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规则的制度经济学分析

2013-10-27 09:01闭明雄
天府新论 2013年6期
关键词:公权力潜规则代理人

闭明雄

潜规则似乎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现象。虽然在西方社会亦存在潜规则,不少政界商界人士亦因潜规则而黯然离职,然而,西方社会的潜规则盛行程度仍远不及中国。本文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方法对潜规则与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关系进行辨析,揭示潜规则在我国盛行的深层原因,并就如何压缩潜规则的运行空间提出设想。

一、相关研究综述

潜规则是中国语境中特有的词汇,国外尽管也存在潜规则现象,但往往被归入寻租活动或列入非正式制度中进行分析,没有体现潜规则的特殊内涵。国内对潜规则的分析文献也主要集中在组织行为学、管理学、社会学、法学等领域,用经济学视角分析潜规则的文献相对分散,权威性不足,理论有欠全面性和系统性。

1.关于潜规则内涵的研究

较多的学者都认同潜规则是一种制度,但具体定义略有不同。例如,张德荣和杨慧认为,潜规则对人们的行为构成现实约束,所以,潜规则是经济学意义上的制度,但并不是诺思意义上的非正式制度,而是青木昌彦认为的制度——博弈如何进行的共有信念 (shared belief)的一个自我维持系统。〔1〕潘祥辉则将潜规则定义为“那种不能够自我实施的对正式制度起着替代作用的制度”,他赞同青木昌彦对制度的定义,认为从广义上而言,潜规则也是一种正式制度。〔2〕

也有学者将潜规则纳入诺思的非正式制度的范畴。诺思将制度定义为“社会的博弈规则”,〔3〕认为制度包括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对制度的这种两分法,使得潜规则作为一种非成文的却被群体认同的规则被归入非正式制度的范畴。其中,以梁碧波的观点最具代表性。梁碧波认为:“潜规则就是制度体系中属于非正式制度范畴、且与主体制度体系相悖的非正式制度。它游离于占统治地位的主体制度体系之外,并与主导集团的意志相违背。它规范和调整的对象是非法交易或非合法交易,由于未获主体制度体系的承认而未具合法身份,从而处于地下状态”。梁碧波认为,正式制度和相容性的非正式制度规范的对象是合法交易、模糊交易和禁止非合法交易,而潜规则调整的对象是“非法交易”和 “非合法交易”。〔4〕

将潜规则视同青木昌彦所理解的制度,忽略了潜规则的博弈性质。我们通常所理解的博弈规则,是在不损害利益相关的第三方前提下的规则,而潜规则是损害第三方利益的规则。而且,青木昌彦的制度主体是个体,这一个体并不必然以群体存在为前提,而潜规则的主体是存在于群体中的个体,它的运行离不开群体,否则就没有潜的必要。将潜规则归入非正式制度的范畴,忽略了潜规则与非正式制度之间的本质区别。非正式制度是一个演化而来的稳定均衡,而潜规则是依附于正式制度的强制约束。

2.关于潜规则与制度的关系

在潜规则与正式制度的关系上,国内的大多数研究都认为,潜规则的存在是对正式规则的侵袭,是对公平正义的损害。这些学者以梁碧波、吴思、郑奕等为代表。如梁碧波认为,潜规则是制度体系中游离于主体制度体系之外并与主体制度体系相悖的非正式制度。〔5〕吴思则指出,潜规则“背离了正义观念或正式制度的规定,侵犯了主流意识形态或正式制度所维护的利益,因此不得不以隐蔽的形式存在”。〔6〕郑奕指出,虽然潜规则与正式规则相违背,也与正式规则所延伸的精神——公认的道德——相违背,但是潜规则有其积极的一面,具有优化正式规则的作用,即,潜规则的运作能够激活正式规则的生成,能够促成正式规则比邻效应的实现,能够在更广阔的意义上促成社会正式规则的完备化。〔7〕

以上文献总体上认识到潜规则与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之间的关系,但研究较为分散和零碎,也没有从新制度经济学角度阐述潜规则与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的关系,对于潜规则的成因和盛行也缺乏探讨。

3.关于潜规则产生的原因

一些学者认为,规则的产生与正式制度失效有关。张德荣和杨慧〔8〕、梁碧波〔9〕、郑奕〔10〕、潘祥辉〔11〕等都认为潜规则产生于正式制度的失效。如张德荣和杨慧用博弈论分析了潜规则产生的原因,指出,当制度供给成本提高的时候,博弈均衡就会进入另一种状态,这种状态对应着另一种制度,但由于显规则变迁的时滞,在表面上显规则仍起作用。这种新的制度名义上不能与显规则相冲突,因为统治者需要关于其统治合法性的理念支持,但由于这又是一种稳定的博弈均衡,所以它只能以潜规则的形式出现。梁碧波指出,正式制度设计和实施机制的缺陷或成本过高导致了“非法交易”和“非合法交易”和潜规则的出现。

另一些学者认为,潜规则与权力集中或权力不对称有关。易中天、于光君等认为,潜规则与权力集中或权力不对称相关。如易中天通过对帝国的研究,指出潜规则多产生于官场,潜规则被斥为官场陋规,中央集权的特性和官员代理制度设计的缺陷使得2000多年的中华帝国充斥着潜规则。〔12〕于光君认为,公权力行使者的身份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公权力行使者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另一方面,公权力行使者又有个人利益的诉求。而正式规则不可能严密到规定权力行使者的一举一动,这就为权力行使者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提供了空间。〔13〕

也有学者认为,潜规则与文化和民族性有关。不少学者认为,中国特有的儒家文化和民族特性对潜规则的产生和盛行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如潘祥辉认为,中国社会特有的“人际网络”与“裙带关系”使媒介制度的演化过程中充满了潜规则。〔14〕郑奕认为,潜规则是传统与现代的一个转变问题,为潜规则提供温床的思维是中国几千年传统的某种积淀,它与社会和体制转型中的多种因素结合现实地发挥作用。〔15〕

正式制度失效论指出了潜规则产生的普遍原因。然而,制度失效只是潜规则产生的一般性原因。实际上,没有一个社会的制度是“无微不至”的。我们应该如何理解潜规则的盛行程度呢?权力集中和不对等论者指出了潜规则盛行的原因,但却没有关注制度的缺失。文化论者也没有从根本上指出潜规则产生的制度原因。因此,总体上看,现有文献虽然都各自指出了潜规则产生的某一方面原因,但观点较为分散,缺乏系统性和全面性。

二、潜规则是第三种制度

我们认为,潜规则起源于公共权力的代理,是公权力代理人与特定人员之间的违背正式制度或背离公共角色所应承担的正式义务的交易行为。

组织的建立或形成以对公共资源的支配为前提。对公共资源的配置形成公权力。潜规则起源于公共权力代理 (或制度的代理),并围绕着公权力而展开。与公权力相对应的是私权。个人在私权领域内,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自由地处置自己的资源,在私权领域内不存在潜规则。公权力与私权不同,公权力的运用广泛地涉及到每个组织成员的利益。公权力代理人违背正式制度或正式义务而实施潜规则,必然损害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乃至组织整体利益,理应受到惩罚或公众的谴责。为了逃避惩罚与谴责,潜规则必然转入“潜”的状态。由于公权力代理人掌握着公共资源的配置权,代理人可以选择运用潜规则,也可以选择拒绝潜规则,因此,公权力代理人在潜规则实施中处于关键的角色,潜规则的责任应主要由公权力代理人来承担。

按照新制度经济学家诺思的分类法,制度既包括正式的制度,也包括非正式的制度。对制度的这种两分法,使得潜规则作为一种非成文的,却被群体认同的规则,被归入了非正式制度的范畴。然而,从潜规则的定义和性质上看,潜规则至少在以下几方面区别于这两类制度。

首先,从形式上看,正式制度是典章化或成文化的制度,它代表组织的公意,即使有纰漏,仍然可以通过公开的讨论加以完善,正式制度依靠组织的强制力量推动实施。潜规则要么是违背正式制度,要么是违背正式制度赖以建立的精神,它缺乏公意的支持,不能运行于阳光之下,因此,是非成文的桌面下的规则。

其次,从性质上看,正式制度及其赖以建立的精神的目标都是实现和维护公共利益,公共角色无论是选举产生的还是任命的,他的正式义务都是实现和维护公共利益。潜规则或者明显地违反了正式制度的条款,或者背离了公共角色的正式义务,它意味着代理人为追逐狭隘的利益而扭曲公共资源的配置,在本质上要么是违背效率 (在组织需要效率时),要么是违反公平 (在组织需要公平时)的东西,其行为及其结果都很难经得住公开制度的拷问。

第三,从主体地位上看,制度覆盖的对象没有特别的地位上的差别,既可能是权力等级结构中的上下级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在权力结构中处于平行个体之间;非正式制度也总是被“横向地运用于平等的主体之间”。〔17〕非正式制度结构中没有权威的结点,没有强制的命令与服从。而潜规则不同,它所规范的对象在社会地位上往往是不对称的,至少,一方拥有公权力,而另一方通常是处于权力等级结构的下方。潜规则总是以权力最大者为中心,围绕着公权力而展开。

第四,从所包含的内容上看,奥斯特罗姆(Ostrom)认为,制度包括“禁止”、 “要求”和“允许”。“要求”是指精确地指示人们应采取什么行动以实现特定的结果;“禁止”是禁止某些难以接受的行为;“允许”是指法无禁止即自由。而潜规则仅仅包含“要求”,它规定人们必须做什么,否则将被排斥于特定的资源和机会之外或遭受“合法的伤害”。〔18〕

第五,尽管潜规则与非正式制度都是非成文的规则,但潜规则也与非正式制度存在重大的区别。一是概念性质不同。非正式制度是长期演化的结果,它为公众所接受和维护,蕴含道德、价值观等内涵;而潜规则却是消解正式制度,是个体追逐狭隘利益的非正义行为。二是主体不同。非正式制度源于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互动,因此,它的主体是群体和社会;而潜规则的主体是公权力代理人与特定某个人或组织,它的主体是个体。三是作用层面不同。非正式制度是指社会、组织运行层面的非成文的规范;而潜规则是个人利益攫取的得失算计。

综上所述,潜规则既不是正式制度,也不是非正式制度,而是区别于二者的第三种制度。

三、潜规则与制度的联系

潜规则尽管区别于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但却与二者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厘清潜规则与这两类制度的联系,有助于我们理解潜规则的生成、盛行和衰落的过程,并通过调整正式制度和建设非正式制度压缩潜规则的运行空间。

1.潜规则与正式制度的联系

正式制度有层次之分,如我国的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等构成了制度的等级结构。奥斯特罗姆将规则的层次分为宪法的规则、集体选择的规则和操作的规则,每一层次的制度都受制于上一层次制度,并在上一层次的制度指导下对下一层次制度进行指导。〔10〕因为交易费用的存在,制度的供给顺序总是由高到低。最先被提供的是顶层的制度,最后是操作层面的规则。如果以横轴表示制度的层级,以纵轴表示制度制定的交易费用,则正式制度呈现向右下角倾斜的特征 (见图1)。随着认识的深化,信息趋于完备以及技术的提高,正式制度细化的费用是下降的。随着交易费用的下降,规则进一步细化到操作层面,填补规则的漏洞是可行的。如果正式制度代表社会主流意识形态和社会正义,正义的规则的战车开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将铲除一切邪恶滋生的土壤。

图1 交易费用与规则层级的关系

然而,环境的多变性和经济行为的复杂性,使得更低层次规则的制定总是需要花费大量的成本。预期成本—预期收益权衡的结果,是经济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法律空白”、“产权空白”、“规则空白”,这些正式规则的空白地带是潜规则产生的土壤。制度的缺失意味着制度代理人在评价优劣,决定资源分配时,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对公共事务的自由裁量权等价于对公共资源的垄断。规则的缺失或对公共资源的垄断是潜规则产生的深层次原因。

正式制度是约束人们行为的强制性规范,人们在正式制度所圈定的范围内最大化自身利益。超额的回报总是诱使人们逾越正式制度,但对正式制度的违反却面临着第三方的强制惩罚。只有当违反正式制度的成本大于收益时,人们才会恪守正式制度的约定。当违反正式制度的成本小于违反制度所获得的收益时,理性的个体将会选择违反正式制度。在这里,决定违法成本的是制度执行机制。制度执行机制是制度体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除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外,还应包括制度的实施机制。实施机制是指正式机构 (主要指政府)的实施力度和执行后盾力量。制度的实施机制或强或弱,它取决于正式机构的实施愿望(实施力度)和实施能力 (后盾力量)。正式机构的实施愿望越强烈,实施能力越大,则实施机制就越健全,反之,就越乏力。强有力的实施机制将使违反制度的成本远大于违反制度所获回报,使人们不敢越雷池一步;软弱乏力的实施机制将诱使人们谋求制度外的超额回报,使得正式制度形同虚设。正式机构对制度实施愿望的强弱和实施能力的大小受多方面因素影响。一旦实施愿望趋弱或实施能力下降,人们就会企图调整行为的边界,以获取潜在收益。在这种情况下,潜规则已经不再是在制度的“空白地带”发生,而是直接对制度的扭曲和逾越。

如前述,潜规则是公权力代理人违背正式制度或背离公共角色所应承担的正式义务的行为。潜规则的出现或者是明确地背离了正式制度,或者是背离了正式制度确立的精神,总之,潜规则是对正式制度的蔑视。但即便如此,它的产生和运行却都依附于正式制度。潜规则不同于非正式制度,虽然它的形成过程是自发的,但却不是演化而来。正式规则一旦确立,个体的寻利行为就会被激发起来,搜寻正式规则潜在的漏洞。逾越正式规则给予制度代理人或者潜规则双方都带来额外的收益,随着这种利用正式规则漏洞牟取利益的行为反复出现,这种行为便以规则化的形式确立下来,形成潜规则。正式规则总是在公意下力图弥补漏洞,完善自身,潜规则的形式也因此随着正式规则的变化而变化。潜规则的运行也离不开制度。潜规则总是嵌入在由正式制度所支持的社会关系 (如上下级关系)或合法的交易中。这时,对潜规则的违反往往意味着对社会关系和合法交易的冲击或者破坏。通过正式制度的强制机制既可以维持社会关系或合法交易,进而维持潜规则,也可以惩罚社会关系或合法交易的破坏者,进而威慑潜规则的违反者。

2.潜规则与非正式制度的联系

非正式制度是社会成员在长期交往中形成的具有稳定性的均衡,这种均衡蕴含着社会道德、主流价值观等内涵。一项非正式制度,无论是否满足社会效率最大化原则,一旦被公众接受,就蕴含着道德的力量。〔19〕蕴含着社会道德的非正式制度是正式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和有效运行的一个保证,公权力代理人对正式制度的违反或者对其正式义务的背离,都构成了对非正式制度的损害,使社会道德和主流价值观受到冲击。此外,我们在前面已指出,潜规则总是内嵌于社会关系中,传统的友情、亲情、爱情、师生之情、上下级之间的尊敬等,都有可能被潜规则所嵌入,从而导致这些社会关系受到侵蚀而变质。逢年过节给官员送礼,不但违反了党的纪律,也侵袭了传统的风俗习惯;娱乐圈中某些潜规则,不但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侵袭着传统的友谊关系,使友谊变得不再那么单纯;给医生送红包,不但破坏了医院相关的规章制度,也破坏了病患者对医生的信任,恶化了社会风气。

四、潜规则盛行的深层原因

正式制度的缺失滋生潜规则,正式制度实施机制不健全诱发潜规则。然而,正式制度不可能是天衣无缝的,制度总是留给了代理人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正式制度在实施方面也不是不计代价的。因此,从理论上看,任何一个社会,任何一个组织,都存在着潜规则。然而,世界上似乎没有哪个地区的潜规则像东南亚国家一样盛行。在东南亚,又似乎没有哪个国家的潜规则像我国一样历经千年而不衰。潜规则的盛行,究其根源,在于正式制度本身的不合理或非正义。正式制度,无论是如何的非正义,只要当权者有足够的决心,总能推行下去,但推行的成本比正义的制度要高得多。对法律和制度的公正一致的管理,不管它们的实质原则是什么,我们可以把它们称之为形式的正义。“形式正义要求的力量或遵守制度的程度,其力量显然有赖于制度的实质性正义和改造它们的可能性”。〔20〕实质性正义和形式正义事实上倾向于结为一体,因此,那些很不正义的制度是不可能被公正一致地管理的,至少这种情况很罕见。制度一般难于避免的含糊性及其给不同解释留下的广泛余地,会在制定决策时鼓励一种任意性,只有对正义的忠诚才能够减少这种任意性。什么样的制度是正义的,这是极难回答的问题,但至少可以肯定的是,通过全体成员一致同意的原则而建立起来的制度增加了制度的正义性。

潜规则的盛行反映了正式制度在实质上存在非正义的一面。在中国,它表现在归入私权领域的资源过少,公权或政府掌握的资源过多,具体表现,就是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中国历史上,自秦王朝以来,皇帝一人独治天下,全国的土地、资源、人民、财富均为皇帝所有,可谓“天下之本无小大,皆决于上”。广袤的帝国使得皇帝的权力鞭长莫及,皇权的行使不得不依赖于官员代理。在信息严重不充分、不对称的社会,委托―代理极不完善。地方官员几乎垄断着地方大部分资源,归入个人及家庭的私权极少。即便如此,私权也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乃至个人的生命财产也在一定程度上操之在官。地方官员对制度的设定和公共资源的配置拥有极大的裁量权,可以对法律进行任意的解释,对公共资源进行随意分配,传统的社会道德在个人私利面前显得软弱无力,导致权力的行使呈现极大的随意性,权力和仅有的少量的正式制度沦为官员谋私的工具。中央集权制的必然结果是非法治。非法治的社会并非无法可依,全凭地方官员的主观喜好治理,而是缺乏公众广泛参与的“社会契约”。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必须是全民约法。在中央集权制下,民众被排斥于“法”的制定之外,成为“法”所治理的对象。在这种非法治之“法”下,人治、礼治成为法治的替代,而人治和礼治的随意性是不言而喻的。正如王亚南所言:“在中国,一般的社会秩序,不是靠法来维持,而是靠宗法、靠纲常、靠下层对上层的绝对服从;于是,‘人治’与‘礼治’便被宣扬来代替‘法治’。这显然是中央集权和官僚政治实行的结果,但同时却又成为官僚政治得以扩大其作用、加强其活动范围的原因”。〔21〕

非正式制度的缺失助长潜规则。潜规则延续上千年,直到今天仍然徘徊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从非正式制度方面看,可能与中国人情社会的特征以及转型时期社会资本缺失相关。费孝通曾指出,中国传统社会中人与人的关系呈现“差序格局”的特征,人们交往的范围、利益的传送、利他行为等,总是先近后远,先亲后疏,血缘的亲疏,交情的深浅也就决定了事情的处理方式。〔22〕熟人社会文化的根深蒂固性和变迁的缓慢性使得人们不但在日常生活领域,也在专业领域倾向于撇开法律、制度、规则而剑走偏方,依靠关系疏通,“走后门”来处理事务。结果不仅违背公平的原则,也导致法律、制度和规则被严重破坏,助长了潜规则的蔓延。转型时期是指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的过程。在制度的转型时期,新制度体系还没有完全确立和完善,部分人凭借制度的缺失和漏洞投机取巧、营私舞弊;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资本建立又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社会资本属于非正式制度范畴,社会普遍的信任、互惠的规范是社会资本的核心,它能有效抑制狭隘利益,在交易中避免损害第三方的利益,信任能克服搭便车的问题,进而化解“公地悲剧”、“囚徒困境”、集体行动的困境等问题。社会资本的缺失导致相当一部分人在社会价值的追求上重利轻义,违法乱纪,对公权力的滥用成为社会普遍现象。

五、潜规则的抑制

潜规则起源于公共权力的代理,是公权力代理人与特定人员之间的违背正式制度或背离公共角色所应承担的正式义务的交易行为。在潜规则的运行中,权力代理人占据着主导地位,他可以严格地按照正式规则运用共同体的权力,在正式规则缺乏时,他同样可以通过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秉持共同体利益最大化的原则配置集体资源。几乎所有关于压缩潜规则运行空间的建议,都指向如何约束权力代理人。因此,制定严密的程序性规则并完善其实施机制、培育与正式制度相协调的非正式制度来约束代理人的行为,是必要的。然而,严密的程序性规则又不可避免地制约着代理人才智的发挥,而且,将代理人的一切行为都纳入程序的规则是难以实现的。正式规则总会给代理人留下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自由裁量权内,代理人是以权谋公,还是以权谋私,取决于代理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共容程度。奥尔森指出:“在共容利益指引下使用权力,其后果至少在某种程度上与社会利益是一致的”。〔23〕确保权力代理人的利益与整体利益一致或接近一致是重要的,因此,寻求“明主”去实施或解释制度是重要的途径。而“明主”不常有,“民主”却是可能的。民主是可以确保代理人不任意解读制度的有效程序。民主意味着权力分配的平衡。一旦存在权力平衡,每个规则的参与者都有动机去降低任何可能的专制者成为真正专制者的可能性,从而也可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制度的代理者以符合公众期待的方式去实施制度。

潜规则的盛行反映了正式制度在实质上存在非正义的一面,因此,压缩潜规则运行空间更要关注正式制度本身的合理性。我们认为,过多的资源被纳入“公”的领域是潜规则盛行的深层原因。要减少潜规则,就必须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尽量缩小“公”的领域,缩小政府干预的领域,减少政府对公共资源的控制,将社会经济事务交由市场运作。现实经验表明,政论控制的公共资源越多,滋生的潜规则就越多,受潜规则影响的人数范围就越广,危害就越大。民众不会过多关心一个私营企业中上下级之间的潜规则。“公”的范围与激励和约束机制设计难度的实践意义,就是要减少代表全民的政府手中所掌握的权力与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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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张德荣,杨慧.“潜规则”与中国王朝循环的经济根源——一个交易成本的视角〔J〕.财经研究,2011,(3).

〔9〕梁碧波.“潜规则”的供给、需求及运行机制〔J〕.经济问题,2004,(8).

〔10〕郑奕.潜规则的内涵、特征和价值评析〔J〕.江淮论坛,2009,(1).

〔11〕潘祥辉.论中国媒介转型中的“潜规则”及其制度根源〔J〕.昌吉学院学报,2009,(6).

〔12〕易中天.帝国的终结〔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179.

〔13〕于光君.关于“潜规则”的社会学解读——读吴思《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J〕.社会科学论坛,2006,(7).

〔14〕潘祥辉.论中国媒介转型中的“潜规则”及其制度根源〔J〕.昌吉学院学报,2009,(6).

〔15〕于光君.关于“潜规则”的社会学解读——读吴思《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J〕.社会科学论坛,2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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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费孝通.乡土中国〔M〕.人民出版社,2008.28-30.

〔23〕奥尔森.权力与繁荣〔M〕.苏长和等译.上海世纪出版社,2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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