。民勤泉沟镇民数千人呼吁凉州监督府同治张批、凉州卫王星、镇番卫洪涣会勘详审。经过地方政府的调查,下令“拆毁木堤”,并“严饬霸党,照旧顺流镇番,令校尉沟无得拦阻。”[1]
案件之二。雍正五年(1727年),武威县金羊下坝民人谋欲于石羊河东岸筑坝开渠,讨照加垦。道府二宪首先于两县各派一人进行调查,由于镇番民人的申诉,地方政府最终批示“石羊河既系镇番水利,何金羊下坝民人谋欲侵夺,又滋事端,本应惩究,姑念意虽萌而事未举,暂为宽宥,仰武威县严加禁止。”[1]
案件之三。康熙末年,武威县属之高沟寨民人于武威、镇番两县附边之地,督宪湖内讨给执照,开垦土地。甘肃巡抚遂委托凉州监督同治、庄浪同治会同镇番卫亲到河岸清查,发现洪水河的确为镇番命脉,并令高沟寨民人不得壅阻。高沟寨民人之所以要开湖灌溉,是因为其原有田地被风沙壅压,因此屯民有开垦之请。但问题是镇番一卫全赖洪水河灌溉,此湖一开,必然严重影响下流居民的生存。基于此,地方政府下令永行禁止开垦。虽然地方政府明令禁止,但之后高沟寨仍屡有开垦之意,直到乾隆年间地方再次下令“高沟寨兵民停止开垦,不得任其强筑堤坝,窃截水利。”[1]
从上述三个案件看,其共同的特点表现为都是相邻的两个县,一个是武威县一个是民勤县;从案件的内容看都是因各自的利益不同而产生的纠纷;从水利权属上看,三个案件的水权都归民勤;从情理上分析,被控方大多是迫不得已,而争占民勤水利。关于这一点,我们尤其能从第三个案件中反映出来;从地方政府处理的结果看,都以水权为处理原则,水权归属方不能受到利益上的损失。从以上三个案件同时可以看出,古代水利的分配机制受制于水权,而水权的权益范围则为地方所在行政范围,在水权范围内的利益共同体享有获得水利的资格,而这种水利的获得又有一定的制度或者说管理规范。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就同一个行政区划范围内,如果建立了合理的规章制度来规范水利资源的分配,或者有一定的共同承担水患风险的机制,那么这一区域内的水利运行则会显得有秩序,平稳,冲突和争端则大为减少。但问题往往并不这么简单,往往某一水系或曰河系是跨行政区域的,如果同一水系涉及多个行政区域,问题就会变的复杂。这个时候的处理,往往以“民命关天”为原则,即因水利而产生的纠纷和后果对谁的影响最为严重,地方政府则站在这一方。正如上述第一个案件,武威县校尉沟民人筑木堤数丈堵塞了清水河下流,这样做的原因肯定是为了引河灌溉,但清水河是石羊河的重要源头,一旦堵河开渠,那下流石羊河必然受到严重影响,甚至危及生存,因此,地方政府在处理上必须权衡轻重,以大局为重。从这个案件发生可以看出,虽然事件发生在武威县,清水河也属于武威,按理校尉民人应有获得清水河水权、水利的资格,但这样必然造成下流民勤水危机的严重后果,此时地方政府必须发挥地方水利管理职能,协调处理好纠纷。第二个案件也很有代表性,因为这一案件具有私下争占不属于水权范围内水利的特征,武威县金羊下坝民人谋欲于石羊河东岸筑坝开渠,讨照加垦,这种做法于情于理都讲不通,于情来讲,在别人的土地上挖渠开田是不符合道德之事;于理来说,水权归属很清楚,是属于民勤,武威县民人在民勤地界上开渠,肯定是侵犯了别人的水权。因此,这个案件并不复杂,处理起来也较为简单。总之,无论水利纠纷是因何而起,对于地方政府来说,既要理清水权所属、水利范围,又要因事具体分析处理,权衡轻重,这样就能够比较合理地调解好纠纷,从而更好地发挥地方政府的管理职能。下面我们再看一个较为典型的例子,这个案件虽发生在临泽,但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普遍性,兹以其例来做分析。
案件之四。清嘉庆年间,张掖县民徐得详、王元凯等违规筑坝,争占水利。事情的原委是这样:张掖县西接济渠毗连处所在有黑河一道,自南山发源自营嘴分为十二渠,东面是盈科、大满、小满、古浪、平顺、马子等六渠,属张掖县农民灌田;西面永利、大宫、城北、沤波四渠亦为张掖县水道,只有明麦、沙河二渠系抚彝厅民引灌。该十二渠由鹰嘴崖下东西并列迎流受水,其河身一律平坦,引水均匀。因张掖之马子渠坐落在东面,各渠之尾虽引水较细,向来亦照旧规,顺其自然,不许更改争竞。嘉庆时期,张掖东六渠农民藉黑河东西崖土倒塌,以致妨碍水利。该张掖老农李连、张玉率回众农民齐集工夫,即挖深沟一道,计长八十余丈,挖出泥土顺推河中成坝,使黑水归入东六渠畅流,从而导致西六渠水势细微。经抚民王秉乾、武蕴文、邓智等控诉,抚彝厅会同张掖县训明仍断令李连等填平新沟。随后,地方政府派员到莺落崖会同传集人夫督率填沟,但张掖县民徐得祥、王元凯希图霸占水利,遂向前拦阻填沟。因其恃众抗官,经抚彝厅会同张掖县通禀批饬“解犯府省审办”,“审将徐得祥、王元凯从宽,均发往新疆充军,以儆刁祯。李连、张玉并无违断纠众情事,照不应重律,加枷号两个月示惩。”[6]
以上这个案件看起来有些复杂,因为既涉及同一水权区域,又涉及不同水权区域。案件的起因很简单,还是因为争夺水利,这次争夺水利因两个理由,一是本身东面各渠引水就较细,二是正巧崖土塌方,因此张掖农民乘机将土填入黑河,将一不分水势分望东渠中,这样一来流入西渠的黑河水就变得细小,受到影响的首先就是抚彝厅民人,另外也使一部分张掖西渠民人受到影响。从处理的结果看,对争占水利的一方进行了惩罚。值得注意的是,张掖挖沟堵河的民人李连、张玉受到的惩罚比起拦阻填沟的徐得祥、王元凯处理的轻,这是因为后者“恃众抗官”,但我们认真追究起来,挖沟堵河肯定是案件的根本原因,其性质也是十分恶劣的,这一行为应远比“恃众抗官”更应受到制裁,地方政府的处理结果让我们深刻反思,在古代社会到底什么是真正的犯罪?恐怕什么也比不上“抗官”的罪行深重。让我们再看一个案件。
案件之五。乾隆年间,张掖县江淮渠民王进贵等告沙河接济渠民汪希贤等强霸水利,闭塞洞口。经抚彝厅会同张掖县地方政府勘察,得出的结果是:张掖县属江淮渠系取响山河水,自南而北在沙河接济渠上穿塔橙槽而行,沙河接济渠系取黑河之水自东而西在江淮渠橙槽之下直流而通。各行各水,两无干涉。沙河接济渠曾于明万历年间,自备人工,加增正粮,开设新渠一道,与江淮渠各有渠道。江淮渠所称在接济渠内留有小沟水道之处,经派员勘察,并没有找到,江淮渠这边又无案卷可凭,最终的裁决结果是:“其王进贵等藐视法纪,妄争水利,是以旋结旋捏,殊属刁徒,王进贵是为此案兴诉状头,予以杖责示警,其余陈栋等从宽免究,仍取具两造,照旧各使各水。”[6]
以上这个案子就地方政府的调查取证来看,颇不足信。因为如果沙河接济渠这边没有任何偷水的行为,那么江淮渠民人也不会两次上告。地方政府称没有找到小沟水道,不意味曾经没有,也或者被填平。江淮渠这边因拿不出有力的证据,因此只能判其捏告。像这样的水案在清代河西地区非常之多,此案只是一个典型性案例,这说明地方政府在水利管理制度上还比较欠缺,很多时候水利的管理都是因循旧例,制度上没有完善和创新,使得层出不穷的水利纠纷自近代以来从没有停息过。
案件之六。民勤县大路坝民人汪守库等控告小二坝魏龙光争添水利并红沙梁多占秋水,六坝湖多占冬水一案。这是民勤县内发生的案件,涉及用水制度,经民勤县及永昌县地方政府对这一带的用水制度的调查,民勤的春秋冬水浇灌和夏水浇灌各因成例,相沿默守。如“镇邑旧额正粮七千余石,除历年各坝开报沙压、移丘地粮外,止实正粮五千二百六十余石。内移丘之红柳小新沟、腰井、湖中六坝、河东八案四处共承粮二百六十二石三斗五合八勺,一年止浇清明次日春水十昼夜四时。四渠坝内首次四坝、小二坝、更名坝、大二坝、宋寺沟、河东新沟、大路共分春水十五昼夜八时。又移丘之北新沟、红沙梁子、大滩三处共承粮六百五十七石九斗八升四合,共分浇秋水三十九昼夜三时。六坝湖浇冬水十昼夜。以上各处共分浇春秋冬三轮水例,昼夜并无争端。”[1]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用水多少是根据承担正粮的情况决定的,约定俗成,民间并无争端。夏水浇灌也有成规,浇夏水之四渠坝、首四坝、次四坝、小二坝、更名坝、大二坝、宋寺沟、河东新沟、大路坝七处,自立夏前四日起至小满第八日止分得小红牌夏水二十七昼夜,自小满第八日起至白露前一日止,分得大红牌三牌,每牌三十五昼夜零五时,各坝仍照旧规按时分浇。被告者小二坝魏龙光等呈,按粮清水,减去大路、大二坝水时,因为这两个地方缴纳的正粮相对较少,所以理应分得较少的水时,这样一来就导致这两个地方用水不敷,双方开始互相指控。但按粮分水是不易之成规,为处理争端,地方政府继续细查,“查核头坝化音沟承粮二十石二斗五合,随四渠坝常行口岸浇灌不在控争之内。至四渠各坝共承粮四千三百四十五石七斗,小红牌夏水二十七昼夜,按粮摊算每粮一百石应分水七时三刻六分。大红牌夏水三牌,每牌三十五昼夜五时,内除润河水并籍田水六昼夜二时外,止剩水二十九昼夜三时。每粮一百石应分水八时。”[1]这是按实征粮数核定分水昼夜时刻。但问题是大路、大二坝离河较远,风沙较重,之前规定的润河水三时四刻的确不敷使用,经斟酌在首四坝润河水中划出三时六刻;小二坝润河水内于之前断决划出三时四刻水外,再划出二时二刻;更名坝、次四坝都划出了水时,以相互酌济。总共划出了十四刻四时水时,分给大二坝润河水五时,分给大路坝润河水九时四刻。这是地方政府按粮均水之中根据风沙轻重、水途远近,通融调剂,以杜争端的方法。被告小二坝魏龙光争指控大路坝“私垦官地,欺隐田粮,挪移贡赋,以高做下”,并以此为借口争要水利,但实际上并非如此。经地方官员调查,大路坝确实风沙严重,沟淤道远,而小二坝沟坚柳密,不致停沙,遂决定将“存留润河水一时二刻让出,首四坝于冬水润河内再划出六时”,其它地方也都有让出,总共“让出水一昼夜九时,添给大路五牌分浇。这个案件发生后地方政府又重新制定了按粮均水制度,这个制度特别对相互调剂作了规定,使得用水能较为公平,同时也达到了停息诉端的目的。
通过以上这个案子可以看出,完善的水利灌溉制度的制定对于平息民间争端意义十分显著。民间的争端主要起因于有的地方因各种原因导致用水不敷,就必须争要水利,而这样一来又导致让出水利方的不满,由此发生双方的水利纠纷,甚至在纠纷中捏造罪名。可以说纠纷的发生主要是没有良好的制度的规范,地方政府如果能通过深入的调查,根据各个地方的实际情形,制定出符合实际,相互匀济,合理可行的制度来,那么民间的水利争端就会大为减少。因为水利是尽可能地让这一方人民都受益,不应以接近水利的远近来划分受益多少,水是公共资源,水权是这一方人民共享的,如果地方政府能以此为基础和原则来规划和制定水利灌溉制度,矛盾和纠纷必然会降低。我们将这一原则放在一定的行政区域内,那么跨行政区域是否也应应用这一原则?答案是肯定的,无论水利涉及同一区域,还是跨多个行政区域,都应遵循这一原则,政府应制定出尽可能让各方都受益的制度,因此在制度的建设中,各个地方政府应协调运作,只有这样才能减少水案的发生。
中国古代水利纠纷的解决途径中,地方历来水权习惯、水利法规、灌区章程等起着决定性作用,政府解决水利纠纷的理想目标是“实现水资源的平等使用、普遍使用,也就是所谓‘均平’使用,中国古代水权纠纷解决,以民间调解和民事审理为主。”[7]其中,民间调解机制在解决水权纠纷方面贡献最大,流域共同体机制代表了水资源纠纷解决的根本方向。从解决形式上看,国家层面的解决机制和民间层面的解决机制不分高下,互不统属,它们之间也没有明显的界限。对案件当事人来说,哪种方式更有利于解决水利纷争,他们就会选择哪一种。但往往有时候,两种解决方式交错而行。我们从上述几个案件看,地方政府都进行了水利纷争的调处,为妥善处理案件,官方必须要进行实际的调查和摸底,在这一过程中流域内基层水规、水法、灌溉习惯等是解决纷争的基本参考,以尽可能符合各方利益为解决之最终目的,因此可以说,地方水利纠纷解决途径往往是政府和民间协力参与,使用各种办法来化解矛盾和冲突。从上述案件中,我们也能看出,官方一旦参与案件的调处,“抗官行为”的罪行远比“水利纠纷肇事者”的罪行更为严重,并受到更为严重的惩罚。当然,官方参与的案件往往属于较大一些的案子,小一些的案件往往采取民间解决途径,因为与国家机制相比较,民间解决机制更具时效性和便捷性,能减少解决纠纷的成本。民间解决纠纷的权威为水老一类的基层水利管理者,上文提到民勤地区就设有水老一职,专门管理水利灌溉事宜,或调解民间水利纠纷或协助官方解决水利纠纷。民间解决途径作为一种本土化的法律解决机制,它更有具有民间资源优势。如当地水老对水利纷争的内容,当地灌溉用水的实际情形、纳粮情况都十分熟悉,处理起来也会得心应手,只要处理结果公平合理,纷争很快就能平息。水利纷争双方上告官府的情形往往是民间解决争端不能服众时,不得已而采取的解决形式。
[1]许协修,谢集成,等,纂.镇番县志·水利考:卷4[M].道光五年刊本的影印本.台北:成文出版有限公司,1971.
[2]徐光启,撰.石声汉,校注.西北农学院古农学研究室,整理.农政全书校注·水利:上(卷15)[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
[3]马福祥,等,主修.王之臣,等,纂修.民勤县志·地理志·水利图说[M].民国手抄本的影印本.台北:成文出版有限公司,1971.
[4]王其英,主编.武威金石录[M].兰州:兰州大学出版社,2001:134-159.
[5]王兴柱,主编.武威市水利志[M].兰州:兰州大学出版社,1998:364.
[6]王存德,修.高增贵,纂.临泽县志·水利[M].民国三十一年铅印本的影印本.台北:成文出版有限公司,1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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