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煌贵,杨 旭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200063)
指印印面特征是民事案件指印鉴定中的一种特殊现象。利用指印印面特征不仅能够检验多枚检材指印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而且在认定同一的前提下,能够认定这些检材指印是同一时间捺印形成[1]。众多的鉴定案例表明,在能够利用指印印面特征的情况下,它不仅解决了模糊指印鉴定的难题,而且能够有效地确定文件的相对制作时间,在民事案件审判中起到关键性作用。
为强化鉴定机构指印鉴定者利用非纹线特征进行民事指印鉴定的能力,强化指印印面特征(非纹线特征)运用的思维意识,提高检材指印纹线特征和印面特征的综合运用能力,出台了CNAS-T18能力验证计划。本次能力验证计划,共发放了97份验证材料,返回了96份验证材料,创下了自2008年以来五次鉴定机构能力验证计划中参与机构数量以及返回材料数量的新高。
(1)检材原始件的制作
在打印好的书面《遗嘱》上,由制作人(甲)在落款“周炳”、“孙静”签名字迹上用右手中指一次蘸墨、连续捺印,形成“周炳”处指印和“孙静”处指印各一枚,该两枚作为检材指印;由另一制作人在“周权相”签名处用右手中指捺印了指印。
(2)样本原始件的制作
由包括制作人(甲)在内的两名制作人按照十指指印捺印规则,捺印了十指指印样本。
(3)检材和样本扫描件的制作
将确定的检材和样本粘贴比例尺后,扫描成高质量图片,图像格式为JPG,分辨率为800DPI。图像文件名分别检材为JC,制作人(甲)样本指印为YB1(周炳指印),另一人样本指印为YB2(孙静指印)。
(4)项目样品的确认
为保证检材和样本指印满足CANS-T18指印项目实施的设计要求,对扫描的检材和样本图片进行检查,经确认均能满足本次能力验证计划的要求。
采用“专家公议”的方式。根据参加者返回的结果报告、鉴定文书及检验记录反映的情况分别进行综合评定,再由专家组共同讨论确定最终的评定结果。专家组主要依据参加者返回的结果报告中的鉴定结论与客观结果的符合程度,同时结合返回鉴定文书是否完整规范、检验方法是否全面、鉴定意见依据是否充分等进行综合分析,最终的评价结果分为“满意”、“通过”、“不通过”三项。
本次能力验证项目涉及两枚检材指印,即“周炳”处的指印和“孙静”处的指印,综合评价时一般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周炳”处的指印、“孙静”处的指印结论全对,要素齐全,拟给“满意”;但存在明显缺陷的,如缺少指印特征比对表,可降级为“通过”。
(2)“周炳”处的指印结论正确;“孙静”处的指印不确定,但找到对应样本1指印且特征标识正确,或鉴定书中文字部分明确了对应的指印特征,拟给“满意”。
(3)“周炳”处的指印结论正确;“孙静”处的指印不确定,且没有找到对应样本1指印、鉴定书中文字部分也未说明,拟给“通过”。
(4)仅作“周炳”处的指印与周炳指印、“孙静”处的指印与孙静指印比较,结论均正确(或“孙静”处的指印与孙静指印比较没有判断),但缺少“孙静”处的指印与周炳指印比较,视为未按照作业指导书规定要求完成作业,拟给“通过”。
(5)“周炳”处的指印结论正确,“孙静”处的指印不具备鉴定条件,拟给“通过”。
(6)“周炳”处的指印、“孙静”处的指印结论全错或两者错一,拟给“不通过”。
(7)已做“周炳”处的指印与周炳指印、“孙静”处的指印与孙静指印比较,结论均正确,但在鉴定书检验部分出现“孙静”处的指印与周炳指印比较结果错误,拟给“不通过”。
96份返回答案中“周炳”、“孙静”处的指印与周炳样本指印比对结果统计(见表1),96份返回指印CNAS-T18评价结果统计(见表2),96份返回答案中指印印面特征的运用情况(见表3)。
表1 96份返回答案比对结果
表2 96份返回指印CNAS-T18评价结果
表3 96份返回答案运用情况
(1)96份返回答案中对“周炳”处指印与周炳指印比对,做出正确结论的有93份,仅3份结论错误。表明绝大多数参检者掌握了指印鉴定的基本要领。同时也说明,出现错误的3个参与者应该加强指印鉴定的基础科目学习,重视捺印指印鉴定基础水平的提高。
(2)在96份返回答案中,对“孙静”处指印与周炳指印比对,做出正确结论的有23份,错误结论34份,未确定结论的有39份,占比高达76.04%的参与者未给出准确结论。
产生这种结果的主要原因是缺少或者忽视了在民事案件鉴定中,利用指印印面特征对检材指印之间的关联性进行判断。这种判断的缺失并不是接受教育、培训等不足造成,而是现行相关理论教程中“指印印面特征”概念尚处于“空白”状态。尽管如此,部分善于总结与思考的参与者,很好地完成了本次测试。以下摘自于“参加编号:12F0092”参与者的附件指印印面特征比对图片(见图1~2)。
图1 “周炳”处指印
图2 “孙静”处指印
指印印面特征包括:边缘特征、“积墨”特征、“漏白”特征等。检材上“周炳”处的指印与“孙静”处的指印在指印上部的边缘特征、中部的“积墨”特征等指印印面特征上相吻合。建立“周炳”处指印与孙静”处指印的关联性--认定两枚检材指印同一后,对“孙静”处的指印做出准确结论就不是难事,也不用在“有五处对应特征能否做出认定结论”难题前犹豫了。
检材上多枚需检指印“只是在颜色的浓淡上存在差异”,而在“指印的整体轮廓、边缘的参差形态、缺损部位等均相一致[2]”的情况下,不影响作出同一认定结论。
(3)在检材“孙静”处的指印上至少应该找到十处以上的指印纹线细节特征,因此,部分鉴定意见书中做出的该指印不具备鉴定条件的结论不能成立。该指印与周炳十指指印分别比较检验中,也应该发现该检材指印中的五处纹线细节特征与周炳的右手中指指印中的五处纹线细节特征相对应。
(4)通过本次能力验证活动,有利于启动指印印面特征(非纹线特征)运用的思维意识,提高利用非纹线特征的民事指印鉴定能力。从表三可以看出,主动运用指印印面特征的参与者仅占全部参与者的8.33%,占比91.67%参与者应提高主动运用该类特征的能力。
(5)在指印鉴定基础理论探索方面,有必要对指印的特征重新进行分类研究,即将民事指印的特征分为两类:纹线特征和印面特征,并且分别阐明使用指印纹线特征和印面特征的意义,以及包含的内容和适用对象,建立规范、有效的指印印面特征运用步骤和方法。
(6)采用“专家公议”的方式完成的最终评价结果显示,占比36.46%参与机构获得了“满意”结果。在未来,我们相信解决该类问题、获得了“满意”结果的占比必将会大幅度提高。
[1]钱煌贵,杨旭,施少培,等.文件上有色指印非纹线特征的应用研究[J].中国司法鉴定,2007,(1):21-23.
[2]张宏伟,史丽霞.借鉴工具痕迹检验方法检验捺印指印[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8,(1):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