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金存
(东北财经大学产业组织与企业组织研究中心,辽宁大连116025)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宏观经济的快速发展,区域间的发展差距逐渐成为困扰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为遏制区域发展差距过大带来的不良后果,促进区域协调发展,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相继提出了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和促进中部崛起的区域发展战略,连同改革开放以来实施的“向东部沿海地区倾斜”的战略,形成了东部沿海地区、东北地区、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四大区域联动发展的总体发展战略(张燕、魏后凯,2012)[1]。但受诸多因素的影响,这些发展战略的实施并未能有效地缩小区域发展差距。研究表明,中国的地区差距虽然在20世纪80年代有所缩小,但20世纪90年代之后却呈现出持续扩大的趋势(刘明夏,2004)[2],并逐渐演化成“一个中国,四个世界”、“三大阶梯、三大高地、三驾马车、三大病灶”区域发展差异格局(覃成林、姜文仙,2011)[3]。在此背景下,全面理解区域协调发展的内涵,科学地分析和评价区域协调发展的水平与态势,进而探寻实现区域协调发展的路径,对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指导意义。
然而,由于学者们对于区域协调发展的概念始终未能达成共识,以致于在区域协调发展评价指标设定过程中,部分学者评价指标的设定偏离了区域协调发展的内涵,出现了概念的混淆及误用,从而对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理论的构建以及区域协调发展的实践带来负面影响。基于上述思考,本文首先对区域协调发展的内涵进行分析,阐明理解及运用这一概念的基本要点。以此为基础,指出现有研究中因对区域协调发展概念把握不清而导致的区域协调发展评价指标设定的误区。最后根据研究的最新进展,阐述区域协调发展评价指标设定改进的方向。通过研究,本文试图回答“何为区域协调发展”及“如何评价区域协调发展”这两个区域协调发展研究的基本问题。
区域协调发展是一个合成概念,由多个各自独立而意义相连的子概念组成。正是对这些子概念的不同解读,导致了对区域协调发展概念的认知差异。在“区域协调发展”这一概念中,“区域”是这一概念的主体。然而,“区域”有何特性使得协调发展在区域层面提出?这是理解区域协调发展内涵的首要问题。此外,作为对“发展”的限定,“协调”是理解这一概念的核心。那么,究竟何谓“协调”?区域层面上的“协调”发展究竟何以体现?由此可见,“区域”和“协调”的概念是理解区域协调发展内涵的基本抓手。
正如区域经济学家理查森所言:“准确的界定区域无异于一场噩梦,以至于大多数区域经济学家宁愿选择回避这一工作”(高进田,2007)[4]。但是出于研究的需要,不同领域的学者对区域的概念仍旧给出了各种释义。“区域”概念最早为地理学所使用,地理学家对区域的定义是以其自然地理特征为基础的,如“区域是地球表面的一个部分,它以一种或多种标志区别于邻近部分”(崔功豪、魏清泉,2010)[5]。在经济领域,美国区域经济学家胡佛提出的关于区域概念界定的思想和观点具有广泛代表性,他认为“定义的合适和有用与否取决于其特定的目的,从管理、计划及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角度出发,最实用的区域划分应当符合行政区划的疆界”(胡佛著,王翼龙译,1992)[6]。上述定义对区域的认识虽存在差异,但从概念的表述中可以得知,区域具有以下基本属性:第一,区域具有空间性的特征,即区域是地球表面的一部分,并占据一定的三维空间;第二,区域的划分要合目的性,其范围大小可以依据不同要求和指标体系划分出来。这两点对于认识区域的本质及其划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协调”的概念起源于中国悠久的历史文化之中。在语义上,“协”和“调”意义相近,均体现出“和谐”,“协作”、“均衡”等近乎哲学色彩的意义。其中“和”作为中国古代哲学的一个重要概念,蕴含着朴素的唯物主义“辩证统一”的思想。孔子曾提出了著名的“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的论断,肯定了事物之间的内在联系,并强调事物间的差异性。在现实语境中,协调意谓“和谐、调和”、“同心协力、相互配合”,强调尊重客观规律和事物之间的联系,坚持对立统一。“协调”一词的丰富意蕴对理解区域协调发展的内涵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即“联系”构成“协调”的基本前提。区域之间若无联系与互动,则其各自的活动及其影响将不存在任何的交集,“协调”也就无从谈起。正是区域之间各种要素的相互渗透与影响,产生了利益摩擦与冲突,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才变得可能且必要;协调并不是要求整齐划一,也不排斥冲突与矛盾,而是在尊重差异的前提下,利用区域之间的内在联系“协调”各种活动,以达到共同发展的目标。
合理界定区域协调发展的内涵需要在理解“区域”及“协调”概念的基础上,阐明其与发展之间的关系。鉴于此,本文在借鉴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区域协调发展定义如下: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是指在区域开放条件下,区域之间联系日益密切、相互依赖不断加深、发展上关联互动和正向促进,各区域在保持发展的同时,发展差距趋于缩小的过程。由上述分析可知,区域协调发展概念的准确理解应把握以下基本要点:其一,“区域”是协调发展的主体,区域具有的特征是区域协调发展区别于其他类型发展(如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所在;其二,区域间的联系是区域协调发展的基础,割裂了区域之间的联系,区域之间的发展就成为相互独立的、封闭的“孤岛经济”,区域协调发展也就无从谈起;其三,区域之间联系日益密切、相互依赖日益加深、发展上关联互动和正向促进是实现区域协调发展的步骤和实现路径;其四,区域协调发展的最终指向不是通过抑制一些区域的发展,甚至是牺牲某些区域的发展权益去促进另一些区域的发展,而是区域之间的共同发展。上述要点可概括为“区域是主体,联系是基础,协调是关键,发展是目的”。这四项基本要点之间的有机结合构成了区域协调发展的内涵,也是在区域协调发展评价指标设定应遵循的“四项基本原则”。
科学合理地评价区域协调发展状况需要建立在对概念准确理解的基础之上。在实际研究中,由于部分学者对区域协调发展概念的理解存在偏差,尤其对概念的基本要点把握不准,区域协调发展评价指标设定存在三种典型误区:
第一类典型误区是指部分研究忽视了“区域”在区域协调发展中的主体性,以经济、社会、环境及人口等要素之间的协调代替区域之间的协调,其实质是以“要素协调”代替“区域协调”(李尊实、张炜熙,2006;张佰瑞,2007;庄亚明、李晏墅,2008;刘翔、曹裕,2011)[7],[8],[9],[10]。在这类研究中,学者们在对区域协调发展进行评价时,首先建立包括资源系统、环境系统、经济系统和社会系统等在内包含若干项具体指标的区域协调发展评价指标体系,这一点无可厚非。但在随后的分析中,研究者的视角却转向经济、社会、环境及人口等区域要素之间的协调发展。尽管研究者的最终指向应是区域协调发展,但“区域”在其中仅作为一个修饰语,协调发展的主体实际上已成为构成区域的基本要素。
区域协调发展本质上体现的是区际关系的协调,即具有客观经济联系的不同区域在共同发展过程中发展差距逐步缩小的过程。这一实质在强调区域主体性的同时,也揭示了区域层次性在区域协调发展研究中的重要作用,即研究区域应至少存在两个以上次级区域,才有可能通过次级区域之间的“区际关系”言及“区域协调发展”。从这个角度而言,单一的区域不存在协调发展之说。因此,只有在空间上隶属于同一区域,且处于同一层次的次级区域才是区域协调发展评价研究中的主体,而经济、社会、环境及人口等要素只是构成特定区域的组成部分。
第二类典型误区是指部分研究在评价指标的设计上忽略了区域之间的联系,采用单一区域的绝对量指标表征区域之间的协调发展,其实质以“区域发展”代替“区域协调”(周淑霞,2011;李豫新、任凤,2012;王慧、刘小鹏,2011)[11],[12],[13]。在此类研究中,学者们首先构建区域协调发展评价指标体系,随后采用若干年的发展数据,选用主成分分析法、因子分析法等对研究区域进行综合评价。这一研究思路是典型的区域发展的研究过程。虽然在上述研究之后,学者们通常利用相关系数、协调系数等研究工具建立区域之间所谓的“协调关系”,但由于在原始指标设计上未能体现区域之间的联系,这种“协调关系”具有较强的主观臆造色彩。
“联系”作为一个抽象概念,直接对其进行量化存在一定的困难之处,但对于区域协调发展而言,区际联系的量化却是可行的。以两地区模型为例,假设区域D包含A和B两个隶属区域,区域D、区域A及区域B的经济总量分别用GDP、gdp1和gdp2表示,则从数量关系的角度看,存在如下等式,即:GDP=gdp1+gdp2。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内涵,gdp1和gdp2之间的差距越小,表明区域D的经济发展的协调状态也越高。在极端的情况下,即gdp1和gdp2之间无差异时,区域D实现了完全的协调状态。由以上例证可知,“差异”的刻画是实现区域之间联系量化的关键,如果这种差异可以采用合适的方式表示,则区域协调发展评价指标设定的第二类典型误区就能得到有效的改进。
第三类误区实质上是区域协调发展评价指标设定第一类误区与第二类误区的综合,相关研究既未体现“区域”在区域协调发展的主体性,也未体现区域之间的联系(刘向东,何建敏,2010;姜招彩、徐建刚,2008)[14],[15]。此类研究一般具有以下特点:在研究区域上,选取某一特定的区域作为研究对象;在区域协调发展评价指标设计上,通常建立包括资源环境、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等子系统在内的评价指标体系;在研究思路上,以单一区域的数据对本区域的协调发展状况给予评价。
此类研究实际上混淆了“区域协调发展”与“区域可持续发展”的概念。两者的差别集中体现在其关键词的差异上,即“协调”与“可持续”的差别。首先,关注的重点不同,区域协调发展关注的是区际关系(inter-regional)及区域间利益的对比变化;而区域可持续发展关注的则是区内关系(intra-regional),即区域内部之间经济、社会、自然生态等子系统间关系的和谐。其次,强调的内容不同。区域协调发展强调的是区域间在空间上各发展要素配合的合理性,即横向的合理关系;区域可持续发展强调的是区域内时间上各发展要素组合的合理性,即纵向的合理关系。换言之,区域协调发展强调空间维度的“区际公平”,而可持续发展更注重时间维度的“代际公平”。再次,各自的限制因素不同。区域协调发展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对某一特定区域而言,其发展程度不仅受到自身努力程度的影响,也受到关联区域的影响;对区域可持续发展而言,其主要限制因素是区域内自然生态系统,自然生态系统是区域可持续发展的基石。由此也可以看出,概念的准确理解与运用对区域协调发展评价指标设定的重要性。
鉴于区域协调发展评价指标设定过程中存在的误区,一些学者开始重新审视区域协调发展的内涵,对区域协调发展评价指标设定进行了改进:即在坚持“区域”主体性的同时,通过构造差值或者比值形式的和指标,体现了区域协调发展“区际联系”的内涵,取得了一些富有成效的研究成果,对今后区域协调发展评级指标的选取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蒙少东(2004)[16]在对区域协调发展相关概念进行辨析的基础上,结合“九五”时期以来我国区域协调发展政策实践的目标与具体措施,提出了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设计思想。以此为指导,作者首先选定备选指标;其次,成立专家小组,按照德尔菲法的调查程序,就备选单项指标向专家小组的专家征询意见;最后,综合专家意见,进行指标的整合与压缩,最终构成了三层次的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指标体系,见表1。为了验证该指标选取的科学性,作者对每项具体指标按各省区的全国排序分别取前5名和后5名,计算出2002年我国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水平值为50.07,处于较低的协调水平。
表1 蒙少东建立的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评价指标体系
蒙少东构建的指标设计不仅充分结合了区域协调发展的内涵,而且参考了我国区域协调发展的政策实践,使得该指标体系具备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在具体指标的选择上,作者采用了反映不同区域间发展差异的差异性指标。并且将这种差异性贯穿于指标体系的各层级中,见表1,充分体现了区域协调发展中的“区际联系”。稍显不足的是,作者以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三大层次的区域差距指标衡量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水平,显然扩大了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外延。若用这一指标体系衡量区域协调发展水平,应该更为贴切。
曾福生(2011)[17]的研究从另一个角度诠释了区域协调发展内涵与区域协调发展评价之间的契合。他从城乡视角出发,借鉴相关研究成果,选取城乡二元劳动生产率、城乡居民恩格尔系数、支农支出占预算支出的比重、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和城乡居民人均居住面积为单项评价指标,以因子分析法对湖南省1978—2008年的城乡协调发展水平进行测度和评价。在指标的设定形式上,作者并未选取城乡绝对量指标,而是创造性地采用了比值形式的结构性指标,即以农村值和城镇值中较大的做分母,较小的做分子。
这种指标设定方式具有以下优点:一是体现了“城乡区域”在区域协调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并将“区际联系”直接反映于具体指标之中,从而较好地体现了区域协调发展的内涵;二是比值形式的设置方式有助于消除指标量纲的影响,保证了指标在时间上或者空间上的可比性;三是所有具体指标值均位于0~1之间,更加符合人们对于“协调”概念的认知习惯。略显遗憾的是,该研究指标数量较少,没有形成合理的指标体系,因而未能对城乡协调发展作出较为全面的评价。即便如此,由于作者在具体指标的设置上采取了比值形式,因此该研究仍然是区域协调发展内涵与区域协调发展评价实证研究结合的典范。
此外,刘昭云(2010)[18]、高志刚(2011)[19]也认识到了区域协调发展概念的把握对于区域协调发展评价的重要影响,并在其各自的研究中将“区域主体性”以及“区际联系”等区域协调发展概念的基本要点体现于各自的研究中。但刘昭云的研究以定性的比较为主,没有给出系统的区域协调发展评价指标体系;高志刚虽然给出了区域协调发展的评价指标体系,却仅在指标体系的部分层次使用了体现“区际关系”的指标,在具体指标的选取上,仍采用了研究区域原始的绝对数量指标。相比之下,曾福生和蒙少东的研究思路更具推广价值,同时也代表了区域协调发展评价指标设定的改进方向。
正确把握概念的内涵是开展学术研究的基础。本文在对区域协调发展概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重点研究了因对区域协调发展内涵理解偏差,尤其是对区域协调发展基本要点把握不清而导致的区域协调发展评价指标设定的误区,对此,本文总结为三大类型的典型误区,即以“要素协调”代替“区域协调”的误区,以“区域发展”替代“协调发展”的误区,以及以“区域可持续发展”代替“区域协调发展”的误区。结合最新的研究进展,本文认为区域协调发展评价指标设定的改进方向在于准确理解区域协调发展的内涵,在坚持“区域主体性”的同时,引入合适的方法,在指标设计中重点突出“区际联系”,即注重综合性指标和相对指标的运用,避免单一指标和绝对指标的缺陷性,以此实现区域协调发展内涵与区域协调发展评价之间的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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