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波涛 杜宇霞
(东北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40)
林产品是经过一定的加工后服务于人类的森林产品,我国的林产品贸易以木质林产品为主。2011年我国木质林产品出口贸易额为415.27亿元,占全国商品出口总额的2.31%,木质林产品贸易已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占据较重要的地位。本文的研究对象为原木、锯材、人造板、木制家具、纸浆及纸制品。近年来,随着国际环境保护标准的提高,对木质林产品贸易的环境要求更加严格,木质林产品从取材、生产到消费,都与环境息息相关,木质林产品贸易的持续增长被认为是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一种挑战(庞波、夏友富,2005)。正确看待木质林产品贸易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有利于我国木质林产品贸易的可持续发展。通过对我国木质林产品的取材、生产及贸易过程中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发展对策。
根据第七次森林资源清查结果显示,我国森林面积1.95亿公顷,森林覆盖率20.36%,人均森林面积0.145公顷,不足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4,森林覆盖率只有全球平均水平的2/3,且我国森林出材率不高,木材出材率仅为25%,而发达国家能够实现全树利用。树龄结构失调,中、幼龄林占绝对优势。目前,我国木材资源无论从数量还是质量上都无法满足国内生产消费的需要。
赵晓妮(2008)计算了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的排放给环境带来的负面效益,胶合板为-4.37元/M3,纤维板为-80.40元/M3,刨花板为-26.52元/M3,纸浆在加工过程中的环境效益为-592.86元/吨、纸制品为-884.98元/吨;按照相似的方法,根据《中国排污收费设计及其实施研究》(毛应淮,2004)及木制家具在生产过程的污染排放计算出木质家具在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效益为-7.32元/M3。
我国国内木材资源短缺,为满足国内消费需求和对外出口的需要,生产所用木材主要依赖进口。近年来,我国木材进口依存度持续走高,均高于65%(见表1)。
表1 2007—2011年我国木材进口依存度
木材进口依存度偏高的主要原因是我国森林资源有限,加上多年来国家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导致国内商品材供给量不断下降,只能依靠进口。同时,木材作为森工产业重要的基本原料,是国民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战略资源,木材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长期过度依赖进口,易受国外供给情况的影响,对木材的供给安全、产业安全都存在较大的隐患。
林资源进行合理合法的开发和利用,有利于森工业的可持续发展;反之,则会导致毁林、生物多样性锐减、水土流失等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后果。近年来,世界各国对非法采伐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大。美国推出了严格陈述木质林产品每个部位木材来源的《雷斯法修正案》,欧盟也出台了禁止非法采伐生产的林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木材法案”。
表2 2011年我国原木和锯材主要进口来源国
2011年我国木质加工的主要原料——原木和锯材的主要进口来源国为俄罗斯、新西兰、美国、巴布亚新几内亚、加拿大等国;锯材主要进口国为加拿大和东南亚等国(见表2)。随着这些国家对非法采伐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势必削减其原木和锯材的出口量,进而对我国木材资源供给造成不利影响。
表3 我国2011年木质林产品出口量 单位:万M3
锯材在加工过程中,基本没有噪音和污染,又远离人类生活区,且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可用于回收,不产生固体废弃物,加工过程也不产生废水、废气等污染物,因此认为锯材在加工过程中带来的环境负面影响为零。2011年我国木质林产品出口中,原木、锯材、人造板、木制家具的出口量分别为1.44万M3、54.4万M3、1295.03万M3和139.61万M3(见表3)。经计算可得2011年我国木质林产品生产带来的环境效益为:
按照当年人民币对美元的平均汇率计算相当于损失7.54亿美元,占当年木质林产品出口总额的1.37%,环境经济损失较严重。
由于木质林产品在生产和加工过程中对森林资源和环境均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因此在出口过程中频繁遭遇绿色贸易壁垒。近年来以欧盟、美国、日本为主的发达国家对我国出口的人造板、木质家具等产品的甲醛排放量做出严格限制,被检测出甲醛含量超标的产品不予进口或课以重税,2003年我国出口日本的人造板由于不符合该国甲醛释放标准被退回,2009年美国以我国出口的木质家具、人造板不符合该国有毒物质空气传播控制法规为由对这些产品实行了技术贸易壁垒。美国2011年3月推出了《复合木制品甲醛标准法案》,对在美国生产和销售的胶合板、纤维板和刨花板的甲醛释放量设置了严格的限量标准,该法案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胶合板的甲醛释放量不得超过百万分之0.05,;中密度纤维板的甲醛释放量不得超过百万分之0.11;碎料板的甲醛释放量不得超过百万分之0.09。欧盟2009年推出了《关于授予木制家具共同体生态标签标准的决议2009/894/EC》,凡是进入欧盟市场的木制家具,都必须经过生态标签的认定,认定范围包括木制家具的木材来源、有机挥发物的含量标准以及包装标签等从取材、生产到包装的一系列绿色限制。日本对人造板中甲醛的释放量标准极为严格,制定了诸多的技术标准和法规,同时对其他木制品和家具的防腐剂使用也做了严格的规定。
我国的家具和人造板生产企业大多为规模小、技术比较落后的小微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对甲醛和含砷类防腐剂的使用无法达到发达国家制定的绿色标准。绿色贸易壁垒迫使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和研发投入,进而大大提高了企业的生产成本。
由于我国采取一系列森林保护措施,加之主要木材进口国加大了对非法采伐的打击力度,我国木制林产品原料供应日趋紧张,因此积极拓宽取材渠道至关重要。在我国南方,很多林产品的取材逐渐使用生长周期短、经济产量较高的竹子,或者开发速生丰产林,另外,对废弃的木质产品或木材边角料进行再加工和利用也是取材的一个新方向。
多年来,我国出口的木质林产品属于高能耗和高污染型产品。通过普及新的生产技术和工艺,可以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附加值,减少污染排放,塑造绿色产品形象,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同时实现从污染密集型、资源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和节能环保型转变。
据统计,目前我国经过国际森林认证的森林不到森林总面积的5%,积极参与森林认证,一方面可以引进国外先进的森林管理和考核标准,促进我国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经过国际认证的森林资源也相当于贴上了“绿色环保”的标签,有利于改善我国木质林产品的国际形象。同时,我国也应积极参与国际林业经济合作,深入实施林业“引进来,走出去”战略,巩固和拓展合作渠道,积极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林业碳汇交易机制,拓展林业建设资金来源渠道。
[1] 中国林业发展报告2008~2012.国家林业局,http://www.forestry.gov.cn/.
[2] 庞波,友富.木材及其产品进口与生态环境保护[J] .国际贸易问题,2005(12).
[3] 赵晓妮.中国主要木质林产品进口贸易的环境影响评价[J] .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增刊2).
[4] 毛应淮.排污收费概论[M] .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
[5] 金普春.关于非法采伐和贸易问题的思考[J] .绿色中国,2005(16).
[6] 印中华,宋维明,张英,李尚治,高广茂.中国林业产业应对国际贸易壁垒的策略研究[J] .世界林业研究,2011(12).
[7] 海关统计数据2011.中国海关总署 http://www.custom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