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斌,仝艳时,王文伟
(1.河北省消防总队,河北 石家庄 050000;2.秦皇岛市消防支队,河北秦皇岛 066000;3.合肥科大立安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安徽 合肥 230088)
近年来,我国的大型商场设计理念已从传统单一的百货商店转向综合性的商业中心。这些现代化的商业中心通常集购物、休闲娱乐、运动、餐饮于一身,往往体量较大,造成建筑中部的疏散楼梯不能直接通向室外。解决这种疏散问题的一般方法是将首层的中厅或室内步行街通过条件限制,看作临时安全区,将首层的疏散走道通向临时安全区。但这要通过建筑的性能化设计,探讨室内步行街机械排烟系统的设计,以保证室内步行街作为人员疏散临时安全区的可行性[1-4]。能否根据建筑物本身的结构特征,以建筑物的外廊及室外平台作为安全出口,实现人员的安全疏散?本文根据这一想法进行阐述、分析,并以某商业综合体为例,探讨其可行性。
某超大型商业综合体,集商业、娱乐、办公、影视、公寓等于一体,商业主体共5层,总高控制在99.95 m。该综合体由 A、B、C三个区域组成,其中A区为高层商业,设有家居建材、电器卖场、零售商业、餐饮、婚庆、影院及KTV等,地下一层有非机动车库及人防;B区为高层商业,地上为百货及精品商铺,地下一层为超市;C区为4层商业,地上为零售商铺、IT卖场及餐饮,地下为书店及零售商铺等。
整个项目的高层建筑均属一类高层,耐火等级为一级。C区首层距离A区和B区的间距为12~22 m,大于多层建筑与高层建筑防火间距要求的9 m;C区二层~四层与A区和B区的间距为20~23 m,大于高层建筑之间防火间距要求的13 m。A区、B区、C区之间通过不燃烧的室外连廊连通。C区地上部分与A区、B区的间距能满足各区之间的防火要求。C区地下主体已采用防火墙、下沉广场和防火隔间与A、B区进行了防火分隔,C区所在的分隔区域内不含高层部分,且C区采用耐火极限为2.0 h的楼板与地上建筑进行分隔。即C区地上与A、B区的防火间距满足规范要求,地下也与A、B区进行了有效的防火分隔,且在首层设置有环形消防车道,C区地上共4层,建筑高度为22.8 m,其人员疏散、消防救援均与多层建筑相同,故C区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2006,以下简称《建规》)[5]进行防火设计。
该超大型商业综合体,体量大、楼层高,如采用常规的设计方式,将导致其建筑内部的部分疏散楼梯不能直接通向室外,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 -95,2005 年版,以下简称《高规》)[6]第6.2.6条规定: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楼梯外,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位置不应改变。首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设计人员较多地选择在中部疏散楼梯与室外安全地点之间设计一个相对安全区域,以期达到人员通过这一安全区域及时到达安全地点的目的。本文根据实际情况,拟采用该商业综合体的外廊及室外平台作为安全出口的疏散方案,即将室内步行街改为室外步行街或类似下沉广场,二层以上大量做外廊营造室外空间作为人员疏散的安全出口。
2.1.1 《高规》和《建规》关于室外楼梯的规定
《高规》第6.2.10条规定:室外楼梯可作为辅助的防烟楼梯,其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 m。当倾斜角度不大于45°,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小于1.1 m时,室外楼梯宽度可计入疏散楼梯总宽度内。室外楼梯和每层出口处平台,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 h。在楼梯周围2.0 m内的墙面上,除设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疏散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且不应正对梯段。
《建规》第7.4.5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2,整合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整合送审稿》)[7]第 7.4.5 条规定,室外楼梯符合下列规定时可作为疏散楼梯:(1)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 m,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 m;(2)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3)楼梯段和平台均应采取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 h,楼梯段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 h;(4)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室外开启;(5)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 m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楼梯段。
2.1.2 《高规》和《建规》关于安全出口的定义
《高规》对安全出口的定义为: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或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口。《建规》、《整合送审稿》对安全出口的定义为: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从相关规范的规定来看:室外楼梯可以作为疏散楼梯,直通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可以确定为安全出口。
2.1.3 室外区域作为安全区域的条件
当前相关规范均未明确“室外安全区域”应具备的条件。在实际工程中,若室外区域在首层,可认为是安全区域;当建筑的地面有高差时,不同高差的室外地面也可认为是安全区域;但在对待非地面的室外平台时,通常都比较慎重。在实际工程中,确定安全区域的方法存在一定的误区,即简单地将室外地面确定为安全区域,忽略了一些必要条件,由于相关规范未明确规定,而将确实能作为安全区域的室外平台不按安全区域考虑。
将室外区域确定为供人员疏散的安全区域应满足如下条件[8-9]:(1)该区域处于室外空间;(2)该区域能容纳设计的建筑内疏散出来的人员暂时避难;(3)有能将该区域的人员疏散至远离建筑的路径。
综上所述,在满足上述条件时,外廊及室外平台可以作为安全疏散出口。
根据上文分析,该超大型商业综合体以外廊及室外平台作为安全出口进行设置时,其要点如下:
本项目设计有室外平台将各区域连接在一起,二层~五层室外平台和外廊建筑面积在2648~8640 m2之间,且各层平台设计有宽6.3~16.1 m的开敞楼梯。本建筑室外环廊和室外平台面积足够大,且有开敞楼梯引导人员向地面疏散,室外平台和外廊可作为安全区域。为保证建筑整体的疏散能力,通向外廊和室外平台的出口计入安全出口的宽度不应大于整层应设计安全出口宽度的30%[10]。对于本建筑,各层室外环廊及平台的面积、容纳人数、室外疏散楼梯的宽度等条件见表1。
表1 室外环廊及平台相关条件
如表1所示,平台能容纳人数约1.3万~4.3万人不等,而少量店铺需要通过室外平台疏散的人数不大于3000人,则外廊和室外平台有足够的疏散能力容纳需要疏散出来的人员;且各层均有宽6.3~16.1 m的室外疏散楼梯能保证将人员疏散至地面,因此当前的安全出口宽度设计应能满足人员安全疏散需要。
从该建筑可以看出,若将通向外廊和室外平台的出口计入安全出口,是可行的,但要满足该区域能容纳设计的建筑内疏散出来的人员暂时避难,且有能将该区域的人员疏散至远离建筑的路径。通向外廊和室外平台的出口计入安全出口的宽度不应大于整层应设计安全出口宽度的30%。在综合考虑建筑特征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室外步行街及连廊比室内步行街更安全,值得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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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S].
[6]GB 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S].
[7]GB 50016-201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整合修订送审稿)[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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